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馬鞍山一男子胡某夥同他人專盜共享電單車中的電池組,因犯盜竊罪,日前被馬鞍山花山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經審理查明,2018年1月9日至24日,被告人胡某多次夥同他人,在馬鞍山市竊取「小蜜蜂」共享電動車電池(含電池GPS定位器)5組。其中3組被公安機關追回發還被害單位,2組由被告人胡某的親屬退還被害單位。
法院認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多次盜竊他人財物,價值20575元,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刑律,構成盜竊罪。被告人胡某系坦白,其歸案後退還贓物,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其有前科,酌情予以從重處罰。
綜上,作出上述判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