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監獄服刑,法律幫助,服刑人員權利,謝冬雪律師,天倪律所
工作經常碰到服刑人員及家屬要求律師提供法律幫助,但因為大部分律師對監獄內部管理比較陌生,且沒有看到律師為服刑人員提供法律幫助的直接的法律規定,所以心存疑慮,不知接受這樣的委託是否合適。本人曾經在監獄從事監管工作、企業管理工作、法律顧問及人事等各方面工作,現結合監獄工作經驗、律師工作的經驗,以及對法律法規的理解,提出以下觀點,供大家討論指正。
服刑人員:即被關押在監獄執行刑罰的人。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人,刑事訴訟法及相關解釋中稱之為「罪犯」;刑法及相關決定和解釋中稱之為「犯罪分子」;在司法部發布的專門針對這些人的規章中,以及檢察院發布的一些解釋和答覆中多使用 「監獄服刑人員」;在教育、幫扶、援助的有關法律法規中基本是用的「服刑人員」一詞。這些被判刑的人,絕大部分人對「罪犯」、「犯罪分子」這類詞比較牴觸,尤其是那些觸犯法定罪名的人和自認為被錯判的人。作為希望對他們提供法律幫助的律師,對他們統稱為「服刑人員」比較合適。
一、服刑人員是否應該得到社會的幫助
監獄服刑人員,因觸犯法律被判刑,被關押在戒備森嚴的電網圍牆之中,很多人對他們會有妖魔化的想像。其實,監獄服刑人員都是有些特別的普通人而已,他們中間確有極少數人惡習較深難於改造,但大部分人還是有改造向好的願望和基礎的。
在自然犯中有部分人是一時衝動過激犯罪,或過失犯罪,也有少部分自認為被冤枉也確實有可能被錯判的人。還有相當一部分的法定犯,即因某一時期國家統治的需要而將某些行為定為犯罪。某些帶著時代特徵的法定犯和某些嚴打運動中被定罪的行為,此時有罪,彼時可能就是無罪的,比如1997年前的「投機倒把罪」、 「流氓罪」。
1982年,因為個體私營經濟對原有的計劃體製造成衝擊而發動的經濟整肅運動,當時發展民營經濟較快的溫州地區成為重點打擊對象,當地有名的五金大王胡金林、「合同大王」李方平等八大王因「投機倒把」「嚴重擾亂經濟秩序」,或被判刑,或被全國通緝。受這一事件的影響,1982年,溫州市的工業增速由1980年的31.5%下滑至-1.7%。1984年,中央一號文件中提出國家要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在當地政府的努力下,「八大王」等「投機倒把」案得到平反。
對於監獄服刑人員這些特殊的普通人,大家應該客觀公正的看待他們,他們更需要得到應有幫助。作為普通的人,他們和我們大家一樣,有著一些與生俱來的基本權利;作為特殊的人,他們還有著法律規定的附有一定條件的權利。每個人的權利應該得到充分的保護。我們律師在刑事訴訟中作為辯護人為爭取當事人的權利和司法公正做出了卓越的貢獻,那麼在刑罰執行過程中是否也應該對此有所作為呢?
二、服刑人員有得到律師法律幫助的需求
監獄服刑人員是特殊的普通人,也是一群特殊的弱勢群體,相當一部分人投入監獄後絕望崩潰,甚至產生輕生念頭。他們絕大部分人希望得到理解,需要得到幫助,急切的希望早日走出監獄大門,重新開始正常生活。
服刑人員在服刑期間可能會有一系列問題需要諮詢和解決,如:自己被判刑的案件是否罪罰相當?獄外的民商事糾紛如何解決?服刑期間如何達到監獄的減刑假釋要求?申訴是否影響減刑?罰金未交是否影響減刑?病重、病危,不能保外就醫,甚至導致死亡的,怎麼辦?服刑期間受傷,留下後遺症的怎麼辦……等等。
獄內的服刑人員會就相關問題向可能回答他們的管教諮詢;獄外服刑人員家屬會就服刑人員的身體狀況、獄內待遇、各種權利能否得到保障、以及最為關心的如何能早日出獄等問題尋求律師幫助,或者上網發帖尋求幫助。
由於監獄警察主要職能是管理監獄、執行刑罰,工作重點是監獄安全,對服刑人員重點強調的是服從,他們更注重監管安全和勞動任務的完成與否,無暇過多關注其它問題。而且監獄內管教和被管教這種反差極大的身份,也使得服刑人員不敢輕易提出自己的任何問題。
而律師卻不同,律師的職責要求律師更加注重委託人各項權利的保障。而且經歷過眾多的刑事案件的研究、分析、審判,能夠客觀的看待這些服刑人員,律師以平等的身份與服刑人員交流、溝通,構建信任關係,律師比一般的人更理解他們,更容易被他們接納,也更有能力幫助他們。
針對服刑人員的需求,有社會各界人士組成志願者進監獄提供幫教服務,其形式大多是作報告、送書物、集體座談諮詢等,這些幫助可以使服刑人員感到社會關心的存在,會給服刑人員帶來一些溫暖和希望,但是由於這種集體活動缺乏針對性,無法解決服刑人員具體問題。
而律師的職業性質要求律師接受委託後,對服刑人員提供的幫助是一對一甚至是二對一的,持續、深入、針對性有的放矢的幫助;這種幫助可以彌補集體活動幫教的缺陷,能夠及時反映服刑人員日益多樣化和不斷變化的需求,並予以及時的幫助。
三、律師為服刑人員提供幫助的法律依據
律師接受服刑人員及其家屬的委託為其提供法律幫助,有充分的法律依據。
在律師執業這個層面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對律師應當做的工作及可以接受委託範圍做出明確規定:「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託,擔任法律顧問;(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四)接受委託,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五)接受委託,參加調解、仲裁活動;(六)接受委託,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的,應當按照約定為委託人就有關法律問題提供意見,草擬、審查法律文書,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者仲裁活動,辦理委託的其他法律事務,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律師擔任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的,應當在受委託的權限內,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從這些規定可以看出,律師可以委託的範圍非常寬泛,有需要幫助的自然人均可委託律師處理。
