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蘇東丨《漢書·五行志》體例覆核

2020-12-22 書目文獻

《漢書·五行志》體例覆核

程蘇東(1986- ),男,江蘇東臺人,文學博士。北京大學中國語言文學系長聘副教授、研究員,主要研究方向為漢唐經學史、先秦兩漢文學。

摘要:《漢書·五行志》旨在纂合董仲舒、京房、劉向、劉歆諸人的災異學著作,建立起一個新的儒學災異論體系,其中尤以向、歆父子所纂的兩部《洪範五行傳論》最為班固所倚重。不過,這兩部《傳論》所據《洪範五行傳》版本存在重要差異,而向、歆父子對於多種災異現象的定性亦復不同。《漢書·五行志》在纂合二書時,以劉向《洪範五行傳論》作為其陳述五行學理論的主要依據,而以劉歆《洪範五行傳論》作為其災異事例分類的主要依據。這種編纂方式使得《漢書·五行志》的體例頗顯混亂,但通過對向、歆父子《洪範》五行學體系之異同的分析,在此基礎上觀察班固如何在二者之間加以擇取,並融合董、京及時人異說,仍可梳理出《漢書·五行志》的基本體例。

關鍵詞:《漢書·五行志》;劉向;劉歆;班固

《漢書·五行志》以《洪範五行傳》為框架,纂輯董仲舒、夏侯始昌、夏侯勝、京房、劉向、谷永、李尋、劉歆等經師的災異說解,是西漢五行災異學說的總匯,也是我們了解西漢經學史與思想史的一把鑰匙。此外,該志保存了大量先秦至西漢的天文、地質、氣象、物候資料,為自然科技史的研究也提供了豐富的文獻依據。近年來,《漢書·五行志》的學術價值越來越多地受到學者的關注,出現了不少重要的研究成果[①]。但是,與《漢書》其它各志相比,《五行志》的研究在整體上還比較薄弱,該志中大量富有價值的經傳說解仍未得到學界的充分利用,而導致這一情況的原因之一,就是《五行志》自身複雜的體例問題。劉知幾在《史通》中言:「夫史之有例,猶國之有法。國無法,則上下靡定;史無例,則是非莫準。」[②]體例的嚴整與否,是判斷一部史書優劣的重要標準,而《漢書·五行志》在這方面則頗給人混亂之感,例如其徵引諸家說解,或明示出處,或概言「一曰」,至於災異效驗,則或言或否,妖祥事理,亦語默不一,甚至有同一災異事例前後重見者,故《史通》專闢《漢書五行志錯誤》和《五行志雜駁》兩篇,譏其「牴牾者多」「蕪累尤甚」[③]。至清儒王鳴盛乃為其釐定體例[④],他將志文分為(一)「經曰」領起的《尚書·洪範》文、(二)「傳曰」領起的伏生《洪範五行傳》、(三)「說曰」領起的歐陽、大小夏侯博士經說、(四)歷引《春秋》及漢事以證之的諸儒說解四個部分,發凡起例,影響頗巨,王先謙、貝克(Beck)、王愛和等皆據以為說[⑤]。然繆鳳林認為此說「缺偽尚多」[⑥],乃更撰《漢書五行志凡例》,考定《五行志》體例凡七條,其所舉《洪範五行傳》非必出自伏生、「說曰」所引非盡博士經說、「一曰」所引為班固有意存諸家異說等觀點,皆涉及《五行志》研究中的關鍵問題,已成為學者探討《五行志》的基礎。近年來,黃啟書、蘇德昌等圍繞對「說曰」部分的史料來源、《五行志》的體例來源等問題又提出了新的看法[⑦],均值得注意。

應該說,經過二百年來學者的持續努力,《五行志》的體例已基本得以廓清,但據筆者管見,有關該志體例與劉向《洪範五行傳論》之關係、「說曰」所引說解的性質、「一曰」所引說解的來源、災異事例的分類方法及其依據等問題,目前的討論仍有不同程度的偏失。究其原因,主要是學者對於《漢書·五行志》體例的研究大多立足於該志文本內部展開,而作為一篇典型的「衍生型文本」[⑧],這部志書並非班固自出機杼之作,其體例設計之核心,乃在於如何兼存董仲舒、夏侯勝、京房、劉向、劉歆諸人之異說,從而構成一集大成的系統。只是上述諸公災異學說的差異不僅表現為對具體災異事例的說解角度有所不同,更在於他們所依託的災異學理論已存在根本性差異,更具體地說,就是董、京、向、歆諸人所撰災異學著作的自身體例完全不同,這一根本性問題不僅構成班固編纂《五行志》時所面臨的最大難題,也成為後人閱讀《五行志》的最大障礙。換言之,若不明董、京、向、歆諸人災異學體系之差異,以及班固對此諸說之取捨,實難以把握《五行志》之體例以及班固著史之用意,對志文所載董、京、向、歆諸人災異學思想的總結也難免失之偏頗。

有鑑於此,對於《漢書·五行志》體例的研究不應局限於志文本身,而應首先儘量考知董、京、向、歆所撰災異學著作之原貌,在此基礎上再討論班固如何對這些著作加以整合。在上舉諸說中,董、京、歆三人之論著有少量佚文存世,劉向《傳論》的佚文更是頗賴《續漢書·五行志》《魏書·靈徵志》《南齊書·五行志》《隋書·五行志》《開元佔經》等中古文獻而獲存,通過對這些佚文的勾稽[⑨],不僅《漢書·五行志》的體例可以得到進一步的廓清,志文內部的違戾、「失控」之處也可得到一定程度的理解,甚至可以成為我們略窺班志具體撰述過程的管徑。以下即略述筆者所考《漢書·五行志》(下文簡稱《五行志》)體例凡八條,謹就教於方家。

(一)《漢書五行志》自敘論而下,包括經、傳、說、例四個層次。第一層次為「經曰」引起之《洪範》經文;第二層次為「傳曰」引起之《洪範五行傳》;第三層次為《傳》文之說解,系據劉向《洪範五行傳論》增刪而成,間有以《京房易傳》相關論說附從者,時以「說曰」引起,時則無;第四層次為先秦至西漢之災異事例,並附董仲舒、夏侯勝、眭孟、京房、劉向、劉歆、李尋等諸家之說解,多存異說。

《五行志》自篇首「《易》曰」至「以傅《春秋》,著於篇」為敘論,總論《五行志》之宗旨與基本體例,其後自「經曰」以下分為經、傳、說、例四個層次。「經曰」共兩節,其一為《洪範》「五行」部分,統攝其下《五行傳》五行失性之文;其二則綴合《洪範》「五事」與「庶徵」部分的休、咎二徵而成,下列《五行傳》五事有失之文;至「皇之不極」部分則未引經文,徑列《傳》文。

