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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禁毒日越來越近了。上海警方也於今日通報了笑果脫口秀演員卡姆涉毒事件的進展:
重點有三:
1.吸食毒品類型為大麻;
2.容留吸毒的對象包括同為笑果文化工作人員的李某、陳某等人;
3.該案已經被虹口檢察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批捕。
之前也寫了一篇有關毒品犯罪的小文【黃金特工不會告訴你:有關毒品的11個秘密】,沒想到這麼快就要再次普法了。【厚臉皮的說,有關容留他人吸毒罪,看這一篇就足夠了。】
之前沒有太關注容留他人吸毒罪這個罪名,做了一個數據檢索,發現本罪已經是毒品犯罪中的前三名,甚至在不少省份,發案率居毒品犯罪首位。
01
為什麼會有容留他人吸毒這個罪?
沒有買賣,就沒有殺害。
對毒品犯罪而言,沒有吸毒行為,就沒有毒品交易犯罪,雖然吸毒行為沒有單獨入罪,但一旦被發現,少則行政拘留數日,多則強制戒毒2年,剝奪自由的懲罰較重,所以,吸毒人員多採取隱蔽的場所進行吸食。
由此,刑法將容留他人吸毒的行為單獨入罪,而且從原來僅處罰「開設地下煙館或變相煙館的行為」,擴展到因為「某些賓館、飯店、舞廳也成為吸食、注射毒品場所,導致吸食毒品人數上升、吸食毒品現象的蔓延,嚴重地損害了他人健康,同時誘發其他犯罪」,也成為本罪規制的對象,開始階段對本罪的認定「一般應以牟利為目的作為主觀上的必要要件。」【張軍主編,刑法分則及配套規定新釋新解(下)(第2版),2011年版,第1550頁】
這一點,從立法機關內設機構所做解讀也可以看出:容留他人吸毒罪,「其重點打擊的是以牟利為目的,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處所和集中為多人提供吸食毒品場所的行為。」【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編寫,《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條文說明立法理由及相關規定》,2009年版,第720頁】
據此,本罪的立法本意是針對那些牟利為目的主要或者經常為他人提供吸食毒品場所的行為而言的。
但隨著毒品犯罪打擊力度增加,2016年4月1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毒品解釋》)將容留他人吸毒的入罪標準擴大為七種。
《毒品解釋》對本罪入罪標準的規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內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內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過行政處罰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也就意味著從原來著力打擊的為牟利而容留的行為,擴展到其他六種情形。這種做法,有利有弊,下面將結合犯罪態勢和司法實務,對本罪的認定及司法擴大化的趨勢進行分析,最終提出適度限縮本罪處罰範圍的結論。——也就是說,按照本文的論證邏輯,卡姆有可能無罪。
Why?請耐心看下去哈!
02
犯罪篇
容留他人吸毒罪整體犯罪態勢呈下降趨勢,但在某些地域仍處高發狀態,司法實務的形式執法,也變相推高了該類犯罪的產生。
樣本範圍:
在法信類案檢索欄目中,檢索案由=容留他人吸毒罪,同時選擇一審裁判文書,可得樣本151836件。
檢索日期:2020年6月23日。
容留他人吸毒罪已經躍居毒品犯罪前三名
01
上述樣本對應同樣檢索條件涉及第六章第七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類犯罪,相應犯罪大概57萬件,容留他人吸毒罪約佔28.08%,僅次於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位居所有毒品第二名。
其他毒品犯罪分布
容留他人吸毒罪逐年下降,佔毒品犯罪比例保持平緩
02
從2014年裁判文書全面公開開始起算,至2019年,6年時間,容留他人吸毒罪已經由2015年的3.7萬餘件,下降到2019年的1.9萬件,年均降幅14%左右;
同期毒品類犯罪也呈下降趨勢,從2015年的12萬餘件,下降到2019年的7.3萬餘件,年均降幅11%左右,二者的降幅大體相當;
