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10月28日消息(記者任夢巖 包頭臺付麗)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導,「牙籤弩」是一種在中小學生中一度非常流行的玩具。它只有巴掌大小,可以用牙籤做箭發射,雖然看上去並不起眼,可一旦射出去,可以射穿氣球、紙盒,如果射到眼睛,後果不堪設想。
2017年6月,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的小學生劉某就因為擺弄在學校附近便利店購買的「牙籤弩」,不小心射到眼睛,造成左眼十級傷殘。由於「牙籤弩」價格低廉且沒有收據,劉某雖然可以說出是在哪裡買的,卻苦於沒有確切證據,無處索賠。隨後,劉某的父母將學校附近的兩家便利店告上法庭。法院該如何判定?
2017年6月9日下午5點左右,年僅九歲的原告劉某擺弄在學校附近購買的「牙籤弩」時,不小心觸動發射裝置,被「牙籤弩」發射的牙籤射傷左眼。牙籤雖小,威力卻很大,即便通過手術,孩子的左眼還是留下了十級傷殘,劉某的父親劉海榮說,他是第一次聽說「牙籤弩」,去孩子所說的銷售方便利店取證,卻發現學校直線距離100米內,就有學童、愛好兩家便利店在銷售「牙籤弩」。
隨後,劉海榮向公安部門和工商部門分別報了案,可之前孩子所說的便利店在執法人員面前,卻否認自己經營銷售過「牙籤弩」這種玩具。孩子拿現金購買的牙籤弩,也拿不出任何票據,「牙籤弩」更是「三無產品」,一時間,沒有直接證據。
於是,劉海榮將學校周邊的兩家便利店及其四名經營者一同起訴至包頭市稀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法庭上,原告方及其代理律師認為,依據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相關規定,生產、銷售用於未成年人的玩具,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不得有害於未成年的安全和健康。被告的經營場所距離原告就讀的小學直線距離不足100米,依法負有保障未成年人權益的法定義務。
然而,被告明知「牙籤弩」不符合國家標準,是三無產品,為謀取經濟利益,置廣大年幼孩子的安危於不顧,大肆公開銷售,最終導致原告左眼受傷,因此四名被告應連帶賠償因銷售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危險玩具」的侵權行為,給原告造成的各項損失。
原告代理律師趙寶龍提出,1、請求依法判令四被告連帶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13233.88元;2、請求依法保留原告對後續治療產生各項損失的訴訟權利;3、請求依法判令四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及鑑定費用。
而被告方代理律師提出,被告方從未銷售過「牙籤弩」,與原告沒有形成侵權行為,不能形成法律關係。
在沒有證據確認是哪個賣家售賣「牙籤弩」的情況下,受傷男童父親將學校周邊的兩家商鋪都告上了法庭。類似的「連坐式責任」曾經出現在「高空墜物」相關案件中,《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也就是說,全體業主都有賠償責任。那麼,在這起案件中,「高空墜物連坐式賠償」能否適用?兩家商鋪需要承擔「連坐式責任」嗎?
原告方提出,依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十條的規定,法律對實施「共同危險行為」的「準共同侵權」進行了明確立法,實施了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由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趙寶龍表示, 「學童」和「愛好」兩家便利店銷售「牙籤弩」的行為,危及原告的人身安全,如果能夠確定哪家便利店銷售了致害「牙籤弩」,由可以確定的這家便利店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便利店的,由兩家便利店承擔連帶責任。
在學校周邊銷售「牙籤弩」產生危害的行為,能否適用於「高空墜物傷人,全體業主連帶責任」的《侵權責任法》?
案件在合議庭合議之後將擇日宣判。審判長劉炳辰表示:「涉及到本案的這些危險玩具大多是三無產品,所以是嚴令禁止銷售的,通過這個案件的審理,我們可以看到,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是全社會綜合治理的一個問題,需要國家、相關的執法部門、生產銷售流通渠道和家長學校共同擔負起保護未成年人的職責。」
如今,受傷男童左眼已經植入人工晶體,經康復訓練視力只能恢復到0.5,內心受到極大的傷害。劉海榮希望,通過這次訴訟能引起更多人的重視,讓危險玩具遠離未成年的孩子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