值得注意的是,《五行志》雖然呈現出以「傳」解「經」的形式,但細繹傳文,可知其與經文之關係實較疏離。以五行部分而言,經文之序為水、火、木、金、土,但傳文之序卻是木、火、土、金、水[⑩];在五事部分,傳文所涉除五事、庶徵二疇以外,還有第九疇的「六極」部分,但傳文「六極」之序亦與經文不同;至於「皇極」部分,則傳文除截取「皇極」二字以外,與經文所論實毫無關聯,故《五行志》在這一部分亦不引「經曰」;如果再考慮到《五行傳》還有大段涉及祈禳之術的內容與經文全無關聯,亦未被《五行志》所取,則可以確知,《五行傳》本非解經、訓詁之傳,而是採擷經文字句,並援引其它知識,建立起一套新的思想體系,與《韓詩外傳》《京氏易傳》等同屬「外傳」之學。從體例上說,《傳》文本身必不先引「經曰」,以「傳曰」附於「經曰」之下的體例當為班固所立,其目的則在於「以經馭傳」,強化《五行志》的經學色彩。關於這一點,筆者另有專文論述,此不贅言。

至於「傳曰」與「說曰」的關係則不同。以「木不曲直」部分為例,「說曰」先總釋木行方位、卦象及「木性」[11],其後「若乃田獵馳騁不反宮室,飲食沈湎不顧法度,妄興繇役以奪民時,作為奸詐以傷民財」數句,與傳文「田獵不宿,飲食不享,出入不節,奪民農時,及有奸謀」逐字對應,可知「說曰」主旨全在闡釋《傳》文,與經文之關係則甚為疏略,王鳴盛以「說曰」為博士經說的看法顯然是難以成立的。

不過,《五行志》說解部分的體例並不統一,自「言之不從」以下,「傳曰」之下再無「說曰」作為引語,但「傳曰」之下的一段文字仍旨在對其所言咎由、災異進行解釋,與前文「說曰」所引者性質完全相同,故仍以一例視之。

有關說解部分的具體出處,筆者在《流動的文本:劉向〈洪範五行傳論〉佚文考辨》一文中已有專門討論。簡言之,通過與劉向《傳論》佚文的比勘,可知這些說解大多取自劉向《傳論》,但班固亦不乏改筆之處,如以四正卦說解釋恆雨、恆陽、恆奧、恆寒之罰、以《說卦》系統解釋「六禍」之生成等,均非劉向《傳論》之言。此外,在「水不潤下」「視之不明」「聽之不聰」部分,說解還援引《京房易傳》,只是後者自成體系,本非解釋《五行傳》之文,當是班固為顯示《五行志》作為儒學災異論的集大成之作而刻意加以勾連者。

(二)西漢所傳《洪範五行傳》版本有二,其一為許商、劉向所據通行本,其二為劉歆所據別本。《漢書五行志》於「傳曰」部分僅錄許商、劉向所據本傳文,而於說解部分兼錄劉歆所據本之異文。明此二本之異同,乃窺《五行志》體例之關鍵。

班固在交代許商、劉向、劉歆三家《五行傳》之說不同時指出:

孝武時,夏侯始昌通《五經》,善推《五行傳》,以傳族子夏侯勝,下及許商,皆以教所賢弟子。其傳與劉向同,唯劉歆傳獨異。[12]

此言看似指夏侯始昌所傳師學與劉向《傳論》說解相同,唯劉歆《傳論》與諸家相異[13],但通讀全志可知,此處「唯劉歆傳獨異」並非指劉歆《傳論》之說解與許、劉相異,而是指其所據《洪範五行傳》版本與許、向不同。《漢書·五行志》「傳曰」部分僅錄許、向所據本傳文,在說解部分乃以「劉歆×傳曰」引起歆所據本之異文及其說解,如「貌之不恭」節:

劉歆「貌」《傳》曰有鱗蟲之孽,羊禍,鼻痾。說以為於天文東方辰為龍星,故為鱗蟲;於《易》《兌》為羊,木為金所病,故致羊禍,與常雨同應。[14]

許商、劉向所據本與劉歆所據本的差異主要表現在五事、皇極部分的孽、禍與痾:

自夏侯始昌以《五行傳》傳於族子夏侯勝,復經周堪而傳至許商,後者乃撰《五行傳記》,將師說著於竹帛。這一師學譜系清晰可靠,故許商所據本《五行傳》來源也是比較清楚的[15]。至於劉向所據本,《漢書·楚元王傳》載其於校書時獲見《洪範五行傳》,故據以編撰《洪範五行傳論》,可知其所據本即中秘藏本,或即為夏侯勝所獻者,故與許商本相合。《續漢書·五行志》劉昭注大量抄錄了鄭玄《洪範五行傳》的注文,從其「雞畜之有冠翼者也,屬貌」「龜蟲之生於水而遊於春者,屬木」等注文可知[16],鄭玄所據本《五行傳》亦與許商、劉向所據本相同,故此本當為兩漢通行本。至於劉歆所據本,在劉歆之前從未見稱引,故未知其所出,或系其據《月令》等文獻改定之本,尚難具知。

我們知道,《五行志》的基本結構是由《五行傳》中五行失性、五事之失和皇之不極所導致的各種災異支撐起來的,向、歆父子所據《五行傳》的版本既然不同,其《洪範》五行學體系自然存在極大差異,加之向、歆父子對於部分災異的咎由、效驗、禳除等方面亦存異說,故向、歆父子所撰雖同為《洪範五行傳論》,但其結構、立意實大相逕庭。班固欲將二者整合為一個體系,其難度可想而知。後世所稱《五行傳》體例之弊,蓋亦多本於此。

(三)《漢書·五行志》所錄災異事例,皆據《洪範五行傳》所言災異條目分類編排,雖董仲舒、眭孟、京房等據別家理論所說災異,亦歸入《五行傳》災異條目之下。

西漢儒學災異論發達而多元,董仲舒推陰陽而說《春秋》災異,眭孟據陰陽推漢世災異,京房亦據《周易》而建立起一整套災異學說,這些理論皆各成體系,方枘圓鑿,本難以貫通,但班固在編纂此志時不以《災異志》為名,而稱《五行志》,且在載錄災異事例時放棄最便捷的編年體,不避繁難地遵從《洪範五行傳》所言災異條目,這些都顯示出班固撰志之用意,絕不僅止於著錄災異事例,而是如其敘論所言,要「仲舒,別向、歆,傳載眭孟、夏侯勝、京房、谷永、李尋之徒」[17],從而在理論層面將西漢駁雜的儒學災異論整合為一集大成的新系統。在這一宗旨指導下,班固乃將董、眭、京諸家原有的災異學體系完全打破,僅在「水不潤下」等三處說解部分援引《京房易傳》之災異理論,而將其它可擇取者依《五行傳》體系散入各災異事例的說解之中,如眭孟之說分別見於「言之不從—白祥」條孝昭元鳳三年「大石自立」事和「視之不明—草妖」條昭帝時「大柳樹斷」事下,而董仲舒、京房之說更是大量附見於各種災異事例的說解之中,不必贅舉。

(四)《漢書·五行志》載錄災異事例,多據劉向、劉歆之說為其分類,至向、歆父子存異說者,則取劉歆分類法為據,故所錄事例與「傳曰」所言災異條目頗多扞格。

根據《五行傳》,《五行志》將所有災異分為五行之失、五事之失與皇之不極等十一大類,在五事、皇極類又分出罰、極、妖、孽、禍、痾、眚、祥、沴等不同條目,《五行志》載錄災異事例,就是按照這些條目分類編排,而其分類之準則,自然值得注意。由於志中所載災異以出於《春秋》者為大宗,而夏侯始昌所傳師法似乎並未對《春秋》災異作系統的分類和說解,因此,志文在分類上主要依據劉向、劉歆父子的兩部《洪範五行傳論》。具體來說,可分為四種情況:

第一,劉向、劉歆分類相同,則《五行志》從二人分類,此不必說。

第二,僅存劉向或劉歆某一人分類,則各從其說。例如「晦」,劉向據《穀梁傳》以「晦」為晝暝,故定為「思心之不—脂夜之妖」,劉歆據《左傳》而以「晦」為史官記晦日之例,並非災異,故無說,而班固從向說而將其歸入「脂夜之妖」條下。又如魚異,劉向定為「聽之不聰—魚孽」,蛇異,劉向定為「皇之不極—龍蛇之孽」,劉歆所據本既無魚孽、龍蛇之孽的條目,他對於魚異、蛇異也未舉出事例,故班固從向說。至於如雞異,劉向定為「貌之不恭—雞禍」[18],鼠異,劉向定為「貌之不恭—青祥」,「宋有生女子赤而毛」[19],劉向定為「視之不明—赤眚」,劉歆所據本中雖然也有雞禍、青祥、赤眚等條目,但至少從《五行志》來看,其並未舉出具體事例,故班固載錄這些事例時也依據向說。這種情況有一個特例需要說明,即自文公十一年「敗狄於鹹」以下的11件人異。關於文公年間的長人之異,劉向以為屬「皇之不極—下人伐上之痾」[20],而說解中班固稱「劉歆以為人變屬黃祥」,似乎劉歆對此事亦有說解,但細讀此事,可知長狄兄弟「身橫九畮」之異事僅見於公、穀二傳,不見於《春秋》經文和《左傳》,故劉歆據《春秋》《左傳》說災異,對此事恐怕並無說解,其「人變屬黃祥」之語當系《傳論》理論部分解釋「黃祥」之語,非專為此事而作,故班固仍據向說,將人異皆歸入「皇之不極」。

第三,劉向、劉歆皆未言及,則自為分類。在貌不恭、言不從、詩妖、金沴木等條目下,向、歆父子似乎均未舉出事例,故班固乃據《傳》文自行確定分類。這些分類大多合理可從,唯「聽之不聰—魚孽」條有「武帝元鼎五年秋,蛙與蝦蟇群鬥」一事[21],此事未見向、歆說解,此分類當為班固所定,但將蛙與蛤蟆定為「魚孽」,似顯牽強,若據其色歸入青祥,或據其類屬歸入蠃蟲之孽,似更為合理。

第四,劉向、劉歆存在異說,則皆從劉歆分類法。向、歆父子所據《五行傳》版本有所不同,二者對於災異的定性又常常存在差異,例如莊公二十四年「大水」[22],劉向定為「貌之不恭—恆雨之罰」,故其分析乃此入手,認為「夫不敬其君,不從其政,則陰氣勝,故曰厥罰常雨」[23],又認為「大水者,皆君臣治失而陰氣稸積盛強,生水雨之災也。」[24]莊公不能禁哀姜之淫,故為大臣所賤,致陰氣勝,乃連續發生洪災。至於劉歆,則認為「大水」屬於「水不潤下」,根據《五行傳》,「簡宗廟」則水不潤下,[25]故莊公水災是由其過飾宗廟以誇夫人所致,與君臣關係並無關聯。

可見,不同的災異定性導致不同的災異說解,而這些定性的基本表現形式,就是在編排災異事例時將其歸於何種條目之下。劉向認為「大水」屬「恆雨」,則其《傳論》自然將此事編於「五事—貌之不恭—恆雨之罰」條下,而劉歆認為其屬「水不潤下」,則其《傳論》自然將其編於「五行—水不潤下—簡宗廟」條下。一事而在向、歆書中所處的位置完全不同,若分別觀之,自各有條理,而一旦要將此二書纂為一體,則必然面臨如何協調二書結構的問題。

從《五行志》來看,雖然班固在《五行傳》版本、說解的選擇方面以劉向《傳論》為主,但在災異事例的分類上,卻多據劉歆之說。相關事例可參下表:

上表所列為向、歆父子針對同類災異作出的不同定性,其中例11、15是由於二人所據《洪範五行傳》版本不同,故雖然均定為介蟲之孽、蠃蟲之孽,但歸咎於不同的「五事」,其它各項則都是因為定性角度不同而產生分歧,如例2「石言」,劉向據其色而定為白祥,劉歆則以金屬礦物多藏於石,金、石同類,故列為金不從革。又如例13蝝災,劉向以蝝是「螟」之幼蟲,故定為蠃蟲之孽;而劉歆則據其色而定為黑眚。班固在面對上述16種異說時,均取劉歆說為據,而以董仲舒、劉向諸人之說相附從,例如 「大水」條,《五行志》共載例11事,均編於「水不潤下」之下,而「貌之不恭—恆雨罰」之下則僅有劉歆認為屬災異而劉向認為並非災異的「大雨」,再無「大水」之例。

班固於《五行志》「傳曰」部分抄錄劉向本《傳》文,至於其下災異事例的編次,則頗取劉歆《傳論》為據,這一體例設計背後自然有其特定的考量,本無可厚非,但若僅就史志編纂的角度來說,理論部分與事例部分所主學說不同,這必然導致《五行志》糟糕的閱讀體驗。同時,由於志文的理論部分以劉向《傳論》為主,這很容易給讀者造成一種印象,即《五行志》的基本體例來自劉向《傳論》,進而根據《五行志》的編次方式對劉向《傳論》進行評價,而我們了解《五行志》的編纂體例後,就可以知道,《五行志》的體例對於劉向《傳論》的原有體系實造成極大的破壞,具體而言有四點可述:

第一,對某類災異的理論分析與其事例前後懸隔。按劉向《傳論》的原有體例,所有的災異事例均處於某一類目之下,而他對於每類災異的形成都有一個整體的理論分析,或見於對《傳》的說解之中,例如前引「夫不敬其君,不從其政,則陰氣勝,故曰厥罰常雨」,或見於具體的條目之上,例如「大水者,皆君臣治失而陰氣稸積盛強,生水雨之災也。」只要看某次災異被繫於哪個條目之下,就可以大致了解其咎由,其系統性非常清晰。但是,在《五行志》中,劉向對某類災異的理論分析與其所舉事例常常被拆分入不同的災異條目之中。仍以「大水」事為例,劉向對於這類災異的理論說解見於「貌之不恭—恆雨罰」,而其事例則遵從劉歆之說而被編於「水不潤下」部分,二者懸遠而不能呼應。陳侃理曾據《漢書·五行志》認為「劉向解釋五行與五事之災異多有重合,同一種災異有時被分別安排入兩個不同的類別」「(劉向)常常不按傳文設定的人事與災異關係解說災異行事」,所舉例據正為「大水」[26],足見《五行志》對劉向《傳論》體系的破碎確實影響了學者對於劉向《洪範》五行學體系的認知。

