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寧區人民法院課題組:少年審判的探索創新與工作展望

2020-12-16 澎湃新聞

原創 長寧法院課題組 上海市法學會 收錄於話題#法學58#核心期刊58#原創首發58#上海法學研究36

米振榮 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

孫海峰 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審監庭副庭長;

王建平 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 原少年家事綜合審判庭庭長;

李旭穎 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審監庭法官助理。

內容摘要

結合當前「兩法一專章」的最新修訂動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新時代少年法庭工作的意見(徵求意見稿)》提出的工作思路,對少年審判工作理念、工作模式、工作機制隊伍進行系統而深入研討。第一部分分析了少年法庭創設的理論基礎、發展歷程,並深入考察英國、美國、德國、日本等國家少年審判工作,在宏觀層面更加清晰地認識少年審判的各項基本要素,為後續分析論證奠定紮實基礎。第二部分以長寧法院少年法庭成立以來的制度和機制探索為基礎樣本,在分析上海和全國少年審判工作現狀的基礎上,剖析當前少年審判運行過程依然存在的突出問題,重點關注少年審判的工作理念、機構設置、工作機制、隊伍建設中的獨立性和專業化問題。第三部分對少年審判的未來發展進行了展望,對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少年審判制度提出具體建議,包括以體系化為目標完善少年審判工作的專業理念,以法典化為目標完善少年審判的專業立法,以協同化為目標完善少年審判的專業機制,以專門化為目標完善少年審判的專業隊伍等,以期為我國少年審判改革提出建設性建議,為打造少年司法的中國模式和中國方案進一步積累改革素材和改革經驗。

關鍵詞:司法改革 少年審判 國家親權 兒童權利 少年審判

少年兒童是祖國的未來,是民族的希望。為此,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全社會都要了解少年兒童、尊重少年兒童、關心少年兒童、服務少年兒童,為少年兒童提供良好社會環境」。周強院長也多次指出,「少年審判工作只能加強,不能削弱」。2019年,是我國少年法庭成立35周年。自1984年,上海長寧區法院創立了我國大陸地區第一個專門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合議庭以來,少年法庭經過35年的篳路藍縷,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積累了不少寶貴經驗,形成了相對獨立的少年審判工作體系,建立了專業化的少年審判法官隊伍,在預防和矯治未成年人犯罪、維護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當前,少年審判工作「面臨全面依法治國和全面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浪潮的洗禮」,發展遇到新的情況,既有新機遇,更有新挑戰。應當說,少年審判改革已經走到關鍵的十字路口,既要鼓勵基層的探索創新,也要加強頂層設計,統籌立法、司法、行政及相關社會團體、機構的一體化發展;既要考慮少年審判的功能定位與未來發展模式,又要統籌與其他領域改革的協調推進。這些問題能否妥善解決,直接關係到我國少年司法制度改革的進程和進度。對此,本課題以我國大陸地區少年法庭三十五年發展歷程為基礎,對少年審判的理論基礎、歷史沿革及當前實踐進行全面梳理、深入分析,並在此基礎上展望少年審判的未來發展路徑。

一、理論、歷史和比較:少年審判三個維度的考察及借鑑

少年審判工作具有重要且獨特的司法價值,其發展蘊含了國家親權論、少年無辜論、少年權和恢復性司法等深厚的理論基礎。從國際視野來看,已有上百年的實踐歷史,已在世界範圍廣泛展開,法治發達國家和地區已經率先建構了全面的法律體系、完善的福利體系、獨立的審判機構和多樣的特色制度。這些理論基礎、歷史沿革、制度內涵需要進一步的系統梳理和認真借鑑。

(一)少年審判的理論視野考察

1.國家承擔最終監護責任———國家親權論

「國家親權」一詞源自拉丁文「parents patriae」,也被譯為「國家父母」「超級父母」「終極監護人」。國家親權論最早可追溯到羅馬法時期國家對公民所承擔的保護義務。這一概念強調未成年人不是家長的私有財產,而是國家的未來資產,國家對其成長負有最終的責任。根據「國家親權」法則,政府和國家對未成年人負有監護、教育的責任,並承擔維護其最佳利益的使命,是未成年人的最終保護者。這一理論是創立少年司法制度的首要基礎性理論。通常認為,國家親權理論包括三方面的含義:首先,國家是未成年人的最終監護人,應當積極介入未成年人的照顧、教育、矯正等事務。其次,國家親權超越父母的親權,即便未成年人父母健在,但是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缺乏保護子女的能力或者不履行監護自己子女的義務,國家就可以超越父母的親權,通過強制性替代承擔起教育未成年人的責任。第三,強調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國家在充當未成年人的「父母」時,應該秉承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則。通過少年審判,承擔「教育、挽救」責任,是國家親權理論的重要體現之一。從國家的視角、站在國家的立場、代表國家的關懷,幫助偏離正常成長軌道的未成年人回歸家庭、回歸社會,健康成長,這是設立少年法庭和少年審判工作的初心,也是對「國家親權」理論的最好詮釋。

2.少年特性宜教不宜罰———少年無辜論

少年無辜理論,也稱為「少年宜教不宜罰」理論,在司法實踐中演化為少年審判的寓教於審原則,強調在審理未成年人案件時,應該感化、教育、挽救未成年人。這一理念認為,由於未成年人同成年人相比,不論是心智的成熟度還是對事件的判斷能力都有所欠缺,對於未成年人犯罪,在處理方式上宜教不宜罰。少年宜教不宜罰與我國傳統文化中的體恤少年的思想相同,都體現了對未成年人的寬宥和保護。少年審判對未成年人不是一判了之,也不是重在體現對罪犯的懲罰,更不是一概不罰,而是根據不同未成年人心智特點和人格特性,為其制定符合具體情況的教育矯正措施,使其得以健康成長。少年法庭的工作重點是教育,而不是懲罰,「宜教不宜罰」的理念自少年法庭成立開始就貫徹少年法庭的發展始終。

3.從一般預防到兒童福利政策———兒童權理念

20世紀初,社會各界逐漸認識到:少年(包括兒童)應有其「本身」而且「優越」的「社會地位」,國家行政及立法均應當保護少年兒童的權利。這一認識形成了「兒童權」思想並進一步發展成為「少年權」。在司法領域預防主義的思想基本成型的基礎上,少年立法與少年審判制度的基本思想逐漸成型:對少年犯罪的評價和衡量,要立足於少年的特殊的心理和生理特點,其與成人有著根本區別,不能以成人的標準去衡量少年犯罪行為及其行為產生的後果,不能僅僅以「減輕」原則為滿足。並且,「防止少年之犯罪,除事後之處理及矯治工作之外,事先之防制工作亦屬至要,以言少年犯罪之防制,少年兒童之福利問題,首應加以注意。」基於此,相關制度向前延伸,少年權益保護、少年福利政策被納入少年法的範圍。

4.從注重懲戒到強調回歸———恢復性司法理念

恢復性司法理念認為,與傳統刑事制度由國家代替受害人對犯罪行為人施以懲戒不同,在少年審判中,司法應當強調給予犯罪行為人彌補、悔過的機會,通過和解的方式,深層次化解原被告之間的矛盾,形成預防為主、恢復為輔的司法保護體系,最終達到恢復被擾亂的社會秩序,同時平衡國家、受害人、犯罪人三方的利益。在少年家事審判改革中,應以教育、引導代替刑罰、懲戒,減少司法給未成年人造成的二次傷害,幫助其修復受損的社會關係,重新回歸正常的成長軌道,促進少年司法和社會穩定發展的良性互動,整合司法、行政與社會多個維度的資源,從而更有效地建立起保護未成年人利益的屏障。

(二)少年審判的歷史視野考察

1.少年法庭的起源

少年司法制度最早起源自美國,以1899年伊利諾州《少年法院法》和少年法院的出現為標誌。在美國少年司法史上,少年司法從傳統刑事司法中普遍分離的運動被稱為「少年法院運動」。少年法院運動的特點是全美範圍內少年法的制定和少年法院的設立。少年法院事業先驅們對於少年保護事業的熱情、執著使得少年法院創立之初就得到了其他州以及美國以外其他國家的廣泛關注和模仿。遠在東亞的日本也受到這場運動的影響,主動謹慎地採納了美國「國家親權」理念。隨著美國少年法院的影響席捲全球,開啟了中國對少年法庭的認識序幕。

19世紀末20世紀初,通過國際會議的影響、國際組織的推動,國外少年司法的最新理論傳入中國,雖然其影響範圍並不廣泛,但當時清末修律的重要官員,如沈家本、許世英和董康等作為最早接觸到國外少年司法制度的先進知識分子,已在積極倡導相關的司法實踐。學者和官員們、留學生們由內往外的學習和發現,成為少年法庭創設的重要源泉。隨著國外少年司法思想的引入,少年司法的實踐嘗試在中國迅速展開。

