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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8 中國財經信息網

惠升惠澤混合A : 惠升惠澤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2020年第1號)

時間:2020年12月18日 10:55:36&nbsp中財網

原標題:惠升惠澤混合A : 惠升惠澤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2020年第1號)

惠升惠澤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

證券投資基金

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2020年第

1號)

基金管理人: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基金託管人:

招商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9年

11月

19日證監許可[2019]2395號文註冊,

進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於

2019年

12月

17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證《惠升惠澤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以下簡

稱「招募說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證

監會註冊,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註冊,並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投資價值、收益和

市場前景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於本基金沒有風險。

本基金投資於證券市場,基金淨值會因為證券市場波動而波動,投資者根據所持有的

基金份額享受基金收益,同時承擔相應的投資風險。投資本基金的風險包括:因政治、經

濟、社會等環境因素對證券市場價格產生影響而形成的系統性風險,個別證券特有的非系

統性風險,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實施過程中產生的積極管理風險,由於基金份額持有人

連續大量贖回基金產生的流動性風險,本基金資產投資於港股通標的股票,會面臨港股通

機制下因投資環境、投資標的、市場制度以及交易規則等差異帶來的特有風險,包括港股

市場股價波動較大的風險(港股市場實行

T+0迴轉交易,且對個股不設漲跌幅限制,港股

股價可能表現出比

A股更為劇烈的股價波動)、匯率風險(匯率波動可能對基金的投資收

益造成損失)、港股通機制下交易日不連貫可能帶來的風險(在內地開市香港休市的情形

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時賣出,可能帶來一定的流動性風險),基金管理

人職責終止風險等。本基金的特定風險詳見招募說明書「風險揭示」章節等。

本基金以

1.00元發售面值進行募集,在市場波動等因素的影響下,存在基金份額淨值

跌破

1.00元發售面值的風險。

本基金屬於混合型基金,其長期平均預期風險收益水平高於債券型基金和貨幣市場基

金,低於股票型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後的對應自然日,若基金資產淨值低於

2億元,本基金應當

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程序進行清算並終止,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且不得通

過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方式延續。《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滿

3年後本基金繼續存

續的,連續

5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

200人或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

5000

萬元情形的,基金合同應當終止,並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程序進行基金財產清算,無需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因此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可能面臨《基金合同》自動終止的風

險。

本基金可通過港股通機制參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可根據投資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

市場環境的變化,選擇將部分基金資產投資於港股通標的股票或選擇不將基金資產投資於

港股通標的股票,基金資產並非必然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

本基金可投資於資產支持證券。基金管理人雖然已制定了投資決策流程和風險控制制

度,但本基金仍將面臨資產支持證券所特有的價格波動風險、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等各

種風險。

本基金可投資於

證券公司

短期債券。基金管理人雖然已制定了投資決策流程和風險控

制制度,但本基金仍將面臨

證券公司

短期債券所特有的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等各種風險。

本基金可投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等金融衍生品,金融衍生品是一種金融合約,其價

值取決於一種或多種基礎資產或指數,其評價主要源自於對掛鈎資產的價格與價格波動的

預期。投資於衍生品需承受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和法律風險等。

投資者在進行投資決策前,請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

金產品資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並根據自身的投資目的、投資期限、投資經驗、資產狀

況等判斷基金是否和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做出

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預示其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也不構成對

本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

證投資於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者基金投資的「買者

自負」原則,在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後,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淨值變化導致的投資風險,

由投資者自行負擔。

本基金單一投資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或基金經理作為發起資金

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額數不得達到或超過基金份額總數的

50%,但在基金運作過程中

因基金份額贖回等情形導致被動達到或超過

50%的除外。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

從其規定。

本招募說明書(更新)所載內容截止日為

2020年

11月

30日,有關財務數據和淨值表

現截止日為

2020年

9月

30日(財務數據未經審計)。

目錄

第一部分緒言

...............................................................................................................................1

第二部分釋義

...............................................................................................................................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7

第四部分基金託管人

..................................................................................................................16

第五部分相關服務機構

..............................................................................................................21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25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26

第八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27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資

..................................................................................................................38

第十部分基金的業績

..................................................................................................................51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財產

..............................................................................................................53

第十二部分基金資產估值

..........................................................................................................54

第十三部分基金收益與分配

......................................................................................................60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62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64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65

第十七部分風險揭示

..................................................................................................................72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清算

..............................................................81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83

第二十部分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104

第二十一部分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120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應披露事項

................................................................................................122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說明書存放及查閱方式

............................................................................123

第二十四部分備查文件

............................................................................................................124

惠升惠澤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2020年第

1號)

第一部分緒言

本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

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

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

容與格式準則第

5號》、《惠升惠澤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

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編寫。

本招募說明書闡述了惠升惠澤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目標、策略、

風險、費率等與投資者投資決策有關的必要事項,投資者在作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招

募說明書。

本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對其

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資料申請募集的。本招募說明書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釋。

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託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

說明書作出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基金合同編寫,並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合同當事

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

並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者欲了解基金

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1

惠升惠澤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2020年第

1號)

第二部分釋義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惠升惠澤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3、基金託管人:指

招商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惠升惠澤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託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就本基金籤訂之《惠升惠澤靈活配置混合型發

起式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及對該託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招募說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指《惠升惠澤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

說明書》及其更新

7、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惠升惠澤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產品資料

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惠升惠澤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發售

公告》

9、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並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司法解釋、

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

議通過,經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實施,並經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

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等七部法律的決

定》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20年

8月

28日頒布、同年

10月

1日實施的《公開

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2、《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19年

7月

26日頒布、同年

9月

1日實施的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3、《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14年

7月

7日頒布、同年

8月

8日實施的《公開募

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中國證監會

2017年

8月

31日頒布、同年

10月

1日實

2

惠升惠澤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2020年第

1號)

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5、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6、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

中國銀行

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17、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法律主

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8、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19、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登記並

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准設立並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20、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及相

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於在中國境內依法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21、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按照《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

點辦法》(包括其不時修訂)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經過中國證監會批准,並取得國家外匯

管理局批准的投資額度,運用來自境外的人民幣資金進行境內證券投資的境外法人

22、發起資金:指用於認購發起式基金且來源於基金管理人的股東資金、基金管理人固

有資金、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或基金經理(指基金管理人員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經理資格

者,包括但不限於本基金的基金經理,同時也可以包括基金經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員,下同)

等人員的資金

23、發起資金提供方:指以發起資金認購本基金且承諾以發起資金認購的基金份額持有

期限不少於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或基金經理等

人員

24、投資人、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人民幣合格

境外機構投資者和發起資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

投資人的合稱

25、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26、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辦理基金

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7、銷售機構:指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

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與基金管理人籤訂了基金銷售服務協議,辦理基金銷

售業務的機構

28、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人基金

帳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建

3

惠升惠澤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2020年第

1號)

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9、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或接受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委託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30、基金帳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額餘額及其變動情況的帳戶

31、基金交易帳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構辦理認購、

申購、贖回、轉換、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而引起的基金份額變動及結餘情況的帳戶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並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後,基金財產清算完畢,

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

3

個月

35、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開放日

38、T+n日:指自

T日起第

n個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9、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參與

港股通交易且該工作日為港股通非交易日時,則本基金有權不開放該工作日的申購、贖回及

轉換業務,具體以屆時公告為準)

40、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41、《業務規則》:指《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是規範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人、銷售機構和投

資人共同遵守

42、港股通:指內地投資者經由境內證券交易所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香港聯合

交易所進行申報,買賣規定範圍內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的交易機制,或有權機構對

該交易機制的修改或調整

43、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

份額的行為

44、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後,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

份額的行為

4

惠升惠澤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2020年第

1號)

45、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條件要

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6、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規定的條件,

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額的行為

47、轉託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持基金份額

銷售機構的操作

48、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購日、扣款

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於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帳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49、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

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超過

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

10%

50、元:指人民幣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息、

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52、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申購款及其

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53、基金資產淨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54、基金份額淨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55、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

額淨值的過程

56、指定媒介: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刊及指定網際網路網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託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

57、基金份額類別:本基金根據認購費、申購費、銷售服務費收取方式的不同將基金份

額分為不同的類別,各基金份額類別分別設置代碼,分別計算和公告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

額累計淨值

58、A類基金份額:指在投資者認購、申購時收取認購、申購費用,而不從本類別基金資

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在贖回時根據持有期限收取贖回費用的基金份額

59、C類基金份額:指在投資者認購、申購時不收取認購、申購費,而從本類別基金資產

中計提銷售服務費,在贖回時根據持有期限收取贖回費用的基金份額

5

惠升惠澤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2020年第

1號)

60、銷售服務費:指從基金財產中計提的,用於本基金市場推廣、銷售以及基金份額持

有人服務的費用

61、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於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以合理價格

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於到期日在

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

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支

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交易的債券等

62、擺動定價機制:指當開放式基金遭遇大額申購贖回時,通過調整基金份額淨值的方

式,將基金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衝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投資者,從而減少對存量

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並得到公平對待

6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

64、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

政區和臺灣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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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升惠澤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2020年第

1號)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名稱: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區拉薩市柳梧新區柳梧大廈

11樓

1106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

27號投資廣場

B座

18層

法定代表人:張金鋒

成立時間:2018年

9月

28日

批准設立機關及批准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18]1080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資本:1.2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永續經營

經營範圍:公開募集證券投資管理基金管理、基金銷售、特定客戶資產管理和中國證監

會許可的其他業務。

聯繫電話:4000005588

聯繫人:張譽煒

股權結構:

股東名稱出資比例

張金鋒

36%

孫慶

29%

西藏寧算科技集團有限公司

19%

西藏梓牛益寧企業管理合夥企業

4%

西藏乾龍康寧企業管理合夥企業

4%

西藏佰駿昌寧企業管理合夥企業

4%

西藏翔鳳惠寧企業管理合夥企業

4%

合計

100%

7

惠升惠澤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2020年第

1號)

二、主要人員情況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基本情況

蔣寧先生,碩士,董事長。現任寧算科技集團董事長,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董事

長。

張金鋒先生,學士,董事、總經理。曾任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戰略委員會、風險管理

委員會、創新委員會、信息技術委員會委員,全國金融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證券分技術委員會

委員,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網際網路金融部總監、基金運作部副總經理、信息技術部副總經

理等職。現任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董事、總經理。

孫慶先生,博士,董事、副總經理。曾任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聯席投資總監兼事

業部合伙人,

中國人壽

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資部投資經理、高級投資經理、組合投資部

總經理助理、萬能險帳戶總監、股份傳統風格帳戶總監,華夏證券研究所研究員。現任惠升

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董事、副總經理。

李聚合先生,博士,獨立董事。曾任國家發改委財金司副司長,陝西省鹹陽市副市長,

中信建投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長等職。現任北京尚融資本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合伙人。

翟進步先生,博士,獨立董事。曾任中國

葛洲壩

集團公司工程師,三峽大學副教授。現

任中央財經大學教授。

關偉先生,博士,獨立董事。曾任中國人民大學發展規劃處處長、商學院黨委書記、審

計處處長等職。現任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陳保勝先生,學士,監事。曾就職於中國

東莞證券

市場部,財富證券市場部,沛京資本

風控部等。現任職於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綜合管理部。

葉金松先生,學士,督察長。曾任

國元證券

有限責任公司風險管理部總經理,長盛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長。現任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督察長。

石崗先生,學士,副總經理。曾任三峽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項目經理,渤海證券股份有限

公司北方總部機構投資經理,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機構業務副總裁,國投瑞銀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機構部總經理。現任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

張一甫先生,碩士,副總經理。曾任

國泰君安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助理研究員、研究員,

瑞銀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研究員,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員、行業專家兼基金經理助

理、基金經理。現任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兼權益投資總監。

2、本基金基金經理

孫慶先生,博士。曾任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聯席投資總監兼事業部合伙人,中國

人壽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資部投資經理、高級投資經理、組合投資部總經理助理、萬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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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升惠澤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2020年第

1號)

險帳戶總監、股份傳統風格帳戶總監,華夏證券研究所研究員。現任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責任

公司董事、副總經理。2019年

10月

29日起擔任惠升和風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19年

12月

17日起擔任惠升惠澤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0年

2

19日起擔任惠升惠新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0年

3月

5日起擔任惠升

惠民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0年

6月

1日起擔任惠升惠興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

金經理,2020年

7月

16日起擔任惠升和悅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張一甫先生,碩士。曾任

國泰君安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助理研究員、研究員,瑞銀證券有

限責任公司研究員,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員、行業專家兼基金經理助理、基金經

理。現任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兼權益投資總監。2019年

12月

20日起擔任惠

升惠澤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0年

3月

5日起擔任惠升惠民混合

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3、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本公司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包括:孫慶先生、張一甫先生、鄭騰飛先生。

孫慶先生,同上。

張一甫先生,同上。

鄭騰飛先生,碩士,曾任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機構債券投資部研究員、華夏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風險管理部主管、中國

農業銀行

總行金融市場部風險經理。現任惠升基金管理有限

責任公司監察稽核部總監。

4、上述人員之間不存在近親屬關係。

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

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

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基

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

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9

惠升惠澤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2020年第

1號)

7、依法接受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8、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註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

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洩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洩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

金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帳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

15年以

上;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並且保證投資者能

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並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複印件;

18、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並通知基金託

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應當

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託管人違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託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託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事務的行為

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並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後

30

10

惠升惠澤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2020年第

1號)

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諾

1、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行為,並建立健全的內部控

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行為的發生;

2、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違反《基金法》的行為,建立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採取有效

措施,防止下列行為的發生:

(1)將基金管理人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或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6)洩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

的交易活動;

(7)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8)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3、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基金合同,並承諾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

防止違反基金合同行為的發生;

4、基金管理人承諾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

規及行業規範,誠實信用、勤勉盡責;

5、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其他法規規定禁止從事的行為。

五、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最大利

益;

2、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3、不洩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容、

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或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4、不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11

惠升惠澤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2020年第

1號)

六、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為保證公司規範化運作,有效地防範和化解經營風險,促進公司誠信、合法、有效經營,

保障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維護公司及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學、嚴

密、高效的內部控制體系。

1、內部控制的目標

(1)保證公司經營運作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監管規則,自覺形成守法經營、

規範運作的經營思想和經營理念。

(2)防範和化解經營風險,提高經營管理效益,確保經營業務的穩健運行和受託資產的

安全完整,實現公司的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3)確保基金、公司財務和其它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2、內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則

(1)健全性原則:內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項業務、各個部門或機構和各級人員,並涵蓋

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

(2)有效性原則:通過科學的內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內控程序,維護內控制度的

有效執行。

(3)獨立性原則:公司各機構、部門和崗位職責保持相對獨立,公司基金資產、自有資

產、其它資產的運作分離。

(4)相互制約原則:公司內部部門和崗位的設置權責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則:公司運用科學化的經營管理方法降低運作成本,提高經濟效益,以

合理的控制成本達到最佳的內部控制效果。

3、制定內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則

(1)合法合規性原則:公司內控制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各項規定。

(2)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制度涵蓋公司經營管理的各個環節,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

或漏洞。

(3)審慎性原則:制定內部控制制度以審慎經營、防範和化解風險為出發點。

(4)適時性原則:內部控制制度的制定隨著有關法律法規的調整和公司經營戰略、經營

方針、經營理念等內外部環境的變化進行及時的修改或完善。

4、內部控制的制度體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備、有效並易於執行的制度體系。公司制度體系由不同層面的制度

構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為三個層面:第一個層面是公司內部控制大綱,它是對公司章程的

12

惠升惠澤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2020年第

1號)

原則規定的細化和展開,同時又是對公司各項基本管理制度的總攬和原則指導;第二個層面

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它是依據內部控制大綱對各項業務活動和公司管理的基本規範,為部

門管理制度和業務工作手冊的制定提供了依據,主要包括風險控制制度、投資管理制度、基

金會計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監察稽核制度、信息技術管理制度、公司財務制度、資料檔案

