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登封發生男子工作不幸電擊身亡事件,劉某某作為水電部主管,指派電工趙某某進行電路施工作業,發現其未佩戴安全防護裝備違規施工,沒有及時予以制止,致使趙某某帶電作業觸電身亡...
01鄭州登封男子施工作業被電身亡
1男子被電身亡
圖片來源於網絡
2劉某某導致趙某某電死
2020年7月6日下午,被不起訴人劉某某作為登封市**商業管理有限公司水電部主管,指派電工趙某某到登封市**城三樓陳某某商鋪內進行電路施工作業,發現趙某某未佩戴安全防護裝備違規施工時,沒有及時予以制止,致使趙某某帶電作業觸電身亡。經鑑定,趙某某系電擊死。
3劉某某被取保候審
被不起訴人劉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證3303281990*******,漢族,中專畢業,戶籍地浙江省文成縣**鎮**村**山。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於2020年10月13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4劉某某被移送審查起訴
本案由登封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劉某某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於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5法院對劉某某相對不起訴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劉某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被不起訴人劉某某投案自首,並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且認罪、悔罪,犯罪情節輕微,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決定對劉某某相對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後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鄭州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登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在電工工作中如何保障安全
1佩戴好防護用具
電工應按要求穿戴好安全帽、絕緣鞋、絕緣手套等防護用品,使用專業的電工用具,如遇到高空作業,還需佩戴好安全帶、小繩及工具袋等工具。
2做好停電、驗電工作
作業前,先斷開開關,如隔離開關、負荷開關等,切忌帶電作業。停電後還需做好驗電工作,以免開關出現故障,停電設備仍通電。
3一人操作,一人監護
國家有法律規定,要求電工作業必須兩人同時作業,互相檢查確認對方的工作,以避免出現差錯。
4嚴格按規章制度作業
電工應嚴格執行安全用電有關規定和規範標準,服從安全管理,做到自己不違章作業,拒絕違章指揮和及時制止他人違章作業。
5及時懸掛標示牌
保障安全可不只是保障自身安全,也要保障他人安全。電工應在作業處懸掛標示牌,警告他人勿靠近作業現場,以防觸電。
6按時參加安全教育培訓
電工必須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按時參加安全教育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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