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黃智洋的履歷中可以看到,在2008年12月至2011年1月期間,黃智洋曾任光大銀行鄭州分行副行長。
要參君
12月8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披露,中國光大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黃智洋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光大集團紀檢監察組紀律審查和黑龍江省監察委員會監察調查。
從黃智洋的履歷中可以看到,在2008年12月至2011年1月期間,黃智洋曾任光大銀行鄭州分行副行長。無獨有偶,僅在1個月之前,光大銀行呼和浩特分行原副行長秦明被判決。裁決文書網披露,經過法院審理後,認定被告人秦明犯受賄罪、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黃智洋:二十年銀行從業經驗,曾任鄭州分行副行長
12月9日,光大實業集團公告:堅決擁護對黃智洋審查調查。公告稱,光大實業集團黨委第一時間召開黨委會,及時傳達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的消息,全體黨委成員一致表示,堅決擁護、堅決支持對黃智洋涉嫌嚴重違紀違法進行審查調查,並將積極、認真、全力配合審查調查工作。
光大實業集團是中國光大集團下屬一級子公司。2007年11月,根據國務院批覆的光大集團重組改革方案,由中央匯金公司通過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出資44億元,發起設立光大實業集團,承接光大集團北京總部的非金融類資產和負債。
履歷顯示,黃智洋,男,漢族,1967年7月生,河南羅山人,1990年7月參加工作,1994年8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河南財經學院財政金融系金融專業畢業,經濟學學士,高級經濟師。
1986.09―1990.07河南財經學院財政金融系金融專業學習;
1990.07―1992.07中國人民建設銀行鄭州市支行南陽路辦事處幹部;
1992.07―1995.02中國人民建設銀行鄭州市分行人事處、辦公室幹部;
1995.02―1997.10中國人民建設銀行鄭州市分行辦公室副主任;
1997.10―1998.09中信實業銀行鄭州分行辦公室負責人;
1998.09―1999.05中信實業銀行鄭州分行辦公室副主任;
1999.05―2000.10中信實業銀行鄭州分行西區支行副行長;
2000.10―2001.03中國光大銀行鄭州分行人事教育部負責人;
2001.03―2002.02中國光大銀行鄭州分行人事教育部副總經理;
2002.02―2002.06中國光大銀行鄭州分行人事教育部總經理;
2002.06―2004.04中國光大銀行鄭州分行人事教育部總經理兼分行辦公室總經理;
2004.04―2005.01中國光大銀行鄭州分行人事教育部總經理兼榮華支行行長;
2005.01―2005.02中國光大銀行福州分行黨委委員;
2005.02―2005.04中國光大銀行福州分行黨委委員、行長助理;
2005.04―2005.08中國光大銀行福州分行黨委委員、紀委書記、行長助理;
2005.08―2006.10興業銀行(20.280, -0.17, -0.83%)鄭州分行行長助理兼綜合部總經理;
2006.10―2006.11興業銀行鄭州分行黨委委員、行長助理兼綜合部總經理;
2006.11―2006.12興業銀行鄭州分行黨委委員、行長助理;
2006.12―2007.04興業銀行鄭州分行黨委委員、紀委委員、行長助理;
2007.04―2008.10中國光大銀行人力資源部副總經理;
2008.10―2008.12中國光大銀行鄭州分行黨委委員;
2008.12―2011.01中國光大銀行鄭州分行黨委委員、副行長;
2011.01―2012.01光大金控(上海)股權投資有限公司(籌備組)董事長;
2012.01―2013.04光大金控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會秘書(三級員工)兼董監辦總經理、戰略規劃部總經理;
2013.04―2013.05光大金控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黨委委員、董事會秘書兼董監辦總經理、戰略規劃部總經理;
2013.05―2014.08光大金控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助理總裁、董事會秘書兼董監辦總經理、戰略規劃部總經理;
2014.08―2015.07光大興隴信託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委員、紀委書記;
2015.07―2019.01光大興隴信託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委員、紀委書記、董事會秘書;