管理制度、業績評估考核制度和緊急情況處理制度等;第三個層面是公司各機構、部門根據

業務需要制定的各種制度及實施細則等,直接對員工日常工作進行約束和指導。它們的制訂、

修改、實施、廢止應該遵循相應的程序,每一層面的內容不得與其以上層面的內容相違背。

公司重視對制度的持續檢驗,結合業務的發展、法規及監管環境的變化以及公司風險控制的

要求,不斷檢討和增強公司制度的完備性、有效性。

通過對公司內部管理制度的執行和不斷完善,公司能夠有效地防範風險,提高經營效益,

維護股東及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市場和基金業的健康發展。內部控制制度

體系在不同的控制層次上,對公司經營管理活動的決策、執行和監督進行規範,將公司在經

營管理活動中可能發生的風險,根據不同的決策層和執行層的權利與責任進行分解,並對決

策和執行過程中的風險點和風險因素,通過相應的內部控制制度予以防範和控制,實現公司

的合法合規運行,強化公司的內部風險控制,從而維護公司股東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5、內部控制運行體系

(1)運行體系

內部控制運行體系包括決策、執行、監督三個體系。

1)決策體系:公司決策體系由董事會、總經理、投資決策委員會和風險管理委員會組成,

對公司管理、基金運作等重大事項進行集體決策,遵循科學決策程序,有效避免權力過於集

中,出現風險。

2)執行體系:在總經理的領導下,由公司各職能部門組成,承擔著公司開展基金業務的

日常投資運作活動和具體管理工作,認真執行內部控制戰略,並採取具體措施落實內部控制。

3)監督體系:包括督察長、監察稽核部,負責確保公司管理、基金運作、員工行為符合

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2)三條控制主線

1)監事會監察董事會運作,直接向股東會匯報;

2)在董事會層次,以董事長、督察長及總經理直接領導下的監察稽核部為核心對公司所

有經營行為的檢查監督體系;

3)在經營管理層,以總經理及其直接領導下的監察稽核部、投資決策委員會和風險管理

委員會為核心對公司經營內設職能部門和人員的檢查監督體系。

(3)四個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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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升惠澤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2020年第

1號)

1)員工自律:公司所有員工上崗前必須經過崗位培訓,籤署自律承諾書,保證遵守國家

的法律法規、監管部門的監管規定、基金合同、公司的各項管理制度,保證良好的職業操守,

保證誠實信用、勤勉盡責、專業實踐等。

2)部門主管的檢查監督:公司各部門的主管在權限範圍之內,對其管理負責的業務進行

檢查監督,保證業務的開展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監管規定、公司的業務規範和守

則。

3)公司的督察長、監察稽核部的檢查、監督、控制和指導。公司所有員工應自覺接受並

配合公司監察稽核部和監事會對各項業務和工作行為的監察和稽核,以及對業務開展過程中

進行的風險分析、風險管理建議和風險控制措施。合理的風險分析和管理建議應予採納,公

司規定的風險控制措施必須堅決執行。

4)公司外部監管部門的監管,公司所有部門和員工自覺接受並配合公司外部監管部門依

法進行的監管。

(4)定期審核

公司定期評價內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據市場環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術應用和新的

法律法規等情況,適時改進。

6、內部控制的主要內容

(1)研究業務控制方面,公司研究工作保持客觀、獨立。公司建立嚴密的研究工作業務

流程,形成科學、有效的研究方法。同時,公司建立投資對象備選庫機制及研究報告質量評

價體系,研究部門根據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礎上建立和維護備選庫。此外,建立

研究與投資的業務交流制度,保持通暢的交流渠道。

(2)投資決策業務控制方面,公司投資決策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符合產品合

同所規定的投資目標、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投資組合和投資限制等要求;健全投資決策授

權制度,明確界定投資權限,嚴格遵守投資限制,防止越權決策;建立科學的投資管理業績

及風險評估體系,包括投資組合情況、是否符合基金產品特徵和決策程序、基金績效歸屬分

析等內容。

(3)基金交易業務控制方面,公司實行集中交易機制,基金的所有證券買賣活動必須通

過交易管理部集中統一完成。公司交易管理部以公正、公平為原則,對投資指令進行審核,

確保不同投資者的利益能夠得到公平對待。同時,公司建立完善的交易記錄機制及科學的交

易績效評價體系。

(4)信息披露控制方面,公司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

露制度,保證公開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同時,加強對公司信息披露的檢查

和評價,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提出改進辦法,對信息披露出現的失誤提出處理意見,並追究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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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升惠澤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2020年第

1號)

關人員的責任。

(5)信息技術系統控制方面,公司遵循安全性、實用性、可操作性原則,通過嚴格的授

權制度、崗位責任制度、門禁制度、內外網分離制度等管理措施,保障信息技術系統的設計

開發、系統安全運行、硬體要求、軟體使用、信息數據管理等均符合法律法規及內部管理要

求。

(6)會計系統控制方面,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金融企業會計制度》、

《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辦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訂基金會計制度、公司財務制度、

會計工作操作流程和會計崗位工作手冊,並針對各個風險控制點建立嚴密的會計系統控制。

(7)監察稽核控制方面,公司設立督察長,經董事會聘任,對董事會負責。公司設立監

察稽核部,對督察長及公司經營層負責,開展合規管理和風險管理工作,公司保障其獨立性

和權威性。同時,公司強化內部檢查機制,通過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內部控制機制的執行情況,

確保公司各項經營管理活動的有效運行。

7、基金管理人關於內部控制的聲明

本公司確知建立內部控制系統、維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

會及管理層的責任,董事會承擔最終責任;本公司特別聲明以上關於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

披露真實、準確,並承諾根據市場的變化和公司的發展不斷完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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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升惠澤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2020年第

1號)

第四部分基金託管人

一、基金託管人概況

1、基本情況

名稱:

招商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招商銀行

」)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號

招商銀行

大廈

辦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號

招商銀行

大廈

法定代表人:繆建民

成立時間:1987年

4月

8日

註冊資本:人民幣

252.20億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基金託管業務批准文號:證監基金字[2002]83號

聯繫人:張燕

聯繫電話:0755-83199084

2、發展概況

招商銀行

成立於

1987年

4月

8日,是我國第一家完全由企業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業銀行,

總行設在深圳。自成立以來,

招商銀行

先後進行了三次增資擴股,並於

2002年

3月成功地發

行了

15億

A股,4月

9日在上交所掛牌(股票代碼:600036),是國內第一家採用國際會計

標準上市的公司。2006年

9月又成功發行了

22億

H股,9月

22日在香港聯交所掛牌交易

(股票代碼:3968),10月

5日行使

H股超額配售,共發行了

24.2億

H股。截至

2020年

6

30日,本集團總資產

80,318.26億元人民幣,高級法下資本充足率

14.90%,權重法下資本

充足率

12.49%。

2002年

8月,

招商銀行

成立基金託管部;2005年

8月,經報中國證監會同意,更名為資

產託管部,現下設業務管理團隊、產品管理團隊、項目管理團隊、稽核監察團隊、基金外包

業務團隊、養老金團隊、系統與數據團隊

7個職能團隊,現有員工

96人。2002年

11月,經

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監會批准獲得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資格,成為國內第一家獲得該項

業務資格上市銀行;2003年

4月,正式辦理基金託管業務。

招商銀行

作為託管業務資質最全

的商業銀行,擁有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受託投資管理託管、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託管

(QFII)、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託管(QDII)、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託管、保險資金託管、企

業年金基金託管、存託憑證試點存託人等業務資格。

招商銀行

確立「因勢而變、先您所想」的託管理念和「財富所託、信守承諾」的託管核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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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號)

心價值,獨創「6S託管銀行」品牌體系,以「保護您的業務、保護您的財富」為歷史使命,

不斷創新託管系統、服務和產品:在業內率先推出「網上託管銀行系統」、託管業務綜合系

統和「6心」託管服務標準,首家發布私募基金績效分析報告,開辦國內首個託管銀行網站,

推出國內首個託管大數據平臺,成功托管國內第一隻券商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第一隻

FOF、第

一隻信託資金計劃、第一隻股權私募基金、第一家實現貨幣市場基金贖回資金

T+1到帳、第

一隻境外銀行

QDII基金、第一隻紅利

ETF基金、第一隻「1+N」基金專戶理財、第一家大小

非解禁資產、第一單

TOT保管,實現從單一託管服務商向全面投資者服務機構的轉變,得到

了同業認可。

招商銀行

資產託管業務持續穩健發展,社會影響力不斷提升,四度蟬聯獲《財資》「中國

最佳託管專業銀行」。2016年

6月

招商銀行

榮膺《財資》「中國最佳託管銀行獎」,成為國

內唯一獲得該獎項的託管銀行;「託管通」獲得國內《銀行家》2016中國金融創新「十佳金

融產品創新獎」;7月榮膺

2016年中國資產管理「金貝獎」「最佳資產託管銀行」。2017年

6月

招商銀行

再度榮膺《財資》「中國最佳託管銀行獎」;「全功能網上託管銀行

2.0」榮獲

《銀行家》2017中國金融創新「十佳金融產品創新獎」;8月榮膺國際財經權威媒體《亞洲

銀行家》「中國年度託管銀行獎」。2018年

1月

招商銀行

榮膺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

司「2017年度優秀資產託管機構」獎項;同月,

招商銀行

託管大數據平颱風險管理系統榮獲

2016-2017年度銀監會系統「金點子」方案一等獎,以及中央金融團工委、全國金融青聯第

五屆「雙提升」金點子方案二等獎;3月榮膺公募基金

20年「最佳基金託管銀行」獎;5月

榮膺國際財經權威媒體《亞洲銀行家》「中國年度託管銀行獎」;12月榮膺

2018

東方財富

雲榜「2018年度最佳託管銀行」、「20年最值得信賴託管銀行」獎。2019年

3月

招商銀行

獲《中國基金報》「2018年度最佳基金託管銀行」獎;6月榮獲《財資》「中國最佳託管機

構」「中國最佳養老金託管機構」「中國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項大獎;12月榮獲

2019

東方財富

風雲榜「2019年度最佳託管銀行」獎。2020年

6月榮獲《財資》「中國最佳託管機

構」「最佳公募基金託管機構」「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機構」三項大獎。

二、主要人員情況

繆建民先生,本行董事長、非執行董事,2020年

9月起擔任本行董事、董事長。中央財

經大學經濟學博士,高級經濟師。十九屆中央候補委員。招商局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曾任

中國人壽

保險(集團)公司副董事長、總裁,中國人民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總

裁、董事長,曾兼任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中國人保

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長,中國人民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中國人民保險(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長,人

保資本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中國人民養老保險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中國人民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田惠宇先生,

招商銀行

行長、執行董事,2013年

5月起擔任

招商銀行

行長、

招商銀行

17

惠升惠澤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2020年第

1號)

行董事。美國哥倫比亞大學公共管理碩士學位,高級經濟師。曾於

2003年

7月至

2013年

5

月曆任

上海銀行

副行長、中國

建設銀行

上海市分行副行長、深圳市分行行長、中國

建設銀行

零售業務總監兼北京市分行行長。

汪建中先生,本行副行長。1991年加入本行;2002年

10月至

2013年

12月曆任本行

長沙分行行長,總行公司銀行部副總經理,佛山分行籌備組組長,佛山分行行長,武漢分

行行長;2013年

12月至

2016年

10月任本行業務總監兼公司金融總部總裁,期間先後兼

任公司金融綜合管理部總經理、戰略客戶部總經理;2016年

10月至

2017年

4月任本行

業務總監兼北京分行行長;2017年

4月起任本行黨委委員兼北京分行行長。2019年

4月

起任本行副行長。

劉波先生,

招商銀行

資產託管部總經理,碩士研究生畢業,高級經濟師,具有基金託管

人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1999年

7月加入本行,歷任本行重慶分行幹部、總行計劃財務部副

經理、經理、高級經理、總行資產負債管理部總經理助理、深圳分行黨委委員、行長助理、

副行長等職務,具有

20餘年銀行從業經驗。

三、基金託管業務經營情況

截至

2020年

6月

30日,

招商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累計託管

641隻證券投資基金。

四、託管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控制目標

招商銀行

確保託管業務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監管制度,自覺形成守法經營、

規範運作的經營思想和經營理念;形成科學合理的決策機制、執行機制和監督機制,防範和

化解經營風險,確保託管業務的穩健運行和託管資產的安全;建立有利於查錯防弊、堵塞漏

洞、消除隱患,保證業務穩健運行的風險控制制度,確保託管業務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及時;確保內控機制、體制的不斷改進和各項業務制度、流程的不斷完善。

2、內部控制組織結構

招商銀行

資產託管業務建立三級內控風險防範體系:

一級風險防範是在

招商銀行

總行風險管控層面對風險進行預防和控制;

二級風險防範是

招商銀行

資產託管部設立稽核監察團隊,負責部門內部風險預防和控制;

三級風險防範是

招商銀行

資產託管部在設置專業崗位時,遵循內控制衡原則,視業務的

風險程度制定相應監督制衡機制。

3、內部控制原則

(1)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覆蓋各項業務過程和操作環節、覆蓋所有團隊和崗位,並由

全部人員參與。

18

惠升惠澤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2020年第

1號)

(2)審慎性原則。託管組織體系的構成、內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範風險、審慎經營

為出發點,體現「內控優先」的要求。

(3)獨立性原則。

招商銀行

資產託管部各團隊、各崗位職責保持相對獨立,不同託管資

產之間、託管資產和自有資產之間相互分離。內部控制的檢查、評價部門獨立於內部控制的

建立和執行部門。

(4)有效性原則。內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內部控制設計的有效性、內部控制執行的有效性。

內部控制設計的有效性是指內部控制的設計覆蓋了所有應關注的重要風險,且設計的風險應

對措施適當。內部控制執行的有效性是指內部控制能夠按照設計要求嚴格有效執行。

(5)適應性原則。內部控制適應

招商銀行

託管業務風險管理的需要,並能夠隨著託管業

務經營戰略、經營方針、經營理念等內部環境的變化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制度等外部環

境的改變及時進行修訂和完善。

(6)防火牆原則。

招商銀行

資產託管部辦公場地與我行其他業務場地隔離,辦公網和業

務網物理分離,部門業務網和全行業務網防火牆策略分離,以達到風險防範的目的。

(7)重要性原則。內部控制在實現全面控制的基礎上,關注重要託管業務事項和高風險

領域。

(8)制衡性原則。內部控制能夠實現在託管組織體系、機構設置及權責分配、業務流程

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約、相互監督,同時兼顧運營效率。

4、內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設。

招商銀行

資產託管部從資產託管業務內控管理、產品受理、會計

核算、資金清算、崗位管理、檔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規章制度,保證資產託

管業務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運作。

(2)業務信息風險控制。

招商銀行

資產託管部在數據傳輸和保存方面有嚴格的加密和備

份措施,採用加密、直連方式傳輸數據,數據執行異地實時備份,所有的業務信息須經過嚴

格的授權方能進行訪問。

(3)客戶資料風險控制。

招商銀行

資產託管部對業務辦理過程中形成的客戶資料,視同

會計資料保管。客戶資料不得洩露,根據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調用資料,須經總經理室

成員審批,並做好調用登記。

(4)信息技術系統風險控制。

招商銀行

對信息技術系統管理實行雙人雙崗雙責、機房

24

小時值班並設置門禁管理、電腦密碼設置及權限管理、業務網和辦公網、託管業務網與全行

業務網雙分離制度,與外部業務機構實行防火牆保護,對信息技術系統採取兩地三中心的應

急備份管理措施等,保證信息技術系統的安全。

(5)人力資源控制。

招商銀行

資產託管部通過建立良好的企業文化和員工培訓、激勵機

19

惠升惠澤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2020年第

1號)

制、加強人力資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級隊伍及人才儲備機制,有效的進行人力資源管理。

五、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等

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託管協議的約定,對基金投資範圍、投資比例、投資組合

等情況的合法性、合規性進行監督和核查。

在為基金投資運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務環節中,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發送

的投資指令、基金管理人對各基金費用的提取與支付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

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絕執行,並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如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

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進行整改,整改的

時限應符合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允許的調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後應及時核對確認並

以書面形式向基金託管人發出回函並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

限期內糾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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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升惠澤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2020年第

1號)

第五部分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1、直銷機構: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區拉薩市柳梧新區柳梧大廈

11樓

1106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

27號投資廣場

B座

18層

法定代表人:張金鋒

客服電話:4000005588

聯繫人:張譽煒

傳真:010-86329180

網址:www.risingamc.com2、其他銷售機構

(1)

中信建投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陽區安立路

66號

4號樓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門內大街

188號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聯繫人:劉芸

客戶服務電話:95587/4008888108

公司網址:www.csc108.com

(2)上海天天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匯區龍田路

190號

2號樓

2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徐匯區宛平南路

88號金座

東方財富

大廈

法定代表人:其實

聯繫人:何薇

客戶服務電話:95021

公司網址:www.1234567.com.cn

(3)

