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巍
深圳文化產權交易所專家顧問
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文化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
北京立言金融與發展研究院文化金融研究所所長
最近邀我參與的規劃、培訓和研究項目中,一些項目的主題詞是「文創金融」或「文旅金融」。這些概念與「文化金融」這個概念類似或含義接近,在一般情況下使用起來並不很「違和」。但我覺得仍是值得解釋一下的,造了這麼多新詞兒,要麼不用,要麼總得自圓其說。否則在一些情況下,比如嚴肅的政策制定活動中,概念的混亂會引起一些不必要的麻煩。
其實我在培訓、評審或一些文章中,基於研究的視角對這三個概念提出過個人的看法,在這裡再做集中解釋。
01
「文化金融」是在研究、政策以及
產業實踐中都相對更成熟的概念
「文化金融」是當前政策文本上較為常用的概念,已經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礎,而且在產業實踐中也更為人所知。文化金融的基本含義雖然在學術上有分歧,但共識大於分歧。我們認為文化金融的基本含義是指向服務於文化生產尤其是文化產業而形成的特殊的金融活動,以及由此形成的特定的金融服務體系,包括相關的產品(工具)、機構、市場和基礎設施等。至於什麼是「文化產業」,雖然業界各有各的解釋,但我建議仍以國家統計局的標準為範疇為宜,這個方面,沒必要再糾結「文化產業」和「文化創意產業」之間的是非了。
在政策上,自從2009年頒布《文化產業振興規劃》以來,中央和地方政府發布了多項文化金融專門政策,大多直接使用「文化金融」的表述,比如在2016年發布的《國家「十三五」時期文化發展改革規劃綱要》中直接明確表述為「發展文化金融」。這不需要再爭論了,使用「文化金融」這個概念更具說服力。文化金融作為一種獨特的金融業務領域,有其自身的特點,並以此區別於其他產業金融,比如文化金融的核心是文化資產,尤其是無形資產。
在政府政策文件或官方人員講話中,有幾個與文化金融相關的幾種概念和表述:(1)「金融支持文化產業」;(2)文化金融合作;(3)文化金融融合發展。這些表述其含義與「文化金融」大體相當,但由於有歷史階段性背景不同,側重點也是不同的。這個也需要解釋一下。
在我國文化經濟政策語境下,文化金融最初是以「金融支持文化產業」的形態出現的,基本定位是文化經濟政策中文化產業發展的一種保障措施。隨著文化產業的發展,文化產業和金融之間呈現「合作」的形態,即在金融支持文化產業發展的同時,文化產業也在為金融業提供新的業務範疇,「文化金融合作」成為新的形態,而文化金融開始表現為一種金融業態,同時也開始表現為文化市場機制的一部分。「文化金融融合發展」與文化金融合作的含義相近,即表現為機構之間的合作,也表現為金融資本、社會資本和文化資源的一種融合與結合。
02
文創金融不必再執著於「文化創意產業」,
而應專注於「三創」
文創金融在研究中應用較少,在實踐中卻有較多應用,比如有些機構設有「文創金融服務中心」。文化金融和文創金融的差異,應源於我國文化產業發展前期「文化產業」和「文化創意產業」兩個概念曾經長期並用的現實。所以文創金融原本的含義應是基於文化創意產業的金融服務活動。但是在國家相關部門要求在統計上不再使用「文化創意產業」概念的前提下,在「文化金融」已經相對成熟的背景下,我是不大主張堅持使用「文創金融」這個概念的。
但是,如果非要使用,我有一個不與「文化金融」相衝突的解釋,供大家參考:不同於文化金融作為一種產業金融的解釋,文創金融可以理解為基於文化產業發展特殊形態即「三創」形態的,文創金融的基本含義應是在支持文化產業的創新、創意、創業的路徑上提供金融服務。
首先要承認文創金融基礎仍是文化金融。即文創金融仍是服務於文化生產的金融服務活動,文化生產主要是文化產業。但在實踐中,文創金融服務對象可突破文化產業的邊界和局限,強調產業融合性。這時候,一些文化創意融合性產業如創意農業、文化體育、文創小鎮等就可以納入到文創金融的服務範疇。