從容留他人吸毒罪佔毒品犯罪的比例來看,幾年的佔比一直在27%-30%左右。
廣東、湖南、浙江、江蘇、四川等地容留吸毒罪較多
03
與毒品犯罪集中地域不同,容留吸毒罪在廣東、湖南等地最為高發。浙江、江蘇作為案件多發省份,容留吸毒罪在全國的佔比也較高。
從具體省份來看,部分省份的容留他人吸毒罪在毒品犯罪中的佔比已經超過或者接近半數,成為數量最多的毒品犯罪,如江西、江蘇、安徽、山東、吉林等地,容留他人吸毒罪在毒品犯罪中的佔比就高達45%以上。
比較而言,青海、新疆、陝西、海南、雲南、甘肅等地的容留吸毒罪佔比就比較低,都不足一成,甚至在海南、雲南、甘肅三省,容留入罪的比例僅為3-4%左右。
以陝西為例,近年來,毒品犯罪中最為常見的是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其次為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居第三位,佔比約為7.69%。
容留他人吸毒罪在毒品犯罪中的佔比情況,一方面與當地的毒品犯罪傳統構成有關,一方面也與當地的司法習慣有一定關係。
容留地點多為家中、賓館等住宿場所
04
吸毒者多為尋找自己最為方便、最為安全的場所進行吸毒甚至是多人吸毒行為。
樣本中顯示的常見吸毒地點,第一位的是家中,包括自有住房以及出租房,約佔7成左右。
第二位是在賓館等住宿場所,將近2成案件發生在此類處所。
其次是各種車輛內部,也是非常常見的吸毒場所,佔比5.76%。這也是與毒品獲得方式密切相關,相當部分案件,都是吸毒者駕車購買毒品後,隨即在車內將毒品吸食。
相關判例也均認可車輛內部,也屬於行為人具有控制權、與外界相對隔離的場所,可以認定為當事人提供的場所。
吸毒地點多為家中的犯罪常態,在香港地區有關吸毒者的調查中也得以體現,從2017年-2020年Q1,曾在自己家及朋友家進行吸食毒品的,佔比均在四分之三以上,甚至吸毒者僅在家中吸毒的佔比接近六成。
需要注意的是,還有一定比例的容留吸毒犯罪場所被認定系在KTV等經營場所,包括網吧、飯店、酒吧、遊戲廳、咖啡廳等等。提供場所者,除了該類場所的負責人外,還包括提供身份證件、資金進行訂房者。
不過類似案件也有未被認定犯罪的。後面將在無罪辯點部分予以展開。
香港地區相關調查也反映了在公眾場所,如休息地方、公園、公廁進行吸毒的佔除家中外其他地點的三成以上,而且不乏會所、酒店、酒吧等派對場合以及卡拉ok、咖啡廳、網吧、電子遊戲中心等經營場所。
容留他人吸毒的多具備多次容留行為
05
從司法解釋規制的7種容留行為來看,最為常見的是多次容留他人吸毒,佔比超過六成。
其次是容留多人吸毒的,將近四分之一。第三位的是以牟利為目的的容留行為,約佔7%左右。剩下4種,如2年內曾因吸毒受過行政處罰、容留未成年人吸毒、曾因容留吸毒受過刑事處罰(其他嚴重情節)、造成嚴重後果的吸毒行為,合計佔比不超過1成。
容留者多具備涉毒前科
06
從樣本來看,約有16%的案件中被告人存在犯罪前科,其中構成累犯的約為12.69%,成立毒品再犯的,約佔4.74%,另外,還有超過1成的案件中被告人存在戒毒史(13.54%),初犯比例僅有5%左右。
吸食毒品類型以冰毒為主
07
與卡姆涉案吸食大麻不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中,最為常見的吸食毒品類型為冰毒,約佔全部樣本的四分之三,其次為海洛因(13.34%),大麻類位居第三,約佔3.21%。
03
實務篇
定罪審查要點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並沒有為容留他人吸毒罪設定入罪條件。但禁毒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機關給予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同時,2016年的《毒品解釋》第十二條吸收了《立案追訴標準三》的部分合理內容,也結合司法實踐情況,完善了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標準。
要構成本罪,需要審查是否具備如下前三個條件,同時注意審核是否存在條件四這一有可能偽造刑事案件的情形。具體如下:
證實存在吸毒行為
01
