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消息(記者 任鴻)6月11日,記者從四川省人民檢察院獲悉,6月10日,涼山州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行死刑令,對涼山州特大「家族式」「眾籌式」販賣、運輸毒品案的兩名大毒梟劉和恩、餘朝勇,依法執行死刑。該案是公安部督辦案件,也是四川省法檢「兩長」首次同庭履職案件。
劉和恩等13人販賣、運輸毒品案主要案發地位於毒情形勢嚴峻的涼山彝族自治州,涉案地區輻射四川、雲南兩省多個地區。該案是一起以家族、親友勾結串聯共同出資實施的特大毒品案件,具有明顯的「家族式」「眾籌式」特點。主犯劉和恩、餘朝勇三次組織同案人員販賣、運輸海洛因,涉案毒資300餘萬元,現場擋獲的海洛因多達70塊、約2.3萬餘克,案發前已有部分毒品流入社會。
經涼山州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涼山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劉和恩、餘朝勇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二人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餘11名被告人分別被處以死緩、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並處財產刑。宣判後,劉和恩、餘朝勇等10名被告人上訴。
在該案的二審審查期間,四川省人民檢察院成立了由檢察長、二級大檢察官馮鍵任主辦檢察官的5人檢察官辦案組。辦案組針對案情及各上訴人上訴理由、多名被告人不認罪等情況展開大量的補查補證工作,調閱了大量涉案資料,走訪詢問了多位證人,補充、調取、完善了多組關鍵證據,製作的出庭預案達上百頁。馮鍵還重點提訊了兩名死刑上訴人,並在提訊過程中向上訴人說明了相關刑事政策。2018年12月17日,馮鍵出席二審法庭並發表出庭意見,指出對極其嚴重的毒品犯罪分子堅決適用死刑是我國刑法的鮮明態度。同時,檢察機關在辦案中嚴格落實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對有認罪、悔罪表現的上訴人席某建議二審法庭酌情從輕改判,充分體現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在大量、客觀、充分的證據面前,部分不認罪的被告人當庭認罪。
2019年4月18日,二審判決採納了檢察機關對劉和恩、餘朝勇等人維持原判,對當庭認罪的席某酌情從輕改判等建議。
2020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核准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劉和恩、餘朝勇的死刑判決。6月10日,兩人被依法執行死刑。檢察機關派員依法臨場監督。
【法條連結】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