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要聲明一點棋牌遊戲的自帶屬性,就是競技性和娛樂性,而競技就一定會分出輸贏,這一點和賭博的結果一致,所以很多人會覺得玩牌,就是賭博。但是賭博是結果論,所以無所謂載體是什麼,只要最終結果是唯一的,都能用來賭博。所以,棋牌遊戲只是被人作為了賭博的媒介和載體,而正規化和合法化的棋牌遊戲並不是賭博。所以,棋牌遊戲並不一定就是賭博。手槍被壞人利用打傷好人,手槍本身沒有錯,錯的只是持手槍的壞人而已!
然後我們講講賭博的定義: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而賭資較大標準卻沒有明確的規定,大家可以參考其他地方關於賭資較大的認定,像北京規定個人賭資300元至500元,處500元以下罰款;500元至1500元,處五日以下拘留;1500元以上,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上海規定個人賭資在人民幣100元以上的,就屬賭資較大,可予以治安處罰。而吉林省把「賭資較大」定位於:個人平均賭資數額在500元以上不滿2000元的,或者現場收繳賭資總數額在2000元以上不滿8000元的。所以各個地區對賭博金額達到多少算是賭博沒用一致的規定,所以大家春節鬥地主、打麻將等,儘量不要突破上限。但是 除上述標準之外,#網絡#
下列行為可一併處罰: (一)為賭博提供場所、賭資、賭具、交通通訊工具的; (二)為賭博放哨、通風報信、護場,或者多次接送參賭人員的; (三)教唆、誘騙、脅迫他人賭博的; (四)在道路、車站、碼頭、公園、客車、客輪等公共場所設賭的; (五)拒絕、阻礙公安人員查處賭博,包庇賭博違法分子; (六)以營利為目的提供賭博機的; (七)向參賭人員放貸的; (八)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交通運輸業等單位,對發生在本單位的賭博,放任不管、不採取措施制止、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當然,親屬之間進行帶有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不予處罰;親屬之外的其他人之間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不予處罰。
現在我們再說說網絡棋牌遊戲是否應認定為網絡賭博,近幾年不可否認的是媒體曝光的相關賭博平臺確實又與網絡棋牌遊戲有著千絲萬縷的關係,而我認為這個界定是否屬於賭博的關鍵在於遊戲幣或者虛擬貨幣積分能否兌換成現金這個環節。
我們絕大多數的棋牌遊戲都是在遊戲中購買道具進行遊戲,比如房卡模式的棋牌遊戲我們需要購買房卡。而一般的賭博遊戲基本上是直接單純的進行金錢交易,並且數額巨大,這就明顯涉嫌違法了。追根溯源的來說,網絡棋牌遊戲也需要用到金錢交易,只不過是把現金轉化成了虛擬物品,正規的棋牌遊戲平臺,運營公司會發售虛擬幣,但不允許將虛擬幣以任何形式進行回收回購,回購虛擬幣的行為就涉及違規行為。這個是目前國家法律法規所不允許的。
所以,網絡棋牌遊戲只是被人作為了賭博的媒介和載體,而正規化和合法化的網絡棋牌遊戲並不是賭博。所以大家如果只是為了娛樂希望大家都到正規的平臺進行娛樂遊戲。
最後說句心裡話:一人參賭,全家遭殃;眾人參賭,難奔小康,為了家庭幸福,請大家適當遊戲,遠離賭博! 喜歡鉬天的朋友們可以點擊關注轉發一波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