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鄉鎮機構改革中,派出所、司法所、自然資源所都是垂管機構,誰有可能變成直管?
派出所
什麼是派出所,其實主要指的是公安機關的派出機構。主要任務是:堅決貫徹公安工作的路線、方針、政策;同犯罪分子作鬥爭;防、控各種事故的發生,管理社會治安,維護公共秩序;保障人民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保衛國家安全。在我國,派出所的存在歷史悠久。凡是有鄉鎮政府的地方,都有派出所。目前,在一部分地方出現了鄉鎮副職兼任派出所所長的現象。因此,有人認為,既然鄉鎮副職能夠兼任派出所所長,那麼,派出所有公安局垂管變成鄉鎮政府直管,也是有可能的。但從目前來看,這種可能性並不大。
為什麼呢?原因主要在於,派出所是作為暴力機構在鄉鎮的延伸,如果派出所由公安局垂管變為鄉鎮政府直管,就有可能出現警力濫用。比如,如果鄉鎮政府直接領導派出所,就有可能為了實現拆遷徵地的目的,而濫用派出所警力這個「國家公器」。因此,就現階段而言,派出所在短時間內,不可能由鄉鎮政府直管。
司法所
司法所,屬於司法行政機關的最基層組織,是縣級司法行政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主要的職能。就是組織實施和直接面向人民群眾開展基層司法行政各項業務工作。近年來,在基層的各種工作機構中,司法所是一個比較尷尬的機構,在很多鄉鎮,司法所都是「一人所」:只有一名公務員。司法所的工作推進,主要依賴於鄉鎮政府。如果沒有鄉鎮政府及其二級機構的支持,司法所的工作幾乎難以開展。
因此,在機構改革過程中,司法所變成鄉鎮直管機構的可能性比較大。尤其是一部分鄉鎮,在機構改革中,打算成立綜治辦公室或綜治中心,有可能將司法所併入其中,或者是掛司法所的牌子。實際上,如果司法所併入鄉鎮,對於縣級司法行政部門來說,其實也有好處。藉助鄉鎮的工作力量,其實更有利於推動司法工作。
自然資源所
自然資源所,主要的工作是管理和監督鄉鎮國土資源,以及做好鄉鎮空間規劃的實施監管、用地審批等。自然資源所通常是由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垂直管理,有沒有可能在鄉鎮機構改革中實現由鄉鎮管理呢?從目前來看,這種可能性並不大,因為自然資源所的上級主管部門——國土資源部門,實行的都是垂直管理。上級部門都是垂直管理,下級部門想要劃歸地方政府管理,難度就比較大。尤其是如果考慮到,自然資源所化為鄉鎮直管之後,有可能導致國土空間規劃監督難以落實,預計仍將保持原樣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