2.少年法庭的創設

在南京國民政府成立之初,在少年犯罪激增的背景下,少年犯罪問題引起了法學界的關注。少年法庭的籌設中,得到來自司法系統內部的積極推動,早期對其進行研究論證的主要是具有官方背景的法學家。並且,這些法學家都認識到,少年司法作為一個整體,其中少年法庭的設立與少年感化院、少年監獄的設立是密不可分的,可見當時就樹立了基本的少年兒童特殊保護和全面保護的原則。

1948年,近代第一所少年法庭在南京地方法院試辦。在當時,頒布了民國少年法庭最早的規範性文件《少年法庭設置計劃大綱》及《少年法院組織計劃大綱》,對少年案件的管轄、少年法院及法庭設置、法官選任、審判程序及方法、感化教育方法選擇、監獄相對的禁止使用等內容進行的規定。以「設立少年法庭的目的,是要幫助這些不幸的,或犯罪的少年,取得適當的教養,改惡為善,有機會養成善良的公民,替國家服務」的先進理念為引導,近代少年司法事業正式開啟序幕。

(三)少年審判的比較視野考察

20世紀80年代後,英美等國的少年司法政策發生了重大的變化,許多學者在對少年司法的演變規律和理論基礎進行思考之時,提出更深入的見解。「基於對矯正效果的失望,一些學者提出了預防性政策,即反社會人格在人生早期就開始形成,因此改善對兒童之教養和福利,是預防少年犯罪之根本。」由於各個國家少年法庭發展的不均衡,對於少年法庭的研究也是有所不同的側重。例如美國主要是側重於立法方面的研究,各個州通過不斷探索新的立法機制來預防未成年人犯罪。而英國則是注重擴大少年法庭審理案件的範圍以及將懲罰和教育相結合,德國的學者則是通過設置福利機構和加強對少年福利機構方面的研究來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日本則是側重於同家事審判相聯繫。

1.各國(地區)少年審判特點

以「國家親權」為少年司法主要理念的美國,早在1899年就通過並頒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少年法庭法》。1945年,美國所有的州均通過了對未成年人進行保護的相關法律,少年法庭制度司法體系正式在全美形成。美國少年法庭的建立,開創了針對未成年人保護的司法先例,為更好的預防及治理未成年人犯罪提供了具體的實踐經驗。

美國少年審判機構大體可以分為獨立建制的少年審判機構———少年法院,非獨立建制的審判機構---少年審判庭兩種類型。在少年審判機構組建過程中,吸納了有助於少年法庭審判的法庭組成人員,除了固定的經過專門培訓的法官以外,還有具備法律職業資格、受法官指派處理案件的仲裁員,以及負責庭前調查和兒童監管的少年服務官和緩刑官,還包括學生勸導員、警察以及普通市民的參與,通過多元化人員的吸納,可以更有針對性的實施未成年人教育、矯正工作,使其更快地重新融入到社會生活中。

從收案範圍來看,美國的少年審判機構所受理的案件類型可以分為少年越軌、少年身份犯和少年保護案件。少年越軌案件指構成刑事犯罪的少年案件,少年身份犯案件指逃學、不服父母管教等有陷入危險境地的犯法行為,少年保護案件指因父母虐待、無家可歸等原因,而使少年兒童陷於危險境地的案件。美國並沒有設立少年法院或者少年法庭的前置機構,所有涉少案件均可由執法機關、父母或者其他個人和機構向少年法院或者少年法庭提出訴請,由少年法院(法庭)根據具體情況予以適當的處遇措施,處遇措施儘可能符合少年的矯治、社會生活及康復的需要。英國的少年司法以「福利主義」思想為主要理念,以司法、政府和社會專業機構的共同協作為特點。

英國的少年審判體系除了獨立的審判機構—少年法庭之外,還設置了青少年犯罪組織,青少年犯罪組織可以對一些有犯罪傾向的青少年,進行早期的觀察與介入,更有針對性地進行教育、感化工作,減少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行為。這表明英國的少年司法除了有針對已經犯罪的未成年的教育、感化及懲罰措施以外,還有較為完善的預防措施的存在。

此外,就受案範圍來看,英國的少年法庭除了對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案件進行管轄外,對於無家可歸的乞討兒童、受學校處罰以及缺乏父母管教等「處於危險中的兒童」也會進行管轄,管轄的依據為這些行為有可能會影響未成年人發展,可見英國的涉少審判具有一定的福利性。此外,英國涉少案件的審判人員除了具有一般的審判經驗之外,還需要具有較強的未成年審判專業性,這是最全面保護原則的體現,其目的是最大限度的保護未成年人。

德國早在1923年就頒布了《少年法院法》,並於2000年修訂,從審判組織、實體處理、程序規定各方面明確了少年案件處理流程,以此為基礎在各州普通法院下設專門的青少年法庭,並形成具有特殊處理程序、以「教育和紀律性」制裁為主的少年審判制度。在德國,各州政府都必須建立以當地政府為中心的未成年人服務機構———未成年人福利所及青少年聯合會。通過設立未成年人福利所,政府一方面可以對未成年人進行保護,另一方面還對一些關於未成年的輕微違法案件進行指導。通過設立青少年聯合會,各州政府可以處理福利所無法解決的問題。青少年聯合會由警察及司法體系人員等較為專業的人員組成。以未成年人福利所和青少年聯合會為基石,德國的未成年人司法探索之路不僅保護了未成年人權益,更為德國少年法庭制度的發展奠定了理論與實踐基石。由社會福利機構前置地處理未成年犯罪問題,體現了未成年司法保護的特殊性和懲罰的教育性,更有助於幫助未成年罪犯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以及認真地改正錯誤。

此外,德國政府制定了《青少年福利法》,將保護範圍擴張到生活有困難的未成年人,並規定了兒童受教育的權利以及家庭教育在學前教育中的優先地位。該法案基本上定下了現代德國學前兒童教育的基調,即把學前兒童的教育視為青少年事業,並劃歸青少年部門管轄。即使生活困難的少年兒童也享有國家給予的受教育權利,通過教育來減少少年兒童的犯罪率。《青少年福利法》對戰後聯邦德國學前教育和少年司法的發展產生了重要影響。

日本現行少年審判制度以1948年全面修訂的《少年法》為中心,以保護主義為基本理念。就受案範圍來看,所有的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被害人為未成年的犯罪案件、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觸法行為和未達到犯罪構成要件的虞犯行為,婚姻家庭糾紛等民事案均由家庭裁判專屬管轄。「家庭裁判所的法官對於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處理採用『雙軌制』模式:法官對於檢察官移送起訴的案件,可以優先選擇給予保護處分還是給予刑事處罰。保護處分包括保護觀察、移送兒童自立支援機構或兒童養護機構、移送少年院等三種措施。保護處分相當於刑罰的一種替代,只有在萬不得已的情況下,法官才會選擇適用刑罰。」因為考慮到檢察官的追溯性和未成年人司法的保護性,在案件移送制度方面,日本家庭裁判具有受理案件的優先權,被稱之為先議權,由家庭裁判所主導的司法審判程序又被稱為少年保護司法程序。

此外,日本少年司法的一個特點在於設立調查官制度。家庭裁判所受理少年案件後,對於是否需要對某一涉少案件進行庭審,法官都會要求調查人員對該未成年人的家庭狀況、學習狀況、成長、經濟等情況進行調查。一般來說,法律調查由法官自己進行,社會調查則由專業的調查官進行,而身心鑑別調查則由少年鑑別所進行。通過三個機構的調查形成較為完整的調查報告。家庭裁判所根據調查報告,對涉案未成年人的犯罪危險性、矯正可能性以及保護相當性等方面進行綜合考慮後做出是否需要庭審的判斷。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制度在日本少年司法制度中發揮的作用較大,法官甚至可以依調查報告內容來直接終結案件。調查制度體現了日本少年法「保護主義」的基本理念,有助於違法犯罪少年的教育和矯治。

2.少年審判發展經驗的分析和借鑑

不論是英國的「福利主義」思想、美國的「國家親權理論」、還是德國的「以教代刑」理念、日本的「保護處分」理念,都是獨立、特殊少年審判理念的體現。以美國為例,其就少年法庭制度設立了專門的《少年法院法》,明確少年法庭的組成、設置等方面以有別於普通法庭,不論是在審判階段或者是前置階段,均將獨立、特殊的理念貫穿始終。在這些獨立的審判理念引導下,少年審判的獨立特殊價值才逐漸體現,有利於進一步促進少年審判的改革發展,更好的保護未成年人的權利。

不論是建立獨立的少年法庭還是福利所,或者組建獨立的涉少案件審理和未成年人犯罪預防、教育機構,都應當以獨立的機構、程序、法律為基礎,以對未成年福利、保護或觸法事件的甄別、診斷、處置為獨立的工作內容。如美國和日本,分別通過設立少年法院和家庭裁判所,使涉少案件審判相對獨立於普通法院,通過一個全新的庭審機構、適用全新的一套規制辦法,來凸顯未成年人保護的特殊性和全面性。