興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東路

154號中山大廈

辦公地址:上海市銀城路

167號

興業銀行

大廈

21

惠升惠澤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2020年第

1號)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為履行法定代表人職權)

聯繫人:孫琪虹

客戶服務電話:95561

公司網址:

www.cib.com.cn

(4)螞蟻(杭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浙江省杭州市餘杭區倉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號

1棟

202室

辦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萬塘路

18號黃龍時代廣場

B座

6F

法定代表人:祖國明

聯繫人:韓愛斌

客服電話:4000-766-123

公司網址:www.fund123.cn

(5)華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福州省福州市鼓樓區鼓屏路

27號

1#樓

3層、4層、5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

陸家嘴

環路

1088號

招商銀行

大廈

18樓

法定代表人:黃金琳

聯繫人:王虹

客服電話:95547

公司網址:www.hfzq.com.cn

(6)珠海盈米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珠海市橫琴新區寶華路

6號

105室-3491

辦公地址:廣州市海珠區琶洲大道東

1號保利國際廣場南塔

1201-1204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聯繫人:邱湘湘

客戶服務電話:020-89629066

公司網址:www.yingmi.cn

(7)上海基煜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黃浦區廣東路

500號

30層

3001單元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

488號太平金融大廈

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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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繫人:張巍婧

客服電話:400-820-5369

網址:www.jiyufund.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選擇符合要求的機構銷售本基金。

基金銷售機構的具體名單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依據實際情況增減、變更

基金銷售機構,並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

二、基金登記機構

名稱: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區拉薩市柳梧新區柳梧大廈

11樓

1106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

27號投資廣場

B座

18層

法定代表人:張金鋒

電話:4000005588

傳真:010-86329180

聯繫人:張曉霞

三、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和經辦律師

名稱:上海源泰律師事務所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東南路

256號

華夏銀行

大廈

14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東南路

256號

華夏銀行

大廈

14樓

負責人:廖海

經辦律師:廖海、劉佳

電話:021-51150298

傳真:021-51150398

聯繫人:劉佳

四、審計基金財產的會計師事務所和經辦註冊會計師

名稱: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住所:北京市海澱區西四環中路

16號院

7號樓

1101

辦公地址:北京市海澱區西四環中路

16號院

7號樓

11層

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梁春

經辦註冊會計師:範鵬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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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10-53207639

傳真:010-58350006

聯繫人:申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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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據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信息披露辦

法》、《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經

2019年

11月

19日中國證監

會證監許可[2019]2395號文註冊。

本基金為契約型開放式基金。基金存續期限為不定期。募集期自

2019年

12月

6日至

2019年

12月

16日,共募集基金份額

1,001,233,503.38份(含利息結轉),其中

A類份額

364,551,308.14份(含利息結轉),C類份額

636,682,195.24份(含利息結轉),募集有效

認購總戶數為

149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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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於

2019年

12月

17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

式開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後的對應自然日,若基金資產淨值低於

2億元,本基金應當按

照基金合同約定的程序進行清算並終止,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且不得通過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方式延續。若屆時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發生變化,上述終

止規定被取消、更改或補充時,則本基金可以參照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規定執

行。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滿

3年後本基金繼續存續的,連續

2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

有人數量不滿

200人或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

5000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

予以披露;連續

50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應當終止,並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程

序進行基金財產清算,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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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和贖回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具體的銷售機構將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說明

書或其他相關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構,並在基金管理人網

站公示。基金投資者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

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若本基金參與港股通交易且該工作日為港股通非交易日

時,則本基金有權不開放該工作日的申購、贖回及轉換業務,具體以屆時公告為準。但基金

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開

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中載明。

基金合同生效後,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

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

3個月開始辦理申購,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申

購開始公告中規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

3個月開始辦理贖回,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贖

回開始公告中規定。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後,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或者轉

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且登記機構確認接

受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一開放日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後計算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準進

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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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升惠澤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2020年第

1號)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按照投資人認購、申購的先後次序進行順序贖回;

5、辦理申購、贖回業務時,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確保投資者的合法

權益不受損害並得到公平對待;

6、本基金基金份額分為多個類別,適用不同的申購費或銷售服務費,投資者在申購時可

自行選擇基金份額類別;

7、投資者辦理申購、贖回等業務時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手續、辦理時間、處理規則等在

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前提下,以各銷售機構的具體規定為準。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必須在新規

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申購或贖回

的申請。

2、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人交付申購款項,申購成立;基

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若申購資金在規定時間內未全額到帳則申購不

成立。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贖回生效。

投資者贖回申請生效後,基金管理人將在

T+7日(包括該日)內支付贖回款項(如港股通交收

延期,則劃款日期順延)。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場數據傳輸延遲、通訊系統故障、銀行數據交

換系統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響業務處理流程時,贖回款

項順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後的下一個工作日劃出。在發生巨額贖回或基金合同載明的其他暫停

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3、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或贖回申請日

(T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

T+1日內(包括該日)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

T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應在

T+2日後(包括該日)及時到銷售網點櫃檯或以銷售機構規定

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購不成功或無效,則申購款項本金退還給投資人。

基金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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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升惠澤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2020年第

1號)

接收到申請。申購、贖回申請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於申請的確認情況,投

資者應及時查詢。因投資者怠於履行查詢等各項義務,致使其相關權益受損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基金銷售機構不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或不利後果。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

對上述業務辦理時間進行調整,並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提前公告。

五、申購和贖回的數量限制

1、申請申購基金的金額

本基金申購的單筆最低金額為

10元人民幣(含申購費)。各銷售機構在此最低金額基礎

之上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投資者可多次申購,本基金對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的基金份額不設上限,但單個投資者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或基金經理作為發起資金提供方除外)累計持有基

金份額的比例不得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的

50%(在基金運作過程中因基金份額贖回、基金份

額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委託的登記機構技術條件不允許等基金管理人無法予以控制的情形

導致被動達到或超過

50%的除外)。

2、申請贖回基金的份額

投資者可將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贖回。本基金按照份額進行贖回,申請贖回份額精確

到小數點後兩位,單筆贖回份額不得低於

1份。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時或贖回後在銷售機構

保留的基金份額餘額不足

1份的,在贖回時需一次全部贖回。各銷售機構對贖回限額有其他

規定的,以各銷售機構的業務規定為準。

3、基金管理人有權規定單一投資者單日或單筆申購金額上限,具體金額請參見更新的招

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權規定本基金的總規模限額和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具體規模或比例上

限請參見更新的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5、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基金管理人應

當採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金

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管理人基於投資運作與風險控

制的需要,可採取上述措施對基金規模予以控制。具體見基金管理人相關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贖回份額的數量限

制、投資者每個基金交易帳戶的最低基金份額餘額限制、單個投資者累計持有的基金份額上

限等。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購費與贖回費

29

惠升惠澤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2020年第

1號)

1、申購費

(1)投資者在申購

A類基金份額時需交納前端申購費。

A類基金份額申購費率如下:

A類基金份額

申購金額申購費率

100萬元以下

1.20%

大於等於

100萬元,小於

300萬元

0.80%

大於等於

300萬元,小於

500萬元

0.50%

500萬元(含)以上每筆

1000元

申購費用由申購

A類基金份額的投資人承擔,不列入基金財產,主要用於本基金的市場

推廣、銷售、登記費等各項費用。

(2)投資者申購

C類基金份額時,申購費為

0。

2、贖回費

本基金

A類、C類基金份額收取贖回費,贖回費由贖回人承擔,在投資者贖回基金份額

時收取。

(1)A類基金份額的贖回費率如下:

A類基金份額

持有基金份額期限(

N)贖回費率

0

<

N

<7天

1.50%

7天

≤N<

30天

0.75%

30天

≤N<

180天

0.50%

N≥180天

0%

對於贖回時份額持有不滿

30天的,收取的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財產;對於贖回時份額持

有滿

30天不滿

90天收取的贖回費,將不低於贖回費總額的

75%計入基金財產;對於贖回時份

額持有滿

90天不滿

180天收取的贖回費,將不低於贖回費總額的

50%計入基金財產;對贖回

時份額持有期長於

180天(含

180天)收取的贖回費,將不低於贖回費總額的

25%計入基金財

產。

(2)C類基金份額的贖回費率如下:

30

惠升惠澤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2020年第

1號)

C類基金份額

持有基金份額期限(

N)贖回費率

0

<

N

<7天

1.50%

7天

≤N<

30天

0.50%

N≥30天

0%

對於贖回時份額持有不滿

30天的,收取的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財產。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並最遲應於新的費率

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對特定交易方式(如網上交易、

電話交易等),按監管部門要求履行必要手續後,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低於櫃檯交易方式的

基金申購費率和基金贖回費率,並另行公告。

5、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

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形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基金促銷計劃,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基

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按相關監管部門要求履行必要手續後,基金管理人可以

適當調低基金申購費率和基金贖回費率,並進行公告。

6、當本基金髮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範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自律規則的規

定。

七、申購份額、贖回金額與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

1、申購份額的計算方式

本基金的申購金額包括申購費用和淨申購金額。

申購的有效份額為淨申購金額除以當日的該類基金份額淨值,有效份額單位為份,申購

份額的計算結果均按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

產承擔。申購費用、淨申購金額的計算按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由此誤差產

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資財產承擔。

(1)A類基金份額申購份額的計算如下:

申購費用適用比例費率的情形下:

淨申購金額=申購金額/(1+申購費率)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淨申購金額

31

惠升惠澤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2020年第

1號)

申購份額=淨申購金額/T日

A類基金份額淨值

申購費用適用固定金額的情形下:

申購費用=固定金額

淨申購金額=申購金額-申購費用

申購份額=淨申購金額/T日

A類基金份額淨值

例:假定

T日

A類基金份額淨值為

1.0560元,某投資者當日投資

40萬元申購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對應的本次前端申購費率為

1.20%,該投資者可得到的

A類基金份額為:

淨申購金額=400,000/(1+1.20%)=395,256.92元

申購費用=400,000-395,256.92=4,743.08元

申購份額=395,256.92/1.0560=374,296.33份

即:投資者投資

40萬元申購本基金

A類基金份額,假定申購當日

A類基金份額淨值為

1.0560元,可得到

374,296.33份

A類基金份額。

(2)C類基金份額申購份額的計算如下:

申購份額=申購金額/申購當日

C類基金份額淨值

例:某投資人投資

10萬元申購本基金的

C類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日的

C類基金份額淨

值為

1.0150元,則其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申購份額=100,000/1.0150=98,522.17份

即投資人投資

10萬元申購本基金的

C類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日的

C類基金份額淨值為

1.0150元,可得到

98,522.17份

C類基金份額。

2、贖回金額的計算方式

本基金的贖回金額為贖回總額扣減贖回費用。

其中,贖回總額=贖回份額×T日該類基金份額淨值

贖回費用=贖回總額×贖回費率

贖回金額=贖回總額-贖回費用

贖回金額為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乘以當日該類基金份額淨值並扣除相應的費用,

贖回金額單位為元。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由此產生的收

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1)A類基金份額贖回金額的計算

例:某投資者贖回

1萬份本基金

A類基金份額,持有時間為兩年,對應的贖回費率為

0%,

假設贖回當日

A類基金份額淨值是

1.1500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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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升惠澤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2020年第

1號)

贖回總額=10,000×1.1500=11,500.00元

贖回費用=11,500.00×0%=0.00元

贖回金額=11,500.00-0.00=11,500.00元

即:投資者贖回

1萬份本基金

A類基金份額,持有期限為兩年,假設贖回當日

A類基金

份額淨值是

1.1500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11,500.00元。

(2)C類基金份額贖回金額的計算

例:某投資者贖回

1萬份本基金

C類基金份額,持有時間為

30天,對應的贖回費率為

0%,

假設贖回當日

C類基金份額淨值是

1.1500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贖回總額=10,000×1.1500=11,500.00元

贖回費用=11,500.00×0%=0.00元

贖回金額=11500.00-0.00=11,500.00元

即:投資者贖回

1萬份本基金

C類基金份額,持有期限為

30天,假設贖回當日

C類基金

份額淨值是

1.1500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11,500.00元。

3、本基金分為

A類和

C類兩類基金份額,兩類基金份額單獨設置基金代碼,分別計算

和公告基金份額淨值。本基金兩類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均保留到小數點後

4位,小數點後

5位四捨五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T日的各類基金份額淨值在當天收

市後計算,並在

T+1日內(包括該日)公告。遇特殊情況,經履行適當程序,可以適當延遲

計算或公告。

八、申購與贖回的登記

1、經基金銷售機構同意,基金投資者提出的申購和贖回申請,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

之前可以撤銷。

2、投資者

T日申購基金成功後,基金登記機構在

T+1日為投資者增加權益並辦理登記

手續,投資者自

T+2日起有權贖回該部分基金份額。

3、投資者

T日贖回基金成功後,基金登記機構在

T+1日為投資者扣除權益並辦理相應

的登記手續。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對上述登記辦理時間進行調整,並最遲於開

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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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升惠澤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2020年第

1號)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

3、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淨值。

4、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對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或

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5、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能對基金業績

產生負面影響,或發生其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值

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暫

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7、申請超過基金管理人設定的基金總規模、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單一投資者單日或單

筆申購金額上限的。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高級管理人員或基金經理作為發起資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額的比例達到或者超過

50%,或者變相規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9、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登記機構、銷售機構等因異常情況無法辦理申購業務。

10、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

1、2、3、5、6、9、10項暫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投資

人申購申請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暫停申購公告。如果投資人

的申購申請被全部或部分拒絕的,被拒絕的申購款項本金將退還給投資人。在暫停申購的情

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十、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

3、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淨值。

4、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5、發生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值

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延

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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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升惠澤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2020年第

1號)

7、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時,基金管理人應按

規定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

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帳戶申請量佔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若出現上述第

4項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關條款處理。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申請贖

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

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並公告。

十一、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

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超過前一開放

日的基金總份額的

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或

部分延期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程

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因支付投資

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淨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

接受贖回比例不低於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

10%的前提下,可對其餘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

於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帳戶贖回申請量佔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

回份額;對於未能贖回部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

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

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併處理,無

優先權並以下一開放日的該類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

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部分延期贖回不受單筆贖回最低份額的限制。

(3)若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的,在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申請超過前一開放日基金總

份額的

20%以上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對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出

20%的贖回申請

實施延期辦理,延期的贖回申請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

贖回申請一併處理,無優先權並以下一開放日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

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對於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當日贖回申請在上一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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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升惠澤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2020年第

1號)

20%以內(含

20%)的部分,根據前段「(1)全額贖回」或「(2)部分延期贖回」的約定

方式與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一併辦理。但是,對於未能贖回部分,如該基金份額

持有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選擇取消贖回,則其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

(4)暫停贖回:連續

2個開放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要,

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

20個

工作日,並應當在指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3、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巨額贖回並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募說明書規

定的其他方式在

3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並在

2日內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暫停

公告。

2、如發生暫停的時間為

1日,基金管理人應於重新開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並公布最近

1個開放日的各類基金份額淨值。

3、如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

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自行

確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暫停公告的次數,但基金管理人須依照《信息披露辦法》最遲於

重新開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或根據實際情況在暫停公告中

明確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時間,屆時可不再另行發布重新開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

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製定並公告,並提前告知基金託管人與相關機構。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而產生的非

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或者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或國

家有權機關要求的方式進行處理的行為。無論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

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人,或按法律法規或國家有權機關要求的方式執行。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捐贈指基金

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

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於符合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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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升惠澤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2020年第

1號)

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構的規定辦理,並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五、基金的轉託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託管,基金銷售機構可

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託管費。

十六、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規定。投

資人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額,每期扣款金額必須不低於基金管

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七、基金的凍結和解凍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登記機構認

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基金份額被凍結的,被凍結部分產生的權益

根據有權機關要求及登記機構業務規則決定是否一併凍結,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

除外。

十八、基金份額轉讓

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且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業務規則受理基金

份額持有人通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交易場所或者交易方式進行份額轉讓的申請,並由登記機

構辦理基金份額的過戶登記。基金管理人擬受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的,將由基金管理人提前

發布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業務規則辦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

十九、其他業務

在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

理人可辦理份額的質押或其他基金業務,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應的業務規則,屆時無需召開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但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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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資產的長期穩健增值與超越業績比較基準的投資回