更重要的是文創金融的核心理念是強調「創」,這個「創」不是「文化創意產業」,而是「三創」之「創」,是通過強調金融更多關注文化產業的技術創新活動、文化創意活動和創業活動,從而更好服務文化生產。文創金融的服務,不包含文化金融中傳統的、一般性的金融服務,如以房屋作為貸款抵押的文化企業貸款。文創金融應更多關注創新、創意活動中的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的資產價值,文創金融應更多關注文化企業創業的新型商業模式、新型業態等並以此作為提供金融服務的基礎。從關注文化企業的技術創新角度上,文創金融的範疇超出了文化金融的範疇,與科技金融相對接,是文化產業中的科技金融。
03
文旅金融是文化金融與
旅遊金融這兩種金融的合稱
文旅金融這個概念的使用,大概也主要在於產業界,最近用的頻率比較高,大概與「文化和旅遊部」組建後很多活動要合併起來考慮有關。比較容易理解的指向是「文旅金融」是基於「文旅產業」的金融服務活動。但是,什麼是「文旅產業」?不同的理解有不同的文旅金融,所以我很怕這個概念出現在某政策文件當中。
首先看文化產業和旅遊產業融合視角的「文化旅遊」業態,這個視角的「文化旅遊產業」實際上是文化產業和旅遊產業的「交集」。這個交集體現了一種文化與旅遊融合發展的趨勢,以傳統旅遊業的空間和市場為基礎,通過文化資源、文化資產的挖掘進行旅遊業的產業升級,發展更高質量的旅遊產業。文化產業和旅遊產業兩大產業的主管部門整合為一體,為文化產業和旅遊產業的進一步融合提供了更好的組織和機制保障。但由於「文化旅遊」還不是嚴格的統計意義上的產業分類,在金融支持文化旅遊產業上這個問題上仍待繼續深入。但在實踐中,文旅金融一般是不特指這個「交集」的。
更據說服力的是,文旅產業是文化產業和旅遊產業的合稱,是兩個產業的「合集」。即便是文旅融合趨勢明顯,即便是文化主管部門與旅遊主管部門合併為「文化和旅遊部」,但文化產業和旅遊產業仍是兩個不同的產業形態,在國家統計框架下仍舊是完全不同的統計標準。文化產業,就是「文化及相關產業」,可參照國家統計局《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2018)》相關定義;而所謂旅遊產業就是「旅遊及相關產業」,可參照國家統計局《國家旅遊及相關產業統計分類(2018)相關定義。在這個基礎上,以文化產業為基礎的文化金融,與以旅遊產業為基礎的旅遊金融根本上是兩回事,那麼「文旅金融」只是兩者的合稱而已。
但合稱不是「合體」。當前還很難提煉文化金融和旅遊金融兩者的共性作為一種研究範式並將兩者合體。不同於文化金融,旅遊產業金融有自己的特點,比如經營特點是客流量、現金流,這是旅遊產業金融的主要基礎,這與文化金融以文化資源為基礎是不同的。而且,旅遊產業具有較多的土地、林地等資產,能夠較方便地提供抵押;即便是文化資源,旅遊產業擁有的更多是具有實物形態的文化資源(古建築、文物等)。
有時候將「文旅金融」解釋為「服務於文化和旅遊產業的金融活動」字面上看沒什麼不合適,我就在一些會議上用過這種表述,但這種說法是權宜之計,無法解釋深層邏輯。所以,文化金融和旅遊金融是不同的兩種金融活動,各有其自身的規律性,沒必要非要搞在一起。僅僅因為兩個產業主管部門的合併而強行將文化金融和旅遊金融「合體」也是不合適的。文化金融和旅遊金融需要在一堂課上都講的,如果就馬馬虎虎一鍋燴,很難抓住規律。現在我一般是是分開講,強調這是兩個具有不同特徵的產業金融。
顧問風採
金 巍
深圳文化產權交易所專家顧問
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文化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
北京立言金融與發展研究院文化金融研究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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