基於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可塑性大的特點,國外少年審判機構在一定程度上擴大對其保護和幹預的範圍,將兒童撫養、教育過程中發生的兒童福利事件納入少年司法保護範疇,同時加強兒童不良行為的前期甄別和後期矯正,這有利於未成年人權利保障、有利於脫離正常發展軌道的未成年人儘早回歸家庭、回歸社會,達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在這方面,不同國家的做法各具特色,如德國將14周歲以下有不良行為的兒童交由社會管理局處理。此外,日本將未滿14周歲的觸法少年和虞犯少年先通報至兒童商談所或福祉事務所,已滿14周歲的虞犯少年先由警察予以甄別,再選擇性的移交法院。日本建立的對涉案少年的社會調查和身心鑑別調查制度,也充分體現了現代刑罰的個別化原則,凸顯了少年司法保護的特殊性原則,更有利於保護少年和預防犯罪。另外,日本通過《少年院法》《少年院處遇規則》建立了專門收容被家庭裁判所予以保護處分、受刑並接受矯正教育的專門機構,對其種類、人員配置及職責、矯正教育、衛生及診療等做成具體規定。對於未成年人犯罪,要加大涉少案件延伸工作,對他們的生活、學習以及家庭情況都應當及時地予以了解,可以開展相應的一些心理輔導。相關機構要及時與少年法庭進行溝通,了解該未成年人的基本情況,與少年法庭做好銜接工作,處理好法庭之外的後續事務。

二、探索創新、工作成效、問題分析:我國少年審判工作的階段性總結

自1984年10月至今,我國大陸少年法庭從創立到創新、發展,經歷了35個不平凡的春秋,審判職能不斷擴大、審判理念逐漸明晰、在刑事、家事審判方面積累了豐碩的經驗和成果,相繼產生了法庭教育、回訪考察、圓桌審判、訴訟引導、合適成年人、社會調查等一系列制度創新,被譽為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一塊溫馨的園地,一片希望的沃土,一面鮮豔的旗幟」。如今,走過而立之年的少年審判面臨機遇和調整,已有的經驗需要進一步全面總結,存在的問題需要進一步深入剖析。

(一)我國少年審判的整體發展歷程和工作成效

1.我國少年審判發展的五個階段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把促進少年兒童事業發展放在更突出的位置,不斷推進理論創新、制度創新、實踐創新。最高人民法院歷來高度重視少年法庭工作,周強院長多次強調「少年法庭工作只能加強,不能削弱」,要求「加強少年司法,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完善「圓桌審判」方式,挽救失足未成年人。

總體而言,我國少年審判工作遵循「兒童利益最大化」國際準則,秉承「特殊、優先」保護理念,確立「審判為主線、預防為重點、保護為目標」工作方法,從少年刑事審判向涉少刑事、家事綜合審判方向發展,大致可分為五個階段:

初創時期(1984—1988年):1984年10月,上海長寧區人民法院成立我國大陸第一個少年法庭。198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上海召開全國法院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經驗交流會,明確提出「成立少年法庭是刑事審判制度的一項改革,有條件的法院可以推廣」。此後,少年法庭在全國各地紛紛建立。1988年10月,全國第一個較為完整的《未成年人刑事審判工作細則(試行)》出臺,對少年法庭受案範圍、社會調查、庭審程序、法庭教育、回訪考察等作出規定,努力促進少年審判創新工作規範化。

迅速發展階段(1989—1994年):199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下發的《關於辦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試行)》,規範了全國法院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辦案程序,確立了少年刑事案件審判活動的基本原則,促進了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開展。截止1994年底,全國法院組建少年法庭3300多個,成立獨立建制的少年審判庭80多個。

少年法庭撤併減少階段(1995—2004):由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少年法庭的發展思路發生變化及1997年刑事訴訟法的修訂,少年法庭的審判機構和審判人員大幅度衰減。到2004年底,全國少年法庭機構數量進一步減少到2400個左右。

少年法庭重新發展階段(2005—2009):2006年,全國法院第五次少年審判工作會議拉開了全國範圍內少年審判改革的序幕,最高人民法院啟動了首批部分中級人民法院設立未成年人案件綜合審判庭試點工作,綜合審判模式被重新納入改革日程。

少年法庭全面深化改革時期(2010年至今):最高人民法院對少年審判相關工作高度重視,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開展為期兩年的少年家事審判改革試點工作,多個省份廣泛建立起少年家事審判庭,少年審判工作開啟新的改革歷程。2018年,最高院在北京召開全國法院少年法庭改革方向和路徑研討會,中央國家機關,全國各高院、部分中基層法院同志以及高校、科研機構的專家學者等近200人參加會議。全國法院在立足少年審判職能定位的基礎上,推進少年法庭建設、加強少年審判工作,全面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依法審理各類涉未成年人案件,積極探索並拓展少年法庭受理案件範圍。在總結理論和時間經驗過程中,堅持少年審判專業化方向,鞏固改革成果,積極探索能充分體現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少年司法發展之路,不斷加強少年審判機構和隊伍建設的同時,進一步推進少年法庭隊伍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總結和推廣下,全國各地法院「自下而上」地進行了各具特色的探索,包括少年刑事審判庭、未成年人案件綜合審判庭、少年家事審判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專項合議庭等,為健全完善少年審判機構的設置做出了有益探索,有力推動了少年審判工作的創新發展。

2.我國少年審判取得的工作成效

我國少年審判35年來,始終堅持「特殊、優先保護」司法理念,全面落實「教育、感化、挽救」方針、「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以及「寓教於審」工作方法,以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為根本目的,全國法院依法公正高效審理了大量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教育挽救了一大批失足未成年人,有力保障了涉訴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堅持立足司法職能和主動延伸服務並舉,「探索出一條具有中國特色、法理與情理交融的少年審判之路,積累了一些可推廣、可借鑑、可傳播的寶貴經驗」,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目前,最高法院在研究室設立少年法庭工作辦公室,高級法院層面北京、甘肅、河南等少數法院成立了少年審判庭,全國四級法院共設立少年法庭2300多個,其中包含合議庭1000多個。

其中,作為我國大陸地區未成年人司法的發源地,上海法院始終高度重視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工作,為少年司法探索一條有上海特點、時代特徵和中國特色的少年審判工作之路,積累了許多可複製、可借鑑的寶貴經驗。具體而言,一是依法審慎審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和涉少民事案件,在高質量完成辦案任務的基礎上,形成了一批在全國有影響力、有參考價值的涉少典型案例。近幾年來,全市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逐年下降,2015年至2018年,未成年罪犯人數分別為572人、353人、349人和259人,佔全部罪犯總數的1.55%、1.06%、0.957%和0.729%,防控未成年人犯罪取得初步成效。二是堅持改革創新,不斷探索符合兒童身心發展特點的審理方式和工作機制,如社會調查、合適成年人參與刑事訴訟、社會觀護、心理幹預和輕罪犯罪記錄封存等,或從上海孕育、誕生,或在上海規範、成熟,成為完善少年立法和制定少年司法解釋的主要來源和素材。三是積極探索運用司法手段為未成年人營造良好環境,形成了少年司法一條龍和社會幫教一條龍的工作制度,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四是重視少年審判隊伍的配備和培養工作,把一批審判業務能力較強、綜合素質高、熱愛少年審判工作的審判骨幹充實進少年審判隊伍,推進了少年審判機構和隊伍專業化建設。

此外,上海法院系統在2018年少年家事審判工作調研座談會上,就打造專業化團隊,調動少年家事審判工作積極性,凸顯少年家事審判特色亮點工作和加強少年家事審判研究和解決家事財產查證難題展開積極討論。上海高院在《2019年上海法院工作要點》中明確指出,要加強未成年人司法保護與犯罪預防,完善社會調查、法庭教育、輕罪犯罪記錄封存、社會觀護等少年審判工作機制,加強與共青團、婦聯、司法局等單位以及群眾組織的合作,加大教育幫扶力度,深入開展「困境兒童陪伴計劃」試點,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各基層法院積極探索特色制度,例如靜安區人民法院積極探索家事審判機制創新,將家事審判與少年審判結合起來,從而推動家事審判與少年審判協同發展,切實發揮家事審判在維護婚姻家庭穩定、依法保護未成年人、老年人和婦女合法權益方面的作用,創立了綜合庭家事調解工作室,並制定了《家事調解工作操作規程》。

(二)一個具體的切入進路——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少年法庭的探索和經驗

長寧法院涉少案件審理現狀:

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未成年人與家事案件綜合審判庭(以下簡稱「少年庭」)在涉少案件審判工作中,傳承少年刑事審判改革經驗,堅持家事審判改革創新,2015年10月將涉及未成年人撫養的離婚案件納入受案範圍,走在了全國法院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試點工作的前列。

2016—2018年,少年庭共審結涉未成年子女的家事案件1312件,其中2016年為396件,2017年為459件,2018年為457件,案件數量基本保持穩定。根據案由分類,排名前三位的分別為離婚糾紛、撫養費糾紛、變更撫養關係糾紛,其中離婚糾紛佔比達73.40%。2016—2018年,涉未成年人家事案件中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為1239件,簡易程序適用率高達94.44%,平均審理周期為32.63天。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為70件,平均審理周期為166.70天。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審理效率較高。