報。

二、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含主

板、中小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標的股票、債券(含國

債、金融債、企業債、

公司債

、央行票據、地方政府債、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

資券、公開發行的次級債、政府支持機構債券、政府支持債券、

證券公司

短期

公司債

券、可

轉換債券(含分離交易

可轉債

的純債部分)、可交換債券等)、貨幣市場工具、債券回購、

同業存單、銀行存款、資產支持證券、金融衍生品(含股指期貨、國債期貨等)以及法律法

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

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股票資產佔基金資產的比例為

0%-95%,投資於港股通標的股票

比例佔股票資產的

0%-50%。投資於同業存單的比例佔基金資產的

0%-20%。每個交易日日終在

扣除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投資比例合計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

購款等。

如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

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三、投資策略

1、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將從宏觀面、政策面、基本面和資金面四個角度進行綜合分析,在控制風險的前

提下,合理確定本基金在股票、債券、現金等各類資產類別的投資比例,並根據宏觀經濟形

勢和市場時機的變化適時進行動態調整。

本基金將利用

FED模型作為股票倉位控制的重要指標。FED模型旨在衡量股票市場隱含收

益率與國債收益率之間的關係,是判斷股票市場和債券市場估值水平是否高估或低估的一個

重要指標。本基金在該資產配置模型中使用滬深

300隱含收益率,即滬深

300市盈率(PE)

的倒數,與十年期國債到期收益率來判斷股票市場與債券市場的相對投資價值。當滬深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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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升惠澤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2020年第

1號)

隱含收益率高於十年期國債到期收益率且高於

8%時,股票投資比例調整為

75%-95%;當滬深

300隱含收益率高於十年期國債到期收益率且不高於

8%時,股票投資比例調整為

30%-75%;當

滬深

300隱含收益率低於十年期國債到期收益率時,股票投資比例調整為

0%-30%。

2、股票投資策略

本基金堅持「成長與價值並重」的選股理念,採用自上而下的研究方法,根據宏觀經濟

發展趨勢及國家政策導向,精選成長空間較大的行業,並採用定性和定量相結合的方法,嚴

選具有價值的股票構建組合。

(1)行業配置策略

從全球視野的角度出發,遵循從國際到國內、從宏觀到行業的分析思路,把脈經濟周期

趨勢,結合對行業所處產業環境、產業政策、產業競爭格局的分析和預測,把握各行業的景

氣走勢及成長空間,以此選擇各行各業的配置權重。

(2)個股精選策略

本基金個股選擇策略由定量和定性兩部分組成。

1)定量分析

定量分析方面,本基金關注擬投資對象的成長性、盈利能力、合理估值水平三個指標。

本基金特別注重盈利質量的分析。

①盈利能力

本基金通過盈利能力分析評估上市公司創造利潤的能力,主要參考的指標包括淨資產收

益率(ROE),毛利率,淨利率,EBITDA/主營業務收入等。

②成長能力

投資方法上重視投資價值與成長潛力的平衡,一方面利用價值投資標準篩選低價股票,

避免市場波動時的風險和股票價格高企的風險;另一方面,利用成長性投資可分享高成長收

益的機會。本基金通過成長能力分析評估上市公司未來的盈利增長速度,主要參考的指標包

EPS增長率和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等。

③估值水平

本基金通過估值水平分析評估當前市場估值的合理性,主要參考的指標包括市盈率

(P/E)、市淨率(P/B)、市盈增長比率(PEG)、自由現金流貼現(FCFF,FCFE)和企業價

值/EBITDA等。

2)定性分析

本基金在定量分析選取出的股票基礎上,通過進一步定性分析,從持續成長性、市場前

景以及公司治理結構等方面對上市公司進行進一步的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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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升惠澤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2020年第

1號)

①持續成長性的分析。通過對上市公司生產、技術、市場、經營狀況等方面的深入研究,

評估具有持續成長能力的上市公司。

②在市場前景方面,需要考量的因素包括市場的廣度、深度、政策扶持的強度以及上市

公司利用科技創新能力取得競爭優勢、開拓市場、進而創造利潤增長的能力。

③公司治理結構的優劣對包括公司戰略、創新能力、盈利能力乃至估值水平都有至關重

要的影響。本基金將從上市公司的管理層評價、戰略定位和管理制度體系等方面對公司治理

結構進行評價。

(3)港股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僅通過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投資於香港股票市場,不使用合

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境外投資額度進行境外投資。本基金重點投資於基本面良好、相對

A

股市場估值合理,具有持續領先優勢或核心競爭力及注重現金分紅的上市公司進行長期投資。

3、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在分析和判斷國際國內宏觀經濟形勢、宏觀調控政策、資金供求關係、市場利

率走勢、信用利差狀況和債券市場供求關係等重要因素的基礎上,動態調整組合倉位、久期

和債券配置結構,精選債券,控制風險,獲取收益。

(1)債券類屬配置策略

本基金將根據對政府債券、信用債等不同債券板塊之間的相對投資價值分析,確定債券

類屬配置策略,並根據市場變化及時進行調整,從而選擇既能匹配目標久期、同時又能獲得

較高持有期收益的類屬債券配置比例。

(2)久期管理策略

本基金將根據對利率水平的預期,在預期利率下降時,增加組合久期,以較多地獲得債

券價格上升帶來的收益,在預期利率上升時,減小組合久期,以規避債券價格下降的風險。

(3)收益率曲線策略

本基金資產組合中的長、中、短期債券主要根據收益率曲線形狀的變化進行合理配置。

本基金在確定固定收益資產組合平均久期的基礎上,將結合收益率曲線變化的預測,適時採

用跟蹤收益率曲線的騎乘策略或者基於收益率曲線變化的子彈、槓鈴及梯形策略構造組合,

並進行動態調整。

(4)可轉換

公司債

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著重對

可轉債

對應的基礎股票的分析與研究,對那些有著較好盈利能力或成長

前景的上市公司的

可轉債

進行重點選擇,並在對應

可轉債

估值合理的前提下集中投資,以分

享正股上漲帶來的收益。同時,本基金將密切跟蹤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從財務壓力、融資

40

惠升惠澤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2020年第

1號)

安排、未來投資計劃等方面合理推測和判斷上市公司對轉股價的修正和轉股意願,並作出相

應的投資決策。

(5)

證券公司

短期

公司債

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通過對

證券公司

短期

公司債

券發行人基本面的深入調研分析,結合發行人資產負

債狀況、盈利能力、現金流、經營穩定性以及債券流動性、信用利差、信用評級、違約風險

等綜合評估結果,選取具有價格優勢和套利機會的優質信用債券進行投資。

4、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在宏觀經濟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礎上,對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質量和構成、利率風

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和提前償付風險等進行定性和定量的全方面分析,評估其相對投

資價值並作出相應的投資決策,力求在控制投資風險的前提下儘可能的提高本基金的收益。

5、金融衍生品投資策略

(1)股指期貨投資策略

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將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目的,選擇流動性好、交易

活躍的期貨合約,並根據對證券市場和期貨市場運行趨勢的研判,以及對股指期貨合約的估

值定價,與股票現貨資產進行匹配,實現多頭或空頭的套期保值操作,由此獲得股票組合產

生的超額收益。本基金在運用股指期貨時,將充分考慮股指期貨的流動性及風險收益特徵,

對衝系統性風險以及特殊情況下的流動性風險,以改善投資組合的風險收益特性。

(2)國債期貨投資策略

本基金投資於國債期貨,以套期保值為目的,以合理管理債券組合的久期、流動性和風

險水平。

6、其他金融工具投資策略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於其他金融產品,基金管理人將根據監管機構

的規定及本基金的投資目標,制定與本基金相適應的投資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露方式等。

未來,隨著證券市場投資工具的發展和豐富,在履行適當程序後,本基金可相應調整和

更新相關投資策略,並在更新招募說明書中公告。

四、投資管理

嚴格的投資決策制度和投資管理流程可以保證本基金投資組合的投資目標、投資理念和

投資策略等貫徹實施。

1、投資決策制度

本基金實行投資決策團隊制,強調團隊合作,充分發揮集體智慧。本基金管理人的行業

研究員、基金經理等立足本職工作,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深入到投資研究的關鍵環節中,

41

惠升惠澤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2020年第

1號)

群策群力,爭取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中長期穩定的較高投資回報。

本基金的投資決策主要依靠嚴格的投資決策委員會制度來開展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召開

投資決策委員會,討論基金大類資產配置,審議基金的績效和風險、資產配置建議以及基金

經理的基金投資報告,監督基金經理對基金投資報告的執行。

2、投資管理程序

本基金採用投資決策委員會領導下的基金經理負責制。本基金的投資管理程序如下:

(1)研究員提供研究報告,以研究驅動投資

本基金嚴格實行研究支持投資決策機制,加強研究對投資決策的支持工作,防止投資決

策的隨意性。研究員在熟悉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基礎上,對其分工的行業和發債主體

進行綜合研究、深度分析,廣泛參考和利用外部研究成果,拜訪政府機構、行業協會等,了

解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及行業發展狀況,調查發債主體和相關的供應商、終端銷售商,考察發

債主體真實經營狀況,並向投資決策委員會和基金經理定期或不定期撰寫提供宏觀經濟分析

報告、證券市場行情報告、行業分析報告和發債主體研究報告等。

(2)投資決策委員會審議並決定基金投資重大事項

投資決策委員會將定期分析投資研究團隊所提供的研究報告,在充分討論宏觀經濟、股

票和債券市場的基礎上,根據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目標、投資範圍和投資策略,依據基金管

理人的投資管理制度,確定基金的總體投資計劃,包括基金在股票、債券等大類資產的投資

比例等重大事項。

(3)基金經理構建具體的投資組合

基金經理根據投資決策委員會的資產投資比例等決議,參考研究團隊的研究成果,根據

基金合同,依據專業經驗進行分析判斷,在授權範圍內構建具體的投資組合,進行組合的日

常管理。

(4)交易管理部獨立執行投資交易指令

基金管理人設置獨立的交易管理部,由基金經理根據投資方案的要求和授權以及市場的

運行特點,作出投資操作的相關決定,向交易部發出交易委託。交易管理部接到基金經理的

投資指令後,根據有關規定對投資指令的合規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進行檢查,確保投資指令

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執行,對交易情況及時反饋,對投資指令進行監督;如果

市場和個券交易出現異常情況,及時提示基金經理。

(5)基金績效評估

基金經理對投資管理策略進行評估,出具自我評估報告。監察稽核部就投資管理進行持

續評估,定期提出評估報告,如發現原有的投資分析和投資決策同市場情況有較大的偏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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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號)

立即向主管領導和投資決策委員會報告。投資決策委員會根據基金經理和監察稽核部的評估

報告,對於基金業績進行評估。基金經理根據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意見對投資組合進行調整。

(6)基金風險監控

監察稽核部對投資組合計劃的執行過程進行日常監督和實時風險控制,包括投資集中度、

投資組合比例、投資限制、投資權限等交易情況,風險管理委員會根據市場變化對基金投資

組合進行風險評估,並提出風險防範措施。

(7)投資管理程序的調整

基金管理人在保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權根據投資需要和環境變化,對投

資管理的職責分工和程序進行調整,並在本招募說明書或其更新中予以公告。

五、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為:中證

500指數收益率×70%+中證港股通

綜合指數

收益率

×10%+中債綜合全價指數收益率×20%。

中證

500指數是由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授權,由中證指數有限公司開發的

中國

A股市場指數,能夠反映

A股市場內中小市值公司的總體價格走勢。中證港股通綜合指

數是由中證指數有限公司編制,選取符合港股通資格的普通股作為樣本股,採用自由流通市

值加權計算,是反映港股通範圍內上市公司的整體狀況和走勢的具有代表性的一種股價指數。

中債綜合全價指數具有廣泛市場代表性,旨在綜合反映債券全市場整體價格和投資回報情況。

基於本基金的特徵,使用上述業績比較基準能夠忠實反映本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徵。

如果本基金業績比較基準停止發布或更改名稱,或者今後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者有更

權威的、更能為市場普遍接受的業績比較基準推出,或者是市場上出現更加適合用於本基金

的業績比較基準時,本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業績比較基準,在履行

適當程序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媒介及時公告,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

六、風險收益特徵

本基金屬於混合型基金,其長期平均預期風險收益水平高於債券型基金和貨幣市場基金,

低於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如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需承擔港股通機制下因投資環境、投資標的、

市場制度以及交易規則等差異帶來的特有風險。

七、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資產佔基金資產的比例為

0%-95%,投資於港股通標的股票比例佔股票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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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號)

產的

0%-50%;本基金投資於同業存單的比例佔基金資產的

0%-20%;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現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投資比例合計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

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在內地和香港同時上市的

A+H股合計

計算),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的

10%,完

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以不受此條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

券規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

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9)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以上(含

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產

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

3個月

內予以全部賣出;

(10)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

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1)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40%,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最長期限為

1年,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得展期;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

券投資的開放式基金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投資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3)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的

15%;因

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4)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

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保持一致;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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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號)

(15)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40%;

(16)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依據以下標準構建組合: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和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95%,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

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本基金持有的股票

總市值的

20%;

d)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

合基金合同關於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e)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

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17)本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依據以下標準構建組合: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5%;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和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95%,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

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券總

市值的

30%;

d)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期

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於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e)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

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30%;

(18)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2)、(9)、(13)、(14)情形之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

並、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或

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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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託

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

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後的規定為準。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

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

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益

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

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

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

進行審查。

上述禁止行為的設定依據為基金合同生效時法律法規及監管機關的要求,如果法律法規

或監管機關對上述禁止行為取消或進行調整的,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基金管理人

將按照調整後的規定執行。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東或債權人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股東或債權人權利,保護基金份額持

有人的利益;

2、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於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4、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僱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係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

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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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號)

九、基金投資組合報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會及董事保證本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

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基金託管人

招商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根據本基金合同規定,覆核了本報告中的財務指標、

淨值表現和投資組合報告等內容,保證覆核內容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以下內容摘自本基金

2020年第

3季度報告,本投資組合所載數據截至

2020年

9月

30日,

本報告所列財務數據未經審計。

1、報告期末基金資產組合情況

序號項目金額

(元

)

佔基金總資產的比例

%)

1權益投資

847,281,310.59

71.55

其中:股票

847,281,310.59

71.55

2基金投資

--

3固定收益投資

--

其中:債券

--

資產支持證券

--

4貴金屬投資

--

5金融衍生品投資

--

6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

其中:買斷式回購的買入返售

金融資產

--

7銀行存款和結算備付金合計

336,811,962.21

28.44

8其他資產

85,786.03

0.01

9合計

1,184,179,058.83

100.00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通過港股通機制投資香港股票的公允價值為

269,936,158.46元,佔基

金資產淨值比例為

22.83%。

2、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股票投資組合

(1)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境內股票投資組合

代碼行業類別公允價值

(元

)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

%)

A農、林、牧、漁業

--

B採礦業

--

C製造業

295,244,721.15

24.97

D

電力、熱力、燃氣及水

生產和供應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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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號)

E建築業

--

F批發和零售業

--

G

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

54,523,490.00

4.61

H住宿和餐飲業

--

I

信息傳輸、軟體和信息

技術服務業

49,068,538.56

4.15

J金融業

65,648,953.70

5.55

K房地產業

--

L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31,010,954.00

2.62

M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

341,541.12

0.03

N

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

管理業

--

O

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

服務業

--

P教育

34,450,754.00

2.91

Q衛生和社會工作

47,056,199.60

3.98

R文化、體育和娛樂業

--

S綜合

--

合計

577,345,152.13

48.84

(2)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港股通投資股票投資組合

行業類別公允價值

(人民幣

)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

非日常生活消費品

41,031,514.07

3.47

金融

50,549,844.25

4.28

醫療保健

59,590,124.39

5.04

工業

17,302,655.84

1.46

信息技術

2,122,372.42

0.18

電信服務

44,452,116.19

3.76

地產業

54,887,531.30

4.64

合計

269,936,158.46

22.83

以上分類採用全球行業分類標準(GICS)。

3、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資明細

序號股票代碼股票名稱數量

(股

)公允價值

(元

)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

(%)

1

00700騰訊控股

98,900

44,452,116.19

3.76

2

300750

寧德時代

178,100

37,258,520.00

3.15

3

300760

邁瑞醫療

106,800

37,166,400.00

3.14

48

惠升惠澤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2020年第

1號)

