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新社丨編輯部出品
律師天天與社會上各種極端的矛盾和紛爭打交道,本應個個都是風險控制高手、管理專家,但近年來被司法機關「繩之以法」的律師卻越來越多……
8月7日,全國律協召開新聞發布會。全國律協新聞發言人、副會長蔣敏通報2020年5月律師協會懲戒典型案例,多名律師被處分,涉及的問題也是五花八門。
律師行業作為一個高風險的行業,律師們雖然外表光鮮,但稍有不慎就可能面臨著司法行政部門的處分。此前司法部發布2019年度律師工作統計分析,2019年,83家律師事務所受到行政處罰, 167家律師事務所受到行業懲戒;370名律師受到行政處罰,746名律師受到行業懲戒。
如何規避《律師執業管理辦法》和當事人帶來的風險?在面對執業風險時,律師如何應對?律新社盤點了近年來律師懲戒典型案例,同時附上律師執業風險防範指南。
行賄罪
◆ 湖北省黃岡市律師協會因張陽律師向法官行賄,給予其中止會員權利九個月的處分
2019年10月12日,湖北省黃岡市律師協會接到湖北中鑫律師事務所張陽律師提交的情況說明和自我檢討書,反映其向法官行賄的違規行為。經黃岡市律師協會調查認定,張陽律師為感謝法官在執行案件中提供的幫助,確有向其賄送現金20000元的行為。鑑於張陽律師事發後如實交代其向法官行賄的經過,積極配合辦案人員調查,主動反映情況,態度較為誠懇。2020年3月30日,黃岡市律師協會給予張陽律師中止會員權利九個月的行業紀律處分。
◆ 海南省律師協會因吳廣律師犯行賄罪,給予其取消會員資格的處分
2016年12月27日,北京大成(海口)律師事務所吳廣律師因犯行賄罪,被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2019年6月11日,海南省司法廳給予吳廣律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行政處罰。2019年8月19日,海南省律師協會給予吳廣律師取消會員資格的行業紀律處分。
受賄罪
◆ 山東文信律師事務所元西伍律師,被濰坊市律師協會給予公開譴責的行業處分
經查,元西伍律師在代理田某、張某與宮某、祝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期間,存在假借法官名義向當事人索要財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濰坊市律師協會於2019年10月21日給予元西伍律師公開譴責的行業處分。
◆ 某律所律師私自向委託人收取費用,被律師協會給予「通報批評」行業紀律處分
**律師事務所***律師在代理某刑事案件中收取代理合同以外款項30000元,違反《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私自向委託人收取費用,或者收取規定、約定之外的費用或者財物的;違反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規定或者收費協議約定,擅自提高收費的;」規定的情形,根據《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規定,律師協會決定給予***律師「通報批評」行業紀律處分。責令***律師立即向投訴人退還私自收取的律師費。
私自接受委託並收費
◆ 北京市律師協會因達闈漢律師同時在律師事務所和其他法律服務機構執業、私自接受委託,給予其中止會員權利六個月的處分
2018年8月1日,廣東省司法廳向北京市司法局反映,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達闈漢律師涉嫌違法違規執業。經北京市律師協會調查認定,達闈漢律師在執業期間,接受某法律服務公司聘請,並從該公司按月領取工資,名義上擔任該公司企業法律顧問,實為該公司僱員,構成同時在律師事務所和其他法律服務機構執業的違規行為。此外,達闈漢律師在為覃某等四人提供法律服務時,未以律師事務所名義統一接受委託、籤訂委託代理協議,存在私自接受委託的違規行為。2019年6月20日,北京市律師協會給予達闈漢律師中止會員權利六個月的行業紀律處分。
違規收費
◆ 山東水兵律師事務所王明勇律師,被青島市律師協會給予中止會員權利三個月的行業處分
經查,王明勇律師在接受委託代理的過程中,違反了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二)、(五)項的規定,構成違規收案、收費。青島市律師協會於2019年12月10日給予王明勇中止會員權利三個月的行業處分。
◆ 廣東省惠州市律師協會因羅利明律師代理不盡責、違規收費,給予其中止會員權利四個月的處分
2019年1月2日,廣東省惠州市律師協會接到投訴,反映廣東方正聯合律師事務所羅利明律師違規執業。經惠州市律師協會調查認定,羅利明律師確有通過其私人帳戶收取委託人費用,未按時為委託人代繳案件預交受理費用,導致案件被法院按撤回起訴處理的違規行為。2020年4月16日,惠州市律師協會給予羅利明律師中止會員權利四個月的行業紀律處分。
違規會見