2014年至2018年,長寧區法院共審結未成年人刑事案件135件16人,其中未成年人被告人刑事案件116件134人,未成年被害人刑事案件19件29人。犯罪類型以侵害財產型犯罪為主,佔未成年人被告人65.67%,且未成年人網絡犯罪初現端倪,具體表現為2017年至2018年長寧區法院受理利用網上金融交易平臺漏洞實施盜竊案件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件22件,佔這兩年審結的未成年被告人刑事案件總數的36.1%。

近五年來,長寧區法院審結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數量先降後升。2014年審結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8件30人;2015年案件數量下降為12件13人。2016年起有所上升,審結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5件17人;2017年審結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7件32人;2018年審結未成年人犯罪案件34件42人。2018年7月根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轄規定,長寧區法院新增管轄閔行區和松江區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截止12月,審結閔行區、松江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17件21人。除去收案範圍擴大等因素外,長寧區法院五年未成年人被告人刑事案件的數量及涉案人數總體呈下降趨勢。

(三)長寧法院少年審判探索歷程

1.審判職能逐步擴大

1984年,長寧法院創建我國大陸地區第一個少年刑事案件合議庭。三十多年來,長寧法院不斷探索完善有利於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審判方式、方法和工作機制,形成了未成年人審判的「圓桌會議」「一二三四五」工作機制和「二情三心四理」工作方法等可複製經驗。近年來,長寧法院堅持「兒童利益最大化」工作理念,堅持發展未成年人刑事審判特色工作,積極探索未成年人民事審判創新工作,全面開展未成年人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積極探索合適未成年人參與訴訟、未成年人刑事審判心理輔導、離婚案件中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工作的制度建設,不斷豐富少年審判的「長寧模式」,在35年發展歷程中,少年法庭的審判職能逐步擴大:1984年10月,在刑事審判庭內設立『少年犯合議庭』,專門審理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2006年9月,長寧法院開展未成年人綜合審判試點工作,審判職能開始逐漸擴大。2012年10月,長寧法院擴大刑事案件受案範圍,開始受理涉及被害人為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2015年10月,長寧法院擴大民事案件受案範圍,開始受理涉及未成年人撫養的離婚案件。2018年1月,長寧法院按照上海高院《關於全面推進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工作的方案》要求,開始受理全部家事案件。

長寧法院自1984年10月成立了全國第一個「少年犯合議庭」。在司法實踐中認真貫徹「雙向保護、少年優先」的司法理念,這既體現在少年審判組織不斷獨立化、專業化進程中,也體現在「兩簡」程序、分案審理等改革創新中;既衍生出「寓教於審、注重感化」程序理念,也演化為「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實體理念,還培育出了「司法一條龍、社會一條龍」的綜治理念。在司法實踐中,逐漸明晰了「兒童利益最大化」「特殊保護」「全面保護」原則。在辦理未成年人案件中落實這一要求更為複雜,不僅要嚴格審查證據、準確適用法律,還要始終關注案件中的未成年人,做大量細緻專業的工作,更好地保障涉案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更有效地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保護救助未成年被害人。在遇到疑難複雜問題時,也要以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為指導妥善處理,確保辦案質量和效果。

2.長寧法院少年審判探索經驗

1987年11月長寧區法院創設羈押、預審、起訴、審判、辯護、改造的公檢法司相配套「政法辦案一條龍」機制和綜治辦、教育、民政、衛生、街鎮、共青團、婦聯、關工委等政府和社會相關部門相銜接的「社會支持一條龍」機制,探索建立集家庭保護、學校保護、政府保護、社會保護、司法保護和自我保護於一體的未成年人綜合保護網絡,形成「兩條龍」雙龍共舞的長效機制,從而帶動了全國法院少年審判工作和延伸工作的有效開展,在黨委領導、政府支持、院校指導、社會協同、各方參與的未成年人保護社會化工作體系建設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1)少年刑事審判改革創新舉措

法庭教育制度。在堅持把好事實關的同時,為了有效增強法治教育的針對性,在案件審理程序中增設根據社會調查情況進行法庭教育階段。通過特定的法庭教育方式對未成年被告人進行認罪悔罪教育,增強法律意識和道德觀念教育,接受處罰和勞動改造的心理承受力教育以及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教育,促其重新做人。

分案審理制度。對未成年人罪犯的處理應與成年人罪犯有所區別,為此採取兩點做法:一是專人辦理;二是分押分管。對未成年人的監禁是在與成年人分離的場所執行,案件審理與成年被告人分開進行,案件也由專門人員辦理,避免交叉感染,避免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外洩。

社會調查制度。在刑事審判中實行社會調查制度。對未成年被告人進行庭前社會調查,了解犯罪原因,把握其悔罪表現,使少年審判工作更具客觀性、針對性和科學性,因而佔據案件審判核心地位。堅持調查主體社會化、調查內容公開化、調查報告合法化。

法定代理人出庭制度。在審判區域內增設法定代理人席位,建立了對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具有不可替代作用的家長即法定代理人出庭制度,發揮其幫助行使訴訟權利和共同開展幫教的積極作用,緩解犯罪未成年人緊張心理。同時注重對法定代理人進行教育,促其履行監護職責,幫助罪錯子女重塑人生。

圓桌審判制度。為了營造富有人性化、親和力的寬鬆刑事案件庭審環境,使未成年被告人更容易接受審判、接受教育和接受改造,提高庭審效果,2005年10月少年法庭改造法臺,重設席位,採取圓桌式審判方式,先後將未成年人被告人刑事案件、成年人侵犯未成年人人身權利的刑事案件從普通刑事案件中分離出來,對孩子加以特殊保護,實現了跨越式的新發展。

刑事和解制度。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試行司法處置前非羈押考察和心理評估,開展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調解,促進被告人積極賠償,取得被害人諒解直至達成和解協議。總結出「從寬掌握適用範圍,從緊掌握適用條件,從嚴掌握適用程序」的刑事和解「三從工作法」。與此同時,對本地和異地戶籍未成年被告人平等適用非監禁刑,有效提高非監禁刑適用率,實現以監禁刑為主向非監禁刑為主的轉變,以此探索恢復性司法在少年審判中的適用。

心理疏導制度。通過心理疏導制度,用科學的方法對其進行心理疏導,緩解對抗情緒或心理壓力,減少訴訟可能給未成年人帶來的心理陰影,使之今後更好地融入家庭和社會。2013年1月起,從雙向保護原則出發,對未成年被害人同等適用,給予心理疏導。尤其在少年家事案件中,可促其父母間矛盾化解或者緩解,理性處理涉及孩子的訴訟,避免孩子受到兩次傷害,有效防止民轉刑案件的發生,讓該制度在司法實踐中發揮最大效應。

國家救助制度。擴大刑事案件受理範圍實現全覆蓋。不僅受理未成年被告人刑事案件、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將成年人侵犯未成年人人身權利的刑事案件納入少年法庭受案範圍,給予同等保護。在被告人及其他賠償義務人無力賠償的情況下,及時、優先開展司法救助,幫助未成年被害人解決基本生活方面的突出困難,使其儘快回歸正常學習和生活。

輕罪封存制度。一方面對正在審理的案件落實《刑法修正案(八)》有關未成年人輕罪免除報告義務,另一方面在輕罪案件判決生效後的卷宗上標註「封存」字樣,限制公開,通過信息化管理手段,建立並嚴格執行封存檔案查閱分級審批權限管理制度。

幫教矯治制度。協助未成年犯管教所和社區矯正部門做好幫教和矯治管理工作,促使未成年犯真誠接受教育改造,解決異地戶籍未成年被告人不具備監管條件而難以宣告緩刑的問題,為其適用緩刑後落實幫教創造良好條件。在宣告緩刑時視情發出禁止令,細化操作規程做到準確和審慎適用,同時採取電子採集信息等措施,提高禁止令適用效果,實現判前各方幫教與判後社區矯治無縫銜接。

回訪考察制度。針對判處監禁刑和非監禁刑不同情況,設置不同回訪期限,聯合未成年犯管教所和社區矯正機構等,採取不同方式,開展回訪考察工作,了解判後服刑和改造情況,有針對性做好思想工作。與當地司法行政管理部門或社區矯治機構對接,實現跨部門、跨區域合作機制,為未成年罪犯順利回歸社會創造必要條件,實現一般回訪與重點回訪的有機結合。

(2)少年家事審判改革創新舉措

綠色通道制度。針對未成年人在民事訴訟中處於相對弱勢的普遍情況,2007年1月設立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立案、送達、審理、執行快速優先辦理和相互銜接的綠色通道,努力讓通道上每一個環節都有專人辦理,幫助涉案未成年人儘快擺脫訴訟紛爭,回歸到正常生活和學習之中。