第二,同類災異散見於各處,不成體系。劉向《傳論》的基本體例是「比類相從,各有條目」,通過同類事例的排比,自然顯出其背後的整體咎由。但經過班固的處理後,原先前後連綴的事例往往進入了不同的災異條目中。以「恆雨」為例,在劉向《傳論》中,該罰系君權暗弱,臣下輕暴所致,與西漢元成時期的政治現狀十分接近,故深為劉向所重,《春秋》中木冰、大水、大雨雪、未當雨雪而雨雪、大雨雹、隕霜殺菽等災異均被其納入「恆雨」條,篇幅之巨,令人矚目。但在《五行志》中,根據劉歆分類法,木冰被列入「貌之不恭」,「大水」被列入「水不潤下」,雨雪、大雨雹、隕霜殺菽被列入「聽之不聰—恆寒」,相互之間缺少呼應,原有的體系也就此湮沒。

第三,個別災異孤懸一處,不倫不類。如果《五行志》所錄事例均兼見向、歆之異說,則其分類時以歆說為據,而以向說附從,似乎也還無可非議,但事實上,《五行志》中有不少事例只有劉向或者董仲舒等某一人的說解,並無劉歆說解,在這種情況下,其編次就會顯得頗為突兀。例如「視之不明」部分景帝三年「有白頸烏與黑烏群鬥楚國呂縣」事,《五行志》載「劉向以為近白黑祥也」[27],但「視之不明」所致者應為赤祥,此異既屬「白黑祥」,則自應置於「言之不從—白祥」條或「聽之不聰—黑祥」條,班固此處仍據劉歆體系,以鳥異均列入「視之不明—羽蟲之孽」條,這無疑會令不了解《五行志》體例的讀者感到困惑。

第四,劉向《傳論》中還有一些災異,如狼異、天雨土、地陷、地生毛、天裂、日抱珥重光、日黑、日傍有氣、日月並出等,不見於《五行傳》本文,應是劉向對《五行傳》災異體系的擴充與細化,但這些似乎未被劉歆《傳論》採納,而班固《五行志》既取劉歆災異分類法為基礎,故劉向所增補的這些災異類目自然也就不見於《五行志》了。

總之,班志旨在「別向、歆」,故將二人說解並列於同一事例之下,但其實向、歆之「別」的根本並不在那些具體的災異說解,而在於二者《洪範》五行學整體結構之差異,故班固以打破劉向體系的方式「別向、歆」,反而湮滅了二人之間的根本差別,《五行志》的這一體例設計似有南轅北轍之憾。

(五)《漢書·五行志》編次事例,於各災異條目下均以時間為序,然若某條目又可分為若干子目,則先據子目再次分類,復以時間為序。

王先謙較早注意到《五行志》編纂災異事例的次序問題,其於「五事」「皇極」諸災異事例之後皆一一註明「以上貌不恭」「以上恆雨」等[28],提示《五行志》「比類相從」之體例,同時,王先謙還注意到,班固在某些災異條目中還根據其具體形態分為若干子目,例如「聽之不聰—恆寒」條,王先謙在陽朔四年「雨雪,燕雀死」事下注「以上雪」,在元帝永光元年「隕霜殺桑」事下注「以上霜」,在成帝河平二年「楚國雨雹」事下注「以上雹,總曰恆寒」[29],顯示《五行志》於「恆寒」條中首先分出雨雪、隕霜和雨雹三個子目,而在各個子目內再按照時間先後順序進行排列。應該說,這一觀察是非常準確的。

不過,王氏對於這一體例的把握尚不夠完整。事實上,將某些災異條目細分為若干子目,再於各子目內按時間排序的體例不僅見於恆寒之罰,還見於以下七個條目中:

1.「言之不從—恆陽」條。劉向將《春秋》大旱分為兩類,一是「夏旱雩祀,謂之大雩」,一是「不傷二谷,謂之不雨」[30]。《五行志》循此將《春秋》旱災分為兩個子目:自僖公二十一年「夏,大旱」至定公十年「九月,大雩」為夏伏旱;自莊公三十一年「冬,不雨」至文公十三年「自正月不雨」為冬春旱。我們知道,「大旱」「大雩」和「不雨」雖均為旱災,但在《春秋》學體系內具有不同的性質,前者屬「災」,後者屬「異」,而在《洪範》五行學體系內,二者均屬「恆陽」,本已無別,但《五行志》仍將其分別編次,可見其雖以《洪範五行傳》為框架,但仍充分注意到《春秋》災異學的內在體系。自惠帝五年「夏,大旱」以下為漢人所載旱災,已無《春秋》義例,故不再區分子目。

2.「言之不從—白祥」條。《五行志》分為石異和「天雨白物」兩個子目,故「天漢元年三月,天雨白毛」事置於孝昭元鳳三年泰山「大石自立」事之後。

3.「視之不明—草妖」條。分為「隕霜不殺草」、草木異生和天雨草三個子目,故僖公三十三年「十二月,隕霜不殺草」事置於《書序》「伊涉相太戊」事之前,而元帝永光二年「天雨草」事置於哀帝建平三年「零陵有樹僵地」事之後。

4.「聽之不聰—鼓妖」條。分為異響和雷異兩個子目,前者所舉《左傳》「柩有聲如牛」和哀帝建平二年「有大聲如鐘鳴」事均為聲源不明者,後者所舉秦二世元年「天無雲而雷」事則是知其聲源而不知其成因,故兩個子目分別編年,後者事雖在哀帝之前,但仍居「鼓妖」之末。王先謙認為「此條應在《左傳》後,哀帝前,蓋誤倒」[31],實為未明《五行志》體例所致。

5.「思心之不—金木水火沴土」條。以哀公三年地震為界,分為地震、山崩兩個子目,各依時間排序。

6.「皇之不極—龍蛇之孽」條。以惠帝二年「有兩龍見於蘭陵」為界,分為龍異、蛇異兩個子目,各依時間排序。

7.「皇之不極—下人伐上之痾」條。共分六個子目:文公十一年「敗狄於鹹」與秦始皇二十六年「有大人長五丈」為長人、魏襄王十三年「魏有女子化為丈夫」及哀帝建平中「豫章有男子化為女子」為變性、哀帝建平四年「山陽方與女子田無嗇生子」及平帝元始元年「朔方廣牧女子趙春病死」為復生、同年六月「長安女子有生兒」為怪胎、景帝二年「膠東下密人年七十餘」為人生角、成帝建始三年「京師相驚」以下三事為民驚走。這部分子目雖然複雜,但各依時間為序,前後相次,可見此例之嚴。

(六)《漢書·五行志》載錄災異事例及說解,亦有不具出處者,或錄自劉向《洪範五行傳論》而未予註明,或為班氏自撰。

雖然班固在敘論中稱其體例為「仲舒,別向、歆,傳載眭孟、夏侯勝、京房、谷永、李尋之徒」[32],但事實上,《五行志》中頗有不具出處的災異事例,如:

六年「九月,大雩」。先是,莒牟夷以二邑來奔,莒怒伐魯,叔弓帥師,距而敗之,昭得入晉。外和大國,內獲二邑,取勝鄰國,有炕陽動眾之應。[33]