◆ 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律師協會因蔣錚律師違規會見,給予其中止會員權利六個月的處分
2019年12月2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律師協會接到桂林市司法局轉辦函,反映廣西劍化犁律師事務所蔣錚律師違規執業。經桂林市律師協會調查認定,蔣錚律師確有違反監管場所規定,將通訊工具提供給在押人員使用的行為。2020年4月29日,桂林市律師協會給予蔣錚律師中止會員權利六個月的行業紀律處分。
◆ 浙江省溫州市律師協會因薛公丹律師違規會見,給予其中止會員權利三個月的處分
2019年5月14日,浙江省溫州市律師協會接到溫州市司法局轉來的材料,反映浙江擇法律師事務所薛公丹律師在會見在押人員時遞送香菸。經溫州市律師協會調查認定,薛公丹律師在會見在押人員時,確有遞送香菸及打火機的違規行為。鑑於薛公丹律師積極配合調查,並對違規行為作出深刻的書面檢討,2019年8月15日,溫州市律師協會給予薛公丹律師中止會員權利三個月的行業紀律處分。
違規收案收費
◆ 浙江省杭州市律師協會因沈建傑律師違規收案收費,給予其中止會員權利四個月的行業處分
2020年4月24日,浙江省杭州市司法局因浙江廣政律師事務所沈建傑律師不按規定統一接受委託,私自向委託人收取費用,給予其停止執業四個月的行政處罰。2020年4月28日,杭州市律師協會給予沈建傑律師中止會員權利四個月的行業紀律處分。
◆ 山東昶灝律師事務所王本強律師,被濟南市律師協會給予通報批評的行業處分
經查,被投訴人王本強律師代理的投訴人三個案件未按律所規定統一接受委託、籤訂書面委託合同和收取費用,根據《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屬於違規收案、收費情形。根據《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十五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濟南市律師協會於2019年11月6日給予王本強律師通報批評的行業處分。
◆ 原山東新和律師事務所李全鵬律師,被青島市律師協會給予公開譴責的行業處分
經查,李全鵬律師在代理案件過程中,私自接受委託,私自收取費用,不向當事人開具合法票據,構成違規收案、收費。因違規行為發生於2014年前後,應當適用全國律協《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2004年版)予以處分。根據《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2004年版)第十一條第五項、第九項的規定,青島市律師協會於2019年12月10日給予李全鵬公開譴責的行業處分。
◆ 廣東省佛山市律師協會因黃婉敏律師違規見證、違規收案收費,給予其公開譴責的處分
2018年8月12日,廣東省佛山市律師協會接到投訴,反映原廣東聚英華律師事務所黃婉敏律師(現執業於廣東今暉旺律師事務所)存在違規見證及違規收案收費的行為。經佛山市律師協會調查認定,黃婉敏律師分別在2017年和2018年為5名當事人籤署授權委託書的行為進行了見證,並出具了見證書,且5份見證書均只由黃婉敏律師一人籤名,並加蓋了廣東聚英華律師事務所的公章。前述見證業務,黃婉敏律師只與一名當事人籤訂了代理合同,且未向委託人開具律師服務收費票據。此外,黃婉敏律師在辦理見證業務時,因疏忽大意,未能識別他人冒名在授權委託書上的籤名,導致見證書中當事人籤名的文件均為他人冒充。2019年7月16日,佛山市律師協會給予黃婉敏律師公開譴責的行業紀律處分。
◆ 長沙市律師協會給予楊越平律師公開譴責的行業紀律處分
2019年8月5日,長沙市律師協會給予楊越平律師公開譴責的行業紀律處分。經長沙市律師協會調查認定,楊越平律師確有私自向委託人收取費用,未向委託人開具律師服務收費合法票據的行為。
◆ 北京市律師協會因北京羅斯律師事務所違規收案收費、疏於管理,給予其公開譴責的處分;因王志強律師代理不盡責且對本所疏於管理行為存在管理責任,給予其中止會員權利三個月的處分,並建議司法行政機關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2019年3月18日,北京市朝陽區律師協會接到投訴,反映北京羅斯律師事務所王志強律師代理不盡責、私自收費及刑事訴訟案件風險代理。2019年6月26日,北京市朝陽區律師協會將案件初步審查意見報送至北京市律師協會。經北京市律師協會調查認定,北京羅斯律師事務所確有刑事訴訟案件風險代理收費、未及時全額開具相應發票的違規行為,其在收接案工作、財務管理和監督等方面存在疏於管理的情形,並在本案調查過程中存在逃避調查的行為;王志強律師作為北京羅斯律師事務所主任及相關案件承辦律師應當承擔該所上述違規行為的管理責任,同時王志強律師在代理相關案件過程中存在代理不盡責的違規行為。2020年4月21日,北京市律師協會給予北京羅斯律師事務所公開譴責的行業紀律處分,給予王志強律師中止會員權利三個月的行業紀律處分,並建議司法行政機關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 山東文鼎(城陽)律師事務所律師趙永軍,被青島市律師協會給予中止會員權利六個月的行業處分
