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營商財經網 實習生李秀梅/文
運營商財經網獲悉,一貨車在卸料場卸料時貨車發生了側翻,司機也因此受傷,這輛貨車在北部灣財險廣東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可是保險公司卻搬出免責條款說自己不負責賠償。
貨車卸貨時側翻
據一份裁判文書顯示,2018年3月14日,徐先生為自己的重型自卸貨車在北部灣財險廣東分公司投保強制險和商業險,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20480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保險金額100000元,並投保不計免賠險,保險時間為一年。商業險保險單上約定保險合同爭議解決方式為「訴訟」。
2019年3月12日14時,徐先生該重型自卸貨車在金華市婺城區通石料公司卸料場地內倒車卸貨時,車輛發生側翻,造成車輛損壞,徐嶽軍受傷。事後,徐先生住院治療,產生醫藥費、護理費等費用,車輛經定損後損失為59500元。
為此,徐先生訴諸法院,請求判令北部灣財險廣東分公司支付醫藥費、營養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車損維修費用等共計163500元。
北部灣財險不肯為客戶理賠
北部灣財產保險廣東省分公司辯稱,徐先生車輛是在卸貨時發生側翻,造成車損與人傷。雙方在籤訂的合同特別約定中約定,貨廂處於舉升狀態時行駛造成保險車輛本身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徐先生的車輛使用性質為貨運,根據規定,貨運車輛駕駛員應取得經營道路貨物運輸從業資格證,而本案投保車輛駕駛員在發生事故時未取得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從業資格證。同時,根據《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約定,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對此,法院認為,案涉的機動車商業保險單的特別約定中,有關貨廂處於舉升狀態時行駛造成保險車輛本身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的條款內容所使用的字體與其他條款字體無區別,並未採用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識,且僅憑保險單的特別約定,並不能證明北部灣財產保險廣東省分公司已就該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後果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夠理解的解釋說明,故該條款不發生效力。
有關從業資格證問題,雖然保險合同約定:「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但該條款從字面內容看,並無「從業資格證」的表述,且未明確「許可證書」、「其他必備證書」具體為何種證書,該條款指向內容不明,北部灣財險廣東分公司未有效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的提示說明義務,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一審法院判決,北部灣財產保險廣東省分公司賠償徐先生各項經濟損失163500元。
北部灣財產保險廣東分公司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提請上訴,但是其上訴請求被駁回了。
不知北部灣財產保險公司總經理陳山是否支持分公司的拒賠行為,覺得該賠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