這裡先引《春秋》災異,然後直接進入對其事的解釋,不言出處,這一方面使得全志體例不夠統一,另一方面也使得這些經解因出處不明而難以被研究者使用。不過,若將散見於他書的劉向《傳論》佚文與《五行志》比對,會發現這些未具出處者中,有部分應系錄自向書,只是班固未加說明,以下略舉數例:

《法苑珠林》《開元佔經》均編於唐初,其時劉向《傳論》尚未亡佚,故可據以抄錄,特別是《開元佔經》,所錄《傳論》佚文不見於《五行志》者凡數十條,更可證其所錄事例非抄自《五行志》,而是直接錄自劉向《傳論》。《太平御覽》雖作於宋初,然其所錄多本自漢唐故籍,故其引文亦具有一定的可信度。從上述四例來看,《五行志》所錄災異中未具出處者,確有出自劉向《傳論》而班固未言者,而循此思路再看《五行志》中其它未具出處的事例,我們發現這種情況恐不在少數。例如:

文帝後五年六月,齊雍城門外有狗生角。先是,帝兄齊悼惠王亡後,帝分齊地,立其庶子七人皆為王。兄弟並強,有炕陽心,故犬禍見也。犬守御,角兵象,在前而上向者也。犬不當主角,猶諸侯不當舉兵向京師也。天之戒人蚤矣,諸侯不寤。後六年,吳、楚畔,濟南、膠西、膠東三國應之,舉兵至齊。齊王猶與城守,三國圍之。會漢破吳、楚,因誅四王。故天狗下梁而吳、楚攻梁,狗生角於齊而三國圍齊。漢卒破吳、楚於梁,誅四王於齊。[43]

此條不具出處,然可推知其出於劉向《傳論》者,其一,關於動物生角,又見於馬禍:「文帝十二年,有馬生角於吳,……劉向以為馬不當生角,猶吳不當舉兵向上也」[44],與此「犬不當主角,猶諸侯不當舉兵向京師也」正相合。其二,以角為兵象,又見於《隋書五行志》所引劉向《洪範五行傳》:「婦人,陰象也。角,兵象也。下反上之應。」[45]其所言者,老婦生角也。其三,關於「天狗下梁」之事,又見於《太平御覽》所引之劉向《傳論》:「七國之兵戰於梁地,故天狗先降梁壘,見以其象也。狗者,守御之類也,所降以惑守御也。」[46]總此三點,文帝後五年齊雍門外狗生角之事很可能錄自劉向《傳論》。

當然,《五行志》中也有不少未具出處的事例發生在劉向身後,而從其對事例的分析來看,似乎也非出自劉歆,此恐為班固所作,例如「平帝元始五年七月己亥,高皇帝原廟殿門災盡」事[47],其所述之事在平帝時期,自非向所得見,而其以王莽篡漢為咎由,顯然也不會出自劉歆,且該事最終述及王莽「卒夷滅」,亦在劉歆身後,故此事似為班固仿照向、歆父子分析災異的思路而自撰之文。

(七)《漢書·五行志》以「一曰」「或曰」載錄時人異說,或系照錄自劉向《洪範五行傳論》,或系班固自撰。

《五行志》多有以「一曰」「或曰」引起之說解,其具體出處為何,令人頗費思量。不過,結合他書所引劉向《傳論》,我們發現,這些異說有部分應為劉向《傳論》所引,而為班固照錄者。

首先,根據《傳論》佚文,可知劉向確有以「一曰」引用他說之例:

《洪範五行傳》曰:日月之行,則有冬有夏而為寒暑。若南失節,晷過而長,則為寒,退而晷短則為燠。人君急則晷進疾而寒,舒則晷退遲而燠,故曰急,恆燠若。一曰,晷長為潦,晷短為旱。奢者為扶。扶者,邪臣進,正臣,君子不足,奸人有餘。(《開元佔經》)[48]

「聽」《傳》曰:不聰之象見,則妖生於耳,以類相動,故曰有鼓妖也。一曰,聲屬鼓妖。(《南齊書五行志》)[49]

進一步,我們比照《五行志》中的「一曰」「或曰」,發現有些確實可以通過與《傳論》佚文的比對而知其出於劉向,例如:

成公十六年「正月,雨,木冰」。……劉向以為冰者陰之盛而水滯者也,木者少陽,貴臣卿大夫之象也。此人將有害,則陰氣脅木,木先寒,故得雨而冰也。是時叔孫喬如出奔,公子偃誅死。一曰,時晉執季孫行父,又執公,此執辱之異。或曰,今之長老名木冰為「木介」。介者,甲。甲,兵象也。是歲晉有鄢陵之戰,楚王傷目而敗。屬常雨也。[50]

《隋書五行志》亦引此事:

《洪範五行傳》曰:陰之盛而凝滯也。木者少陽,貴臣象也。將有害,則陰氣脅木,木先寒,故得雨而冰襲之。木冰一名介。介者兵之象也。[51]

據《隋書·五行志》,則《漢書·五行志》中「或曰」所云「木冰」為「介」之事實見於劉向《傳論》。

又,這段材料在《五行志》中被置於「五行—木不曲直」部分,其依據是「劉歆以為上陽施不下通,下陰施不上達,故雨,而木為之冰,氛氣寒,木不曲直也」[52],將咎由歸於陰陽之氣不能互通。但從劉向的分析來看,他認為咎由之關鍵是「陰之盛」,是貴臣將有害於君上,故以叔孫喬如亂上及公子偃之事為應,而這與劉向關於「恆雨」的災異分析是一致的:「夫不敬其君,不從其政,則陰氣勝,故曰厥罰常雨。」[53]因此,本節之末的「屬常雨也」顯然正是劉向對「雨,木冰」事件的定性。由此也就可以知道,《五行志》自「劉向以為」至「屬常雨也」皆為劉向《傳論》之文,其「一曰」「或曰」皆劉向引文,而為班固所襲。

又如:

史記秦孝公二十一年有馬生人,昭王二十年牡馬生子而死。劉向以為皆馬禍也。……一曰,諸畜生非其類,子孫必有非其姓者,至於始皇,果呂不韋子。[54]

《開元佔經》亦引此事:

《洪範五行傳》曰:秦孝公二十一年,有馬生人,佔曰:畜生非其類,子孫必有非其姓者,後始皇蓋呂不韋子也。[55]

此處《佔經》所引「佔曰」云云,正與《五行志》中「一曰」云云相合,可知「一曰」亦當為班固錄自向書。

當然,在《五行志》中,也有很多「一曰」所涉史事在劉向身後,可知必非出自劉向,應為班固所自引,例如:

成帝河平元年二月庚子,泰山山桑谷有焚其巢。……一曰,王莽貪虐而任社稷之重,卒成易姓之禍雲。

哀帝建平中,豫章有男子化為女子,嫁為人婦,生一子。……一曰,嫁為人婦生一子,將復一世乃絕。[56]