4

002607

中公教育

1,055,800

34,450,754.00

2.91

5

00388香港交易所

105,800

33,636,030.80

2.85

6

002352

順豐控股

383,900

31,172,680.00

2.64

7

601888

中國中免

139,100

31,010,954.00

2.62

8

600570

恒生電子

307,440

30,310,509.60

2.56

9

00960龍湖集團

787,500

30,101,652.00

2.55

10

01801信達生物

571,500

28,825,618.75

2.44

4、報告期末按債券品種分類的債券投資組合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債券。

5、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債券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債券。

6、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資產支持證券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資產支持證券。

7、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貴金屬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貴金屬。

8、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權證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權證。

9、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股指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1)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股指期貨持倉和損益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內無股指期貨投資。

(2)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的投資政策

本基金本報告期內無股指期貨投資。

10、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1)本期國債期貨投資政策

本基金本報告期內無國債期貨投資。

(2)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持倉和損益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內無國債期貨投資。

(3)本期國債期貨投資評價

本基金本報告期內無國債期貨投資。

11、投資組合報告附註

(1)報告期內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沒有被監管部門立案調查,或在報告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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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號)

制日前一年內收到公開譴責、處罰。

(2)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股票沒有超出基金合同規定的備選股票庫之外的情形。

(3)其他資產構成

序號名稱金額

(元

)

1存出保證金

-

2應收證券清算款

-

3應收股利

-

4應收利息

83,618.43

5應收申購款

2,167.60

6其他應收款

-

7其他

-

8合計

85,786.03

(4)報告期末持有的處於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處於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

(5)報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況的說明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況。

(6)投資組合報告附註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於四捨五入的原因,分項之和和合計項之間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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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升惠澤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2020年第

1號)

第十部分基金的業績

基金業績截至日為

2020年

9月

30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代表其未來表現。投資有風險,投

資者在做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

1、基金份額淨值增長率及其與同期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的比較

惠升惠澤混合

A淨值表現

階段

淨值增長

淨值增長

率標準差

業績比較

基準收益

業績比較基

準收益率標

準差

①-③

②-④

2019.12.17-201

9.12.31

0.26%

0.05%

1.66%

0.75%

-1.40%

-0.70%

2020.01.01-202

0.09.30

33.41%

1.21%

11.81%

1.32%

21.60%

-0.11%

自基金合同生效

起至

2020.09.30

33.76%

1.17%

13.67%

1.30%

20.09%

-0.13%

惠升惠澤混合

C淨值表現

階段

淨值增長

淨值增長

率標準差

業績比較

基準收益

業績比較基

準收益率標

準差

①-③

②-④

2019.12.17-201

9.12.31

0.23%

0.05%

1.66%

0.75%

-1.43%

-0.70%

2020.01.01-202

0.09.30

32.82%

1.21%

11.81%

1.32%

21.01%

-0.11%

自基金合同生效

起至

2020.09.30

33.13%

1.17%

13.67%

1.30%

19.46%

-0.13%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來基金累計淨值增長率變動及其與同期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變動的

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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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升惠澤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2020年第

1號)

①本基金合同於

2019年

12月

17日生效。

②根據惠升惠澤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合同規定,本基金自合同生

效之日起

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本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二、投資範圍」、

「四、投資限制」的有關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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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升惠澤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2020年第

1號)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申購款及其他資

產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帳戶

基金託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帳戶、證券帳戶、期貨結

算帳戶以及投資所需的其他專用帳戶。開立的基金專用帳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

金銷售機構和基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帳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帳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並由基金託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

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

《基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

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

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

得相互抵銷。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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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號)

第十二部分基金資產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

對外披露基金淨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債券、貨幣市場工具、資產支持證券、國債期貨合約、股指期貨合

約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三、估值原則

基金管理人在確定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時,應符合《企業會計準則》、

監管部門有關規定。

(一)對存在活躍市場且能夠獲取相同資產或負債報價的投資品種,在估值日有報價的,

除會計準則規定的例外情況外,應將該報價不加調整地應用於該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

估值日無報價且最近交易日後未發生影響公允價值計量的重大事件的,應採用最近交易日的

報價確定公允價值。有充足證據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報價不能真實反映公允價值的,

應對報價進行調整,確定公允價值。

與上述投資品種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徵的,應以相同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為基礎,並

在估值技術中考慮不同特徵因素的影響。特徵是指對資產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該限制

是針對資產持有者的,那麼在估值技術中不應將該限制作為特徵考慮。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應考慮因其大量持有相關資產或負債所產生的溢價或折價。

(二)對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應採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並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時,應優先使用可觀

察輸入值,只有在無法取得相關資產或負債可觀察輸入值或取得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才可

以使用不可觀察輸入值。

(三)如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人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使潛在估

值調整對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資產淨值的影響在

0.25%以上的,應對估值進行調整並確定公允價

值。

四、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

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且證券發行機構未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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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

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

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的除外),選取估值

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價進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的除外),選取估值日

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淨價或推薦估值淨價進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轉換債券以每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交易所上市實行全價交

易的債券(

可轉債

除外),選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估值全價減去估值全價中所含的債券

(稅後)應收利息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交易所市場

掛牌轉讓的資產支持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

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6)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債券,對存在活躍市場的情況下,應以

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作為估值日的公允價值;對於活躍市場報價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

價值的情況下,應對市場報價進行調整以確認估值日的公允價值;對於不存在市場活動或市

場活動很少的情況下,應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2、處於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

市價(收盤價)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債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

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於非公開發行股票、首次公開發

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

發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

允價值。

3、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

日的估值淨價估值。對銀行間市場上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

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淨價或推薦估值淨價估值。對於含投資人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回售

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後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對銀行間

市場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債券,在發行利率與二級市場利率不存在

明顯差異,未上市期間市場利率沒有發生大的變動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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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5、持有的銀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協議或合同利率逐日確認利息收入。

6、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合約、國債期貨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

日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採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7、估值計算中涉及港幣對人民幣匯率的,將依據下列信息提供機構所提供的匯率為基準:

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

8、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9、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

10、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

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法

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

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

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

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信息的計算

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由於基金費用的不同,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將分別計算基金份額淨值。各類基金份額

淨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後,該類基金資產淨值除以當日該類基金份額的餘額數量計算,

精確到

0.0001元,小數點後第

5位四捨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淨值精

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於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及各類基金份額淨值,並按規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的

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後,將各類基金份額淨值結果

發送基金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對外公布。

六、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將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

及時性。當某一類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

4位以內(含第

4位)發生估值錯誤時,視為該類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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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額淨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於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售機構、或

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於該

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

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於: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錯、

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

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由於估值錯誤責任方未

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

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並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

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並且僅對估

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估值錯誤責

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於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

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並在其支

付的賠償金額的範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

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

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採用儘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後,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並根據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確定估

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損

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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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登記機構進

行更正。

4、基金份額淨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託管人,

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淨值的

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託管人並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淨值的

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並報中

國證監會備案。

(3)當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差錯給基金和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需要進行賠償時,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根據實際情況界定雙方承擔的責任,經確認後按以下條款進行賠償:

①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雙方在

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尚不能達成一致時,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議執行,由此給基金份額持

有人和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份額淨值已由基金託管人覆核確認後公告,由此給基金份額

持有人造成損失的,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投資者或基金支付賠償金,就實際向投資者或

基金支付的賠償金額,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按照過錯程度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對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結果,雖然多次重新計算和核對,

尚不能達成一致時,為避免不能按時公布基金份額淨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對

外公布,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④由於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錯誤(包括但不限於基金申購或贖回金額等),進而導致

基金份額淨值計算錯誤而引起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4)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七、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值

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暫

停估值;

4、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淨值的確認

用於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淨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託管人負責進行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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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工作日交易結束後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各類基金份額淨值並發送

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對淨值計算結果覆核確認後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

基金淨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況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

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於不可抗力原因,或由於證券/期貨交易所、證券經營機構、第三方估值機構或登

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

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或即使發現錯誤但因前述原因無法及時更正的,由

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當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託管人應當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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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基金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後的

餘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後的餘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實現收益的

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收益分配,具

體分配方案以公告為準,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

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

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現金分紅;

3、基金收益分配後各類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各類基金

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該類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4、由於基金費用的不同,不同類別的基金份額在收益分配數額方面可能有所不同,基金

管理人可對各類別基金份額分別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本基金同一類別的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

等分配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詳見屆時基金管理人發布的公告。在不違反法律法規且對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可對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進行調整,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分配對象、

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並由基金託管人覆核,依照《信息披露辦法》

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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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資者的現金

紅利小於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

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

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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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3、C類份額的基金銷售服務費;

4、《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5、《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仲裁費和訴訟費;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的證券、期貨交易費用;

8、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基金的開戶費用、帳戶維護費用;

10、因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而產生的各項合理費用;

11、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1.5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1.5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雙

方核對無誤後,基金託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於次月前

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

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延。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本基金的託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0.10%的年費率計提。託管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1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託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託管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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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核對無誤後,基金託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於次月前

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

財產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延。

3、C類份額的基金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

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年費率為

0.60%。銷

售服務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60%÷當年天數

H為每日

C類基金份額應計提的基金銷售服務費

E為前一日

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銷售服務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個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

管人雙方核對無誤後,基金託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於次月前

5個工作日內

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登記機構,由登記機構代付給銷售機構。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

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延。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

4—11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定,按費

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託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損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四、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行。基金財

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

稅收徵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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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會計年度按如

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於

2個月,可以併入下一個會計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帳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帳、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帳目、憑證並進行日常的會計核算,按

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託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並以書面方式

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相互獨立的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

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註冊會計師,應事先徵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託管人。更換會計師事務

所需依照《信息披露辦法》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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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流動

性風險管理規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相關法律法規關於信息披露的規定發生

變化時,本基金從其最新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及其日常機構(如有)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

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

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並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簡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中國

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指定報刊」)和指定網際網路網站(以下簡稱「指定網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託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披露,

並保證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信息資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文字;

6、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採用中文文本。如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義

務人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採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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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係,明確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者重大利益的事項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說明基金認購、

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

內容。《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

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並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

書。

3、基金託管協議是界定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作監督等活動

中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文件。

4、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於向投資者提供簡明的基金概要

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並登載在指定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二)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發售的

3日前,將基金

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將基

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託管協議登載

在指定網站上,其中基金產品資料概要還應當登載在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託

管人應當同時將《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登載在指定網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報刊和指定網站上登載《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淨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後,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

在指定網站披露一次各類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

過指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各類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

累計淨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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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網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後一日的各類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五)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額申購、贖

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並保證投資者能夠在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

網點查閱或者複製前述信息資料。

(六)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含資產組合

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度報告登載

於指定網站上,並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

告應當經過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中期報告登

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

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將季度報告

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

年度報告。

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

20%的情形,為保障其他

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定期報告「影響投資者決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項下披

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佔比、報告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有

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續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

產情況及其流動性風險分析等。

(七)臨時報告

本基金髮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編制臨時報告書,

並登載在指定報刊和指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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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號)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所;

5、基金管理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事項,基金託

管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覆核等事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變更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託管人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發生變動;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

12個月內變動超過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財產、基金託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

罰、刑事處罰,基金託管人或其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託管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

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3、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

聯交易事項,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5、管理費、託管費、銷售服務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

發生變更;

16、任一類基金份額淨值計價錯誤達該類基金份額淨值百分之零點五;

17、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8、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並延期辦理;

19、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並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20、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1、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項時;

22、基金管理人採用擺動定價機制進行估值;

23、基金變更份額類別設置;

24、《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滿

3年後本基金繼續存續的,本基金出現連續

30、40、45

個工作日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

200人或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

5000萬元情形時;

25、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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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升惠澤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2020年第

1號)

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能對基

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相關

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後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並將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九)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

(十)發起資金認購份額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年度報告、中期

報告、季度報告中分別披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資金、基金管理人股東、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

員或基金經理等持有基金的份額、期限及期間的變動情況。

(十一)投資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年度報告及中期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

證券市值佔基金淨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內所有的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季度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佔

基金淨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末按市值佔基金淨資產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如將來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有另行定的,從其規定。

(十二)投資股指期貨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貨交易情況,包括投資政策、持倉情況、損益情況、風險指標等,並充分揭

示股指期貨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資政策和投資目標。

(十三)投資國債期貨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國債期貨交易情況,包括投資政策、持倉情況、損益情況、風險指標等,並充分揭

示國債期貨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資政策和投資目標。

(十四)參與港股通交易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參與港股通交易的相關情況。

(十五)投資流通受限證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公司應在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後兩個交易日內,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媒介披

露所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名稱、數量、總成本、帳面價值,以及總成本和帳面價值佔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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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升惠澤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2020年第

1號)

資產淨值的比例、鎖定期等信息。

(十六)投資

證券公司

短期

公司債

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資

證券公司

短期

公司債

券後兩個交易日內,基金管理人應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媒

介披露所投資

證券公司

短期

公司債

券的名稱、數量等信息,並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

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

證券公司

短期

公司債

券的投資情況。

(十七)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並作

出清算報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

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十八)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高級管理人

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

格式準則等法規的規定。

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

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淨值、各類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

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覆核、

審查,並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在指定報刊中選擇一家報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信息,並保證相關報送信

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於指定媒介披露信息,並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於為投資者決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影響基金正常投資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要求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前述自主披露

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該費用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業機構,應

當製作工作底稿,並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後

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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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升惠澤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2020年第

1號)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信

息置備於公司住所,以供社會公眾查閱、複製。

八、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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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升惠澤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2020年第

1號)

第十七部分風險揭示

一、投資於本基金的主要風險

(一)市場風險

證券市場價格因受各種因素的影響而引起的波動,將使本基金資產面臨潛在的風險。市

場風險主要包括:

1、政策風險。因國家宏觀政策(如貨幣政策、財政政策、行業政策、地區發展政策等)

發生變化,導致市場價格波動而產生風險。

2、經濟周期風險。隨經濟運行的周期性變化,證券市場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變化。基

金投資於債券,收益水平也會隨之變化,從而產生風險。

3、利率風險。金融市場利率的波動會導致證券市場價格和收益率的變動。利率直接影響

著債券的價格和收益率,基金投資於債券,其收益水平會受到利率變化的影響。

4、上市公司經營風險。上市公司的經營好壞受多種因素影響,如管理能力、財務狀況、

市場前景、行業競爭、人員素質等,這些都會導致企業的盈利發生變化。如果基金所投資的

上市公司經營不善,其股票價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夠用於分配的利潤減少,使基金投資收益

下降。雖然基金可以通過投資多樣化來分散這種非系統風險,但不能完全規避。

5、購買力風險。基金的利潤將主要通過現金形式來分配,而現金可能因為通貨膨脹的影

響而導致購買力下降,從而使基金的實際收益下降。

6、債券收益率曲線風險。債券收益率曲線風險是指與收益率曲線非平行移動有關的風險,

單一的久期指標並不能充分反映這一風險的存在。

7、再投資風險。再投資風險反映了利率下降對固定收益證券利息收入再投資收益的影響。

這與利率上升所帶來的價格風險(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風險)互為消長。具體為當利率下降

時,基金從投資的固定收益證券所得的利息收入進行再投資時,將獲得與之前相比較少的收

益率。

(二)流動性風險

流動性風險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價格及時變現基金資產以支付投資者贖回款項的

風險,包括但不限於:

在市場或個券流動性不足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能無法迅速、低成本地調整基金投資

組合,從而對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響。

由於開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須保持一定的現金比例以應對贖回要求,在管理

現金頭寸時,有可能存在現金不足的風險和現金過多帶來的收益下降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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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號)

1、基金申購、贖回安排

投資人具體請參見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和本招募說明書「第八

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詳細了解本基金的申購以及贖回安排。

在本基金髮生流動性風險時,基金管理人可以綜合利用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以減

少或應對基金的流動性風險,投資者可能面臨贖回申請被暫停接受或延期辦理、贖回款項被

延緩支付、被收取短期贖回費、基金估值被暫停、基金採用擺動定價等風險。投資者應該了

解自身的流動性偏好,並評估是否與本基金的流動性風險匹配。

2、擬投資市場的流動性風險評估

本基金主要投資對象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股票資產佔基金資產的比例為

0%95%,

投資於港股通標的股票比例佔股票資產的

0-50%。本基金投資標的均在中國證監會及相

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合法範圍之內,且一般具備良好的市場流動性和可投資性。同時,基金管

理人在篩選投資標的及投資時也會充分考慮可能存在的流動性風險,在個券選擇時精選具有

良好流動性的優質標的。但是在特殊市場環境下本基金仍有可能出現流動性不足的情形。本

基金管理人將根據歷史經驗和現實條件進行現金比例調控或現金與證券的轉化,並結合各類

標的資產的預期流動性合理進行資產配置,以防範流動性風險。

3、巨額贖回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內部巨額贖回應對機制,對基金巨額贖回情況進行嚴格的事前監測、

