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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北京公務員考試準考證列印入口已開通,列印準考證時間在2020年12月15日9:00至12月20日18:00期間。2021年北京公務員考試報名時間在2020年12月15日9:00至12月20日18:00期間,筆試時間在2020年12月20日。同時,為了能讓更多的考生輕鬆獲取2021北京公務員考試相關信息,華圖教育現將2021年北京公務員考試準考證列印入口連結公布如下:
點擊圖片立即列印
一、2021京考時間安排:
①報名時間:2020年11月30日9:00至2020年12月4日18:00
②資格初審時間:2020年11月30日至2020年12月5日
③報名確認繳費:2020年12月6日0:00至2020年12月8日24:00
④列印準考證:2020年12月15日9:00至2020年12月20日18:00
⑤筆試時間:
公共科目考試時間2020年12月20日,具體安排為:
12月20日上午 9:00-11:00 行政職業能力測驗
12月20日下午 14:00-16:30 申論
二.北京公務員準考證列印常見問題
1、準考證列印流程是怎麼樣的?
北京公務員考試準考證列印地址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網站,考生通過北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網站,找到準考證列印入口,輸入姓名及身份證號即可。
2、準考證上的信息與我報考填寫的信息不一樣,怎麼辦?
準考證上顯示的姓名中有錯別字、身份證中不涉及出生日期的數字有誤,在考試當天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到所在考點考務辦公室辦理錯誤信息登記手續。
3、準考證上的沒有照片或不清晰怎麼辦?
準考證上沒有照片或不清晰,在考前準考證列印期間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原件、複印件、列印出的紙質準考證、電子版和一張紙質版二寸免冠彩色證件照片,到北京市人事考試中心辦事大廳10號窗口進行核實、修改。
4、準考證列印格式不對,信息有錯開怎麼沒辦?
建議使用IE9或以上版本IE瀏覽器,請勿使用IE6或Chrome等瀏覽器。
5、準考證列印頁眉頁腳有一些數字字符,和準考證內容無關,怎麼去掉?
如出現頁眉頁腳等信息僅影響美觀的話,不影響使用,可直接列印。
6、準考證需要彩色列印嗎?
黑白彩色均可,內容清晰。
7、準考證列印採用什麼樣的紙張,多大的?
列印準考證必須統一使用A4紙列印(彩色黑白均可)。
8、準考證可以多列印幾張嗎?
可以,考生可以列印多份以作備用,避免出現準考證丟失導致不能正常參加考試。另外背面還可以可作為稿紙使用(以免考場不提供稿紙或提供的稿紙不夠用)。
三.2021年京考筆試試題(模擬題)
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意見要求切實矯正「誰能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的錯誤傾向,對於以防衛為名行不法侵害之實的違法犯罪行為,要堅決避免認定為正當防衛或者防衛過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包括三個部分,分別規定了正當防衛、防衛過當和特殊防衛的具體適用。概括而言,《指導意見》提出了十方面規則:
準確把握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
正當防衛的起因是存在不法侵害。《指導意見》第五條對不法侵害的具體理解作了規定。其中針對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實行防衛。對於正在進行的拉拽方向盤、毆打司機等妨害安全駕駛、危害公共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可以實行防衛。成年人對於未成年人正在實施的針對其他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應當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可以實行防衛。
準確把握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
正當防衛必須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即不法侵害已經開始,尚未結束。關於時間條件的判斷標準,《指導意見》第六條強調:「對於不法侵害是否已經開始或者結束,應當立足防衛人在防衛時所處情境,按照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斷,不能苛求防衛人。」
準確把握正當防衛的對象條件
正當防衛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人進行。但是,不能狹隘地將不法侵害人理解為直接實施不法侵害的人,而是也包括在現場的組織者、教唆者等共同實施不法侵害的人。
此外,《指導意見》第七條還規定:「明知侵害人是無刑事責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的,應當儘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沒有其他方式可以避免、制止不法侵害,或者不法侵害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可以進行反擊。」
準確把握正當防衛的意圖條件
正當防衛必須具有正當的防衛意圖。
《指導意見》第八條規定:「正當防衛必須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對於故意以語言、行為等挑動對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擊的防衛挑撥,不應認定為防衛行為。」
準確界分防衛行為與相互鬥毆
防衛行為與相互鬥毆都可能造成對方的損害,在外觀上具有相似性,容易混淆。準確區分兩者要堅持主客觀相統一原則,通過綜合考量案發起因、對衝突升級是否有過錯、是否使用或者準備使用兇器、是否採用明顯不相當的暴力、是否糾集他人參與打鬥等客觀情節,準確判斷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和行為性質。
準確界分濫用防衛權與正當防衛
《指導意見》第十條要求防止將濫用防衛權的行為認定為防衛行為。
「對於顯著輕微的不法侵害,行為人在可以辨識的情況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方式進行制止的,不應認定為防衛行為。不法侵害系因行為人的重大過錯引發,行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況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方式還擊的,不應認定為防衛行為」。
準確把握防衛過當的認定條件
與正當防衛相比,防衛過當只是突破了限度條件,即「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
《指導意見》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明確:認定防衛過當應當同時具備「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損害」兩個條件,缺一不可;判斷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要立足防衛人防衛時所處情境,結合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作出判斷;「造成重大損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傷、死亡。造成輕傷及以下損害的,不屬於重大損害。
準確把握防衛過當的刑罰裁量
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指導意見》第十四條要求「綜合考慮案件情況,特別是不法侵害人的過錯程度、不法侵害的嚴重程度以及防衛人面對不法侵害的恐慌、緊張等心理,確保刑罰裁量適當、公正」。
準確把握特殊防衛的認定條件
《指導意見》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圍繞特殊防衛的起因條件,明確了「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具體涵義。
第十六條規定:「在實施不法侵害過程中存在殺人、搶劫、強姦、綁架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為的,如以暴力手段搶劫槍枝、彈藥、爆炸物或者以綁架手段拐賣婦女、兒童的,可以實行特殊防衛。」實施特殊防衛,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準確把握一般防衛與特殊防衛關係
《指導意見》第十八條規定:「對於不符合特殊防衛起因條件的防衛行為,致不法侵害人傷亡的,如果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也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刷題鞏固
1、下列情形中不屬於正當防衛的是( )
A. 侵害人持刀向受害人砍去,受害人撿起石塊將其砸傷
B. 侵害人持刀威脅受害人交出財務,路過群眾用石塊將其砸傷
C. 侵害人正在對某婦女實施暴力威脅,婦女奮起反抗,將其打傷
D. 侵害人盜竊財物被抓後,失主將其打傷
【解析】D。第一步,本題考查刑法知識並選錯誤項。
第二步,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正當防衛: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構成要件有以下幾個方面:①起因條件:現實的不法侵害。②時間條件:不法侵害正在進行。③主觀條件:具有防衛的意圖。保護非法利益、防衛挑撥、相互鬥毆等不具有防衛意識。④對象條件: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⑤限度條件:沒有超過必要的限度,防衛行為和侵害行為必須基本相適應。D項,侵害人盜竊財務被抓後,不法侵害已經結束,失主將其打傷的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故D項錯誤,但與題意相符,當選。
因此,選擇D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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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元寶大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