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有很多「猝不及防」的「突然剎車」的詞語,比如「十動然拒」(十分感動,然後拒絕了ta),比如「當然是選擇原諒ta」(被戴了綠帽子,最後當然是選擇原諒)。
今天我看到了一個「突然剎車」猝不及防的宣傳,來與大家一起分享。
僅看題目,我就覺得這個醉酒男子妨害公務的行為夠惡劣的,疫情期間出門飲的酒不說,進出公共場所還不帶口罩,被糾正還脫衣服並咬警察。那具體是什麼事呢?
2020年3月4日21時24分許,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犯罪嫌疑人酒後在某地進入地鐵站欲乘坐地鐵,因未佩戴口罩被安檢員攔下要求佩戴好口罩,犯罪嫌疑人拒不配合,衝過安檢意圖強行進站,安檢員上前阻攔,其推搡拉扯安檢員。
因不滿被地鐵站工作人員檢查身份信息,犯罪嫌疑人在站廳內把自己脫得僅剩內褲,引發在場群眾圍觀拍照,後對勸阻的工作人員拳打腳踢。
接到警情後,民警迅速趕赴現場,犯罪嫌疑人採用辱罵、推搡、腳踢、咬人等暴力方式阻礙民警依法執行公務,造成兩名輔警手背受傷。經當地人民檢察院司法鑑定中心鑑定,一名輔警的損傷程度屬輕微傷。
通過詳細的披露案情,不難看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確實惡劣:1、疫情期間不知在哪裡和誰聚餐飲酒;2、酒後乘坐公共運輸工具不戴口罩,不顧及自己及他人的健康安全;3、被安檢人員糾正後,拒不配合,並強闖安檢口;4、被安檢人員阻攔後,脫光衣服造成惡劣影響並毆打案件人員;5、民警出警後依舊拒不配合,並使用腳踢、咬人等方式致兩名出警輔警受傷。
疫情期間,置所有人的健康於不顧,搞特殊化,公開叫板政府出臺的疫情防控命令,被糾正後拒不配合併辱罵、推搡、踢打、撕咬安檢人員及出警民警,這情節夠不夠惡劣?看到當地檢方公布的這些惡劣行徑,雖不能說人神共憤,但至少大家都覺得應該對此人嚴懲,不然,我在家裡聽話自我隔離不出門,憑什麼他可以不戴口罩還出去喝酒?不嚴懲,何談公平?
當我義憤填膺地往下看處理結果時,接下來的通報,這「一腳剎車」讓我的思維「摔」的猝不及防。
當地檢方認為:犯罪嫌疑人系「酒後犯罪」,到案後「悔罪」,有固定住所和工作,所以,建議公安不刑拘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的方式。
隨後,當地法院也對犯罪嫌疑人做出了宣判: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先不從專業的角度說,先從老百姓的角度看這個案件。我們所有人都貓在家裡,以「不外出、不聚集」的方式為國家抗擊疫情做著貢獻,而這個人疫情期間外出喝酒、不戴口罩,被糾正後拒不配合耍酒瘋,脫光衣服,打罵安檢人員、打罵出警警察,並致傷輔警,如此嚴重的惡劣行徑,卻並沒有讓此人受到實際懲罰(老百姓的普世價值觀就是,壞人沒有被關進去,就相當於沒有得到懲罰)。
我們再從專業角度說說這個事。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妨害公務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其中第五款規定,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的《關於依法懲治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中有如下規定:
一、應當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的行為有:
1.實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擲等,對民警人身進行攻擊的;
……
二、實施暴力襲警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第一條規定的基礎上酌情從重處罰:
1.使用兇器或者危險物品襲警、駕駛機動車襲警的;
2.造成民警輕微傷或者警用裝備嚴重毀損的;
3.妨害民警依法執行職務,造成他人傷亡、公私財產損失或者造成犯罪嫌疑人脫逃、毀滅證據等嚴重後果的;
4.造成多人圍觀、交通堵塞等惡劣社會影響的;
5.糾集多人襲警或者襲擊民警二人以上的;
6.曾因襲警受過處罰,再次襲警的;
7.實施其他嚴重襲警行為的。
實施上述行為,構成犯罪的,一般不得適用緩刑。
多條判例已經讓一線民警習慣了一些東西,但這個「高高舉起、輕輕落下」的宣傳,確實讓人有點猝不及防。
一線的警察們,都保重!
來源:乙木軍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