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消費者權益日臨近,關於維護消費者權益的各類案件湧入視野。去年3月15日,由全國人大修訂的新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簡稱「新消法」)正式實施。據悉,新消法是自199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來,對這部法律的首次大修改。實施一年來,消費者維權意識提升,法院受理的消費者維權案件呈現井噴趨勢。不過,近日,一些消費者利用新消法為自己「謀財致富」。
新消法第55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以前,消費賠償原則是「退一賠一」,新消法則變為「退一賠三」,而且還規定了保底金額為500元,即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按500元算。
新消法細化了賠償規定,本來是為了進一步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想一些消費者利用新消法規定的賠償措施,為個人「謀財致富」。近日,廣州市蘿崗區法院便受理了多起類似的案件。
案例1
1.9元便條紙,訴訟16次獲賠8000元
2014年7月,市民阿寶在某知名連鎖大型超市以1.9元的價格購買了由廣東某文具公司生產的可重複自粘便條紙,外包裝上標有「廣東省著名商標」等產品信息內容,且超市給阿寶出具了銷售發票。
阿寶將超市告上法庭。他訴稱,產品存在虛假宣傳,超市放任欺詐性商品流入市場存在過錯。蘿崗區法院查明,該文具公司所擁有的廣東省著名商標僅在自來水筆與原子筆上使用,其生產的便條紙非著名商標產品,已構成對消費者的欺詐。法院根據新消法規定判決被告超市向阿寶返還購物款1.9元,並賠償500元。
之後,阿寶在同一家超市重複購買了15次這種便條紙,並提起了15件訴訟,獲得賠償共7500元。
一些消費者利用新消法規定的賠償措施,為個人「謀財致富」。
案例2
5千元餅乾,獲十倍賠5萬元
阿輝在2014年3月通過某知名電商購買了53盒由知名藝人代言的餅乾,共花費5360元,該餅乾外包裝上標明每100克能量為540千焦。但阿輝發現,國家標準規定上述餅乾每100克能量應為1713千焦。
阿輝訴稱,上述餅乾外包裝標示的能量遠低於實際數值,根據新食品安全法規定,不得在市場上銷售。阿輝遂將該知名電商訴至註冊地所在的蘿崗區法院,要求退還貨款,並按十倍賠償。
蘿崗區法院最終支持了阿輝的訴求,判決該電商賠償53600元。
觀察者網綜合信息時報、台州晚報等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