經查,趙永軍律師在辦理三起投訴案件中,均存在私自收費、私自收案、收費未開具發票、未籤訂委託代理合同、未經過律師事務所辦理受案登記及立案審批,其行為違反《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第27條(一)、(二)、(三)、(五)項的規定,青島市律師協會於2019年11月14日給予趙永軍中止會員權利六個月的行業處分。
非律師身份從事法律服務
◆ 某律所律師多次隱瞞真實身份,虛構委託人單位工作人員身份參與庭審等,給予該律師「警告」的行業處分
**律師事務所***律師多次隱瞞真實身份,虛構委託人單位工作人員身份,以委託人工作人員身份代理參加庭審,欺騙法庭,違反《律師法》及相關行業規定以及《律師執業行為規範(試行)》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律師在執業期間不得以非律師身份從事法律服務。」
律師協會依據《律師執業行為規範(試行)》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條、第五條,《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範》第五條、《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三條、第四十一條、第十八條的相關規定,律師協會懲戒委員會決定給予***律師「警告」的行業處分。
◆ 福建省福州市律師協會因蔡晨思律師在執業期間以非律師身份從事法律服務,給予其中止會員權利六個月的處分
2018年12月13日,福建省福州市律師協會接到投訴,反映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師事務所蔡晨思律師(現執業於福建遠東大成律師事務所)以非律師名義代理案件。經福州市律師協會調查認定,蔡晨思律師於2017年4月至2018年11月在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師事務所執業期間,以某公司員工名義代理公司參加訴訟活動,構成以非律師身份從事法律服務的行為。鑑於蔡晨思律師事後配合調查工作,且作出誠懇書面反省,2019年6月5日,福州市律師協會給予蔡晨思律師中止會員權利六個月的行業紀律處分。
◆ 重慶市律師協會因重慶潛衛律師事務所為尚未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違法執業提供便利,給予其公開譴責的處分
2018年9月3日,重慶市律師協會接到投訴,反映重慶潛衛律師事務所聘請尚未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擔任該所執行主任,以律師名義從事法律服務。經重慶市律師協會調查認定,重慶潛衛律師事務所確有聘用尚未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擔任執行主任,為其違法執業提供便利的行為。2019年8月12日,重慶市律師協會給予重慶潛衛律師事務所公開譴責的行業紀律處分。
◆ 海南省律師協會因程磊律師在執業期間以非律師身份從事法律服務,給予其公開譴責的處分
2019年1月3日,海南省律師協會接到投訴,反映海南以寬律師事務所程磊律師在執業期間以非律師身份從事法律服務。經海南省律師協會調查認定,程磊律師在山東省某法院審理的案件中,自申請立案至出庭始終以某公司員工的身份代理;在重慶市某法院和湖南省某法院審理的案件中,立案時以某公司員工的身份代理,而在開庭時變更為律師身份參加訴訟活動。2019年7月31日,海南省律師協會給予程磊律師公開譴責的行業紀律處分。
不遵守法庭紀律
◆ 某律所律師在庭審中情緒激動、不遵守法庭紀律、不尊重法官的言行,被處以通報批評的行業處分
**律師事務所***律師在其代理的某繼承糾紛案件庭審中,多次出現情緒激動、不遵守法庭紀律、不尊重法官的言行,並且在法官和當事人多次規勸後仍然控制不住自身情緒,導致訴訟談話無法正常進行。依據《律師法》第四十九條第六款、《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範》第十八條以及《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四十一條相關規定對***律師處以通報批評的行業處分。
律師該如何遠離執業風險?
律師在日常執業中所遇到的風險有多大。小到被當事人投訴,大到引起民事、經濟的賠償或者行政處罰乃至刑事處罰,這些都將會阻礙律師通向成功之路。
律師在執業過程中接觸的當事人形形色色,很多風險難以把控,但仍有不少風險可以提前預知,提前防範。目前看來,律師的風險主要集中發生於與當事人接觸過程中,我們以此為突破口,看看如何防範風險。
學會「拒絕」受理案件
律師首先要學會保護自己,要保護自己就要先從拒絕接受案件開始。哪些案件不能接呢?
