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紅十字會原巡視員文家碧,在她的懺悔錄中,她這樣寫到:「我認為『有錢能使鬼推磨』是至理名言,從思想上產生了對金錢的強烈欲望。」
2016年4月27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開庭審理文家碧犯受賄罪、貪汙罪一案。近日,二審判決書公布。較之一審,文家碧被減刑4年,最終獲刑16年。
一審查明:文家碧在擔任四川省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副主任及四川省紅十字會黨組書記、常務副會長、巡視員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先後索取或非法收受賄賂550.09萬元、美元5000元;單獨或夥同他人侵吞、騙取公款295.342萬元。應定為受賄罪、貪汙罪追究刑事責任,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0年,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60萬元,對犯罪所得予以追繳。
落馬之前,文家碧已退居二線。熟悉她的人說,快60歲的她其貌不揚,看上去像一個鄰家老太太。
這位時任四川省紅十字會唯一的正廳級幹部,其手上經過的資金超過百億元。文家碧在自述中稱,她是四川省紅會實際上的一把手,「什麼事情都是我說了算」。
她主政四川省紅十字會,恰是5·12地震災後重建以及玉樹地震災後重建特殊時期,作為四川省紅十字會,汶川地震是其成立以來動員範圍最廣,規模最大的一次救援行動,截止到2011年3月底,僅四川省紅十字系統就接受捐贈款項62.82億元。
然而,在部分捐贈項目當中,文家碧悄然鋪就了一條黑金利益鏈。
判決書顯示,文家碧涉及的受賄事實共13起,涉及資金人民幣550餘萬元、美元5000元;貪汙事實5起,涉及資金人民幣295萬餘元。
文家碧其人
文家碧出生於1953年,為四川安嶽人。1971年起,18歲的文家碧成為安嶽縣華嚴鄉的廣播員和婦女幹部,21歲成為安嶽縣婦聯的副主任。1986年,文家碧調入四川省婦聯辦公室,不久即升任辦公室副主任。
在婦聯繫統打拼24年後,1996年,文家碧升任四川省婦聯副主席,官至副廳。
隨後,她轉任資陽市副市長、四川省人口計生委副主任。2009年11月,出任四川省紅十字會黨組書記、常務副會長,行政級別提升到正廳。
2012年12月,時任四川省委常委、省委副書記李春城落馬,擔任成都市紅十字會常務副會長的李春城之妻曲松枝也很快被調查。2014年2月,已退居二線的文家碧落馬。
有報導稱,文家碧升為正廳級幹部,到四川省紅會擔任實際主持工作的「一把手」(省、市、縣級紅十字會常務副會長為本級紅十字會機關法定代表人,主持日常工作),源於李春城相助。文家碧在四川省紅會上位後,作為對李春城的回報,曾給予曲松枝很多便利。
《財經》記者獲得的司法文書顯示,文家碧所涉及的犯罪事實中,均與李春城及曲松枝無關。
文家碧涉及的受賄事實共13起,涉及資金人民幣550餘萬元、美元5000元;貪汙事實5起,涉及資金人民幣227萬餘元。《財經》記者梳理發現,文家碧所涉及的受賄、貪汙事實,絕大多數涉及紅會資金。
文家碧在涉罪後的自我懺悔
我18歲加入中國共產黨,2000年擔任資陽市副市長,後調任四川省人口計生委副主任。2009年,我調任四川省紅十字會黨組書記、常務副會長。
我曾經為自己的順風順水、為自己取得的工作成績感到驕傲。我覺得我是黨的驕子,是組織的寵兒。我本應更好地為人民服務,站好最後一班崗,可是我卻滋生了驕傲自滿情緒,不思進取,進而利用職權瘋狂斂財,走上了違法犯罪道路。
我的早期生活並不寬裕,當時上有雙方老人需要贍養,下有孩子需要撫育,我和丈夫經常因為經濟拮据鬧彆扭。兒子上中學的時候,想讓我給他買一雙耐克鞋,因為太貴我與他僵持了一個多月。那時候的清貧生活使得我很眼紅有錢的人,特別是見到那些花錢如流水的行為,心裡非常不平衡,覺得有錢真好,錢多能辦成很多事。我認為「有錢能使鬼推磨」是至理名言,從思想上產生了對金錢的強烈欲望。
在領導崗位上與各界人士交往,讓我逐步「見多識廣」。在金錢和權力的關係上,我認為權力決定金錢,金錢作用於權力,因而逐步對權力產生了羨慕。特別是在四川省人口計生委工作期間,對身邊發生的一些不正常現象,雖然心裡不平,但非常眼紅,認為有些事情就是用金錢擺平的,感到有權就有一切,權力大錢就多。由此,我認為權力和金錢一樣重要,因而導致後來手裡有了權力就抓住機會追逐金錢。擔任紅會領導後,權力集於一身,基於「當官不掌權,不如回家去種田」的思想,加之自己已近退休,覺得當官十幾年,沒撈沒貪划不來,因此,只要有機會拿錢,不管是違紀還是違法我都敢幹,不管誰送的錢我都敢收,瘋狂收錢達到極致。