這是首先需要證實的,即被容留者(通常也為當場被查獲者)必須實施了吸毒行為,此處的吸毒行為的認定,不僅需要證人證言等言辭證據,同時也需要尿液檢測等客觀證據予以印證。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案例樣本中,提及檢測報告的約佔三分之二,也就是說,還有三分之一的案件,在判決書中並未提及是否進行物證檢測,證實被容留者吸毒的證據僅依靠證人證言,較為薄弱,後面無罪辯點部分,也有相關無罪案例支持了僅有被告人供述,缺乏相關證據證實吸毒事實存在的,不能認定犯罪。
證實存在容留行為
02
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僅限於容留者擁有對場所的支配、控制權,而被容留者未經容留者允許,不享有場所使用權的情形,也就是說對場所有共同居住、使用權的一方放任另一方在共同的住所內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因放任者不符合認定為犯罪的條件,對其亦不應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處罰。
後面將結合無罪案例重點展開。
證實容留多人吸毒或者多次容留他人吸毒等入罪要求
03
對於最為常見的多次容留以及容留多人行為,司法解釋對入罪標準中多次限定為二年內3次容留他人吸毒的;一次容留3人以上吸毒的情形。其中被容留者的認定,不包括本人以及與本人存在近親屬關係以及共同場所使用權的人員。
需要注意的是,此類案件的發案往往是現場查獲一起吸毒事實,要麼此次吸毒人員超過3人(除容留者本人及上述特定關係人員外),要麼被抓獲者又供述了其他容留/被容留吸毒行為,相互可以印證,否則在既往容留事實缺乏相應檢測報告、認定存在吸毒行為的情況下,僅憑吸毒人員之間的言辭證據,應當重點審查、排除故意作偽證,以及缺乏相互印證、細節描述無法認定同一性的行為。
需要注意的是,在2016年司法解釋生效後,必須達到1次容留3人,或者2年內3次容留的,才構成本罪,對於常見的2次容留2人的行為,不構成本罪。
行為人是否為逃避強制戒毒而偽造容留吸毒的事實
04
此類案件也是由於強制戒毒的期限較長(通常為1-2年),而容留他人吸毒罪量刑較輕,通常為4個月拘役-1年有期徒刑。所以,部分吸毒人員為了早日解除隔離狀態,相互串通「做刑事」,即互相編造容留和被容留的事實,如上面第三點,對於多次容留行為的認定,往往靠行為人之間言辭證據相互印證,因此,對於這種蓄意製造三次以上容留事實存在的情形,要重點審查:
1.行為人有無社區戒毒、強制戒毒史;
2.是否涉案人員為2人,即一名容留,一名被容留;
3.被抓獲時,是否也僅查實上述2人吸毒事實;
4.上述行為人的言辭證據是否高度吻合,且缺乏其他證人證言、視聽資料、通訊證據等客觀證據印證。
如果同時具備上述特徵的,需要重點排除是否有虛假供述的可能。
參考案例:王招林容留他人吸毒罪再審案
【(2019)浙1021刑再2號】
無罪辯點
無證據證實有吸毒行為
01
吸毒行為的認定為本罪認定的核心。
要重點審查是否有現場檢測報告,對檢測報告的取樣過程、鑑定人資格、鑑定依據以及鑑定結論進行詳細質證。對於缺失檢測報告的案件,僅憑起獲吸毒物品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供述,缺乏最為核心的客觀證據,可以作為無罪辯點。
參考案例:佐爾敦·伊敏容留他人吸毒罪案
【(2017)湘0202刑初424號】
容留行為不構成多人多次
02
辯點二:他人不包括本人
這是首先要排除的,認定容留對象,不應包括本人。尤其是涉及每次容留的認定時,均應將本人也吸毒的情況排除在外。
辯點三:他人不包括本人近親屬
根據毒品解釋,容留近親屬吸食、注射毒品,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吸毒是違法行為而不是犯罪行為,容留近親屬吸食、注射毒品的多系不得已而為之,吸毒者的近親屬在某種程度上也是受害人,對此類情形從寬處罰,既能夠彰顯司法的人性化,也符合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因此,對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如父母二年內多次在自己家中容留已單獨居住的成年子女吸食毒品的,或者同胞姐姐在自己家中容留未成年弟弟吸食毒品的,一般可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作為犯罪處理。
辯點四:他人不包括有密切同居關係,對場所有共同支配權者
具體論證,可以見下一辯點。
不構成容留
03
辯點五:對場所無實際控制權
