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稅訊會員問:現實生活中,兼職會計很多,他們是必需適用勞務報酬所得,還是按照非全日制用工算?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第十九條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屬於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即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中任職、受僱而得到的報酬;勞務報酬所得則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報酬。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前者存在僱傭與被僱傭關係,後者則不存在這種關係。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各項個人所得的範圍:……(二)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勞務取得的所得,包括從事設計、裝潢、安裝、製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諮詢、講學、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雲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個人所得稅「勞務報酬項目」徵稅問題的通知》(雲地稅發〔1998〕220號)第一條規定,凡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所得,如從事設計、裝璜、安裝、製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諮詢、講學、新聞、廣播、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除另有規定者外,一律按本通知的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第六十八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第七十二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會計準則——職工薪酬(2014)》第三條規定,本準則所稱職工,是指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的所有人員,含全職、兼職和臨時職工,也包括雖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但由企業正式任命的人員。
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業所提供服務與職工所提供服務類似的人員,也屬於職工的範疇,包括通過企業與勞務中介公司籤訂用工合同而向企業提供服務的人員。
根據上述規定,我國《勞動合同法》確立了企業三種合法用工形式,即: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和勞務派遣用工。會計準則的規定也很明確。可見,籤定了勞動合同是職工,同時,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業所提供服務與職工所提供服務類似的人員,也屬於職工的範疇。因此,兼職會計取得的報酬,會計核算可列入職工薪酬;個人所得稅,屬於兼職會計個人獨立勞務,應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