由於一直忙於工作,我對家庭和兒子關心不足,在兒子的成長過程中很少和他認真交流,讓他從小就沒有感受到母愛和家庭的溫暖,最終一事無成。為了彌補對兒子的虧欠,讓他的未來有充足的保障,我利用手中的權力大肆斂財,在犯罪的道路上越陷越深。可是,我的所作所為最終不但沒有給他留下任何東西,反倒傷害了他,給了他沉重的打擊。但現在後悔已經晚了。
判決書顯示,2010年至2013年,文家碧為四川文秀投資有限公司胡秀蘭、吳東文建設眉山老年康復中心、眉山博愛康復醫院等項目提供幫助,先後8次索取或收受吳東文、胡秀蘭人民幣183.04萬元。
這是文家碧受賄最大的一筆。
文家碧的兒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情況說明。在這份說明中,他提及了吳東文、胡秀蘭與文家碧的「特殊關係」。
胡秀蘭只比文家碧稍小,但一直稱後者為「姑媽」,她和吳東文經常到文家碧家做客,親自下廚,非常「入戲」。經過幾年,文家碧充分信任二人,甚至從感情上已經完全將二人看做家人。
情況說明中提及,比如說某某活動或者某某接待的開支無法出帳,又比如說文家碧想置換溫江的房屋,但是一時間現金不夠,這時吳、胡二人便會非常「識趣」地出謀劃策,要麼提出由他們公司贊助,要麼建議用什麼藉口或者項目進行虛列。
文家碧的丈夫稱,妻子曾帶著胡、吳2人去考察要購買的房產,並帶著風水先生一塊過去看,沒過幾天,胡秀蘭、吳東文就送來了30萬購房款。
2011年,文家碧以其子缺註冊資金為由,向胡秀蘭索要人民幣80萬元用於購買「鯤鵬七期」信託產品。
另外,2012年,文家碧以到北京出差為由,收受胡秀蘭人民幣20萬元;以感謝寧夏紅十字會有關領導為由,向胡秀蘭索要人民幣25萬元;以買車為由,收受胡秀蘭人民幣20萬元。
犯罪當成「人情往來」
文家碧被調查後,主動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一審判決,法院認定文家碧利用職務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以及單獨或夥同他人侵吞、騙取公款的行為均已觸犯刑律,分別構成受賄罪、貪汙罪。文家碧被判有期徒刑20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60萬元,對其犯罪所得人民幣予以追繳。
文家碧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文家碧上訴提出,其貪汙的錢不屬於社會捐助款,其有自首和認罪悔罪、積極退贓的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
在一封寫給省領導的信中,文家碧表示,她套取的資金大多因災、因職工利益和紅會工作的協調,而她貪汙的大多數款項也用在了這些地方。
「汶川地震後的災後重建時期,社會風氣不好,紅會監督機制不健全,在當時的條件下,因公送禮成為不可少的事,這是事實。」文家碧稱。
在看守所的反思手稿裡,文家碧一條一條地列出了每一筆款項的具體去向。據她稱,她曾為爭取總會未被處置的3億多捐款撥給省備災中心倉庫等,而向相關人員送出禮金。
文家碧舉例,汶川地震三周年活動事宜,實際總共支出9萬元;2012年,為了舉辦四川紅會百年慶典活動,計劃向全國徵集100多名書畫家捐贈100幅作品,協調活動支出13萬元。
據反思手稿,文家碧多次稱受賄的緣由為「去北京出差,協調關係」。文家碧稱,她也像行賄她的人一樣送出禮金,爭取到了一些項目花落四川。她在看守所寫的反思手稿就提及,2011年,進京匯報,用紙袋提著材料和設計圖一本,下面用報紙包了3萬元人民幣,放在一位領導的辦公桌下面。
但對於文的上述說法,法院在判決時並未認定。
「幾年中,爭取到位資金數十億元。」文家碧在自述中稱。她認為自己錯把違法犯罪當成「人情往來」,並坦然處之。
二審中,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文家碧到案後能主動交代大部分犯罪事實,積極退贓,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但是貪汙侵吞、騙取的對象有部分社會捐助款,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至於文家碧上訴提出其貪汙、受賄款有為公支出的事實因無確實的證據予以證實,且是否為公支出不影響貪汙、受賄犯罪性質的認定,故對該上訴意見法院不予支持。
而《刑法修正案(九)》頒布,根據從舊兼從輕原則,終審判決對文家碧一案改判為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罰金210萬元。
「一失足雖已成千古恨,回頭是岸做新人。我想用自己餘生的善來彌補這不光彩的歷史。」在看守所寫的一份自述中,文家碧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