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制報記者馬建剛通訊員鄭琳婭楊帆
民間借貸是生活中常見的,就是向朋友、同事、親戚借款的民事行為。出借人、借款人之間往往存在特殊的人際關係,有相互信任的基礎,但也正是因為這樣,才存在著不規範的操作,導致很多借貸關係沒有得到法律的支持。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1日,任某從呂某處借款7萬元,二人系朋友關係,任某向呂某出具借條一張,約定每月還款840元,承諾隨時可要回借款。6月1日,呂某因急需用錢,向任某催要借款。6月5日,任某向呂某償還利息2520元。9月15日,任某償還呂某本金1萬元,剩餘款項拒不償還。為維護合法權益,呂某將任某訴至法院,請求支持其訴訟請求。
●●判決結果
2020年11月7日,三門峽市陝州區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原告呂某與被告任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通過線上三門峽報名參加庭審的社會各界群眾共計40餘人觀摩庭審。
庭審中,法官首先對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當庭進行了確認,隨後根據雙方主張,圍繞雙方爭議的借款關係、利息等焦點,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質證、法庭辯論等一系列庭審程序,整個庭審過程層次清楚、規範有序。本案當庭宣判:被告任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償還原告呂某借款本金6萬元及利息。
●●法官說法
1.借款時如何約定利息能得到保護?
民間借貸利率屬於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範疇,借貸雙方是否約定利息、約定利息多少,均應本著自願原則完成。但如果約定利息過高,不僅導致債務人履約不能,還可能引發其他社會問題和道德風險,所以法律設置了利率保護上線。
2020年8月2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修正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因此受司法保護的利率上限為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
第二十五條規定: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報價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2.發生借款時借條如何出具、如何約定才能保護自己的權利?
民間借貸是借款人與貸款人之間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出具借條時雙方應就借款數額、幣種、用途、期限、利息、逾期利息、還款方式等條款進行自願協商並將協商結果形成書面的內容記錄在借款合同(也就是借條)中。
3.借款時除了借款人出具借條,還需要借款人出具什麼材料?
借款合同的成立需要符合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形式要件即達成合意的外在形式,如借條、借款合同以及其他可以表明雙方借款合意的形式;實質要件即款項的實際交付。在日常生活中,小額的借款會以現金交付為主,但如果是大額的借款,應該以銀行轉帳方式交付。所以,借款時,小額現金出借除了借款人出具借條外,還需出具收到條,證明收到了借款;大額借款除了借條還需要轉帳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