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安天下,德潤人心。
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
巡迴審判,走出法院大門,走進百姓心門,把枯燥的案件變成生動的故事,把冰冷的法律條文變成暖心的普法知識,辯法以昭示法律之威嚴,析理以彰顯道德之力量,讓每一個案件都播撒下看得見的公平正義之光,讓每一個人都明白法律並不遙遠,我們都在與法同行。
「開車不飲酒,飲酒不開車」這是最基本的交通常識,但總有人對此抱有僥倖心理,最終付出了慘重代價。今天的巡迴審判講述的是兩起醉酒駕車,因小失大的危險駕駛案。2020年4月24日上午,南陽市臥龍區人民法院巡迴法庭走進天一駕校公開開庭審理了這兩起危險駕駛案,一百多名駕校學員在場旁聽。
案情回顧
1、湯某危險駕駛案
2019年9月27日23時6分許,被告人湯某醉酒後駕駛白色越野車沿231省道自南向北行駛至南陽市鴨河工區皇路店鎮薛莊立交橋,撞上道路東側護欄。爾後,湯某在車內睡著。南陽市公安局交管支隊民警在立交橋附近巡邏時,發現該白色越野車停靠在立交橋上,立即下車查看,發現該駕駛員有酒氣,車輛與橋面護欄發生碰撞,車輛受損。
經南陽市交警部門認定,湯某應承擔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經鑑定,湯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20.58mg/100ml。
2、孫某危險駕駛案
2019年9月24日23時55分許,被告人孫某醉酒後駕駛灰色豐田小型轎車,沿四趙線自東向西行駛至南陽市臥龍區安皋鎮徐坪村大楊莊村路段時,駛出道路撞入路邊楊某嶺的房屋內,造成孫某受傷,車輛房屋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經南陽市交警部門認定,孫某應當承擔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經鑑定,孫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87.43mg/100ml。
庭審現場
庭審中,二被告人供述了自己當日飲酒情況,並陳述了酒後駕駛機動車行駛路線及事故發生的過程和為此付出的代價。對自己的犯罪行為二被告作了深刻的懺悔,表示自願認罪,希望法院可以從輕處罰。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湯某醉酒後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湯某醉酒無證駕駛機動車,其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200 mg/100 ml以上,且發生交通事故,負事故全部責任,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湯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認罰,籤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有較好的認罪悔罪態度,依法可以酌定對其從輕處罰。綜合考量被告人湯某醉酒後駕駛機動車輛的時間、地點、案發時的乙醇含量、無證駕駛、發生交通事故且負全部責任、自願認罪認罰等量刑情節,當庭判決被告人湯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
被告人孫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醉酒後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案發後,被告人孫某家屬與被害人楊某嶺於2019年9月27日達成調解協議書,賠償被害人損失人民幣5000元,取得被害人諒解,依法可酌定從輕處罰。綜合考量被告人孫某醉酒後駕駛機動車輛的時間、地點、案發時的乙醇含量、發生交通事故且負全部責任、自願認罪認罰等量刑情節,判決被告人孫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以案釋法
庭審結束後,臥龍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王慧法官以《珍愛生命,敬畏法律,杜絕危險駕駛犯罪》為題,給駕校的學員們上了一堂法制課,並以案說法,希望駕校學員在正式上路前都能真切地了解到醉駕等危險駕駛行為的危害,牢固樹立道路交通安全法治意識,遵守交通規則,摒棄陋習、文明出行,對自己負責,也對別人的生命負責,真正做到「順暢、平安」。
一名駕校學員表示:「通過觀摩今天的庭審,以後絕對不會醉酒駕駛,這樣不僅會受到法律懲罰,辛苦考取的駕照還會被吊銷,真的是太不值得了。今後一定會樹立起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的正確態度。」
另一名學員表示「今天的庭審和法制課,讓我們深刻認識到交通事故無小事,一旦學成上路,必須以今天的案例為戒,做文明交通的踐行者」。
近年來,隨著機動車輛數量的增加,交通事故頻頻發生,駕駛員的法律意識和安全意識顯得尤為重要。臥龍區人民法院以此次巡迴審判為契機,用真實的案例為準司機們上了一堂現實的交通安全課,達到了「審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普法宣傳和警示教育效果。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來源:天平南陽
原標題:《臥龍區法院:審判進駕校 源頭抓防範 百餘名準司機見證這場特殊庭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