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天津市西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發布關於天津漫漫網吧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天津市西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青市監李罰字〔2019〕61號
當事人名稱:天津漫漫網吧
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111MA06KK3EXX
投資人(負責人)姓名:張譯文
住所(住址):天津市西青區李七莊街秀川公寓底商5號樓101
2019年12月11日,我局執法人員到天津漫漫網吧,地址位於天津市西青區李七莊街秀川公寓底商5號樓101,經查當事人現場銷售預包裝食品,無法提供食品經營許可證。
當事人於2019年11月29日開始經營,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違法所得630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2019年12月11日,對當事人進行檢查的現場筆錄一份,已經當事人確認,證明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事實;
2、2019年12月11日,經當事人確認的現場照片1張,證明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事實;
3、2019年12月16日,當事人提供的身份證複印件1份,委託授權書證明當事人的主體情況;
4、2019年12月16日,對當事人進行的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事實;
案件性質:
根據以上事實和證據,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
當事人在本案調查過程中,能夠在案發後積極配合行政機關檢查,如實提供材料。在案發後及時改正過錯,減輕危害後果屬於《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規定的減輕情形。
案件性質及處理建議: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並作出行政處罰如下:1.罰款人民幣元4370元整;2.沒收違法所得630元整。
(印 章)
2020年1月8日
(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將依法向社會進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