這些當是班固所錄當時異說,不明出自何人,故徑以「一曰」引起。

此外,有的「一曰」所引雖未必在劉向身後,但似為漢世流行之經說,故亦可能為班固自引者,例如成公三年「二月甲子,新宮災」事的說解部分出現了兩個「一曰」[57],其編排次序值得注意,第一個「一曰」在「劉向以為」和「董仲舒以為」之間,第二個「一曰」在「董仲舒以為」之後。依照《五行志》的體例,其徵引諸說一般先引具名者,如董、向、歆等,再引不具名者,以「一曰」領起,但是這裡第一個「一曰」被置於兩個具名者之間,稍顯不次,而筆者認為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就是這個「一曰」乃劉向《傳論》所引,故班固抄錄向說,一併存此異說。至於第二個「一曰」,既然已經與「劉向以為」之間隔了董仲舒之說,則顯然不應是劉向《傳論》所錄,而比較這個「一曰」,我們發現它與何休《解詁》十分接近:

此象宣公篡立,當誅絕,不宜列昭穆。成公幼少,臣威大,重結怨強齊,將不得久承宗廟之應。[58]

關於宣宮之災,劉向、董仲舒皆以為應在成公,第一個「一曰」以為應在三家,唯第二個「一曰」以為應在宣公本人,而何休《解詁》以為應在宣公篡立、成公結怨強齊,顯然是融會了董仲舒和第二個「一曰」兩說,可知第二個「一曰」所引之說在漢代頗有流傳,故先後為班固《五行志》與何休《解詁》所引。

整體而言,《五行志》以「一曰」「或曰」領起者甚多,除涉及劉向身後事的部分以外,多數似乎與「劉向以為」所引關係密切,當視為《傳論》所引者;而有些「一曰」與「劉向以為」之間穿插了「董仲舒以為」「劉歆以為」等具名引文,則應可視為班固所自引者。當然,具體的情況比較複雜,需逐一辨析。

(八)《漢書·五行志》載錄諸家說解,頗有班固檃栝之語或補述之文,然與所引諸家說解相混雜,頗難辨清。

大概是出於篇幅或者體例的考慮,班固在引用董、向、歆等人的災異說解時,多檃栝其文,似乎較少照錄原文者。比較典型的,是《五行志》中多見的「董仲舒、劉向以為」,以莊公七年「四月辛卯夜,恆星不見,夜中星隕如雨」事為例[59],《五行志》先是以「董仲舒、劉向以為」引起一段關於恆星、眾星災異理論的說解,接著又以「劉向以為」引起另一段說解,這種結構本身已經顯得有些不倫,更有趣的是,在「董仲舒、劉向以為」下,有關於「夜中」的解釋——「為中國也」,將「中」理解為地域上的「中國」;而在「劉向以為」下,又有關於「夜中」的解釋——「中道敗也」,將「中」理解為時間上的「中道」。這兩種解釋顯然無法兼容,如果「劉向以為」之下的說解確實是出於劉向的話,則「董仲舒、劉向以為」之下的解釋就難以再被視作劉向之說。面對《五行志》的這一內在矛盾,我們似乎只能推測「董仲舒、劉向以為」中的「劉向」系衍文。然而,所幸有《開元佔經》的引文為參證:

《洪範傳》曰:星者在位人君之類也,隕者眾,其隕墜,失其所也。夜中然後隕者,言不得終其性命,中道而敗。或曰:象其叛也,夜中然後反者,言當以中和之道反之也。天變所以語人也,防惡遠非,隕卑有微,將以安之也。[60]

據此可知,《五行志》中「常星二十八宿,人君之象也」之言,當取自劉向《傳論》「星者,在位人君之類也。」「眾星隕墜,民失其所也」之言,當取自《傳論》「隕者眾,其隕墜,失其所也。」大概董仲舒對此事的說解與劉向頗有相似,故班固乃將兩者合併,以「董仲舒、劉向以為」領起。只是劉向以「夜中」為「中道而敗」,關注的問題是「防惡遠非」,而董氏以「夜中」為「中國其良絕」,所論為華夷之防,兩者完全不同,故班固復以「劉向以為」引出劉向所論。只是這種檃栝對於讀者而言,不免造成困擾。

又如:

釐公十六年「正月戊申朔,隕石於宋,五,是月,六鶂退飛過宋都」。董仲舒、劉向以為象宋襄公欲行伯道將自敗之戒也。石,陰類,五,陽數,自上而隕,此陰而陽行,欲高反下也。石與金同類,色以白為主,近白祥也。[61]

若僅就本條材料來看,則以「石異」為白祥,似乎是董、向二人的共同意見。但是,通讀《五行志》及參考《春秋繁露》,可知董仲舒說《春秋》災異僅用陰陽理論,並不用《洪範五行傳》五行、五事之說,故這裡「近白祥」之說,顯然不會出自董氏。因此,我們在閱讀《五行志》時需特別注意此類檃栝之文。

《五行志》中又有前人著其災異說解而未見其應,班固據其所見而補敘效驗者,多用「後」「其後」引起。例如元帝初元四年「皇后曾祖父濟南東平陵王伯墓門梓柱卒生枝葉」事[62],劉向認為梓柱卒生枝葉上出屋是王氏代漢之象,但其並未親見新莽代漢,故班固乃補述王莽即真之事作為應驗。

此外,《五行志》中亦恐有全為班固所著之災異事例及分析,尤其是志文喜言王莽篡漢前後事,如平帝元始五年「高皇帝原廟殿門災盡」、哀帝建平四年「山陽湖陵雨血」、成帝綏和二年「大廄馬生角」諸事[63],或發生於劉向身後,或涉劉向當時難以預見之事,皆疑出於班固之筆。

以上我們對《漢書·五行志》的體例進行了初步的梳理,但有關《五行志》體例的討論顯然還未完滿,例如,繆鳳林先生曾提出「凡一事而諸家為說不同則數說並著以列在前者為正說」[64],今觀《五行志》著錄諸家異說之序,或以董先,或以向先,或以歆先,唯從不以「一曰」者為先,但是否即能推定有所謂「正說」之體例,則似尚難論定,故不妨仍存疑。值得注意的是,《五行志》所載災異有完全不合體例者,亦有衍文、重見之處,故劉知幾曾感嘆《五行志》「豈亦刊削未周者邪」,這裡舉四個例子。其一見於「視之不明—草妖」條:

僖公三十三年「十二月,李梅實」。劉向以為周十二月,今十月也,李梅當剝落,今反華實,近草妖也。先華而後實,不書華,舉重者也。陰成陽事,象臣顓君作威福。一曰,冬當殺,反生,象驕臣當誅,不行其罰也。故冬華者,象臣邪謀有端而不成,至於實,則成矣。是時僖公死,公子遂顓權,文公不寤,後有子赤之變。一曰,君舒緩甚,奧氣不臧,則華實復生。董仲舒以為李梅實,臣下強也。記曰:「不當華而華,易大夫;不當實而實,易相室。」冬,水王,木相,故象大臣。劉歆以為庶徵皆以蟲為孽,思心蠃蟲孽也。李梅實,屬草妖。[65]

