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刷到一個新聞,說是一位保潔員大姐撿到一克拉鑽戒,上交之後反被公司罰款500,大姐很委屈,大小媒體都幫忙喊冤。這個處罰看起來非常不合常理,那麼,事情的真相究竟是怎麼回事呢?
1.事件還原
想要了解事件的全貌,一定要看最初的新聞報導才能獲知所有細節。
當事人甘女士是長沙火車站一名折返列車保潔員。
什麼是折返列車保潔員呢?
列車尚未進站折返保潔員就已經齊刷刷在站臺就位等候列車進站他們在列車未到之前站立在黃色盲道 3米外站立方向為 列車到達方向列車停靠站臺後轉身面向列車待旅客下車完畢後方可上車進行作業轉座椅、整理靠背巾、清理垃圾擦拭洗手臺、整理車廂連接處等10多項工作要在5-10分鐘以內完成這些折返列車保潔員平均一個人一天要接 26趟車完成 40個車廂的清理工作要轉 3000到3500個座椅行走裡程超過 15公裡而春運暑運期間 由於加開車次每天轉椅子增加到 4000多次以上兩趟車之間最短間隔 20分鐘往往清理完一趟列車就要馬不停蹄的 奔向下一個站臺、下一輛列車……
從上面的描述中,我們能夠大致了解到甘女士的工作時間緊張到爭分奪秒。
事發當天,甘女士要清潔的列車,於12點50分停車,1點16分發車。停車後要等旅客全部下車,她才能上車搞清潔(這是我的合理推測)。
採訪中說她大概在1點左右發現鑽戒,但她分不清真假(我的理解是她不覺得這個東西貴重到要立即上報),接著她花5到10分鐘搞完衛生,不巧,人有三急,她需要上衛生間,但是很快就要發車了,她想上衛生間就只能下車去站臺下面。等她到了站臺衛生間的時候,組長電話就打來了,問她有沒有撿到戒指。她也沒多想,就說撿到了,然後也聽組長的話趕快送了過去。
她本以為是一件拾金不昧的好事兒,但後來公司卻罰了她500元,給出理由是:未及時歸還。
甘女士覺得很冤枉,她並沒有想昧下戒指,只是當時她必須上個衛生間,恰好失主發現的也早,才沒有給她留下主動上報的機會(這是我的合理推測)
記者採訪該公司負責人黃姓經理,黃經理表示,該公司早有規定,撿到物品需要第一時間按照規定交給車長,不允許帶離車廂。
「動車所有人員,凡是在作業期間,撿到任何物品。(水杯、帽子、食物等等貴重物品)第一時間交給車長,不允許帶出車廂,若有違反者,扣發1個月的工資並開除。」
但甘女士說,這個承諾書是事發後兩天才籤署的,在事發前,甘女士並未看到相關的處理通知。黃經理表示,以前也有這個規定,只是是發在群裡的。記者詢問能否看看通知,黃經理表示因為手機換過,所以微信消息已經看不到了。
2.媒體報導
此前我看到的媒體在寫評論文章時,幾乎都是將甘女士定性為一個「拾金不昧者」,故而很是為她打抱不平,報導的畫風基本都是這樣的:
我的感想就是,真挺能帶節奏的……
畢竟我最初只看到他們的評論文章的時候,的確被這些標題帶的是義憤填膺,怒氣值蓄滿200!
還有的標題直接陰謀論,影射公司在故意針對甘女士。
開始我還很困惑,想不通如果真是一件拾金不昧的好事兒,多麼蠢的領導才會不表揚反而罰款,還是警察求情才罰500。
直到我看了完整的採訪,才發現標題黨果然不幹好事兒,他們的文章全部有意忽略了一件關鍵事實:戒指不是主動上交的,卻還是稱之為「拾金不昧」。
3.我的看法
3.1. 什麼是拾金不昧?
這個詞語出自清·吳熾昌《客窗閒話·義丐》。
話說當時有個乞丐在街上乞討,有人策馬經過,背囊破裂而掉落兩枚銀錠,乞丐喊他,他沒聽見。乞丐心想:我要是去換錢,店老闆必定以為我是偷盜而報官,抓我的人也必定會奪走銀子;不這樣做的話,周圍的乞丐看我有銀子肯定會想方設法奪走,搞不好還會想殺人奪寶。思來想去,不如直接全獻給縣令。
縣令很驚奇的說:「撿到遺失物品可以獲得一半,這是律法明文規定的,你就拿著吧」
乞丐說,這不行,這錢給了我,我就懷璧其罪了,不如不要。
恰巧失主回來報案,縣令就跟失主說了,失主贊乞丐為「義士」,想著乞丐不就是擔心沒房子保護自己麼,我給他買!
縣令一高興,也送了乞丐一些財物,幫助他購買屋宅,並送他一塊匾額,上書「拾金不昧」。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乞丐都知道將撿到的財物據為己有,未必就是好事,最好還是把東西上交。
2.甘女士的情況算得上「拾金不昧」嗎?
我們假定採訪中所有人說的話都是真實的,那麼我們用簡單的語言來概括這件事,就是:
保潔員撿到一枚鑽戒,在她還沒時間去想怎麼處理這個鑽戒的時候(她在忙著打掃衛生和找衛生間),失主找到公司,公司又很快找到保潔員。最後,失主拿回物品,公司認為保潔沒有第一時間上報,但「還算老實」,酌情罰款500(本來是要罰1000的)
要給這件事定性,就要去掉所有人是怎麼想的,我們只看他們做了什麼。
拾金不昧有兩步,第一,本人撿到的;第二,本人或委託別人上交的。
這件事情上,戒指是甘女士撿到的,但不是她主動上交的,那麼就構不成拾金不昧,因為拾金不昧一定是主動上交的,和時間沒關係,哪怕她經歷了思想鬥爭,過了幾天幾個月才交,我們都可以算她拾金不昧;但如果不是主動上交的,哪怕僅有16分鐘,也不能說她拾金不昧。
所以我強烈鄙視一些官媒評論,非要頒給甘女士一個好人頭銜。
但在我看來,甘女士只是撿了東西而已。
她的確也可以有機會拾金不昧的,只要再給她幾分鐘,先讓她上個廁所。
但很可惜的是事情並沒有這樣發展。
在此呼籲那些大小媒體
別用這種煽風點火的標題帶壞社會風氣好嗎?
拾金不昧沒錯!錯的是這些
斷章取義、避重就輕、煽風點火!!!
3. 甘女士該受處罰嗎?
我覺得不好說。
因為黃經理所說的下發到群裡的通知,我不知道這個通知是在甘女士入職前還是入職後發的,畢竟甘女士才到這家公司兩個月,她說沒看見過相關通知。如果是入職後發的但是甘女士沒看見,那麼罰500元甘女士也未必不可理解,畢竟確實違反了公司規定。
但要是入職前發的,那甘女士真的是委屈了。
4. 如果你是甘女士,你能做的更好嗎?
也許能,只要你想得起在找廁所前,給領導打個電話或者發個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