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晚11時許,阿合奇縣哈拉齊鄉路段發生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一名中年柯爾克孜族男子被撞,倒在路邊生命垂危,而肇事車輛消失的無影無蹤!以為逃離現場就能逃脫法律制裁?想太多了!阿合奇縣交警快速反應、連續作戰15個小時,案件成功告破,肇事司機吾某歸案!
當日晚上,阿合奇縣公安局指揮中心下派警情稱:哈拉齊鄉路段處發生交通事故,一人受重傷,肇事車輛逃逸,請交警大隊迅速出警。
警情就是命令,交警大隊聞警而動,立即成立專案組緊急趕赴現場!交通事故!逃逸事故!專案組民警對現場進行了縝密勘查,現場除一些車輛遺留碎片外,路面上未留下任何有價值線索,而現場走訪也沒有找到目擊證人及相關嫌疑車輛的線索。案件陷入了僵局!
然而專案組民警不氣餒,迅速兵分兩路:一組負責調取卡口視頻監控主要對事故周邊及沿途路段監控進行篩查,另一組負責入戶排查,尋找現場目擊證人,查找肇事車輛。終於傳來好消息,民警通過卡口視頻監控調取案發現場沿途周邊監控錄像,鎖定了肇事車輛為一輛橙色二輪電動車以及行動軌跡,並形成嚴密證據鎖鏈,隨即通知入戶排查組以卡口視頻監控截圖為線索展開調查,歷經15個小時反覆排查比對,最終確定肇事車輛駕駛人吾某,隨後民警立即趕往哈拉齊鄉阿合奇村,終於在吾某家中將肇事逃逸的橙色二輪電動車查獲,並抓獲嫌疑人吾某,在環環相扣的證據面前,吾某對交通肇事逃逸違法犯罪的事實供認不諱。
至此15個小時,一起交通肇事致人重傷逃逸案件成功告破!
警方提示: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種特別惡劣的交通違法行為,要承擔更為嚴厲的法律後果。交通肇事後,受害人往往處於孤立無援的危險狀態,由於這種狀態是由肇事人的交通違法行為造成的,所以產生了肇事人及時消除這種危險狀態的法律義務。肇事後逃逸,不履行法定義務,事實上形成了新的違法行為。因此,交通肇事逃逸,無論是民事賠償責任、行政處罰責任,或是刑事責任都要比沒有逃逸嚴重得多。
交通肇事逃逸都要承擔哪些後果,你知道嗎?
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這裡所說"責任"是指民事責任,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賠償責任.法律將該責任確定為推定過錯責任.由於當事人逃逸導致事故現場遭到破壞,使交管部門對事故責任難以認定,首先推定其有過錯,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若其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才可減輕其責任,這方面也加重了逃逸人的舉證責任。
行政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該規定是對交通事故逃逸人員行政方面的制裁,其將被吊銷駕照且終生不能再取得,且不論其造成的交通事故後果大小。
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犯交通肇事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後逃逸屬情節加重犯,刑法將此規定了較重的量刑.需要提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法定最高刑是十五年,故意殺人罪法定最高刑是死刑。如全國關注的鄭州市公安局民警張金柱交通肇事案。張在駕車行駛時因車速過快,將騎自行車的蘇東海和其兒子蘇磊撞得飛彈起來摔倒在地,同時將蘇的自行車掛在肇事車下。沿途群眾不斷驚呼,張仍瘋狂逃跑,將蘇東海掛在車上拖行1.5 公裡後被武警和群眾截獲才被迫停下。最終蘇東海重傷,蘇磊經搶救無效死亡。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張死刑,以交通肇事罪判處三年有期徒刑,數罪併罰執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