事中管控與事後評估。當基金髮生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會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流動性評估,

確認是否可以接受所有贖回申請。當發現現金類資產不足以支付贖回款項時,基金管理人會

在充分評估基金組合資產變現能力、投資比例變動與基金份額淨值波動的基礎上,審慎接受、

確認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可以採取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應對措施,包括但不限於:(1)

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2)暫停接受贖回申請;(3)延緩支付贖回款項;(4)中國證監

會認定的其他措施。

4、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對投資者的潛在影響

(1)延期辦理贖回申請

投資人具體請參見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中的「九、巨額贖回的

情形及處理方式」,詳細了解本基金延期辦理贖回申請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資者的全部或部分贖回申請可能將被延期辦理,同時投資人完成基金贖

回時的基金份額淨值可能與其提交贖回申請時的基金份額淨值不同。

(2)暫停接受贖回申請

投資人具體請參見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中的「八、暫停贖回或

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和「九、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詳細了解本基金暫停接

73

惠升惠澤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2020年第

1號)

受贖回申請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資人的部分或全部贖回申請可能被拒絕,同時投資人完成基金贖回時的

基金份額淨值可能與其提交贖回申請時的基金份額淨值不同。

(3)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投資人具體請參見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中的「八、暫停贖回或

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和「九、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詳細了解本基金延緩支

付贖回款項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資人收到贖回款項的時間將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遲。

(4)收取短期贖回費

本基金對持續持有期少於

7日的投資者收取不低於

1.5%的贖回費,並將上述贖回費全額

計入基金財產。

(5)暫停基金估值

投資人具體請參見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資產估值」中的「七、暫停估值的情形」,

詳細了解本基金暫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資人沒有可供參考的基金份額淨值,基金可能暫停申購贖回申請或延緩

支付贖回款項。

(6)擺動定價

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基金估值的

公平性。當基金淨申購或淨贖回超出基金淨資產的某個確定比例時,相應調增或調減基金份

額淨值。因此,在巨額贖回情形下,如果管理人採用擺動定價工具,當日贖回的基金份額淨

值會被調減。

(三)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主要來自於發行人、存款銀行及其擔保人,指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信用證券

發行主體信用狀況惡化,導致信用評級下降甚至到期不能履行合約進行兌付的風險,另外,

信用風險也包括證券交易對手因違約而產生的證券交割風險。

(四)本基金的特有風險

1、本基金為混合型基金,股票資產佔基金資產的比例為

0%-95%,投資於港股通標的股票

比例佔股票資產的

0-50%。因此,境內和港股通標的股票市場和債券市場的變化均會影響到基

金業績表現,基金淨值表現因此可能受到影響。本基金管理人將發揮專業研究優勢,加強對

市場、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類產品的深入研究,持續優化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風險。

2、本基金為發起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後的對應自然日,若基金資產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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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號)

值低於

2億元,本基金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程序進行清算並終止,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審議,且不得通過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方式延續。《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滿

3年後本基金繼續存續的,連續

5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

200人或者基金

資產淨值低於

5000萬元情形的,基金合同應當終止,並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程序進行基金財

產清算,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因此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可能面臨上述因素導致

的《基金合同》自動終止的不確定性風險。

3、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的風險

本基金投資於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擔與境內

證券投資基金類似的市場波動風險等一般投資風險之外,本基金還面臨匯率風險、香港市場

風險、市場制度以及交易規則不同等境外證券市場投資所面臨的特有風險,包括但不限於:

(1)匯率風險

在現行港股通機制下,港股的買賣是以港幣報價,以人民幣進行支付,並且資金不留港

(港股交易後結算的淨資金餘額頭寸以換匯的方式兌換為人民幣),故本基金每日的港股買

賣結算將進行相應的港幣兌人民幣的換匯操作,本基金承擔港元對人民幣匯率波動的風險,

以及因匯率大幅波動引起帳戶透支的風險。另外本基金對港股買賣每日結算中所採用的報價

匯率可能存在報價差異,本基金可能需額外承擔買賣結算匯率報價點差所帶來的損失;同時

根據港股通的規則設定,本基金在每日買賣港股申請時將參考匯率買入/賣出價凍結相應的資

金,該參考匯率買入價和賣出價設定上存在比例差異,以抵禦該日匯率波動而帶來的結算風

險,本基金將因此而遭遇資金被額外佔用進而降低基金投資效率的風險。

(2)香港市場風險

與內地

A股市場相比,港股市場上外匯資金流動更為自由,海外資金的流動對港股價格

的影響巨大,港股價格與海外資金流動表現出高度相關性,本基金在參與港股市場投資時受

到全球宏觀經濟和貨幣政策變動等因素所導致的系統風險相對更大。加之香港市場結構性產

品和衍生品種類相對豐富以及做空機制的存在,港股股價受到意外事件影響可能表現出比

A

股更為劇烈的股價波動。

(3)香港交易市場制度或規則不同帶來的風險

香港市場交易規則有別於內地

A股市場規則,在「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

制」下參與香港股票投資還將面臨包括但不限於如下特殊風險:

①港股市場實行

T+0迴轉交易機制(即當日買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於當日賣出),

同時對個股不設漲跌幅限制,因此每日漲跌幅空間相對較大;

②只有內地與香港均為交易日且能夠滿足結算安排的交易日才為港股通交易日;

③香港出現颱風、黑色暴雨或者香港聯合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情形時,香港聯合交易所將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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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號)

可能停市,投資者將面臨在停市期間無法進行港股通交易的風險;出現內地證券交易所證券

交易服務公司認定的交易異常情況時,內地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將可能暫停提供部

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務,投資者將面臨在暫停服務期間無法進行港股通交易的風險。

④交收制度帶來的基金流動性風險

由於香港市場實行

T+2日(T日買賣股票,資金和股票在

T+2日才進行交收)的交收安排,

本基金在

T日(港股通交易日)賣出股票,T+2日(港股通交易日,即為賣出當日之後第二個

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在香港市場完成清算交收,賣出的資金在

T+3日才能回到人民幣資金帳

戶。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設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臨賣出港股後資金不

能及時到帳,而造成支付贖回款日期比正常情況延後而給投資者帶來流動性風險,同時也存

在不能及時調整基金資產組合中港股投資比例,造成比例超標的風險。

⑤香港聯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異帶來的風險

香港聯合交易所規定,在交易所認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時,上市公司方可採取

停牌措施。此外,不同於內地

A股市場的停牌制度,香港聯合交易所對停牌的具體時長並沒

有量化規定,只是確定了「儘量縮短停牌時間」的原則;同時與

A股市場對存在退市可能的

上市公司根據其財務狀況在證券簡稱前加入相應標記(例如,ST及*ST等標記)以警示投資

者風險的做法不同,在香港聯合交易所市場沒有風險警示板,香港聯合交易所採用非量化的

退市標準且在上市公司退市過程中擁有相對較大的主導權,使得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公司的

退市情形較

A股市場相對複雜。

因該等制度性差異,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個股遭遇非預期性的停牌甚至退市而給基金

帶來損失的風險。

(4)港股通制度限制或調整帶來的風險

①港股通額度限制

現行的港股通規則,對港股通設有每日額度上限的限制;本基金可能因為港股通市場每

日額度不足,在香港聯合交易所開市前階段,新增的買單申報將面臨失敗的風險;在香港聯

合交易所持續交易時段或者收市競價交易時段,當日本基金將面臨不能通過港股通進行買入

交易的風險。

②港股通可投資標的範圍調整帶來的風險

現行的港股通規則,對港股通下可投資的港股範圍進行了限制,並定期或不定期根據範

圍限制規則對具體的可投資標的進行調整,對於調出在投資範圍的港股,只能賣出不能買入;

本基金可能因為港股通可投資標的範圍的調整而不能再進行調出港股的買入交易風險及股價

波動風險。

③港股通交易日設定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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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號)

根據現行的港股通規則,只有內地與香港均為交易日且能夠滿足結算安排的交易日才為

港股通交易日,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連貫的情形(如內地市場因放假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場

照常交易但港股通不能如常進行交易),而導致基金所持的港股組合在後續港股通交易日開

市交易中集中體現市場反應而造成其價格波動驟然增大,進而導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組合在資

產估值上出現波動增大的風險。

④港股通下對公司行為的處理規則帶來的風險

根據現行的港股通規則,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標的股票權益分派、轉換、上市公司被收

購等情形或者異常情況,所取得的港股通標的股票以外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證券,只能通

過港股通賣出,但不得買入;因港股通標的股票權益分派或者轉換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聯合交

易所上市股票的認購權利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可以通過港股通賣出,但不得行權;因

港股通標的股票權益分派、轉換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購等所取得的非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證券,

可以享有相關權益,但不得通過港股通買入或賣出。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規則,利益得不到最

大化甚至受損的風險。

⑤代理投票

由於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是在匯總投資者意願後再向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

提交投票意願,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對投資者設定的意願徵集期比香港中央結算

有限公司的徵集期稍早結束;投票沒有權益登記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為計算基準;

投票數量超出持有數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數。

(5)法律和政治風險

由於香港市場適用不同法律法規的原因,可能導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資行為受到限制或合

同不能正常執行,從而使得基金資產面臨損失的可能性。此外,香港市場可能會不時採取某

些管制措施,如資本或外匯管制、沒收資產以及徵收高額稅收等,從而對基金收益以及基金

資產帶來不利影響。

(6)會計制度風險

香港市場對上市公司日常經營活動的會計處理、財務報表披露等會計核算標準的規定可

能與境內存在一定差異,可能導致基金經理對公司盈利能力、投資價值的判斷產生偏差,從

而給本基金投資帶來潛在風險。

(7)稅務風險

香港市場在稅務方面的法律法規可能與境內存在一定差異,可能會要求基金就股息、利

息、資本利得等收益向當地稅務機構繳納稅金,該行為會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響。此外,

香港市場的稅收規定可能發生變化,或者實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訂,從而導致基金向該市場所

在地繳納在基金銷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資當日並未預計的額外稅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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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投資股指期貨的風險

(1)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的目的是套期保值,風險總體可控。

(2)股指期貨採用保證金交易的特徵使投資組合的空頭頭寸在股指期貨上漲時需要追加

保證金,如果無法及時補足保證金將面臨空頭頭寸被平倉的風險。由於本基金在非保證金帳

戶還保留著流動性較高的資產,且在股指期貨上升過程中股票多頭的流動性一般很強,可及

時賣出獲取現金,故空頭頭寸被強制平倉的風險非常之小,但仍然存在一定風險。

(3)使用股指期貨對衝市場風險的過程中,基金財產可能因為股指期貨合約與標的指數

價格波動不一致而面臨期現基差風險。在需要將期貨合約展期時,合約平倉時的價格與下一

個新合約開倉時的價格之差也存在不確定性,而面臨跨期基差風險。

但總體而言,基差風險絕對值較小,屬於可控、可知、可承擔的風險。

5、投資國債期貨的風險

(1)槓桿性風險。國債期貨交易採用保證金交易方式,潛在損失可能成倍放大,具有槓

杆性風險。

(2)到期日風險。國債期貨合約到期時,如基金仍持有未平倉合約,交易所將按照交割

結算價將基金持有的合約進行現金交割,基金存在無法繼續持有到期合約的可能,具有到期

日風險。國債期貨合約採取實物交割方式,如基金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如數交付可交割國債或

者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如數繳納交割貸款,將構成交割違約,交易所將收取相應的懲罰性違約

金。

(3)強制平倉風險。如基金參與交割不符合交易所或者期貨公司相關業務規定,期貨公

司有權不接受基金的交割申請或對基金的未平倉合約強行平倉,由此產生的費用和結果將由

基金承擔。

(4)使用國債期貨對衝市場風險的過程中,基金財產可能因為國債期貨合約與合約標的

價格波動不一致而面臨期現基差風險。在需要將期貨合約展期時,合約平倉時的價格與下一

個新合約開倉時的價格之差也存在不確定性,面臨跨期基差風險。

6、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風險

本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資產支持證券具有一定的價格波動風險、流動性風險、信用

風險等風險。價格波動風險指的是市場利率波動會導致資產支持證券的收益率和價格波動。

流動性風險指的是受資產支持證券市場規模及交易活躍程度的影響,資產支持證券可能無法

在同一價格水平上進行較大數量的買入或賣出,存在一定的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指的基金

所投資的資產支持證券之債務人出現違約,或在交易過程中發生交收違約,或由於資產支持

證券信用質量降低導致證券價格下降,造成基金財產損失。

7、投資

證券公司

短期

公司債

券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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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可投資

證券公司

短期

公司債

券,由於

證券公司

短期

公司債

券非公開發行和交易,

且限制投資者數量上限,潛在流動性風險相對較大。若發行主體信用質量惡化或投資者大量

贖回需要變現資產時,受流動性所限,本基金可能無法賣出所持有的

證券公司

短期

公司債

券,

由此可能給基金淨值帶來不利影響或損失。

(五)積極管理風險

在實際投資操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可能限於知識、技術、經驗等因素而影響其對相關

信息、經濟形勢和證券價格走勢的判斷,其精選出的投資品種的業績表現不一定持續優於其

他品種。

(六)操作或技術風險

相關當事人在業務各環節操作過程中,因內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為因素造成操作失誤

或違反操作規程等引致的風險,例如,越權違規交易、會計部門欺詐、交易錯誤、IT系統故

障等風險。

在開放式基金的各種交易行為或者後臺運作中,可能因為技術系統的故障或者差錯而影

響交易的正常進行或者導致投資者的利益受到影響。這種技術風險可能來自基金管理公司、

登記機構、銷售機構、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

(七)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風險

因違法經營或者出現重大風險等情況,可能發生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或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情況。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情況下,投資者

面臨基金管理人變更或基金合同終止的風險。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涉及基金管理人、臨時

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之間責任劃分的,相關基金管理人對各自履職行為依法承擔責

任。

(八)政策變更風險

因相關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政策修改等基金管理人無法控制的因素的變化,使基金或投

資者利益受到影響的風險,例如,監管機構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導致基金估值方法的調整而

引起基金淨值波動的風險、相關法規的修改導致基金投資範圍變化,基金管理人為調整投資

組合而引起基金淨值波動的風險等。

(九)其他風險

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現,將會嚴重影響證券市場的運行,可能導致基金

資產的損失。金融市場危機、行業競爭、代理機構違約、託管行違約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

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風險,可能導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受損。

二、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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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資者投資於本基金,須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辦理本基金的銷售外,本基金還通過其他銷售機構銷售,基金管理

人與銷售機構都不能保證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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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

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中

國證監會備案。

2、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後方可執行,自決議生效後

依照《信息披露辦法》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後,《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

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託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滿

3年後本基金繼續存續的,連續

5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

額持有人數量不滿

200人或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

5000萬元情形的;

4、《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5、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

組,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基

金託管人、具有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

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

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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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製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

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

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時變

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

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

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

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

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

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

行公告。

七、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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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權利、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並管理基金財

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託管人,如認為基金託管人違反了《基

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

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託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託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

(9)擔任或委託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並獲得《基金

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贖回與轉換等業務申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財產投資於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

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期貨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

的外部機構;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

非交易過戶、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的業務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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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

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

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

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

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8)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註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

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洩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洩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

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帳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

15年

以上;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並且保證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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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並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複印件;

(18)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並通知基金

託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應

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託管人違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託管人追

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託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事務的行

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並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後

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託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託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准的其他費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合同》及國

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會,

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資金帳戶、證券帳戶、期貨結算帳戶等投資所需帳

戶,為基金辦理證券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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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託管協議》的規定以誠實

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並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託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保基金財產

的安全,保證其託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託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

託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帳戶,獨立核算,分帳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帳戶設置、資

金劃撥、帳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證券帳戶、期貨結算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按照

《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洩露;

(8)覆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

價格;

(9)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

《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託管人是否採取了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5年以上;

(12)從基金管理人或其委託的登記機構處接收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製作相關帳冊並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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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

機構,並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管

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金投資

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人並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書面籤章或籤字為必要條件。

同一類別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

於: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

表決權;

(6)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或

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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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1)認真閱讀並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做

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接受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要求的風險承受能力調查和評價,如實提供身份信息、

投資經驗、財產狀況、風險認知等相關信息,並保證所提供資料、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