一 當事人存在虛假訴訟目的的案子,不能接
有的當事人打官司不是因為真正有糾紛而訴訟,他們就是為了虛假訴訟或者其他非法目的而訴訟或者委託律師,這兩種情況執業律師都需要小心謹慎,一旦發現當事人有虛假訴訟的嫌疑或者有其他非法目的想利用律師的身份便利,就需要立即終止委託,不能繼續接受委託。
二 這三類案子,慎重考慮後再接
1.當事人太「自以為是」的案子
剛出道的執業律師,若遇到太自以為是的當事人,往往很難駕馭,若接受他們的委託,他們會指使律師按照自己的想法行動,若律師拒絕,則會抱怨:為什麼收了他們的錢卻不辦事?若案件最終沒有按照預期方向發展,他們則會責怪律師為什麼要聽他們的想法。若年輕律師接觸太多這類當事人,很容易打擊執業的積極性。
遇到這類當事人,律師應當先學會保護自己——要麼拒絕受理,要麼首先和當事人溝通,若溝通不成則取捨權衡。
2. 當事人不斷索取、過於苛刻的案子
有的當事人太關心案件結果,常常抓住案件辦理過程中的小問題和小細節不放手,在與這類當事人的相處過程中會非常痛苦。他們往往願意索取,不願意付出。他們往往只看到簡單的案件結果,卻不知道案件背後的工作量,常常希望律師可以降低律師費。遇到這類當事人,律師要考慮清楚是否因為要因為接這個案子而降低自己的標準,同時,要慎重籤訂風險代理合同。
3.當事人期望過高的案子,要仔細考慮後再接
有的當事人對案件的期望值非常高,在委託律師的時候根本不會聽律師意見,律師如果不能將訴訟風險如實的告訴當事人,最後結果不滿意就會引起投訴。
如果律師將風險如實的告訴了當事人,當事人還是堅持自己的認識,還是認為這些風險都不存在,還是堅持很高的預期,對案件結果還是堅持自己的期望值。這個時候,律師需要考慮自己有沒有這個實力,有沒有這個能力實現當事人的預期,如果律師沒有把握實現當事人的預期,建議也要對這樣的當事人予以拒絕。否則,一旦結果不滿意,當事人就會找執業律師的麻煩。
識別委託人存在的風險
律師執業的風險主要來自於委託人,執業律師來自委託人的風險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 委託人的預期太高
如果委託人的預期太高,且律師沒有進行很好的告知和說明,案件雖然達到了法律規定的勝訴結果,但沒有達到委託人的預期,委託人就會認為律師沒有盡職盡責,或者認為律師的水平不夠,就會對律師不滿,引發風險。
這雖然和律師的水平無關,但會嚴重影響律師的形象。遇到這樣的當事人,執業律師要對其講明道理,對其預期值的風險作出正確的評估,當事人接受律師的意見則繼續代理,當事人如不能接受律師的意見,則應當提前終止合同或者在委託之前就拒絕代理。
二 律師做出了過高的或者虛假承諾
律師法和律師執業規範,都要求律師不能向委託人就案件的結果做出承諾。立法的目的是為了避免在委託人和執業律師之間產生矛盾,但在實踐中,有些律師因為案件少,或者為了獲得更高的委託費用,而做出了超越實際的承諾。不但對案件結果做出承諾,而且還會做出虛假承諾,一切大包大攬,最後目的不能實現引發風險。
律師對於法律問題,可以進行分析,進行解答,進行論證,但是不能對結果做出承諾。如果委託人強烈要求執業律師對案件結果做出某種承諾,代理律師可以在委託人提供證據的基礎上,對於案件的結果進行預測,做出有理有據的分析論證,當事人接受律師的分析預測,就接受當事人的委託,當事人不接受就應當及時拒絕受理案件。
三 委託人借律師之手進行非法活動
有些委託人為了獲得案件的勝訴,會讓律師介紹或者傳遞錢物給案件承辦人員,進行灰色交易。更有甚者,和律師通話時,隨手錄音,一旦結果不如意,則會向執業律師索要支出的費用和損失。有些委託人利用律師向有關政府職能部門施壓,謀取不當利益。
執業律師因此而受到牽連或者獲刑者已經不是個例,應當引起重視。若委託人有輸送非法利益或為非法行為的不當請求,律師要告訴他們這是非法的,不屬於代理的業務範圍,由他們自己去處理,律師不參與。
養成製作與當事人談話筆錄的習慣
執業律師與當事人的相處和交往,特別是在案件辦理中當事人的承諾或者決定,一定要讓當事人留下痕跡,而且在重要決定方面必須要讓當事人自己親自表態,親自決定,執業律師一定不要越俎代庖。
律師永遠只能做分析師,至於當事人自己選擇走哪條路,走什麼樣的路,這個一定要當事人自己來決定。因此,在律師與當事人進行溝通時,一定要養成製作筆錄並讓當事人籤字確認的習慣。
執業律師與當事人談話時,製作一份《談話筆錄》,將與案件有關的重要問題向當事人發問,當事人對律師的回答一一記錄在案,談話結束後讓當事人核對並籤字。這些筆錄的製作時間、次數不受限制,根據案件類型及複雜程度判斷。
特別授權的執業律師,更要養成記錄當事人調解意見的習慣。一般情況下當事人特別授權給律師後,就不會到庭參加訴訟。如果在開庭前,就針對當事人的調解意見進行溝通,並記錄在卷,讓當事人籤字確認更好。
