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老闆有一種誤區,認為公司公帳裡面的錢等於自己的私人帳戶的錢,可以隨意轉出。真的是這樣嗎?這樣隨便轉不需要交稅嗎?今年我就給大家好好說說這個公司公帳的錢到底應該怎麼處理?
每個老闆基本都有這樣的想法,我自己辛辛苦苦賺的錢難道就不能隨意支配嗎,我不是已經交過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了,為啥我轉錢了,稅務局卻還要收我個人所得稅。
作為老闆這樣想我認為情有可原,但是作為公司的會計,不給老闆解釋清楚並且不阻止這樣的行為,那公司就要出大事了。
1.老闆把錢轉到個人帳戶,被罰70萬個稅
有一個老闆開了一家公司,公司經營的不錯,賺了很多錢,後來老闆為了買一套房子就從公司裡轉了350萬到私人帳戶。公司少了350萬,會計為了做平帳目,採取了下面的做法
借:其他應收帳款-老闆借款 350萬
貸:銀行存款 350萬
這筆錢一借就沒有在還過,一直掛在 其他應收帳款下,沒有歸還。
大家看到這裡,想想有什麼問題?肯定有很多人反而會問,這不是應該的嗎?以上看似沒有什麼問題,但是今年的稅務嚴管情況下,這麼做是致命的!
當地稅務局在對這家公司查帳的時候,在公司的應收帳款下,發現了這筆借款,稅局同志看到後把桌子一拍:這還了得。最後對這筆帳目依照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稅70萬,並對少扣繳稅款處於百分之50的罰款即35萬元,一下子105萬就了。
為什麼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呢?
根據2003年是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財稅【2003】158號),其中第二條規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投資企業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後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由此可見,公司雖然是老闆的,但是卻不是老闆的小金庫,老闆從公司帳上抽走資金長期不還還拿去幹別的什麼事的那是不行的。
2.那老闆想要從公司借款應該怎麼辦?
一嚴格來說,這樣做不合法,除非是屬於暫時性借款、分配利潤等特殊情況。而且借款超過一年,按稅法規定,需要繳納該款項的個人所得稅。
看到這裡,是不是驚出一身冷汗,趕緊回去看看自家的帳本,是不是也存在這樣的稅務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