完整性;

(4)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5)交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6)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範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7)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8)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9)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10)發起資金提供方持有認購的基金份額不少於

3年,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

的除外;

(11)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表有權代表

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並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立日常機構。

(一)召開事由

1、除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

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託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或提高銷售服務費;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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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範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

(12)對基金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的事項。

2、在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

影響的前提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協商後修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

(1)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範圍內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調低贖回費率、

調低銷售服務費率或變更收費方式;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發生重大變化;

(5)增加、取消或調整基金份額類別設置;

(6)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基金銷售機構在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許可的範圍內

調整有關認購、申購、贖回、轉換、基金交易、非交易過戶、轉託管等業務規則;

(7)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託管人召集。

3、基金託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基金託管人。基金

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

託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自行召集,並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

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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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號)

4、代表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

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託管人提出書面提

議。基金託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

內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代表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表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並至少提前

30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幹

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於會議召開前

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託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於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及聯繫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採取通訊開會方式並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採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託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繫方式和聯繫人、表決意

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

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託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

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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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號)

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

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監管機構允許的

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委派代表出席,現

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託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額

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並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有效的基金份

額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會者在權益登記

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

3個月以後、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

份額應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係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形式或大會公

告載明的其他方式在表決截止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或大

會公告載明的其他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後,在

2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

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

人的表決意見;基金託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取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額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決

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

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

3個月以後、6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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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

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

出具表決意見;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託代表他人出具表決意

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具表決意見的代理人出具的委託人持

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

知的規定,並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3、在法律法規、監管機構允許的情況下,經會議通知載明,在會議召開方式上,本基金

亦可採用其他非現場方式或者以現場方式與非現場方式相結合的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會議程序比照現場開會和通訊方式開會的程序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書面、網絡、

電話、簡訊或其他方式進行表決。

4、基金份額持有人授權他人代為出席會議並表決的,在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允許的情況

下,授權方式可以採用書面、網絡、電話、簡訊或其他方式,召集人接受的具體授權方式在

會議通知中列明。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係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決定終

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託管人、與其他基金合併、法律法規及《基金

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後,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在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布監票

人,然後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後進行表決,並形成大會決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

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託管人

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和基金託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

50%以上(含

50%)選舉產生一名

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製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籤名冊。籤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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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號)

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託人姓名(或單位名稱)和

聯繫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後

2

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

2項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

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轉換

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託管人、終止《基金合同》、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

並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採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採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符合會議通

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表

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表決

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並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

決。

在上述規則的前提下,具體規則以召集人發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為準。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

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

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

人代表擔任監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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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後立即進行清點並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結

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於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在宣

布表決結果後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

次為限。重新清點後,大會主持人應噹噹場公布重新清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大會的,不影

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託管人授權

代表(若由基金託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並由公證機關

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

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

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辦法》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

採用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證機構、

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均有約束

力。

(九)本部分關於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決條件等規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

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後,可直接

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收益分配,具

體分配方案以公告為準,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

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

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現金分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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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收益分配後各類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各類基金

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該類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4、由於基金費用的不同,不同類別的基金份額在收益分配數額方面可能有所不同,基金

管理人可對各類別基金份額分別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本基金同一類別的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

等分配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詳見屆時基金管理人發布的公告。在不違反法律法規且對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可對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進行調整,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四、與基金財產管理、運用有關費用的提取、支付方式與比例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1.5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1.5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雙

方核對無誤後,基金託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於次月前

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

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延。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本基金的託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0.10%的年費率計提。託管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1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託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託管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雙

方核對無誤後,基金託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於次月前

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

財產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延。

3、C類份額的基金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

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年費率為

0.60%。銷

售服務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60%÷當年天數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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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為每日

C類基金份額應計提的基金銷售服務費

E為前一日

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銷售服務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個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

管人雙方核對無誤後,基金託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於次月前

5個工作日內

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登記機構,由登記機構代付給銷售機構。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

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延。

五、基金財產的投資範圍和投資限制

(一)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含主

板、中小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標的股票、債券(含國

債、金融債、企業債、

公司債

、央行票據、地方政府債、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

資券、公開發行的次級債、政府支持機構債券、政府支持債券、

證券公司

短期

公司債

券、可

轉換債券(含分離交易

可轉債

的純債部分)、可交換債券等)、貨幣市場工具、債券回購、

同業存單、銀行存款、資產支持證券、金融衍生品(含股指期貨、國債期貨等)以及法律法

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

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股票資產佔基金資產的比例為

0%-95%,投資於港股通標的股票

比例佔股票資產的

0%-50%。投資於同業存單的比例佔基金資產的

0%-20%。每個交易日日終

在扣除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

券投資比例合計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

申購款等。

如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

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二)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資產佔基金資產的比例為

0%-95%,投資於港股通標的股票比例佔股票資

產的

0%-50%;本基金投資於同業存單的比例佔基金資產的

0%-20%;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現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投資比例合計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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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號)

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在內地和香港同時上市的

A+H股合計

計算),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的

10%,完

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以不受此條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

券規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

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9)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以上(含

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產

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

3個月

內予以全部賣出;

(10)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

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1)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40%,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最長期限為

1年,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得展期;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

券投資的開放式基金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投資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3)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的

15%;因

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4)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

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本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保持一致;

(15)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40%;

(16)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依據以下標準構建組合: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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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號)

10%;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和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95%,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

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本基金持有的股票

總市值的

20%;

d)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

合基金合同關於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e)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

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17)本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依據以下標準構建組合: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5%;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和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95%,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

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券總

市值的

30%;

d)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期

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於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e)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

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30%;

(18)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2)、(9)、(13)、(14)情形之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

並、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或

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託

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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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號)

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後的規定為準。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

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

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益

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

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

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

進行審查。

上述禁止行為的設定依據為本基金合同生效時法律法規及監管機關的要求,如果法律法

規或監管機關對上述禁止行為取消或進行調整的,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基金管理

人將按照調整後的規定執行。

六、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二)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

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且證券發行機構未發

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

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

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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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的除外),選取估值

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價進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的除外),選取估值日

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淨價或推薦估值淨價進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轉換債券以每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交易所上市實行全價交

易的債券(

可轉債

除外),選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估值全價減去估值全價中所含的債券

(稅後)應收利息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交易所市場

掛牌轉讓的資產支持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

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6)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債券,對存在活躍市場的情況下,應以

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作為估值日的公允價值;對於活躍市場報價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

價值的情況下,應對市場報價進行調整以確認估值日的公允價值;對於不存在市場活動或市

場活動很少的情況下,應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2、處於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

市價(收盤價)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債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

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於非公開發行股票、首次公開發

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

發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

允價值。

3、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

日的估值淨價估值。對銀行間市場上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

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淨價或推薦估值淨價估值。對於含投資人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回售

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後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對銀行間

市場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債券,在發行利率與二級市場利率不存在

明顯差異,未上市期間市場利率沒有發生大的變動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5、持有的銀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協議或合同利率逐日確認利息收入。

6、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合約、國債期貨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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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採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7、估值計算中涉及港幣對人民幣匯率的,將依據下列信息提供機構所提供的匯率為基準:

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

8、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9、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

10、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

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法

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

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

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

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信息的計算

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淨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後,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

在指定網站披露一次各類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

過指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各類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

累計淨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網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後一日的各類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七、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

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後方可執行,自決議生效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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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信息披露辦法》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後,《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

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託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滿

3年後本基金繼續存續的,連續

5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

額持有人數量不滿

200人或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

5000萬元情形的;

4、《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5、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

組,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基

金託管人、具有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

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

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製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

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

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時變

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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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

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

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

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

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

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

行公告。

(七)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八、爭議的處理和適用的法律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友

好協商未能解決的,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

行仲裁,仲裁地點為北京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仲裁各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除非仲

裁裁決另有規定,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

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

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管轄並從其解釋。

九、《基金合同》可印製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銷售機構的辦公

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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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託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也可稱資產管理人)

名稱: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區拉薩市柳梧新區柳梧大廈

11樓

1106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

27號投資廣場

B座

18層

法定代表人:張金鋒

成立時間:2018年

9月

28日

批准設立機關及批准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18]1080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資本:1.2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永續經營

經營範圍:公開募集證券投資管理基金管理、基金銷售、特定客戶資產管理和中國證監

會許可的其他業務。

(二)基金託管人(也可稱資產託管人)

名稱:

招商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簡稱:

招商銀行

)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號

招商銀行

大廈

辦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號

招商銀行

大廈

郵政編碼: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紅

成立時間:1987年

4月

8日

基金託管業務批准文號:證監基金字[2002]83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人民幣

252.20億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聯繫人:張燕

聯繫電話:0755-83199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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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範圍、

投資比例、投資限制、關聯方交易等進行監督。

1.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含主

板、中小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標的股票、債券(含國

債、金融債、企業債、

公司債

、央行票據、地方政府債、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

資券、公開發行的次級債、政府支持機構債券、政府支持債券、

證券公司

短期

公司債

券、可

轉換債券(含分離交易

可轉債

的純債部分)、可交換債券等)、貨幣市場工具、債券回購、

同業存單、銀行存款、資產支持證券、金融衍生品(含股指期貨、國債期貨等)以及法律法

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

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2.本基金各類品種的投資比例、投資限制為: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股票資產佔基金資產的比例為

0%-95%,投資於港股通標的股票

比例佔股票資產的

0%-50%。投資於同業存單的比例佔基金資產的

0%-20%。每個交易日日終

在扣除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

券投資比例合計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

申購款等。

如果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

後,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本基金的投資限制:

(1)本基金股票資產佔基金資產的比例為

0%-95%,投資於港股通標的股票比例佔股票資

產的

0%-50%;本基金投資於同業存單的比例佔基金資產的

0%-20%;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現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投資比例合計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

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在內地和香港同時上市的

A+H股合計

計算),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的

10%,完

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以不受此條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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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

券規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

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9)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以上(含

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產

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

3個月

內予以全部賣出;

(10)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

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1)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40%,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最長期限為

1年,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得展期;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

券投資的開放式基金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投資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3)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的

15%;因

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4)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

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保持一致;

(15)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40%;

(16)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依據以下標準構建組合: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和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95%,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

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本基金持有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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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號)

總市值的

20%;

d)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

合基金合同關於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e)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

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17)本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依據以下標準構建組合: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5%;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和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95%,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

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券總

市值的

30%;

d)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期

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於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e)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

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30%;

(18)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2)、(9)、(13)、(14)情形之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

並、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或

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託

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

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後的規定為準。

3.本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以下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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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

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

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益

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

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

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

進行審查。

上述禁止行為的設定依據為基金合同生效時法律法規及監管機關的要求,如果法律法規

或監管機關對上述禁止行為取消或進行調整的,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基金管理人

將按照調整後的規定執行。

(二)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選擇

存款銀行進行監督。基金投資銀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

合同》的約定,確定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銀行的名單,並及時提供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

人應據以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交易對手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監督。對於不符合規定的銀

行存款,基金託管人可以拒絕執行,並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應符合如下規定:

1.本基金投資於有固定期限銀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30%,但投資於有

存款期限,根據協議可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投資於具有基金託管人資格

的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同業存單佔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

20%,投資於不具

有基金託管人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同業存單佔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

5%。

有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資政策,基金管理人履行適當程序

後,可相應調整投資組合限制的規定。

2.基金管理人負責對本基金存款銀行的評估與研究,建立健全銀行存款的業務流程、崗

位職責、風險控制措施和監察稽核制度,切實防範有關風險。基金託管人負責對本基金銀行

定期存款業務的監督與核查,審查、覆核相關協議、帳戶資料、投資指令、存款證實書等有

關文件,切實履行託管職責。

(1)基金管理人負責控制信用風險。信用風險主要包括存款銀行的信用等級、存款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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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號)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銀行選擇方面的風險。因選擇存款銀行不當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責任。

(2)基金管理人負責控制流動性風險,並承擔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損失。流動性風險主

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銀行未能及時兌付的

風險、基金投資銀行存款不能滿足基金正常結算業務的風險、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

取而涉及的利息損失影響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動性方面的風險。

(3)基金管理人須加強內部風險控制制度的建設。如因基金管理人員工職務行為導致基

金財產受到損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

(4)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在開展基金存款業務時,應嚴格遵守《基金法》、《運作

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帳戶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結算等的各項規定。

(三)基金投資銀行存款協議的籤訂、帳戶開設與管理、投資指令與資金劃付、帳目核

對、到期兌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資銀行存款協議的籤訂

(1)基金管理人應與符合資格的存款銀行總行或其授權分行籤訂《基金存款業務總體合

作協議》(以下簡稱《總體合作協議》),確定《存款協議書》的格式範本。《總體合作協

議》和《存款協議書》的格式範本由基金託管人與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託管人依據相關法規對《總體合作協議》和《存款協議書》的內容進行覆核,

審查存款銀行資格等。

(3)基金管理人應在《存款協議書》中明確存款證實書或其他有效存款憑證的辦理方式、

郵寄地址、聯繫人和聯繫電話,以及存款證實書或其他有效憑證在郵寄過程中遺失後,存款

餘額的確認及兌付辦法等。

(4)由存款銀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存款分支機構」)寄送或上門

交付存款證實書或其他有效存款憑證的,基金託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機構的上級行發出存款餘

額詢證函,存款分支機構及其上級行應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應在《存款協議書》中規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兌付的資金應全部劃

轉到指定的基金託管帳戶,並在《存款協議書》寫明帳戶名稱和帳號,未劃入指定帳戶的,

由存款銀行承擔一切責任。

(6)基金管理人應在《存款協議書》中規定,在存期內,如本基金銀行帳戶、預留印鑑

發生變更,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書面通知存款行,書面通知應加蓋基金託管人預留印鑑。存款

分支機構應及時就變更事項向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具正式書面確認書。變更通知的送

達方式同開戶手續。在存期內,存款分支機構和基金託管人的指定聯繫人變更,應及時加蓋

公章書面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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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管理人應在《存款協議書》中規定,因定期存款產生的存單不得被質押或以任

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於轉讓和背書。

2.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時的帳戶開設與管理

(1)基金投資於銀行存款時,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據基金管理人與存款銀行籤訂的《總體

合作協議》、《存款協議書》等,以基金的名義在存款銀行總行或授權分行指定的分支機構

開立銀行帳戶。

(2)基金投資於銀行存款時的預留印鑑由基金託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憑證傳遞、帳目核對及到期兌付

(1)存款證實書等存款憑證傳遞

存款資金只能存放於存款銀行總行或者其授權分行指定的分支機構。基金管理人應在

《存款協議書》中規定,存款銀行分支機構應為基金開具存款證實書或其他有效存款憑證

(下稱「存款憑證」),該存款憑證為基金存款確認或到期提款的有效憑證,且對應每筆存

款僅能開具唯一存款憑證。資金到帳當日,由存款銀行分支機構的指定聯繫人或會計主管傳

真一份存款憑證複印件並與基金託管人電話確認收妥後,將存款憑證原件通過快遞寄送或上

門交付至基金託管人指定聯繫人;若存款銀行分支機構代為保管存款憑證的,由存款銀行分

支機構指定會計主管傳真一份存款憑證複印件並與基金託管人電話確認收妥。

(2)存款憑證的遺失補辦

存款憑證在郵寄過程中遺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銀行提出補辦申請,基金管理人應

督促存款銀行儘快補辦存款憑證,並按以上(1)的方式快遞或上門交付至基金託管人,原存

款憑證自動作廢。

(3)帳目核對

每個工作日,基金管理人應與基金託管人核對各項銀行存款投資餘額及應計利息。

基金管理人應在《存款協議書》中規定,對於存期超過

3個月的定期存款,存款銀行應

於每季末後

5個工作日內向基金託管人指定人員寄送對帳單。因存款銀行未寄送對帳單造成

的資金被挪用、盜取的責任由存款銀行承擔。

存款銀行應配合基金託管人對存款憑證的詢證,並在詢證函上加蓋存款銀行公章寄送至

基金託管人指定聯繫人。

(4)到期兌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託管人通過快遞將存款憑證原件寄給存款銀行分支機構指定的

會計主管。存款銀行未收到存款憑證原件的,應與基金託管人電話詢問。

基金託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額不符時,通知基金管理人與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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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銀行接洽存款到帳時間及利息補付事宜。基金管理人應將接洽結果告知基金託管人,基金

託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當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應在《存款協議書》中規定,存款憑證在郵寄過程中遺失的,存款銀行應立