如果在法庭上的調解超出了當事人的預期或者調解結果與之前製作的筆錄不一致,這個時候執業律師一定要得到當事人的書面(文字)確認,讓當事人進行簡訊文字回復確認。開庭調解中,我們律師通過電話與當事人溝通調解意見時,最好將當事人同意調解意見的通話錄音下來,尤其是工傷、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等。
這些談話筆錄包括諮詢接待的談話筆錄、風險告知筆錄、案件分析筆錄、調解意向筆錄等等,可以不拘一格,能夠形成文字記錄並讓當事人籤字確認即可。
保管好郵寄底單、查詢郵件籤收記錄
執業律師在辦案中少不了要通過快遞的方式向有關職能部門或者法院、當事人等郵寄訴訟材料或者相關法律文書等。這個時候執業律師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選擇郵政特快專遞,並讓郵政加蓋快遞印章。在郵政快遞的單子上面詳細的註明所寄文書或者材料的內容,儘量明確、具體,以避免風險。
郵件發出後,執業律師還應該隨時跟蹤郵件的派送進展,並將最後籤收的記錄查詢備案或者通過網上的查詢系統截圖進行列印保存,與郵寄的底單和查詢記錄一併附卷存檔。
最重要:律師刑事風險的防範
除了前面我們說的律師偽證罪的風險防範外,律師還應當注意防範妨害作證罪和洩露國家秘密罪等。
首先 我們在接受刑事案件委託時,對委託人的身份要進行審查,要查驗委託人的身份證明和當事人的關係,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人才具有委託辯護律師的資格。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除了當事人自己有權委託辯護人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人,而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近親屬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因此,在審查委託人身份時執業律師需要認真仔細,並保存委託人的身份證明材料的複印件。
其次 解答刑事案件諮詢時需要確認前來諮詢者的身份信息。執業律師接受委託後,在會見當事人或者查閱案卷材料後,根據辦案的需要一般都會跟當事人或者委託人溝通案件進展。這個時候,執業律師一定要小心謹慎,不得在公開場所公開向委託人或者當事人透露案件情況,更不要向陌生人和與案件無關的人員透露案件情況。
第三 不要將案卷材料提供給當事人或者委託人看,更不要給他們複製。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這個地方的「核實」如何操作存在爭議,到底是否可以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看,這些都沒有明確的規定。因此,為了穩妥起見,筆者建議辯護律師在核實證據的時候還是保守一點較好。
第四 辦理刑事案件不要做風險代理。根據《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禁止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以及群體性訴訟案件實行風險代理收費」。根據該條規定刑事案件是不能做風險代理的,執業律師一旦給當事人或者委託人籤訂風險代理合同,到時候當事人反悔不認帳,這個風險代理合同就可能會被認定為無效合同,執業律師的付出就有可能白白浪費。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已經有案例不予支持刑事案件的風險代理了,這需要執業律師引起重視。
第五 執業律師在辦理刑事案件時,一定不要教當事人說謊、翻供,也不能傳遞信息、財物等,一定要嚴格按照執業規範和法律規定提供刑事辯護服務。
律師是一個看起來很美的職業,「無拘無束多自由,談笑之間黃金來。」實則風光的背後承擔著來自於案件本身以及案件之外的巨大風險,是刀尖上的舞者,稍有不慎就有可能陷入風險,輕則損失財產,重則失去自由。
律師道路無坦途可行,更無捷徑可走,開拓荊棘的道路上,律師必須始終保持如履薄冰的心態,正如論語中所述:要「臨事而懼」,建立風險意識,既要恪守職責、又要掌握分寸,深記規則、拿捏有度,始終以理智統帥自己的言行,百鍊成鋼,最終,成為一名自由、穩定、開拓、守誠的法律人。
原標題:《最新案例公布:近年來一大批律師被處罰!律師如何遠離執業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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