多元調解制度。探索少年家事法官主導下的家事調查員和家事調解員制度。除婚姻關係、收養關係認定等禁止調解或其他不適宜調解案件之外,少年家事案件引入訴前調解程序,由家事調解員先行調解。調解不成,案件轉入立案後訴訟程序,由少年家事法官進行調解,或者由少年家事法官交由家事調解員進行調解。

訴訟引導制度。在部分家事類案件中整合資源,建立訴訟教育引導制度。凡在開庭審理涉及未成年人民事案件時,針對個案具體情況,在法庭辯論結束後,對未成年人父母就法律規定、父母責任、社會道德、人間親情等方面進行解釋、教育、引導,緩解雙方對立情緒,促使父母自覺履行法定義務,並對權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必要幫助。

不公開審理制度。長寧區法院單獨制定「離婚案件申請不公開審理告知書」,與其他訴訟文書一併送達,由當事人選擇。變「當事人申請」為「法官主動提示」,減少家庭成員對法院審理案件的幹擾,保護當事人隱私。

社會觀護制度。開展未成年人民事審判工作後,為避免未成年人因訴訟受到二次傷害,又便於未成年人能充分表達自己的意願,我們借鑑社會調查制度引入第三方機構上海市陽光社區青少年事務中心長寧工作站參與訴訟,啟動涉少民事訴訟社會觀護工作並形成制度。審前社會觀護員進社區調查,進學校聽取未成年人意見,進家庭做調解工作。將社會觀護報告在法庭上宣讀,並被寫入判決書中,這對作出符合兒童利益最大化的裁決創造了條件。審後適時進行回訪,了解判決履行情況,逐步緩解或化解矛盾。

婚姻冷靜期制度。凡婚姻存在危機並未死亡的,在訴訟期間或在判決不準離婚時設置一定期限,要求當事人冷靜對待婚姻糾紛,真實反映自己的意願,避免一時衝動而草率離婚,促使矛盾化解或者緩解。2018年1月嘗試在判決不準離婚案件設置冷靜期後對雙方當事人在六個月內沒有新情況新問題均不得起訴同等適用。

親職教育制度。聯合區婦聯等單位開辦「為孩子父母學校」,每年舉辦兩期,努力修復夫妻情感,挽救婚姻危機,救治問題家庭,促進社會和睦。同時強調父母監護責任,對失職家長開展監護教育,提高監護能力,讓孩子免受傷害,避免當年未成年人犯罪與家庭監護責任缺失原因有關的情形再現,變「威嚴審判」為「柔和審判」,體現司法親民。

夫妻共同財產申報制度。變「重財產審理」為「重孩子利益」,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時嘗試發送「夫妻共同財產申報表」,書面告知當事人不如實申報將產生的財產少分甚至不分等法律後果。嘗試將涉少離婚案件中涉及公司股權分割糾紛先行予以剝離。避免法官被財產調查等繁瑣事務所困擾,將精力關注在孩子身上。

(3)法治宣傳教育創新舉措

在少年刑事、少年家事審判制度創新的同時,建立和完善了法治宣傳教育制度,創出新品牌。一是法庭教育與普法宣傳相結合。將法庭審理的每一個案件與普法教育、校園法治文化建設、公民道德建設工程緊密結合起來。二是基地建設與預防工作相結合。建立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將成人意識教育活動引入對判處非監禁刑少年犯的預防犯罪工作之中。三是主題教育與安全防護相結合。開展法在身邊主題公眾開放日活動,組織引導學生開設模擬法庭,舉辦夏令營活動。四是回訪考察與重塑人生相結合。對接未成年犯管教所和社區矯治機構。通過開展回訪考察活動,對未成年服刑人員進行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教育,幫助其重塑人生,重返社會。五是線下交流與線上互動相結合。開通上海法院首個少年法庭微信公眾號「菁菁法苑」,弘揚少年司法正能量。

(四)少年審判工作當前面臨的主要問題

1.觀念層面的深刻認識還不到位

目前,在司法理論研究和司法實踐中,輕視少年司法工作的思想認識仍然存在。具體表現未成年人法律研究還處於從屬地位,不具有獨立的學科地位,全國範圍專門從事未成年人法律研究的專家學者不多,未成年法理的深厚內涵和獨立性有待更深入的研究。在司法實務領域,依舊存在「少年法庭審判的大多數是未成年人案件,和當前影響社會穩定、關係國計民生的大案、要案相比,對社會的影響較弱」的認識。少年審判的重要性,以及少年法庭開展的大量案外延伸工作及特色工作制度經驗,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影響了少年審判進一步深化改革。

少年法庭的主要工作主要是圍繞未成年人這一特殊群體開展,以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為根本,應當立足於未成年人的年齡特點、心智特點,創造出符合未成年人審判要求的審理模式。而由於當前沒有建立起自上而下的統一的組織機構,少年庭的職能定位存在左右搖擺的發展趨勢,存在以量定去留的思維導向,存在家事審判覆蓋少年審判的憂慮。

2.立法層面的完整體系還不到位

縱觀國外,很多國家早就建立了關於未成年人的法律體系。我國當前沒有系統的《少年法》及《少年司法法》,而是將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方法及審理方式散落地規定在《刑事訴訟法》《未成年人保護法》以及《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當中。「沒有少年的基本法,沒有少年特殊的刑事司法刑事法,缺乏實體法、缺乏程序法、更缺乏執行法」。這樣的立法現狀,使得在實踐中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時,難以較為周全地考慮到未成年人這一群體的特殊性,不能更加全面地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當前少年審判改革的趨勢主要是與審理涉少離婚案件接軌,將家事案件納入受案範圍。但把全部家事案件納入少年審判範疇,則有違少年審判將關注的視角和落腳點聚焦未成年人這一初衷。少年案件和普通家事案件的審判原則、適用法律和側重角度有所不同,工作重心不同,簡單將少年案件和家事案件合併,違背了少年審判的特殊性原則,不利於少年審判的長遠發展。另外,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雖然呈不斷下降趨勢,但以同學間欺凌弱小和敲詐勒索為典型的校園暴力事件,不滿14周歲未成年人實施殺人、強姦等惡性犯罪案件等新聞不時見諸媒體,引起社會強烈反響。目前,已滿18周歲不滿22周歲的青年人犯罪案件、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以及少年罪錯行為並不在少年刑事審判的受案範圍。

3.機制層面的配套推進還不到位

各地區建設發展不平衡。目前我國少年審判機構設置模式多達6種,包括未成年人案件合議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判庭、青少年刑事案件審判庭、未成年人案件綜合審判庭、少年家事審判庭(家事少年法庭)以及跨區域集中管轄的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庭。全國四級法院中少年審判機構設置還很不健全,沒有統一和自上而下的規劃設計,最高人民法院負責指導全國少年審判工作的部門設置在研究室之下(最高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工作辦公室),高級人民法院中僅有北京、上海、河南、甘肅四地曾建立獨立建制的少年審判庭,各中院、基層法院的少年法庭設置情況不一而足。這不利於少年審判標準的樹立和案件裁判的統一。

根據我國關於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以及「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少年審判工作除了傳統的查明事實、審查證據和適用法律等程序,還要堅持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促進其儘快回歸社會。這種特殊性決定了少年審判需要進行大量的案外延伸工作,如庭審前的社會調查、社會觀護、法律諮詢,庭審過程中的社會調查員或適合成年人出庭、法庭教育,庭審後的心理疏導、回訪、救助幫扶等等。這些大量的案外延伸工作由於難以被科學量化而未被完全納入少年庭法官的考核體系,造成了少年審判工作無法得到客觀公正的評價,影響了少年庭法官工作的積極性。

少年審判工作離不開公安、檢察、司法行政等部門的配合協作,也離不開社會力量的支持。目前我國已經初步形成以「政法一條龍」和「社會一條龍」為主要內容的少年司法配套協作體系,但各部門之間的配套協作機制還不完善,社會支持力量薄弱,難以形成合力。例如公安部門內部還沒有設立專門的少年警務機構、檢察院的未檢機構同少年審判機構一樣在司法改革的衝擊下面臨被撤銷合併的命運。一些社區建設相對薄弱,對於已被宣告非監禁刑的未成年人,矯正機構難以真正履行對他們的監管、幫教義務,缺乏必要的引導和幫扶救助措施。政法機關、婦聯、團委、教育等相關單位和部門相互之間沒有完全實現信息共享、資源共享。

美國、英國、德國等國均要求擔當少年法庭法官除具備一般法官任職資格外,還需額外資格或接受特殊培訓,熟悉未成年人保護相關理論。在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相關規範性文件中,也要求少年法庭法官具有「熟悉未成年人特點,善於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等特點,但這些規定還過於原則,沒有統一的少年法庭法官的員額標準、任職資格,少年法庭法官任職條件和審查認定辦法缺乏實施細則,各級法院在調配少年法官時還沒有一個明確的選任標準可以參考。