2019.01―2019.05中國光大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委員、光大興隴信託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秘書;
2019.05至今中國光大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
秦明:受賄事實披露,曾任呼和浩特分行副行長
而在一個月之前,光大銀行還有一位省級分行副行長被判決。
11月2日,裁決文書網公布了《秦明、戚秦一審刑事判決書》。判決書披露,被告人秦明,男,碩士研究生學歷,原系光大銀行呼和浩特分行副行長,戶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亞,捕前住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賽罕區,因涉嫌犯受賄罪、違法發放貸款罪於2019年4月3日,被呼和浩特市監察委員會立案調查。被告人戚秦,女,大學本科學歷,無業,戶籍所在地上海市黃浦區,捕前住上海市黃浦區。因涉嫌犯受賄罪於2019年4月29日,被呼和浩特市監察委員會立案調查。
秦明於2011年6月至2014年8月期間任光大銀行呼和浩特分行黨委委員、紀委書記、風險總監(分行副行長級);於2014年8月至2016年4月期間任光大銀行呼和浩特分行黨委委員、紀委書記、副行長;於2016年4月至2018年4月期間任光大銀行呼和浩特分行黨委委員、副行長。
2012年10月,被告人秦明利用其幫助宋某所控制的公司獲得光大銀行的貸款,在北京市金寶街收受宋某給其的100萬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秦明將該款交由其前妻劉某2存入銀行併購買了理財產品。2012年12月4日,秦明將該款退還宋某。
2013年9月至2015年,秦明向內蒙古中煙華貿營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煙公司)借款2400萬元,向滿洲裡聯眾木業公司(以下簡稱聯眾公司)借款1200萬元,因未及時歸還,秦明便於2017年、2018年,讓宋某替其承擔了上述3600萬元債務,變相收受宋某3600萬元。
關於這3600萬元,判決書中還披露了部分細節。2013年9月,秦明向中煙公司借款850.472萬元。2014年起,秦明向中煙公司借用過橋資金為其他企業倒貸,形成1600萬元債務無法償還。上述借款共計2450.472萬元,秦明和中煙公司的財務部長餘某協商同意按照2400萬元打包所有債務。
2015年3月,秦明向在光大銀行有貸款的聯眾公司董事長王某借款1170萬元。後秦明承諾歸還1200萬元。2018年初,宋某承諾為秦明歸還該筆借款,並聯繫由其實際控制的達拉特旗納林豐勝奎煤礦(以下簡稱納林豐勝奎煤礦)出具了價值1200萬元的發煤通知單,交給了王某委託的收款人。
2017年6月2日,宋某以納林豐勝奎煤礦與中煙公司的餘某籤訂1.3億元「煤炭抵債協議書」,約定由納林豐勝奎煤礦償還拖欠中煙華貿公司的1.3億元,其中包含被告人秦明拖欠中煙華貿公司的2400萬元。
另查明,2012年至2014年,宋某實際控制的鄂爾多斯市盛雄煤炭運銷有限公司、陝西宇佳投資置業有限公司達旗羊場煤礦、鄂爾多斯市億宏煤炭、烏審旗乾泰農林牧生態開發有限公司、鄂託克旗強宇煤炭運銷有限公司、烏審旗東達牧綜合有限公司在光大銀行貸款64500萬元,形成不良貸款64424.2萬元。
秦明供述稱,其宋某是在宋某的企業在光大銀行呼和浩特分行貸款的過程中相識;2012年下半年,其在北京金寶街附近收受了宋某給其的一個箱子,箱內有現金100萬元,後其將該款交給劉某2讓劉某2將款存到銀行併購買了理財產品,後其因害怕,就聯繫宋某並將該款通過銀行帳戶轉回去了;從2013年開始,其為妹妹戚秦做煤炭生意及自己的過橋資金生意先後從餘某處借款2400萬元,因其在宋某的貸款過程中曾給予過幫助,因此其讓宋某為其承擔了該債務,其因不準備還款也未打借條,但其在餘某的要求下簽訂了一個擔保承諾書;欠款中的1600萬元系給李某1公司倒貸形成的過橋資金,其從餘某處借出款項後再借給李某1,從中賺取差價;2016年,其從王某處借款1170萬元,因其無力歸還,就讓宋某替其承擔了這筆債務。
2013年,被告人秦明利用職務便利,向在光大銀行呼和浩特市分行申請貸款的達拉特旗四海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1二次索要現金500萬元,並指示戚秦在北京的酒店內予以收受。
2013年9月,沈飛向秦明借款30萬元,秦明讓李某1替其出借該款,變相收受李某130萬元。