容留人需要對場所具有實際控制權,無證據證明該場所系私密場所且為行為人實際控制的,以及雖然使用身份證開房但房費是多人分攤支付,即使其中某人較高的,也不能認定為開房人實際控制,尤其是在各人均吸食毒品的情況下,不宜認定為容留行為。
參考案例:閆海飛容留他人吸毒案
【(2016)鄂0104刑初958號 】
法院判決理由:
用於吸食毒品的場所礄口區沿河大道238號城市便捷酒店5008號房間,雖然是用被告人閆海飛的身份證開的,但房費是用三人打牌提成的錢支付,不能僅僅因使用了被告人閆海飛的身份證就認定該房間為被告人閆海飛一人控制,應該是為被告人閆海飛及證人蔡某、張某共同控制。
辯點六:KTV等經營場所負責人,對他人在場所內吸毒行為無故意和招攬行為的
容留他人吸毒罪為故意犯罪,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僅能證實被告人經營的KTV有他人吸毒的客觀事實,不能證實被告人主觀有明知他人吸毒而給予默許的故意的,不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參考案例:王顯武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7)瓊0108刑初551號】
法院裁判理由:
被告人王顯武雖然是涉案KTV的經營者,但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僅能證實被告人王顯武經營的KTV有他人吸毒的客觀事實,不能證實被告人王顯武主觀有明知他人吸毒而給予默許的故意。容留他人吸毒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故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顯武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辯點七:非因吸毒目的開立包廂,對他人在場所內吸毒不予制止的
被告人在其所開的包廂內看見他人吸食毒品不予制止的行為,不具備容留的故意,也未實施阻斷經營管理者的巡查、報告義務的行為,即沒有實施符合容留吸毒罪客觀方面構成要件的積極行為,不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參考案例:莫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2016)桂14刑終59號】
法院裁判理由:
上訴人莫朝東在其所開的包廂內看見他人吸食毒品不予制止的行為不符合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構成要件,不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首先,證人馬華平、梁志超的證言證實,莫朝東到KTV開包廂的主觀目的是為了宴請他人飲酒娛樂,而非為吸毒提供場所。因此其開包廂時主觀上沒有提供場所供他人吸食毒品的故意,不符合容留吸毒罪主觀方面構成要件。
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以下簡稱《禁毒法》)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娛樂場所應當建立巡查制度,莫朝東是到該場所正常消費的人員,其在該場所內無制止他人吸食毒品的義務。因此,莫朝東在其所開包廂內發現他人吸食毒品不予制止,其不作為行為不符合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客觀方面構成要件。
再次,雖然《禁毒法》沒有賦予消費者在娛樂場所發現有毒品違法犯罪行為時有制止或者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義務,莫朝東在其所開的包廂內發現他人吸毒即離開,沒有實施阻斷經營管理者的巡查、報告義務,即沒有實施符合容留吸毒罪客觀方面構成要件的積極行為。
辯點八:共同吸食毒品,且並非以牟利為目的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場所的
行為人邀請他人在自己住宅中共同吸食毒品,因其並非以牟利為目的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場所的,其行為不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參考案例:歐七建容留他人吸毒案