由於缺少對少審法官任職資格的具體規定和詳細要求,實踐中大部分的少年庭法官並不長期從事少年審判業務,部分人員缺少涉少案件的審判經驗及審判專業性培訓,導致審判專業化程度不高。這會導致涉少案件審判工作及其一系列延伸工作開展受到影響,不利於將庭審以外的跟蹤幫教、社會調查、社會觀護以及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工作的開展。

三、理念、立法、制度、人員:我國少年審判一體化發展模式的展望

「少年司法工作由於承擔著諸多的功能,因此從全社會範圍裡來看待少年司法,所涉及的方面十分繁雜,幾乎所有與兒童和少年權益相關的活動、機構、組織、功能都與此相關,由此所提出的問題就是對相關知識、理論、機構、活動加以全面的『整合』,我們把這種整合稱為『一體化』。』」運用一體化思維,在國家親權和少年權的理念基礎上,在兒童利益最大化、特殊保護的共同目標導向下,整合立法、司法、執法和社會資源,構建協同高效的工作機制,這應該成為少年司法的未來發展路徑。

(一)以「體系化」為目標建構少年審判專業理念

1.樹立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

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指一切少年法律規範的制定、適用和執行,都要以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獲得為前提。基於少年身份的特殊性和社會價值的特殊性,和國家親權相呼應,國家法律有必要將少年利益擺在第一位,應當奉行少年最佳利益原則。一般認為,少年最佳利益原則有兩種表現形式,其一是國家對少年的福利、救濟、扶助、保護、勸導和教育等,體現了國家的引導價值;其二為國家對少年行為的約束、懲戒、監禁,體現了國家的訓導價值。無論是引導還是訓導,都是少年最佳利益原則的體現。

2.樹立未成年人特別保護原則

少年特別保護原則,是立足少年身份的特殊性,以其是「國家和社會未來的希望」為基礎,鑑於其突出的社會價值,國家法律應當給予其超乎一般社會群體的特別保護,以滿足其健康成長的需要。審判機關要在充分遵循罪刑法定原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和人人平等原則的前提下,克減不必要的犯罪認定或抑制不必要的重刑主義傾向,應該符合「仁義」「和諧」「寬緩」的價值蘊涵。少年特別保護原則是少年審判所遵守的根本性原則之一,是國家給予少年特殊保護的體現。

3.樹立未成年人全面保護原則

少年全面保護原則是來源於少年法律關係多面性和少年發展的過程性。就少年法律關係而言,圍繞國家-少年-學校、家庭、社會這一橫向法律關係,不論是家庭的教育、學校的監管和社會的引導,都應當在未成年人保護層面體現相應價值,涉及家庭、學校、社會等三個基本領域的少年法皆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全面保護。從縱向而言,少年成長過程所涉及的問題層級主要可以分為少年刑事問題、少年治安問題和少年福利問題,即「福利-行政-司法」這一縱向關係將由不同的法律或社會規範進行調整,在預防少年犯罪的同時,理性地處理好少年治安案件和少年社會福利問題,利用刑事處罰進行懲戒、利用治安處罰進行訓誡和預防、利用福利政策保護、促進少年健康成長。針對不同的問題採取不同的措施,本著「教育、感化、挽救」的理念,全面地保護、促進少年的健康成長。

(二)以「法典化」為目標建構少年審判專業立法

1.從分散式立法走向系統的法典化立法

我國目前全國性涉少專門立法集中體現於「兩法一專章」,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編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專章。其他還有涉及未成人權益保障的法律則散見《婚姻法》《教育法》《收養法》等。此外,我國還籤署了多項相關的國際法律規範性文件,如《北京規則》《利雅得準則》和《兒童權利公約》等。

目前,「兩法」均已啟動修訂程序,修訂草案已經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討論。《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條文從72條增加到130條,在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和司法保護的基礎上,增加了「網絡保護」和「政府保護」兩章,力圖實現對未成年人線上線下全方位保護,並明確政府在未成年人保護方面承擔主體責任,細化政府及有關部門職責,並對國家監護制度作出詳細規定。同時,草案增加了強制報告制度、從業人員準入資格制度、校園欺凌防控制度,細化司法保護專章相關內容。《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根據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行為發生的規律,將未成年人的偏常行為分為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犯罪行為等三個等級,採取相應措施應對,規定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學校、政府、司法機關、社區各自預防職責和應採取的幹預措施、矯治措施。在吸收國內外有效經驗的基礎上,規定了公安機關可以採取的八種過渡性教育矯治措施。另外,最高人民法院也就未成年人刑事訴訟專章司法解釋的修訂,積極開展調研,並已經擬定《關於加強新時代少年法庭工作的意見(徵求意見稿)》。上述立法修訂及規範性文件的制定,必將進一步推進少年審判工作進步。

從世界範圍來看,各國的少年立法模式可以歸納為附屬條文模式、半獨立的立法模式和獨立立法模式三種。整體而言,我國當前的立法還屬於半獨立的立法模式,還沒有從根本上改變少年立法分散,缺乏系統性的現狀。反觀未成年人法治發達地區的立法,如日本和我國臺灣地區,以《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兒童福利法》)和《少年事件處理法》(《少年法》)為基本支柱,實現了少年立法的法典化、系統化和獨立化。未來中國的少年立法,仍需以「少年福利與保護法+少年司法法(少年案件處置法)」為基本架構,推進少年立法的法典化和系統化。通過少年福利法的制定,形成兒童權益保障立法的法典化;通過少年司法法的制定,明確少年不良行為和犯罪行為的認定、處置程序、保護、矯治和處罰措施等程序性、實體性問題的法典化。

未成年人立法應當向著系統、全面、可操作發展。其中,系統性體現在結構統一、內容完整、機制協調,切實貫徹國家親權理念、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特殊保護原則、全面保護原則;全面性體現在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幫助、監管是全面的、全程的,涵蓋家庭、社區、學校和國家的保護職責,涵蓋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所需要的生理、心理需求,涵蓋罪錯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矯治、司法處置機制;可操作性是指立法具有實效性,不能僅作為一種理性和理念存在於書面的立法條文,而是能夠在實踐中得以實際運行,這就需要清晰界定各相關主體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明確各項工作機制。

2.從依附、比照成人立法到構建獨立的少年立法

傳統刑罰是以理性的成人為假設對象進行設計,並沒有考慮少年及少年犯罪的特殊性,因此各國少年刑法大多在對傳統刑罰種類進行「少年化」的改造後,才將之適用於犯罪少年。「以教代刑」,即以福利性幹預措施(保護處分)替代刑罰,建立未成年人非刑罰處遇制度是現代少年立法的顯著特點,刑罰是不得已的最後手段。除了刑罰的寬宥之外,設置專用於未成年人的處遇方式,是少年刑法基本理念的體現。

為此,我國刑事實體法應當加快從「少年比照成人酌減處罰」向「少年專門處罰」轉變。對少年的處分應關注少年案件和少年的特殊性,採取教育、矯治、福利性為主的處遇手段,最大限度修復受損個人身心傷害以及社會關係,使其健康成長、最終回歸社會,避免傳統的、針對成人的刑事處罰手段對其造成不可彌補的終生傷害。具體而言,一是通過立法明確不適用或者嚴格限制適用的刑罰手段,如取消附加刑(罰金、沒收財產、剝奪政治權利)和累犯,嚴格限制無期徒刑的適用。二是通過立法系統的構建適合少年特點的處遇手段,如增設犯罪記錄限制公開及汙點適時消除制度,增加強制接受心理治療、由專門機構和人員予以保護觀察、不得與特定人員交往或者進入特定場所的禁止令、參加義務勞動、責令監護人管教、入讀工讀學校等。三是要通過立法構建系統的執行機制。未成年人處遇手段需要特定的執行機構和執行機制,這需要立法的推進,需要和「政法一條龍」「社會一條龍」工作機制相銜接,需要有相關心理輔導機構、特殊教育機構、社工機構的輔助。

人性化的審理程序是少年程序規則的重要內容。考慮到少年特殊的心理、生理特性,各國均在審理程序上設置了區別與成人的規定,普遍建立了社會調查原則、不公開審判原則等。2012年,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其中一個重要內容是增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專章,共十一個條文,初步構建了我國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序基本框架,把在少年刑事審判中長期積累起來的、對犯罪未成年人給予特殊保護的做法,如社會調查制度、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附條件不起訴制度、不公開審理制度、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等寫入立法。這是未成人立法裡程碑式的重大進展,對推動少年司法具有重要意義。但應當認識到,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序的建構還不完善,如法庭教育程序、圓桌審判制度、心理測試和心理幹預機制、先議權制度等尚未進入立法條文,仍需要在積累實踐探索經驗的基礎上,推進相關立法的完善。附條件不起訴制度也是如此,雖是一種創新,但仍有待完善。

另一方面,在涉少民事審判程序中,有別於普通民事案件的審理程序和工作機制仍然沒有進入立法。在探望、監護、撫養、繼承等案件中,未成年人處於弱勢地位,審理中易出現顧及不到甚至漠視子女訴求的情況,應當順應未成年人綜合保護的發展趨勢,探索第三方代為行使訴權等工作機制,構建符合涉少案件審判特點的審理程序,在《民事訴訟法》修改中設專章加以特別規定。

