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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昨天召開,會議審議表決《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召開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的決定》,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將於2021年1月24日召開。
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決定: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於2021年1月24日召開。建議會議的主要議程是:聽取和審議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報告;審查和批准北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綱要;審議北京市2020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與2021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的報告,審查和批准北京市2020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與2021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審議北京市2020年預算執行情況和2021年預算草案的報告,審查和批准北京市2020年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和2021年預算;審議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提請審議《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草案)》的議案;審議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提請審議《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草案)》的議案;聽取和審議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聽取和審議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工作報告;聽取和審議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其他。
《北京市戶外廣告設施、牌匾標識和標語宣傳品設置管理條例(草案)》提交審議
避免區域內牌匾標識同質化「千店一面」
北京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昨天召開,《北京市戶外廣告設施、牌匾標識和標語宣傳品設置管理條例(草案)》提交審議。《條例(草案)》提出,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牌匾標識和標語宣傳品應當與周圍市容環境和城市景觀相協調。長安街等區域禁止規劃、設置商業戶外廣告設施,固定式牌匾標識不得在建築物頂部或者超出建築物外輪廓線設置等。此外,還提出避免區域內牌匾標識的同質化等。
戶外廣告設施
應與周圍環境、景觀相協調
《條例(草案)》規定,本市戶外廣告設施、牌匾標識和標語宣傳品設置管理遵循市級統籌、屬地負責,科學規劃、合理布局,文明美觀、安全有序,公開公正、執法規範的原則。
第六條規定,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牌匾標識和標語宣傳品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和本市的相關規劃、技術標準和規範, 與城市區域功能和風貌相適應,與街區歷史文化和人文特色相融合,與周圍市容環境和城市景觀相協調。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牌匾標識和標語宣傳品應當安全牢固,符合節能環保要求,不得影響建築物、構築物安全和功能,不得妨礙相鄰建築物、構築物的通風、採光,不得妨礙交通和消防安全。
長安街等區域禁止
設置商業戶外廣告設施
《條例(草案)》第十七條明確,下列區域禁止規劃、設置商業戶外廣告設施:天安門廣場及廣場東、西兩側、中南海及故宮周邊;長安街及其延長線東起國貿橋東端西至新興橋西端道路兩側;釣魚臺國賓館周邊;國家及本市黨政機關、外國使領館區域;軍事機關、軍事禁區用地範圍內;溼地、風景名勝區的管理範圍內;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築的保護範圍內;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區域。
避免「一刀切」
防止牌匾標識「千店一面」
《條例(草案)》明確市區兩級城市管理部門編制固定式牌匾標識規範,強調管理部門在編制規範和設置管理時應當充分考慮轄區內不同區域功能和風貌特點,避免「一刀切」,防止牌匾標識「千店一面」。
第三十條提出,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轄區內不同區域功能和風貌特點,組織相關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根據固定式牌匾標識設置規範編制並向社會公布區域固定式牌匾標識設置規範,為牌匾標識的創新性設計提供空間,避免區域內牌匾標識的同質化。
此外,《條例(草案)》明確,設置固定式牌匾標識不得在建築物頂部或者超出建築物外輪廓線設置,不得破壞城市景觀或者建築物、構築物外觀等。
明確標語宣傳品的
設置要求和設置規範
《條例(草案)》以「許可」管理為手段,明確標語宣傳品管理的制度措施。明確標語宣傳品的設置要求和設置規範。
第三十八條規定,下列地區除在國家政治、外交及其他重大活動期間由市人民政府決定設置外,禁止利用交通、照明、電力、通信、郵政、環境衛生等公共設施設置標語宣傳品:天安門廣場地區;中南海周邊北起文津街府右街路口、南至府右街長安街路段的沿街地區,西起文津街府右街路口、東至文津街北長街的沿街地區,北起文津街北長街路口、南至南長街長安街路段的沿街地區;城市副中心行政辦公區;長安街及其延長線東起國貿橋東端西至新興橋西端、二環路、高速公路;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區域。
《北京市保守國家秘密條例(草案)》提交審議
加強對機關單位人員
使用社交媒體等保密管理
北京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昨天召開,《北京市保守國家秘密條例(草案)》提交審議。《條例(草案)》提出,機關、單位應當加強對工作人員使用智能終端設備、即時通信工具、網絡社交媒體和網際網路存儲服務等的保密管理,不得在網際網路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或者未採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存儲、處理、傳輸國家秘密等。
《條例(草案)》在保密制度方面著墨較多,明確涉密載體、辦公信息設備管理要求。《條例(草案)》明確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網際網路使用的保密管理責任,對使用智能終端設備、即時通信工具、網絡社交媒體和網際網路存儲服務等提出管理要求。
具體規定為:機關、單位應當加強對工作人員使用智能終端設備、即時通信工具、網絡社交媒體和網際網路存儲服務等的保密管理,不得在網際網路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或者未採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存儲、處理、傳輸國家秘密。
此外,使用計算機及存儲介質、印表機、傳真機、複印機、掃描儀、照相機、攝像機、移動終端等辦公信息設備,應當嚴格區分涉密信息設備和非涉密信息設備,實行分類管理,不得將涉密信息設備接入網際網路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不得在涉密計算機和非涉密計算機之間交叉使用存儲介質等。
《條例》(草案)明確網絡運營商、服務商的保密責任,以及對保密監督檢查和洩密案件調查的配合義務。
具體表述為,網際網路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運營商、服務商應當建立信息發布審查、網絡信息安全保密投訴和舉報制度;加強對其用戶發布信息的管理,發現發布或傳輸國家秘密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或者停止提供服務,並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涉密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及時向有關機關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網際網路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運營商、服務商對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和洩密案件調查,應當予以配合。
本版文/本報記者 李澤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