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主義法制統一原則,是指法律由國家制定、統一實施,在國家主權...

2021-01-12 民主與法制網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審判制度的統一性

石磊

人民法院報2020-05-14

    在我國,司法權具有統一性的制度優勢。司法權的統一性是由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統一原則決定的。社會主義法制統一原則,是指法律由國家制定、統一實施,在國家主權範圍內對各地區、各部門和全體公民具有普遍的約束力。法制統一是我國憲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憲法第五條明確規定:「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在我國當前歷史時期,維護和實現法制統一是堅持黨的領導,維護國家統一,實施依法治國方略,以及構建和諧社會的必要前提和重要保障。司法統一,是指國家通過統一的機構,根據統一的程序和方式,適用統一的法律規則來解決社會中難以避免的各種矛盾和糾紛。國家司法權的統一行使不僅是法治社會的核心內容,也是彰顯和維護國家法制統一的最主要方面。

  一、統一的法院組織體系

  司法權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上的司法權即審判權。司法權統一,即審判權統一指的是法院依法獨立審理和裁決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及其他案件。審判權是法院所專有的一種排他性的基本權力,除法院之外其他任何機關不享有這種權力。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正是司法主體的統一決定了審判及通過審判所作裁判具有一般機構及其決定所不具有的權威。為了保障行使司法權主體的統一,必須堅持兩個原則:

  (一)統一的法院設置

  法院設置必須統一,這是司法統一的組織保障。行使審判職能的各個法院需按照法律統一的要求和模式建立,法院上下或相平行間形成有序的連接關係,構成一個完整、統一的司法整體,不存在地方或者行業割據的法院。我國關於人民法院組織方面的法律依據主要為憲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

  按照我國憲法規定,我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按照我國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人民法院通過審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案件,懲罰犯罪,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解決民事、行政糾紛,保護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尊嚴和權威,保障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

  (二)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

  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司法權。在我國,從憲法到人民法院組織法乃至訴訟法對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含義均表述為:「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對於我國「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應從兩個方面進行理解:一是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只服從法律,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幹涉;二是在我國,審判權獨立行使是指人民法院作為一個整體獨立行使,而不是西方國家的法官個人獨立。

  二、統一的法律規則體系

  法律作為評判標準和裁判依據,必須是統一的,這是司法統一的前提。我們通常所謂的法律體系統一,主要是指從中央到一般地方的法律體系統一,而在特別行政區和民族自治地方則存在法律體系統一的例外情形。

  (一)法律制定的統一

  從立法權限劃分的角度看:中國現行立法體制是中央統一領導和一定程度分權的,實行多級並存、多類結合的立法權限劃分體制。實行中央統一領導和一定程度分權,一方面是指最重要的立法權亦即國家立法權——立憲權和立法律權,屬於中央,並在整個立法體制中處於領導地位。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都不得與憲法、法律相牴觸。另一方面,是指國家的整個立法權力,由中央和地方多方面的主體行使。

  立法作為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相統一的體現,是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國家意志化和法律化,是對全國人民根本利益的法律表達和法治保障。通過長期立法所形成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對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革命、改革和建設成果的制度化確認和法律化保障。目前,涵蓋社會關係各個方面的法律部門已經齊全,各法律部門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經制定,相應的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比較完備,法律體系內部總體做到科學和諧統一。一個立足中國國情和實際、適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集中體現黨和人民意志的,以憲法為統帥,以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等多個法律部門的法律為主幹,由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多個層次的法律規範構成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

  (二)法律實施的統一

  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法律實施是指憲法、法律、行政規章等規範性法律文件在實際施行的過程中,從抽象的行為模式變為人們的具體行為規範,它涵蓋執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監督等方面。法律實施中確保法制統一最主要的問題是解決法律衝突問題及統一正確地解釋法律。