3.科學確定少年法庭受案範圍

1998年起,江蘇省連雲港法院等全國部分法院開始對未成年被告人刑事案件實行指定管轄集中審理制度,將涉少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改由上級法院指定某一法院審理。該制度後被《解釋》第465條規定吸收。該條規定:「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必要時,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但是,指定管轄集中審理制度至今尚未在全國直轄市、省會城市、副省級市(包括計劃單列市)中級法院以及有條件的地級市中級法院下轄基層法院全面推行,這不利於實現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工作的集約化和專業化,不利於推動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綜合體系建設。如果實行指定管轄集中審理制度,可以將分散審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集中分配給部分法院審理,向專門法院即少年法院的建立邁出探索步伐,同時可以擺脫受案法院收案數明顯減少的困境。少年檢察制度的產生晚於少年審判制度,但近幾年檢察機關一系列政策性、規範性文件陸續出臺,推動了未檢機構的獨立、機制的創新和未檢「捕、訴、監、防」一體化改革。為此,人民法院也應積極應對,推動未成年人刑事審判制度的發展,努力使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向長久化和專業化的方向發展。

目前,除了上海法院已經實行指定管轄集中審理以外,海南省海口市、寧夏自治區銀川市、山西省大同市等省會城市以及安徽省蕪湖市、甘肅省慶陽市、吉林省遼源市等地級市也各建立了由一家基層檢察院和基層法院對應的指定管轄集中起訴集中審理制度。在此基礎上,應當進一步推進實施指定管轄制度,在地市一級普遍實行指定管轄、集中審理,便於各地合力開展以社會調查為主線的法庭審理、系列幫教和犯罪預防工作。

近年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不斷下降趨勢,但以同學間欺凌弱小和敲詐勒索為典型的校園暴力事件,不滿14周歲未成年人實施殺人、強姦等惡性犯罪案件不斷發生,引發社會強烈反響。根據生物學、心理學、醫學研究成果,人的大腦發育,情緒控制能力要到24周歲才完全成熟,行為控制能力要到二十六周歲才完全成熟。與公眾呼籲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相比,部分學者專家則指出犯罪低齡化是家庭監護、學校教育、社會治理等多種因素造成的,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相當於把家庭和社會的責任轉由未成年人自己來承擔,並不能從根源上解決犯罪低齡化問題,反而有可能誘發更嚴重的犯罪行為。對於誤入歧途甚至實施危害社會行為的未成年人,不是放任與縱容,更不是簡單歸入罪與罰,而是建立完備的教育矯治體系,實施有效矯治,助其迷途知返。

在少年審判改革中,穩步擴大少年刑事案件主體範圍是改革趨勢之一。一是向前端延伸,即將未達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保護處分案件納入少年審判職責範圍;二是向後延伸,將年滿18周歲不滿22周歲的青年人犯罪案件納入少年審判職責範圍。這更有利於對於這一部分被告人的改造和挽救,對充分發揮少年法庭職能、更好體現未成年人司法的教育、矯治功能都是有益的。

未成年人保護涉及少年福利保護、少年司法處置兩個方面。以往,少年司法、少年審判的工作重心是涉少刑事審判,對未成年人進行特殊保護的範圍和手段比較單一,缺少對未成年人民事權益的關注,缺少對涉少行政案件的關注。在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的視野下,應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規範試點未成年人案件綜合審判庭受理民事案件範圍的通知》(法(2009)5號)等改革性文件的基礎上,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新時代少年法庭工作的意見》的制定實施為契機,堅持少年綜合審判庭改革的方向,進一步推動涉少刑事審判、涉少民事審判、涉少行政審判的融合發展,推動少年審判和家事審判工作的融合發展,同時保持少年審判和家事審判各自相對獨立。具體而言,通過先議權的司法化改革逐步將當事人為未成年人的其他罪錯案件納入少年綜合審判範圍,將涉少離婚案件、離婚後涉及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案件包括撫養、收養、繼承、探望權糾紛,以及涉及未成年人的侵權責任糾紛以及監護權等特別程序案件等納入少年綜合審判受案範圍,將涉少行政案件納入少年綜合審判受案範圍。同時,將不具有涉少因素的一般家庭糾紛排除少年綜合審判受案範圍在外。

(三)以「協同化」運行為目標建構少年審判專業機制

1.在法院內部構建「四級一體」的涉少審判機構

獨立建制的少年法院,是開展少年審判工作的基礎和保障,直接決定未成年人司法保障的專業化、有效性,「是世界上少年司法制度成熟完善國家的普遍做法,也符合少年司法發展的趨勢」。「少年犯罪具有特殊性,少年司法也必須具有特殊性,只有建立符合未成年人特點的少年司法制度,才能更好地保護少年,預防少年犯罪。」這需要中央層面作出部署,牽頭組織、財政、政法等部門予以統籌規劃,因未成人保護立法體系尚不健全,少年保護、少年福利和少年罪錯案件尚未完全納入少年審判範圍,少年法院成立的時機尚不成熟。當前,應堅持頂層設計、因地制宜,重點推動四級法院內設機構的獨立建制工作。首先,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及中級人民法院設立未成人案件綜合審判庭。(最高人民檢察院已於2015年成立了獨立的未成年人檢察工作辦公室,並以此為基礎,推動了全國未成年人檢察機構的發展。)在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及中級人民法院設立未成年人案件綜合審判庭,有利於整合少年審判資源,促進未成年人案件審理的獨立性和專業化。基層人民法院則可根據地區實際情況因地制宜設置少年審判機構,符合條件的地區應當推進涉少案件的指定管轄集中審理。在改革的過程中,既要堅持「自上而下」的「一元化」改革思路,也要堅持基層因地制宜的「多元化」設置模式。上一級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案件數量,區域範圍與交通條件,經濟發展與領導條件,隊伍素質與經驗條件,社會文化背景與公眾法律意識等條件設定。機構專門化是少年審判專業化的根本要求,也是少年法庭建設的主要改革方向,凡是條件成熟的地方,少年法庭都要向獨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庭的方向發展,為未來設立少年法院積累工作經驗。

從少年司法全面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出發,開展對未成年人綜合審判和司法保護已是大勢所趨。綜合審判模式一方面有利於實現對未成年人的全面保護,另一方面可以細化少年審判的分工,使未成年人審判工作和延伸工作更加細緻。現階段,應當加緊對2007年初開始的未成年人案件綜合審判試點改革進行評估,總結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和經驗,堅持涉少民事審判踐行「積極、優先、親和、關懷」的司法理念,堅持「特殊、優先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民事權益」的原則,在現階段司法實踐基礎上,要將涉少民事案件的特色工作機制和訴訟程序探索列為少年審判改革重要內容,使少年家事審判改革服從或者融入到少年審判改革的大局之中,進一步探索並完善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特色綜合審判機制。

2.在法院之外推進兩個「一條龍」的協作配套機制

「政法一條龍」是包括少年警察、少年檢察、少年審判、少年教育矯治機構等一體化運行的司法工作體系,是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第一線,居於核心與指導地位。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是「政法一條龍」的基本原則。上海作為新中國少年司法的發源地,少年司法機構專業化發展較好,跨部門合作開展較好,公檢法司通過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研討少年司法熱點難點問題,通過聯合發文、內部紀要等方式規範案件審理、社會調查、社區矯治等各項工作,在案件辦理、法制宣傳、幫教回訪等方面,實現了具體工作中的緊密配合,避免了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合法權益的侵犯,同時保護了未成年被害人、證人的合法權益。2010年,中央綜治委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領導小組、最高院、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共青團聯合發布《關於進一步建立和完善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體系的若干規定》,對「政法一條龍」工作機製作出明確規定。目前,「政法一條龍」機制仍需要在制度完善及工作實施細則層面予以完善,如合適成年人制度的實施細則、心理幹預製度的實施細則、公檢法司聯席會議的實施細則,同時應當進一步強化案外工作,積極貫徹「雙向保護」原則,在法制宣傳、回訪幫教、社區矯治等方面進一步形成工作合力。

另外,要通過先議權的權能配置改革,進一步發揮「政法工作一條龍」工作機制在涉少案件分流處置中的作用。國外,如美國和日本均賦予少年法院(家事法院)對少年案件的先議權,即由少年法院對所有少年案件進行預先審查,適用保護處分的,少年法院逕行審理,只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的,才通過「棄權」程序逆送回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當前,隨著少年立法和少年綜合審判改革的推進,可以考慮適當借鑑國外少年法院的先議權制度,按照「保護優先」原則,完善少年案件審前程序,將少年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犯罪行為統一交由少年家事綜合審判庭進行先議,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轉至行政機關、專門學校進行保護處分,涉及刑事犯罪的逆轉至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從而將法治原則、國家親權理念、兒童利益最大化和特殊保護原則真正貫徹其中。