即通知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在原存款憑證複印件上加蓋公章並出具相關證明文件後,與

存款銀行指定會計主管電話確認後,存款銀行應在到期日將存款本息劃至指定的基金資金帳

戶。如果存款到期日為法定節假日,存款銀行順延至到期後第一個工作日支付,存款銀行需

按原協議約定利率和實際延期天數支付延期利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內,由於基金規模發生縮減的原因或者出於流動性管理的需要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資金。

提前支取的具體事項按照基金管理人與存款銀行籤訂的《存款協議書》執行。

5.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監督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在進行存款投資時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

的約定的行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個工作日內糾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

託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

10個工作日內糾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託

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個

工作日內糾正或拒絕結算,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執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相關損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擔,基金託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四)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參與

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規及行業標準的、經慎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並約定各交易

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責任確保及時將更新後的交易對手名單發送給基

金託管人,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應嚴格按照交易對手名單

的範圍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選擇交易對手。基金託管人監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行

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交易。在基金存續期間基金管理人可以調整交易對手名單,但

應將調整結果至少提前一個工作日書面通知基金託管人。新名單確定時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

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但不得再發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

理人根據市場需要臨時調整銀行間債券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的,應向基金託管人說明理

由,並在與交易對手發生交易前

3個交易日內與基金託管人協商解決。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交易,並負

責解決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紛及損失。若未履約的交易對手在基金管理人確定

的時間內仍未承擔違約責任及其他相關法律責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對相應損失先行予以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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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升惠澤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2020年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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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然後再向相關交易對手追償。基金託管人則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成交單對合同履行情況

進行監督。如基金託管人事後發現基金管理人沒有按照事先約定的交易對手進行交易時,基

金託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和責任。

(五)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應遵守《關於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證

券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監管規定。

1.流通受限證券與上文所述的流動性受限資產並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市公司證券發

行管理辦法》規範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公開發行股票網下配售部分等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

鎖定期的可交易證券,不包括由於發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臨時停牌的證券、已發行未上

市證券、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證券。

本基金可以投資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的非公開發行證券,且限於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

責任公司、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登記和存

管的,並可在證券交易所或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證券。

本基金不得投資未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的非公開發行證券。

本基金不得投資有鎖定期但鎖定期不明確的證券。

2.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首次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經基金管理人董事

會批准的有關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決策流程、風險控制制度。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

股票,基金管理人還應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批准的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上述資料應包括

但不限於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額度和投資比例控制情況。

基金管理人應至少於首次執行投資指令之前兩個工作日將上述資料書面發至基金託管人,

保證基金託管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審核。基金託管人應在收到上述資料後兩個工作日內,以

書面或其他雙方認可的方式確認收到上述資料。

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流動性風險負責,確保對相關風險採取積極有

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時間內有效解決基金運作的流動性問題。如因基金巨額贖回或市場發生

劇烈變動等原因而導致基金現金周轉困難時,基金管理人應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採取合理措施

予以解決,並承擔相應損失。對本基金因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導致的流動性風險,基金託管人

不承擔任何責任。

3.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有關

書面信息,包括但不限於擬發行證券主體的中國證監會批准文件、發行證券數量、發行價格、

鎖定期,基金擬認購的數量、價格、總成本、應劃付的認購款、資金劃付時間等。基金管理

人應保證上述信息的真實、完整,並應至少於擬執行投資指令前

1個工作日將上述信息書面

發至基金託管人,保證基金託管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審核。

由於基金管理人未及時提供有關證券的具體的必要的信息,致使基金託管人無法審核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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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指令而影響認購款項劃撥的,基金託管人免於承擔責任。

4.基金託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託管協議》審核基金管理人投資流通受

限證券的行為。如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了《基金合同》、《託管協議》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

規的有關規定,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並呈報中國證監會,同時採取合理措施保護基金投

資人的利益。基金託管人有權對基金管理人的違法、違規以及違反《基金合同》、《託管協

議》的投資指令不予執行,並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糾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糾正或已代表基金

籤署合同不得不執行時,基金託管人應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5.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後兩個交易日內,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媒介披

露所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名稱、數量、總成本、帳面價值,以及總成本和帳面價值佔基金

資產淨值的比例、鎖定期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應當對投資中期票據業務進行研究,認真評估中期票據投資業務的風

險,本著審慎、勤勉盡責的原則進行中期票據的投資業務,並應符合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的

相關規定。

(七)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淨值計

算、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

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八)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反法律法規、

《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電話提醒或書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後應

及時核對並回復基金託管人,對於收到的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應以書面形式給基金託管人

發出回函,就基金託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在上述規定期

限內,基金託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

託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九)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託管

協議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包括但不限於:對基金託管人發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

時間內答覆並改正,或就基金託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託管人按照法律法規、

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的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事項,基金管理人應積極

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

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時糾正,由此造成

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託管人在履行其通知義務後,予以免責。

(十一)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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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履行託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基金託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證券帳戶、期貨結算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

覆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

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帳管理、未

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洩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託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基金託管

人收到書面通知後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並以書面形式給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說明違

規原因及糾正期限,並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

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託管人改正。

(三)基金託管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

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包括但不限於:對基金管理人發出的書面提示,基金託管人應在規定

時間內答覆並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基金託管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

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託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四)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

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並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證券經紀機構的固有財產。

2.基金託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3.基金託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投資所需的相關帳戶。

4.基金託管人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帳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基金託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基金財產。未

經基金管理人的正當指令或函件約定,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資產。不屬於

基金託管人實際有效控制下的資產及實物證券等在基金託管人保管期間的損壞、滅失,基金

託管人不承擔由此產生的責任。

6.對於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帳日期

並通知基金託管人,到帳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資金帳戶的,基金託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

管理人採取措施進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財產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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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託管人對因為基金管理人投資產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託管人以外機構的基金資

產,或交由期貨公司或

證券公司

負責清算交收的基金資產(包括但不限於證券交易資金帳戶

內的資金、證券類基金資產和期貨保證金帳戶內的資金、期貨合約等)及其收益,由於該等

機構或該機構會員單位等本協議當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詐、疏忽、過失或破產等原因給基金資

產造成的損失等不承擔責任。

8.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託管人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財產。

9.因基金資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資產和收益歸入基金資產。

(二)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開立「基金募集專戶」。該帳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並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發起資金的認購金額、發起資金提供方及其承諾的

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後,基金管理人應將屬於基金財產的全

部資金劃入基金託管人為基金開立的基金資金帳戶,同時在規定時間內,基金管理人應聘請

具有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驗資報告需對

發起資金提供方及其持有的基金份額進行專門說明。出具的驗資報告由參加驗資的

2名或

2

名以上中國註冊會計師籤字方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辦理退款

等事宜。

(三)基金資金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託管人以本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立基金的資金帳戶(也可稱為「託管帳

戶」),保管基金的銀行存款,並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託管帳戶名稱應按

規定開立,預留印鑑為基金託管人印章。

2.基金資金帳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帳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帳戶進行本基金

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資金帳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法律法規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

(四)基金證券帳戶和資金交收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託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為基金開立基

金託管人與基金聯名的證券帳戶。

2.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使用,僅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帳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帳戶

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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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義在基金管理人選擇的證券經營機構營業網點開立證券資金帳戶。

證券經營機構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相關資金帳戶並按照該證券經營

機構開戶的流程和要求與基金管理人籤訂相關協議。

4.交易所證券交易資金採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於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全額存放在基金

管理人為基金開設證券資金帳戶中,場內的證券交易資金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所選擇的證券公

司負責。基金託管人不負責辦理場內的證券交易資金清算,也不負責保管證券資金帳戶內存

放的資金。

5.在本託管協議生效日之後,本基金被允許從事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涉及相關帳

戶的開設、使用的,按有關規定開設、使用並管理;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託管人應當比照

並遵守上述關於帳戶開設、使用的規定。

(五)債券託管帳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託管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銀

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關規定,以基金的名義在銀行間市場登記結算機構開立債

券託管帳戶,並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的結算。

(六)其他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據投資需要按照規定開立期貨保證金帳戶及期貨交易編碼等,基金託管

人按照規定開立期貨結算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完成上述帳戶開立後,基金管理人應以書面

形式將期貨公司提供的期貨保證金帳戶的初始資金密碼和保證金監控中心的登錄用戶名及密

碼告知基金託管人。資金密碼和保證金監控中心登錄密碼重置由基金管理人進行,重置後務

必及時通知基金託管人。

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開戶過程中相互配合,並提供所需資料。基金管理人保

證所提供的帳戶開戶材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且在相關資料變更後及時將變更的資料提供給

基金託管人。

2.因業務發展需要而開立的其他帳戶,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由基金管

理人協助基金託管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協議的約定協商後開立。新帳戶按有關規定使用

並管理。

3.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帳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理。

(七)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等有價憑證按約定由基金託管人存放於基金託管人的保管

庫,或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證券登

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票據營業中心的代保管庫,實物保管憑證由基金託管人持有。實物證

券等有價憑證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託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基金託管人對由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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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存放機構及基金託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有價憑證不承擔保管責任。

(八)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保管。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

合同應保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應在重大合同

籤署後及時將重大合同傳真給基金託管人,並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將正本送達基金託管人處。

因基金管理人發送的合同傳真件與事後送達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後果,由基金管理人

負責。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為基金合同終止後不少於

15年,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

從其規定。

對於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託管人提供加蓋公章的合同傳真

件,未經雙方協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轉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的合同傳真件與

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傳真件為準。

五、基金資產淨值計算、估值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覆核與完成的時間及程序

1.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各類基金份額淨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後,該類基金資產淨值除以當日該類基金份額

的餘額數量計算,精確到

0.0001元,小數點後第

5位四捨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

回情形下的淨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於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及各類基金份額淨值,並按規定公告。

2.覆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的規

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後,將各類基金份額淨值結果發

送基金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對外公布。

3.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

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

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信息的計

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資產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進行估值。

(三)基金份額淨值錯誤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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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處理基金份額淨值錯誤。

(四)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會計制度執行。

(五)基金帳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後,應按照雙方約定的同一記帳方法和會計處

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記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帳冊,對相關各方各自的帳冊定期進行

核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

(六)基金財務報表與報告的編制和覆核

1.財務報表的編制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編制,基金託管人覆核。

2.報表覆核

基金託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財務報表後,進行獨立的覆核。核對不符時,

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進行調整,直至雙方數據完全一致。

3.財務報表的編制與覆核時間安排

對於《基金合同》約定披露的財務報表,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在每月結束後

5個工作日內完成月度報表的編制及覆核;

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

15個工作日內完成基金季度報告的編制及覆核;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

兩個月內完成基金中期報告的編制及覆核;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基金年度報告的

編制及覆核。基金託管人在覆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

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國家有關規定為準。基金年度報告的財務會計報告

應當經過審計。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兩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

告或者年度報告。

(七)在有需要時,基金管理人應每季度向基金託管人提供基金業績比較基準的基礎數

據和編制結果。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證件號碼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託管人應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期不少於

15年,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

的,從其規定。如不能妥善保管,則按相關法律法規承擔責任。

在基金託管人要求或編制半年報和年報前,基金管理人應將有關資料送交基金託管人,

不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並保證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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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於基金託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並應遵守保密義務。

七、託管協議的變更與終止

(一)託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後的新協議,其內容不得與

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衝突。基金託管協議的變更應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二)基金託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託管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基金託管人的職務,而在

6個

月內無其他適當的託管機構承接其原有權利義務;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職務,而在

6個

月內無其他適當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權利義務;

4、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終止事項。

八、爭議解決方式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本協議而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

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

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北京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當

事人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決定,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職責,各自繼續忠實、勤勉、

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含港澳臺立法)管轄。

119

惠升惠澤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2020年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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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基金管理人承諾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服務: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登記服務

基金管理人或者委託基金登記機構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登記服務。基金登記機構配備

安全、完善的電腦系統及通訊系統,準確、及時地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辦理基金帳戶與基金份

額的登記、管理、託管與轉託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管理,權益分配時紅利的登記、派

發,基金交易份額的清算過戶和基金交易資金的交收等服務。

二、紅利再投資服務

基金默認分紅方式為現金紅利,若基金份額持有人選擇紅利再投資形式進行基金收益分

配,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當期分配所得基金收益將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額淨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

且不收取申購費用。

三、網上交易服務

基金管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網上交易平臺。通過先進的網絡通訊技術,為基金份

額持有人提供高效安全的基金交易服務、及時迅捷的基金信息和理財服務。

四、主動通知服務

基金管理人可以通過電子郵件、簡訊、主動致電等方式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各項主動

通知服務;基金管理人公告及重要信息將通過指定媒介發布。如果基金份額持有人需要提供

紙質的確認單、對帳單的服務,可致電基金管理人客戶服務中心索取。

五、查詢服務

為方便基金份額持有人隨時了解基金管理人相關信息及投資資訊,基金管理人開通網上

查詢等方式。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通過官方網站等方式進行基金管理人信息查詢和基金份額

持有人帳戶信息查詢。

六、多元資料索取

基金管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詳細的專業基金投資資料,便於辦理各種交易手續,

同時為方便基金份額持有人索取,基金管理人提供了多元化的資料索取服務,索取途徑多樣,

資料內容豐富詳盡。

所有對外公布文件及各種相關歷史文件均可向客戶服務人員索取,客戶服務人員可通過

傳真、Email提供;同時,基金管理人網站上提供各種資料、業務表單及公告下載。

七、資訊服務定製

為進一步提高基金運作的透明度,提升服務品質,使基金份額持有人及時了解基金投資

120

惠升惠澤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2020年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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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基金管理人推出全方位資訊服務定製項目。基金份額持有人可通過客服熱線、基金管

理人網站、簡訊定製各種資訊,基金管理人通過

Email、簡訊等多渠道發送資訊定製服務。

八、投資業務諮詢

基金管理人擁有一支訓練有素、專業知識全面的投資顧問隊伍,基金管理人的專業客戶

服務代表將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內回答客戶提出的問題,提供關於基金投資全方位的諮詢服務。

九、投訴與建議的受理

基金管理人認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理建議是基金管理人發展的動力與方向。

如果對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種服務感到不滿意或有其他需求,可通過電話、來信、傳真、

Email、手機簡訊等各種方式隨時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也可直接與客戶服務人員聯繫,基金管

理人將採用限期處理、分級管理的原則,及時處理客戶的投訴與建議。

十、客戶互動活動

基金管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舉辦各種互動活動,如基金份額持有人見面會、理財講座

等,以加強基金份額持有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的互動聯繫。

十一、基金管理人有權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需要、市場狀況以及基金管理人服務能力

的變化,增加、修改上述服務項目。

十二、基金管理人客戶服務中心聯繫方式

客戶服務電話:4000005588

網址:www.risingamc.com

客戶服務電子信箱:services@risingamc.com

十三、如本招募說明書存在任何您/貴機構無法理解的內容,可通過上述方式聯繫基金管

理人。請確保投資前,您/貴機構已經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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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其他應披露事項

公告事項披露日期

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關於增聘惠升惠澤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

投資基金基金經理的公告

2019-12-21

惠升惠澤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日常申購(贖回、轉

換、定期定額投資)業務的公告

2019-12-30

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可投資科創板股票的公告

2020-01-11

惠升惠澤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2020年第

1季度報告

2020-04-21

惠升惠澤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2020年第

2季度報告

2020-07-20

惠升惠澤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2020年中期報告

2020-08-28

惠升惠澤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更新

2020-08-28

惠升惠澤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2020年第

3季度報告

2020-10-28

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關於旗下基金參加珠海盈米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申購(含定期定額申購)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2020-11-11

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關於旗下基金參加上海基煜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2020-11-18

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關於旗下基金參加珠海盈米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轉換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2020-11-18

122

惠升惠澤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2020年第

1號)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說明書存放及查閱方式

一、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地點

本招募說明書發布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信息置備於公

司住所,以供社會公眾查閱、複製。

二、招募說明書的查閱方式

投資人可在辦公時間免費查閱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或通過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

網站查詢,也可按工本費購買本招募說明書的複印件,但內容應以本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正本

為準。

123

惠升惠澤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2020年第

1號)

第二十四部分備查文件

以下文件存於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辦公場所備投資者查閱。

一、中國證監會準予惠升惠澤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募集註冊的文件

二、《惠升惠澤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三、《惠升惠澤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

四、法律意見書

五、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和營業執照

六、基金託管人業務資格批件和營業執照

七、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投資者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網站,查閱或下載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託管協議及基金

的各種定期和臨時公告。

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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