此條所論為李、梅反季結果之事,各家所說不同,依《五行志》體例,先引劉向之說,認為屬「視之不明—草妖」,復引董仲舒之說,認為是臣下強盛之象,最後引劉歆之說,認為亦「屬草妖」。但是,在「劉歆以為」之下,出現了「庶徵皆以蟲為孽,思心蠃蟲孽也」一句,其所論問題是「思心之不」應與何「孽」相對應,而這一問題與這條材料的上下文顯然沒有任何關聯,劉歆對於諸「妖」的認定與劉向完全相同,其所謂「草妖」也屬於「視之不明」,與「思心」「蠃蟲之孽」毫無關係。因此,「庶徵」云云顯為錯簡之文,依筆者之見,當置於「思心之不」部分,劉向所據《五行傳》認為「思心」對應「華孽」,以花為孽,這與龜孽、介蟲之孽、蠃蟲之孽、魚孽、龍蛇之孽等皆以「蟲」為孽頗不合,故劉歆乃有是說,以為「思心」之失當有為蠃蟲之孽也。

其二,「貌之不恭—青祥」條載昭帝時鼠異:

昭帝元鳳元年九月,燕有黃鼠銜其尾舞王宮端門中,王往視之,鼠舞如故。王使吏以酒脯祠,鼠舞不休,一日一夜死。近黃祥,時燕剌王旦謀反將死之象也。其月,發覺伏辜。京房《易傳》曰:「誅不原情,厥妖鼠舞門。」[66]

此事又見於「思心之不—黃祥」條:

昭帝元鳳元年九月,燕有黃鼠銜其尾舞王宮端門中,往視之,鼠舞如故。王使夫人以酒脯祠,鼠舞不休,夜死。黃祥也。時燕剌王旦謀反將敗,死亡象也。其月,發覺伏辜。京房《易傳》曰:「誅不原情,厥妖鼠舞門。」[67]

一事而前後重見,且說解完全相同,顯然是體例失嚴之例。具體來看,此既為「黃鼠」之異,且定為「黃祥」,自應列於「思心之不—黃祥」條,其見於「貌之不恭」部分者當為失次。但如果我們體會到「貌之不恭—青祥」條的編纂體例,則這一重見似乎也並非偶然。「青祥」條首列成公七年「正月,鼷鼠食郊牛角」事,劉向以為「近青祥,亦牛禍也」。所謂「牛禍」,自然是就郊牛而言,則「青祥」顯然是就鼷鼠而言。蓋鼠本屬毛蟲,但劉向本《洪範五行傳》於「六孽」部分並無「毛蟲之孽」,故劉向仿照「羽蟲」之例,根據其毛色為其定性,例如莊公十七年「冬,多麋」[68],麋亦為毛蟲,「劉向以為麋色青,近青祥也」。不過,鼠本身有青、灰、白、黃等各種毛色,此劉向徑定為「青祥」,似乎也是在將《春秋》災異學納入《洪範》五行學體系時不得已採取的權宜之計,而其後定公十五年、哀公元年「鼷鼠食郊牛」二事,劉向亦皆定為青祥。至班固撰志之時,乃將上舉昭帝元鳳元年九月鼠舞事、成帝建始四年「長安城南有鼠銜黃蒿」兩次鼠異與《春秋》鼠異相連綴,其中建始四年事援引「時議臣」之說,與《洪範》五行學全無關聯,顯非劉向《傳論》之文,當為班固所錄。可知班固在編纂志文之初,曾一度仿劉向之例,將鼠異皆置於「貌之不恭—青祥」條下。但昭帝元鳳元年所舞之鼠明確記載為「黃鼠」,據劉向分類法,當屬於「黃祥」,故班固在編纂「思心之不—黃祥」條時,復將此事置於其下,而原先以鼠異而繫於「青祥」條者又疏於刪裁,故致此前後重見之失。

事實上,若依《五行志》以劉歆災異分類法為據的基本體例,鼠異均應以毛蟲之孽而置於「言之不從」部分,故無論是見於「青祥」條抑或「黃祥」條,嚴格來說都有失次之嫌。鼠異本不見於《洪範五行傳》,而向、歆父子在對其定性時又存在差異,這顯然使得班固在處理這部分材料時出現了猶豫,乃至造成了一處「失控的文本」。而有趣的是,作為後世《五行志》之典範,《漢書·五行志》的這一重見卻衍生出兩種不同的《五行志》編纂傳統,在《宋書·五行志》《晉書·五行志》中,未載毛色的鼠異均被置於「黃祥」條下,而在《隋書·五行志》《新唐書·五行志》《宋史·五行志》中,同樣未載毛色的「鼠妖」則被置於「青祥」條,惟《魏書·靈徵志》依劉歆說而定其為「毛蟲之孽」,置於「言之不從」部分。這一方面可見《漢書·五行志》的經典地位,另一方面也顯示出後世史臣對於《漢書·五行志》的體例已缺乏足夠的了解,僅得形似而已。

其三,「言之不從—白祥」條載昭公二十四年王子鼂湛圭變石事、昭帝元鳳三年泰山「大石自立」事。此二事均為石異,而《五行志》在「金不從革」條下已根據劉歆分類法載錄石言之事兩種,此二事既同為石異,則應同繫於「金不從革」條,不應另據劉向分類法列入「白祥」條。同類事例而割裂於兩種條目之下,似自違體例。

其四,見於「皇之不極—日月亂行」條:

十七年「六月甲戌朔,日有食之」。董仲舒以為……劉歆以為魯、趙分。《左氏傳》平子曰:……說曰:正月謂周六月,夏四月,正陽純乾之月也。慝謂陰爻也,冬至陽爻起初,故曰復。至建巳之月為純乾,亡陰爻,而陰侵陽,為災重,故伐鼓用幣,責陰之禮。降物,素服也。不舉,去樂也。避移時,避正堂,須時移災復也。嗇夫,掌幣吏。庶人,其徒役也。劉歆以為,六月二日魯、趙分。[69]

本條論《春秋》昭公十七年六月朔的日食,先引董氏之說,復引劉歆分野說,繼引《左傳》中此次日食後季平子與太史有關禳救之法的不同意見,並附說解,至「庶人,其徒役也」,文意已足。然而接下來《五行志》復引「劉歆以為」,再次指出其分野,這顯然與前文重複,與全志體例亦不相合,當系班固刊削未周所致。

總之,由於《漢書·五行志》內部保存了劉向、劉歆和班固三人不同的《洪範》五行學思想,而且這些思想都深刻影響了《漢書·五行志》的體例設計,因此,《五行志》的結構顯得頗為複雜。我們在《五行志》的研讀中,應以其自身體例為經,以劉向、劉歆《傳論》之體例為緯,實事求是,不避繁亂,方可把握這篇兼具經傳與史志性質的珍貴文獻。

本文為國家社科基金項目「漢代《洪範》五行學研究」(批准號14CZX022)的階段性成果。

[①]關於《漢書·五行志》近年來重要的研究成果,可參拙文《論〈漢書·五行志〉的學術價值——以學術史為背景》,《國際漢學研究通訊》,第10輯(2014),第219~234頁。

