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啥遊戲裡老是出現外掛啊!?」
普通玩家一看到「開掛玩家」
真的忍不住頭禿~
外掛的存在
對於遊戲環境和競技體驗來說
無疑是破壞巨大的
大量火爆的遊戲都曾直接死於外掛
近日
化州警方抓獲2名製作、出售
遊戲外掛軟體進行非法牟利的嫌疑人
9月8日,化州警方向社會通報,網監部門經過循線偵查,2名涉嫌黑客攻擊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的嫌疑人,被公安機關執行逮捕。
今年7月30日上午,化州市公安局網監大隊接到上級網警部門轉來的一條案件線索,有2名化州籍男子,涉嫌利用發卡平臺開設商鋪,大量銷售遊戲外掛進行非法牟利。
網監大隊對此線索高度重視,迅速組織辦案民警展開偵查工作。
當天下午,在市局網警支隊的大力協助下,辦案民警分別在化州市區和官橋鎮,抓獲2名嫌疑人黎某豪、黎某鋒,現場繳獲作案電腦1臺、手機2臺。
經審訊,嫌疑人黎某豪(男,25歲)、黎某鋒(男,22歲,均系化州市石灣街道人)對其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據交代,去年10月以來,黎某豪、黎某鋒兩人在「獵某發卡」「聯某發卡」「榮某發卡」等多個平臺,註冊帳號開設商鋪,然後通過QQ群、微信群大量銷售「XX精英」「XX榮耀」「XX火線」等遊戲外掛,從中賺取差價獲利。外掛軟體「卡密」分為日卡、周卡、月卡,每個卡獲利2元至30元不等。
截止落網時,黎某豪、黎某鋒兩人在「獵某發卡」平臺,黎某豪開設的「鑫某卡鋪」向客戶銷售遊戲外掛訂單數達5000多人次;黎某鋒開設的「心某工作室」外掛訂單數達2000多人次。他們通過微信支付、支付寶帳號收取相關費用獲利,涉案總金額達10多萬元。
目前,涉嫌犯下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的嫌疑人黎某豪和黎某鋒,已被執行逮捕。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遊戲開掛,蜀黍也管麼?
科普時間到!
公安部頒布的《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的活動:
(一)未經允許,進入計算機信息網絡或者使用計算機信息網絡資源的;
(二)未經允許,對計算機信息網絡功能進行刪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經允許,對計算機信息網絡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式進行刪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的。」
外掛的使用修改遊戲玩家和伺服器之間傳送的數據並且破解和使用伺服器協議,直接違反了此規定的第六條第一項和第三項之規定。針對這種違法行為,《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的第二十條規定: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有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並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給予六個月以內停止聯網、停機整頓的處罰,必要時可以建議原發證、審批機構吊銷經營許可證或者取消聯網資格;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另外我國的《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本條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軟體著作權人許可,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複製品,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並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複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複製品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複製或者部分複製著作權人的軟體的;
(二)向公眾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傳播著作權人的軟體的;
(三)故意避開或者破壞著作權人為保護其軟體著作權而採取的技術措施的;
(四)故意刪除或者改變軟體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
(五)轉讓或者許可他人行使著作權人的軟體著作權的。
有前款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行為的,可以並處每件100元或者貨值金額5倍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或者第(五)項行為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為了整治網上違法犯罪亂象,
有力規範網上秩序,
蜀黍會持續打擊網絡亂象,
淨化網絡虛擬世界生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