在監獄這個層面上,《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六十八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以及罪犯的親屬,應當協助監獄做好對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該條規定既為實踐中廣泛存在的幫教提供了法律依據,又為多元社會主體更廣泛、更深層次上參與行刑提供了法律依據。律師應該是這種多元社會主體的主力軍。
對於律師參與監獄服刑人員的幫教和行刑,監獄方面也給予了一定的保障。如《律師會見監獄在押罪犯規定》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師接受在押罪犯委託或者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可以會見在押罪犯:(一)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擔任辯護人或者代理人;(二)在民事、行政訴訟程序中,擔任代理人;(三)代理調解、仲裁;(四)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申訴;(五)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六)解答有關法律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其他文書。其他案件的代理律師,需要向監獄在押罪犯調查取證的,可以會見在押罪犯。罪犯的監護人、近親屬可以代為委託律師。
四、服刑人員的基本權利和附條件的特別權利
一個執法嚴格的國家,會將基本人權的保護及於所有的人。服刑人員的基本權利和我們每個人都一樣,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國家發展醫療……保護人民健康」;「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等等。
服刑人員除了以上這些基本權利,還有法律賦予的有條件的特別權利。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中除了強調「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財產和辯護、申訴、控告、檢舉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剝奪或者限制的權利不受侵犯。」等權利。還可以在一定情形之下,獲得表揚、物質獎勵或者記功。得到文化和職業技術教育,可以參加自學考試並獲相應的證書。服刑人員應該參加勞動,勞動時間,參照國家有關勞動工時的規定執行。罪犯有在法定節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權利。監獄對參加勞動的罪犯,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報酬並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等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服刑人員可以減刑和假釋作了明確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對服刑人員可以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作了明確規定。
服刑人員這些基本權利和特有的附條件的權利,均應受到保護。
五、律師為服刑人員提供法律幫助的內容
律師為服刑人員提供的幫助,主要是維護他們的合法權利,幫助他們早日回歸社會而展開。
內容歸納為:服刑人員在監獄內健康、學習、休息的權利是否能夠保障;達到減刑、假釋的條件後能否依規定減刑;對有可以保外就醫、監外執行情形的服刑人員是否依規定診斷、檢查或者鑑別,以及公告和報批;申訴、控告、檢舉的權利能否正常行使等等。同時對服刑人員原案件判決的疑問進行分析解釋,對判決確有不服的可以代理申訴。律師可以代理服刑人員監外家庭婚姻、繼承、民商事糾紛等事務的處理。還可以溝通服刑人員與家庭和原生活所在地區的聯繫,向他們傳遞社會變遷的信息,為回歸社會後,儘快融入社會提供幫助。
律師通過會見服刑人員,了解服刑情況,為其提供心理、法律、政策、就業等方面的諮詢,並就為罪犯維護自身的權益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幫助,鼓勵服刑人員積極認真的投入改造,就其提出的有關問題進行分析,提供法律意見。律師需要加強與監獄和監獄幹警的橫向聯繫,互通信息加強溝通,將律師難於解決的問題,向監獄方面提出,協同共同解決,維護服刑人員權益。律師以法律工作者同時是第三者的身份對監獄工作進行監督,並對相關工作提出建議。同時也配合監獄對服刑人員的進行各種教育挽救工作,維護監獄的改造壞境的穩定。
六、律師為服刑人員提供幫助暨參與刑罰執行的意義
在刑罰執行工作中,我國歷來重視依靠社會力量,運用社會各方面的資源,加強對服刑人員的改造。提高社會參與幫助服刑人員回歸社會的能動性和有效性,全面、系統、規範地為服刑人員提供各類服務,提高改造質量,預防減少重新犯罪。發揮行刑追求的社會目的和效益。
但由於各方面因素的存在,社會資源參與刑行,依然有很多問題,律師的全面深入的介入應該能夠較好的彌補現有的缺陷。律師注重解決服刑人員的具體的實際問題,提供法律幫助,以及心理疏導,進行思想交流和行為指引,協助服刑人員適應獄內的改造生活以及將要走出大門後的正常的社會生活。以達到律師為服刑人員提供幫助之目的:維護服刑人員的權利,幫助他們保持健全心態與人格,促使其積極改造,創造條件早日回歸社會。並以此為基礎維護促進監獄和社會的穩定,這也是律師為服刑人員提供幫助暨參與刑罰執行的意義所在。
綜上,本人(謝冬雪律師 江蘇天倪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認為:律師接受服刑人員及家屬的委託,為監獄服刑人員提供法律幫助,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實踐中,已有律師嘗試開展這項工作,並取得了較好的效果。大家可以積極行動起來,有什麼想法和建議可與我們聯繫,共同探討完善這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