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股票索賠團隊俞強律師
天翔環境於2019年5月22日晚間發布公告稱,公司收到證監會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經查明,存在未及時披露實際控制人非經營性佔用資金及相關關聯交易情況、未及時披露且未在2018年半年報中披露為關聯方提供擔保情況等違規情形。四川證監局決定對天翔環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
主要違法事實如下:
1、天翔環境未及時披露實際控制人非經營性佔用資金及相關關聯交易,截止2018年7月17日,天翔環境實際控制人非經營性佔用天翔環境資金餘額近21億元。
2、天翔環境未及時披露,且未在2018年半年報中披露為關聯方提供擔保。天翔環境未按照規定及時披露上述事項,也未在2018年半年度報告中披露上述事項,2018年半年度報告存在重大遺漏。 最終被證監會,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對其他幾位高管處以10萬至90萬不等。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股票索賠團隊俞強律師認為天翔環境投資者在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24日期間買入天翔環境股票,並在2019月1月25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天翔環境並曾產生虧損的投資者可參與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的股票索賠代理徵集,您只需將姓名、聯繫電話與交易記錄發送給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股票索賠團隊,參與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股票索賠代理,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廣大投資者在獲得賠償前無需支付任何律師費用。根據《證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違法被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受損投資者可以依法提起訴訟,索賠範圍包括:投資差額、佣金、印花稅和利息損失等。
上述索賠條件僅供參考,不涉及投資者任何證券投資決策和證券買賣建議。按照法律規定,一經中國證監會認定該上市公司或相關責任人的證券欺詐行為成立並做出正式行政處罰決定,符合條件的投資者方可正式委託律師提起索賠訴訟。索賠的最終條件將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結論進一步調整,並以相關法院最終生效的判定或認定的賠付範圍、賠付標準、計算方式為準。在擬提起的民事侵權訴訟案件中,公司退市與否,不影響索賠訴訟的進程,但有可能會影響訴訟進度。
天翔環境實際控制人、董事長鄧親華、董事、總經理鄧翔、董事、財務總監婁雨雷、董事、副總經理王軍、董事、董事會秘書王培勇共五名相關責任人被罰。其中鄧親華被給予警告,並處90萬元罰款,其中作為實際控制人罰款60萬元,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罰款30萬元。由此可見,針對天翔環境及相關責任人的違法違規情況現已查明,並且也做出相應的處罰,而符合維權條件的投資者也可以通過聯繫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等合法途徑積極維權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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