上海對於「社會一條龍」工作啟動早、重視程度高、工作成效好。當前加入其中的有上海市婦女兒童保護委員會及其下設辦公室、上海市教委青少年保護委員會及其下設辦公室、上海團市委社區青少年事務辦公室、上海市司法局社區矯正辦公室、上海市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上海市陽關青少年事務總社、上海市新航總社、上海市幫教志願者協會等,各區也建立了相應機構,形成了較為完善的覆蓋體系。但由於參加部門繁多、信息溝通不暢、工作存在交叉,加上隨著社會的發展,還需要進一步拓展。如針對未成年人心理和生理尚未完全成熟,可塑性較強,採取心理疏導和心理幹預可以緩解其緊張情緒,減少阻抗因素,為未成年人更好配合審判並在此後重新融入家庭和社會奠定基礎。在推進完善心理疏導和幹預工作上,還需要相關心理諮詢機構的加入和配合,進一步發揮上海高院與華東師範大學共建「應用心理學專業碩士與未成年人心理援助實踐基地」的作用,並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合作開展心理疏導工作。在推進聯合幫教上,還需要進一步加強社會聯動,與教育、共青團、婦聯、工會和關心青少年工作委員會等部門形成合力。在開展社會調查、合適成年人、社會觀護等工作方面,還需要進一步加強與社區、社工、青保老師等社會資源的合作聯動,爭取資金和人員方面的更充分支持。

專門的教育矯治機構和矯正程序的確立更有利於教育、感化和挽救未成年犯,促使其回歸正常成長軌道,最終正常回歸社會。協作程序的開展是少年審判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有機統一、法律的教育功能完善的綜合體現。應當進一步從立法和制度上,加強與教育、共青團、婦聯、工會和關心青少年工作委員會等部門的聯動,明確總的牽頭部門和移送銜接機制,加強工讀學校和專門的收容教養機構等建設,根據未成年人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犯罪行為的程度,結合未成年人的心理特徵、習性脾氣、家庭情況,具體分析研究,分類採取措施,制定不同的幫教措施,並為其建立完善、規範的幫教檔案,切實開展針對性的教育矯正工作,真正做到懲罰、挽救和幫教的有機結合和統一。

(四)以「專門化」為目標建構專業隊伍

1.組建專門的少年審判隊伍

少年審判的特殊性需要匹配專業性比較強的法官隊伍。因此,少年法庭法官除具備一般法官任職資格外,還需要額外資格或特殊的要求。例如我國臺灣地區對少年法院法官的任職標準中明確「少年法院院長及法官須對少年保護具有較高學識、經驗和熱誠」。同時,少年法院法官在任職前後均需接受專業培訓,研習青少年心理、教育、輔導諮商、精神醫學、社會學及親職教育等專業課程。目前,應在選拔制度上將少年審判人員的條件具體化,制定統一的少年法庭法官的員額標準、任職資格,細化任職條件和審查認定辦法,從而真正組建起專門的少年審判隊伍,推動少年審判專業化。要通過實質性的條件審查來避免任職條件的空泛化所帶來的難以操作的消極後果,如將「知識面廣」及「政治和業務素質好」「熟悉少年特點」和「善於做失足少年思想教育工作」用相關專業的證書及學習經歷來替代,或者相關工作年限及工作成績體現。此外,應當探索通過人員分類招錄、引入社工、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和政府向社會購買服務等方式充實司法輔助人員,協助法官從事案件調查、社會觀護、回訪幫教等工作。

2.加強專門的少年審判培訓

少年案件的法官在審判中被賦予了更多的職責,少年案件的法官被認為需要具備特定的素質,需要達到特定的要求。對現已在少年審判機構任職的法官,應加強少年審判法官在職專門培訓。一方面應當提升少年審判法官業務水平,進行相關刑事、民事、行政專業能力的培訓;另一方面應當加強少年審判法官的綜合素養,加強教育學、心理學、社會學等綜合能力的培訓。可以通過鼓勵參加高校在職培訓、庭審觀摩、法官沙龍、專題研討等方式加大對審判人員的教育培訓力度,以切實提高法官的綜合素質。同時,定期對從事家事少年審判的司法輔助人員進行包括社會調查、兒童心理學等針對性培訓,確保家事少年審判團隊整體的適崗性,提高少年法庭的專業化程度,更好地應對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工作。

3.構建專門的少年審判業績評價體系

少年審判工作具有特殊性,在審判職能和社會工作職能還不能完全分離的情況下,法官還要承擔大量的非審判業務工作,應該具有特殊的、獨立於一般法官的考核評價體系。在少年審判法官業績評價體系中,不能只考察案件數量和效率,更要注重少年權益保障、重新犯罪率等實際辦案效果的評價,突出庭前調查、法庭教育、合適成年人參與訴訟、心理幹預、庭後回訪幫教等社會性及延伸性工作,配置合理案件權重,充分體現少年審判法官的實際工作量,充分調動少年審判法官的工作積極性,充分體現績效考核的激勵作用,引導和促進少年審判工作科學、全面發展。

結語

少年司法是衡量司法進步性、文明性的重要指標。「我國少年司法制度改革是司法改革中濃墨重彩的一筆,而少年法庭又是少年司法制度的核心內容。」國際人權報告、我國的司法文明狀況報告以及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的白皮書,都重點關注未成年人保護。因此,「少年審判在司法改革中只能加強、不能削弱,只能前進、不能後退,這個總的方針不能動搖」,「少年法庭牌子不能丟、名片不能毀、方向不能亂」,「少年法庭工作卓有成效,這是中國司法領域一張光彩奪目的名片,要保護、發展好,創造少年司法的中國經驗和中國方案」。應當看到,少年審判改革,功在當代,利在千秋。我國少年審判改革已經走到了關鍵的十字路口。為此,我們提出少年司法一體化的發展模式,期冀以更寬廣的視野、更高超的智慧、更長遠的眼光,站在更高的起點上統籌規劃,推進少年審判工作改革,為少年的茁壯成長撐起一片藍天,讓少年的健康成長成就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光榮夢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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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書主要內容為琉球群島概況、琉球王國的歷史和國際法地位、國際託管制度和琉球託管問題等。綜合運用國際法、歷史和國際關係多學科方法,圍繞釣魚島爭端視角下的琉球地位展開論述:第一章為琉球群島概況及其戰略地位;第二章側重於「兩屬」體制下琉球王國的歷史和國際法地位;第三章從國際託管制度的視角,審查二戰後琉球託管安排及美日間「私相授受」琉球的歷史脈絡;第四章基於軍事佔領法理論,不僅分析1945到1972年期間美國對琉球的非法佔領,也涉及美日間「私相授受」琉球的若干法律問題;第五章結合琉球的領土地位以及美日「私相授受」琉球的非法性,批駁日本對釣魚島的「主權」主張。

該書成功地將歷史與法學學術領域的觀點結合,為讀者描繪出了琉球問題的全貌,對於解決琉球問題,提供了較為全面的理性分析意見,在冷靜的學術語言中,有力地標誌出了解決琉球問題就是尊重歷史、維護國際法治的莊嚴地位,值得讀者細細品讀,廣泛傳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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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上海法學研究》集刊2020年第4卷(中共上海市長寧區委政法委文集)。轉引轉載請註明出處。

原標題:《長寧區人民法院課題組:少年審判的探索創新與工作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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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6日下午,上海市長寧區科學技術委員會組織召開首屆長寧區碩博士創新實踐基地座談會並現場舉行授牌儀式,樂言科技作為首批長寧區碩博士創新實踐基地代表參加會議。今年6月,長寧區為進一步激發人才創新創業活力,出臺了《長寧區關於加快推進科技創新人才集聚區建設的若干意見》及多項實施細則。根據《長寧區民營科技企業技術創新人才扶持計劃實施細則》,長寧區科委主導了本次創新實踐基地認定工作,共評選出12家高新技術企業支持本地人才工程建設,實現科技創新人才匯聚。
  • 抓住改革契機 積極探索嘗試 建華法院深入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
    抓住改革契機 積極探索嘗試 建華法院深入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 2020-12-18 15:35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 浦北法院賓子照副院長到寨圩法庭檢查指導家事審判工作<第620期>>
    4人深入到寨圩法庭檢查指導家事審判工作,勉勵寨圩法庭幹警要以此次法庭家事審判中心升級改造建設為契機,活用家事糾紛柔性化解平臺,不斷探索和創新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妥善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糾紛,完善「三室合一」等婦女兒童維權載體和普法教育的方式方法,繼續深化與各級婦聯組織層級聯動,共織婦女兒童權益保護網,努力為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工作再創佳績。
  •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涉外商事審判中英文白皮書和典型案例
    5月11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青島法院2016-2019年涉外、涉港澳臺商事審判中英文雙語白皮書和調解典型案例。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青島法院2016-2019年涉外、涉港澳臺商事審判中英文雙語白皮書和調解典型案例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供圖)據了解, 2016年至2019年,青島兩級法院共受理涉外商事案件1058件,涉案標的額逾88億元人民幣,案件涉及全球50多個國家和地區,其中「一帶一路」沿線國家17個,受理國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