法院裁判理由:
當事人歐七建在自己住宅、租住房屋或者酒店開房請他人共同吸食毒品,客觀上雖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了場所,但這只是其共同吸食毒品行為的一部分;主觀上當事人是為了貪圖享樂而與他人共同吸食毒品,而不是以牟利為目的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場所,故其行為不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04
研究篇
容留行為的認定,應當將共同吸毒者之間容留入罪問題儘量限縮,如果不存在牟利為目的,僅有吸毒者為共同吸食為目的為他人提供場所的,不宜認定為容留犯罪。
理由一:從規範性的角度,在共同吸毒行為不入罪的情況下,作為共同吸毒的必要牽連行為——提供場所的——也不宜一概認定為犯罪
吸食毒品的行為,只屬一般違法行為,不構成犯罪。同理,共同吸食毒品的行為,對於所有共同吸食毒品的行為人來說,均也不能構成犯罪。而且,在共同吸食毒品的過程中,都必須在某一場所進行,通常不可能是共同吸食毒品的人共同所有或者能夠支配與控制的,尤其是一人請多人一起共同吸食毒品,或者利用賓館住房或者酒吧包廂或者個人住房或者租住的房間等請很多朋友與自己一起共同吸食毒品的,提供場所只是共同吸食毒品的必要牽連行為,其違法性不宜也不會超出吸食毒品本身的違法性,因此,從規範性的角度,如果僅為共同吸食毒品的行為,沒有牟利等行為存在的,不宜單獨將提供場所行為入罪。
理由二:從體系解釋的角度,刑法對於容留行為的認定應當具備語義的同一性
刑法中唯二的兩個含有「容留」字樣的犯罪為:容留他人吸毒罪和容留賣淫罪。
雖然二者所保護的法益不同,但刑法所欲否定的行為樣態應該是大體一致的。從容留賣淫罪的立法以及司法實務來看,都是不包括賣淫者互相之間的容留行為的。也即賣淫者為了共同賣淫需求,其中一方提供場所的,不應認定為容留賣淫行為。
同理,在共同吸毒行為中,一方提供場所的,也不應認定為容留吸毒行為。
理由三:從刑事政策的角度,僅因在共同吸食毒品中付出的經濟成本更多,而不是看此類行為的獲益情況,就要承擔刑事責任,也不符合罪刑相適應和刑罰可預期性原則,無法達到刑罰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的效果。
《刑法》第5條規定:「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根據法律規定,該罪的最高刑期為3年,如果不加區別各類行為的嚴重性而均做入罪處理,對於那些以牟利為目的主要或者經常或者長期為他人提供吸食毒品場所的行為,其社會的廣泛性、影響性及其危害性無疑要比僅僅幾個朋友、熟人之間共同由1個人請客而在1人的房間等吸食毒品的行為要大得多,罪刑相適應原則無法在本罪中得以貫徹執行;
另外,從共同吸食毒品行為中成本/獲益的角度來看,承擔場所費用者往往付出更多的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獲得的毒品收益與其他人大體相當,而其他吸毒者卻可以在不付出任何成本的情況下,享受吸毒的最大福利,甚至免受刑罰的追究,刑罰的可預期性無法體現,偏離社會公眾的認知邊界,也讓行為人缺乏行為預測可能性,刑法的適用無法得到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的效果。
05
卡姆案的辯點
綜上,對於卡姆案,有可能無罪的幾個辯點:
一是,容留對象是否達到三人,是否含有與卡姆有密切關係者或者對場所有共同使用權人;
目前看警方披露的案情中只有李某、陳某兩人,是否如媒體所言存在卡姆的女友也屬於被容留對象,如果確實如此,看是否符合該條辯點。
二是,對於共同吸食毒品者,如果不存在牟利等非法目的話,僅因共同吸食毒品行為提供場所的,不宜認定為容留行為。
作為野生脫口秀er,我只能幫你到這裡了。
ps:作為將B站上你所有原生視頻都看過的熱心觀眾,尤其是看了你中學時期表演的,不會認為你現在脫口秀場的表演是癮後作品。也希望不是。
說一千,道一萬,吸毒萬萬不應該。
雖然本文從正反兩方面對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辯護思路、犯罪態勢進行了分析,但還是要正告那些心存僥倖、意欲緩解好奇之心的癮君子及潛癮君子們:
毒品之禍,不碰自知。
珍愛生命,遠離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