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投標實踐中,不少投標人往往是在中標結果公示發布後,才向招標人提出異議。如果招標人不予受理,在投標人投訴時,「不予受理」這一項還會成為新增的投訴事由。那麼,投標人到底能不能對中標結果公示提出異議呢?業界一直有爭議。
有人認為,投標人完全有權提出異議。到底是提出異議還是進行投訴,應該由投標人自己決定。因為根據《招標投標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有權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或者依法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這裡用的是「或者」二字,所以投標人有選擇的權利。而招標投標活動當然包括中標結果公示,因此,投標人對於中標結果公示既可以提出異議,也可以提起投訴。
但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在近期給安徽省發展改革委的《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中標結果公示異議和投訴問題的復函(發改辦法規〔2018〕)465號》已經明確:中標結果公示的性質為告知性公示,《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及《
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第10號令)均未規定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有權對中標結果公示提出異議。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中標結果公示,以及有關招標投標活動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可以依法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發改委復函如下:
從上述復函可以看出,對於評標結果是可以異議的,但對中標結果卻不能異議。於是有人認為,這不合理,該復函讓投標人的權利受損了,「中標候選人公示」公示的是全部中標候選人,最終誰中標還沒有確定。這與「中標結果」公示中標人存在本質的區別。因此,到了中標結果公示環節,還應該給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異議的機會。否則,投標人和相關利害關係人的權利沒法得到保障。
事實上,這樣的理解是片面的,不讓「異議」不等於就沒有申訴或主張權利的機會。復函已經明確,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中標結果公示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可以依法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釋義》(以下簡稱《釋義》)解釋,在確定中標人前公示中標候選人更有利於保障社會監督效果。為提高效率,公示的起始時間為招標人收到評標報告後3日內。《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的「公示期不得少於3日」,3日是一個底線規定,具體公示期限應當綜合考慮公示媒介、節假日、交通通訊條件和潛在投標人的地域範圍等情況合理確定,以保證公示效果。
《釋義》指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評標結果的異議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以便招標人及時採取措施予以糾正。招標人拒絕自行糾正或者無法自行糾正的,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完全可以根據《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向行政監督部門提出投訴,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在參考上述復函和《釋義》明確的內容時,對於招標人來說,安排評標時間應注意避免收到評標報告的時間恰好是長假前或者長假中,否則可能會出現指定媒介或者其他合法的公示媒介不能及時安排公示的問題。同時還應該參照《釋義》,處理好相關問題: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有關評標結果的異議成立的,招標人應當組織原
評標委員會對有關的問題予以糾正,招標人無法組織原
評標委員會予以糾正或者評標委員會無法自行予以糾正的,招標人應當報告行政監督部門,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作出處理,問題糾正後再公示中標候選人;對於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人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的,也應按規定進行公示。
對於投標人和相關利害關係人來說,應該注意的是:招標人對異議作出答覆後,如果在異議期內依法存在同樣異議的,應當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不應當就同樣的問題反覆提出同樣的異議,以提高工作效率。
在此需要同時說明的是,上述復函中提及的《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實為「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內容,大家在適用時要注意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