秦明供述稱,2013年,其讓李某1準備300萬元到北京交給妹妹戚秦,後戚秦從北京坐車回呼市後將300萬元交給其,又過了一段時間,其再次讓李某1給其200萬現金在北京交給戚秦,再由戚秦坐車回呼市交給其;沈飛向其借款30萬元,其就向李某1要了30萬元,並將沈飛的電話給了李某1,上述款項其均未退還李某1,因為這是其直接向李某1要的,李某1也清楚,所以不用還錢,也沒有打過借條,李某1是因為其為光大銀行的副行長,貸款時給予了幫助,因此他就按照其的要求拿錢;2013年,其為了讓戚秦做煤炭生意,讓李某1從外面借了一個名叫盛通的公司,又向李佔為借了一批煤炭和200餘萬資金,這些都是戚秦和張麗對接的,這些錢都沒有歸還。
2015年底,被告人秦明利用職務便利,在呼和浩特市綠地小區附近收受向光大銀行貸款的鄂爾多斯市茂隆糧油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茂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孫某20萬元。
孫某證實,2012年10月,其所有的茂隆糧油公司在向光大銀行貸款時認識秦明;2015年或者2016年的一天,在秦明辦公室,秦明稱其要處理飯費,讓其拿20萬元給他,過了幾天,其將裝有20萬元的藍色布袋在綠地小區附近交給了秦明。
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秦明利用職務便利,向在光大銀行貸款的包頭市錦盛達煤炭公司(以下簡稱錦盛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劉某1兩次索要現金100萬元,劉某1在呼和浩特市綠地小區附近及國際蒙醫院附近將該款交給秦明,秦明予以收受。2014年8月,秦明利用職務便利,要求劉某1向中煙公司轉款105萬元,以抵頂其債務,變相收受劉某1105萬元。
劉某1證實,2012年其以恆利達集團下屬的錦盛達公司向光大銀行貸款過程中,認識了秦明;2013年秋,在公司的第二階段貸款正在辦理的過程中,秦明提出要50萬元,其將裝有50萬元的黑色帆布包在綠地小區附近交給秦明;2014年初,秦明又向其索要50萬元,其在國際蒙醫院附近將裝有50萬元的黑色帆布包交給秦明;過了半年,在公司的第二階段貸款下來後,秦明讓其準備105萬給他,並提供了銀行卡號,其就安排盧某將該筆款轉入了該帳戶中。
2013年5月,被告人秦明利用職務便利,向中煙公司索要現金20萬元,該公司的餘某經公司實際控制人哈達同意後,在秦明的辦公室將20萬元交給秦明,秦明予以收受。
據秦明的供述,2013年,餘某在其辦公司給其一個裝有20萬元的現金,該款用於個人消費了;其在中煙公司銀行申請貸款期間加快了審批進度,減少企業融資成本,她送錢就是為了感激其給予的幫助及拉近關係。
2014年,被告人秦明利用職務便利,以內蒙古嘉誼油脂公司(以下簡稱嘉誼油脂公司)在貸款中產生審計等費用為藉口,向該公司索要10萬元,該公司的郝某經公司同意後在秦明的辦公室交給秦明10萬元,秦明予以收受。
證人武某證實,2014年,其以嘉誼油脂公司的名義向光大銀行提出貸款申請,期間秦明向公司的財務部部長郝某提出辦理貸款的過程中產生10萬元審計、評估費用,後其公司就給了秦明10萬元,但秦明沒有給任何審計報告或者收費憑證,其感覺秦明就是編了一個藉口向公司要錢,當時因為秦明為副行長,如果不答應秦明的要求,怕貸款辦不下來,就沒有管秦明說的是真是假就把錢給他了。
秦明自己供述稱,2014年夏天,嘉誼油脂公司向光大銀行申請貸款,其在辦理貸款的過程中以審計和評估費用為藉口,讓該企業拿了10萬元給其,過了幾天,郝某就將一個裝有10萬元紙袋在其辦公室給了其,其用於個人花銷了。
2013年,被告人秦明利用職務便利,向在光大銀行申請貸款的巴音孟克納匯煤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巴音公司)索要10萬元。
證人李某2證實,其以巴音孟克納匯煤炭有限責任公司的名義向光大銀行貸款;2013年,秦明到鄂爾多斯調研檢查,向其提出要10萬元現金的要求,其不敢得罪,於是第二天就將10萬元放在一個布袋中交給秦明。
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秦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或收受他人錢款共計4495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秦明作為光大銀行的負有審查貸款的責任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給銀行造成經濟損失8319.984378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
經過法院審理後,認定被告人秦明犯受賄罪、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戚秦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轉自:票友—票據圈兒那些事、鄧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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