  立法涉及到社會的方方面面,是一項極其複雜的工程。對於法律規範衝突的預防和解決我國立法法予以了規範。立法法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八條規定了法律適用、法律規範衝突裁決、衝突法律規範撤銷等一系列規則。法律實施離不開解釋法律。法律只能就一般性的問題抽象規定,對法律的解釋因此成為必要。立法法第六條、第七條分別對正確運用法律解釋方法、正確運用利益衡量方法作出了規定。在司法活動中,法院對法律的解釋將直接作用於案件,必須保證解釋與法律相統一。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在審判執行工作中切實規範自由裁量權行使保障法律統一適用的指導意見》等相關文件中,對於規範法官自由裁量權,正確解釋和適用法律作了規定。

  三、統一的法律適用機制

  法律統一適用是不同的裁判主體或相同的裁判主體,在處理類似案件時,應當依據相同的法律和程序標準,對類似案件作出大體一致的、恰當的處理,即「同案同判」,以維護法律的統一性和權威性。要保證法律得到統一適用,必須建立完善法律統一適用機制。法律統一適用機制包含多個層面的問題,除了通過審理案件,依據訴訟程序實施審判監督指導,保證法律統一適用外,還有多種形式的審判工作機制,多維度、多層次地實施審判監督指導,促進法律統一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上下級人民法院審判業務關係的若干意見》第8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審理案件、制定司法解釋或者規範性文件、發布指導性案例、召開審判業務會議、組織法官培訓等形式,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業務工作進行指導。」上述方式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實施審判監督指導職能,保證法律統一適用的機制。

  (一)制定司法解釋,保障法律統一適用

  司法解釋,是指我國最高司法機關根據法律賦予的職權,在實施法律的過程中,對具體運用法律問題作出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釋。根據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屬於審判、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應當主要針對具體的法律條文,並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則和原意。司法解釋對法律具體應用作出解釋,有利於進一步明確法律規定的含義,統一法律適用。

  為規範和加強司法解釋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於司法解釋工作的規定》,成立了司法解釋管理機構,明確了司法解釋的立項、起草、審核、備案、清理等制度,為確保司法解釋與法律保持協調一致,保證法律得到統一理解和適用提供了制度基礎。

  (二)遴選指導案例,統一法律適用標準

  相同或類似案件得到相同或類似的處理是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律統一適用的標誌。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標誌著中國特色的案例指導制度得以確立。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加強和規範司法解釋和案例指導,統一裁判標準。2018年修訂的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八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發布指導性案例。」指導案例已經與司法解釋一道成為最高人民法院並行不悖的兩種重要的司法審判指導方式。截止到2019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已經發布24批共139件指導性案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類似案件時,必須參照適用相應的指導性案例。案例指導制度不僅要求案例作出的法院對類似案件的判決必須統一,更是要求不同地區、不同級別的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也要參照適用指導性案例,維護裁判尺度統一。我國的案例指導制度從本質上區別於西方的判例制度,中國特色的案例指導制度符合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本質要求,不僅有利於促進司法公正,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濫用,而且還有利於保障司法統一,維護司法權威,提高司法效率。

  (三)召開審判會議,指引法律統一適用

  審判會議廣義上可以包括審判委員會會議、專業法官會議、審判工作會議等多種形式。對於法律統一適用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落實司法責任制的有關文件規定了相應的工作機制,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內容:一是合議庭認為所審理的案件因重大、疑難、複雜而存在法律適用標準不統一的,可以將法律適用問題提交專業法官會議研究討論,專業法官會議討論意見供合議庭參考,採納與否最終由合議庭決定。二是對法律適用存在重大疑問的案件,可以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委會討論決定。三是建立審判業務法律研討機制,通過類案參考、案例評析等方式統一裁判尺度。

  (四)加強法官培訓,提升素質統一理念

  法治國家的建設需要綜合素質較強的法官,而完善的法官培養制度是法官綜合素質的重要保障。如果司法對於現代法治國家具有特殊重要的意義,那麼法官則是保障法治得以確立的中堅力量。可以毫不誇張地說,一個國家法官的素質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這個國家法治的水平。最高人民法院歷來重視法官培訓,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見——人民法院第四個五年改革綱要(2014-2018)》中,「推進法院人員的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部分明確提出改革法官選任制度和完善法官在職培訓機制。加強法官培訓,通過規範化、統一化的培訓機制和內容,促進法官群體統一司法裁判理念,逐步形成一致的專業素養水準,是實現法制統一的有力保障。

  (作者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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