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唱國歌,是增強公民國家觀念,弘揚愛國主義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一種有效形式和載體,各級舉行或組織的重要會議、重大慶典、重大表彰和紀念儀式等活動,都要安排奏唱國歌。
特別是隨著《國歌法》的頒布實施,對於國歌的奏唱也越來越規範,國歌也越來越深入人心,特別是在一些重大節假日,像五一、十一、春節等,有些居民都會自發地參加一些升國旗儀式,主動唱響國歌。
奏唱國歌的目的很明朗,就是增強公民國家觀念,表達愛國情感。不過從現實看,公民自發組織奏唱國歌時,唱的都很準,激情也很高,聲音也很響亮。
但有些單位在舉行或組織重大活動奏唱國歌時,明顯出現「奏」大於「唱」的現象,音樂的伴奏聲音很響亮,與會人員唱的聲音非常低,甚至唱不起來。總的看主席臺上的領導好於臺下的,都能張開嘴。觀察了一下,有這麼幾種表現和原因:
一是有的不熟悉歌詞,想唱不會唱。二是有的不好意思,這部分佔主流,不像小學生和公民自發組織時,都能張開嘴大聲唱起來,多數張不開嘴,小聲哼哼默唱的多。三是有的根本就不唱,也不知是會唱還是不會唱,乾脆不張嘴。
此現象,觀察了幾年,發現不少單位都存在這個問題。不論是奏唱國歌,還是唱國歌,都是「奏」的聲音高於「唱」的聲音,非常不協調。
尊重國歌、了解國歌、會唱國歌是對每一個公民基本的要求。作為各級公職人員,理應在唱響國歌上帶好頭、作出表率。要知道,奏唱國歌還是一種禮儀,要求在場人員應當肅立、舉止莊重,不得有不尊重國歌的行為,有的也是在奏唱國歌時動作不夠規範,有小動作,要麼腳動,要麼手動,就都不符合要求。
為什麼要說這件事,因為奏唱國歌不是一件小事,而是事關維護國家的尊嚴、損害民族感情、危害國家利益的大問題。國歌和國旗、國徽都是我們國家的象徵和標誌,這是憲法明確規定的。同時,憲法還有一個重要的規定,就是公民有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也就是說,維護祖國的榮譽是我們國家公民的憲法義務。所以《國歌法》第三條明確規定,一切公民和組織都應當尊重國歌,維護國歌的尊嚴。
認真不認真唱國歌,會不會唱國歌,是體現是否尊重國歌、維護國歌尊嚴的問題,難道說是小事嗎?從這個意義上講,上述提到的一些問題,個人要主動克服,單位也要糾正,共同維護國歌的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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