[②](唐)劉知幾著,(清)浦起龍通釋《史通通釋·內篇·序例第十》,北京,中華書局,2009年,第81頁。

[③](唐)劉知幾著,(清)浦起龍通釋《史通通釋·外篇·漢書五行志錯誤第十》,第498~520頁。

[④](清)王鳴盛《十七史商榷》卷十三《漢書七·五行志所引》,陳文和主編《嘉定王鳴盛全集·第四冊》,中華書局,2010年,第142頁。

[⑤](清)王先謙《漢書補註》,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版,第1902頁;B.J. Mansvelt Beck, The Treatises of Later Han: Their Author,Sources, Contents and Place in Chinese Historiography, Leiden: E. J. Brill,1990,pp133;王愛和《中國古代宇宙觀與政治文化》,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184頁。

[⑥]繆鳳林《漢書五行志凡例》,《史學雜誌》(中國史學會編),第1卷第2期(1929.5),第1~4頁。

[⑦]黃啟書《〈漢書·五行志〉之創製及其相關問題》,《臺大中文學報》第40期(2013年3月),第156~161頁;蘇德昌《〈漢書·五行志〉研究》,臺北,臺大出版中心,2013年,第66~82頁。

[⑧]關於「衍生型文本」,可參拙文《激活「衍生型文本」的文學性》,《中國社會科學報》2016年7月25日,第5版。

[⑨]可參拙文:《流動的文本:劉向〈洪範五行傳論〉佚文考辨》,《中華文史論叢》,2017年第1期,第261~314頁。

[⑩]關於《洪範五行傳》「五行」之次,徐興無認為自與《洪範》不同,丁四新認為《五行傳》之次序本應與《洪範》相合,《漢書·五行志》所見之次應為劉向《傳論》所改,徐建委則認為這一改易出自劉歆之手。筆者通過對《續漢書·五行志》劉昭注徵引鄭玄《洪範五行傳》注文的考察,考知《五行傳》「五行」之次確已改從五行相生之序,徐興無之說為是。徐興無《劉向評傳》,南京,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第299頁;丁四新《劉向、劉歆父子的五行災異說和新德運觀》,《湖南師範大學學報》2013年第6期,第109頁;徐建委《文本革命:劉向、〈漢書藝文志〉與早期文本研究》,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7年,第 324頁;拙文《〈洪範五行傳〉災異思想析論——以戰國秦漢五行及時月令文獻為背景》,《蘇州大學學報》,2018年第6期,第186頁。

[11]《漢書》卷二十七上,北京,中華書局,1962年,第1318~1319頁。

[12]《漢書》卷二十七中之上,第1353頁。

[13]例如金春峰先生即認為「劉向的《洪範五行傳記》和夏侯勝所學《伏生傳》,內容是一樣的。」金春峰《漢代思想史》,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6年,第281頁。

[14]《漢書》卷二十七中之上,第1354頁。

[15]關於許商、劉向所據本與劉歆所據本之關係,可參拙文:《〈洪範五行傳〉成篇與作者問題新證》,《國學研究》,第37卷,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6年,第215~218頁。

[16]《後漢書》志第十三鄭玄注,北京,中華書局,1965年,第3267頁。

[17]《漢書》卷二十七上,第1317頁。

[18]事實上,班固本身亦不認可劉歆所據本將「雞禍」歸咎於「言之不從」的做法,故將「雞禍」列於「貌之不恭」部分,也可能是表明班固此處對於劉向所據本的認同。類似的情況又見於「羊禍」條。

[19]《漢書》卷二十七中之下,第1419頁。

[20]《漢書》卷二十七下之上,第1471頁。

[21]《漢書》卷二十七中之上,第1430頁。

[22]《漢書》卷二十七上,第1344頁。

[23]《南齊書》卷十九,北京,中華書局,2017年,第412頁。

[24]《魏書》卷一一二上,北京,中華書局,2017年,第3160頁。

[25]《漢書》卷二十七上,第1342頁。

[26]陳侃理《劉向、劉歆的災異論》,《中國史研究》,2014年第4期,第89頁。

[27]《漢書》卷二十七中之下,第1415頁。

[28](清)王先謙《漢書補註·五行志第七中之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第1956、1958頁。

[29](清)王先謙《漢書補註·五行志第七中之下》,第2026、2028、2029頁。

[30]《漢書》卷二十七上,第1385頁。

[31](清)王先謙《漢書補註·五行志第七中之下》,第2032頁。陳侃理亦據此批評劉向《傳論》有「圓鑿方枘」之弊,恐未安。見陳侃理《儒學、數術與政治:災異的政治文化史》,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5年,第123頁。

[32]《漢書》卷二十七上,第1317頁。

[33]《漢書》卷二十七中之上,第1388頁。

[34]《漢書》卷二十七下之上,第1472頁。

[35](唐)釋道世撰、周叔迦、蘇晉仁校注《法苑珠林校注》卷五《六道篇第四》,北京,中華書局,2003年,第161頁。

[36](宋)李昉等編《太平御覽》卷377《人事部十八》,北京,中華書局,1961年,第1742頁。

[37]《漢書》卷二十七下之下,第1500頁。

[38](唐)瞿曇悉達《開元佔經》卷9,北京,九州出版社,2012年,第94頁。標點未盡從。

[39]《漢書》卷二十七下之下,第1500頁。

[40](唐)瞿曇悉達《開元佔經》卷9,第92頁。標點未盡從。

[41]《漢書》卷二十七下之下,第1517頁。

[42](唐)瞿曇悉達《開元佔經》卷85,第851頁。

[43]《漢書》卷二十七中之上,第1397頁。

[44]《漢書》卷二十七下之上,第1470頁。

[45]《隋書》卷23志第十八《五行下》,北京,中華書局,2019年,第732頁。

[46](宋)李昉等編《太平御覽》卷875《咎徵部二》,第3882頁。

[47]《漢書》卷二十七上,第1338頁。

[48](唐)瞿曇悉達《開元佔經》卷5,第44頁。標點有調整。

[49]《南齊書》卷十九,第427頁。

[50]《漢書》卷二十七上,第1319~1320頁。

[51]《隋書》卷二二志第十七《五行上》,第698頁。

[52]《漢書》卷二十七上,第1319頁。

[53]《漢書》卷二十七中之上,第1353頁。

[54]《漢書》卷27下之上,第1469頁。

[55](唐)瞿曇悉達《開元佔經》卷118,第1122頁。

[56]《漢書》卷二十七中之下,第1416頁;下之上,第1472~1473頁。

[57]《漢書》卷二十七上,第1324頁。

[58]《春秋公羊傳註疏》,《十三經註疏》,北京,中華書局,1980年,第2291頁中欄。

[59]《漢書》卷二十七下之下,第1508~1509頁。

[60](唐)瞿曇悉達《開元佔經》卷七六,第759頁。「隕者眾」,標點本誤作「隕者從」,今據文淵閣四庫本改,標點亦未盡從。

[61]《漢書》卷二十七下之下,第1518~1519頁。

[62]《漢書》卷二十七中之下,第1412~1413頁。

[63]《漢書》卷二十七上,第1338頁;卷27中之上,第1421頁;卷27下之上,第1470頁。

[64]繆鳳林《漢書五行志凡例》,《史學雜誌》(中國史學會編),第1卷第2期(1929.5),第3頁。

[65]《漢書》卷二十七中之下,第1412頁。

[66]《漢書》卷二十七中之上,第1374頁。

[67]《漢書》卷二十七下之上,第1449頁。

[68]《漢書》卷二十七中之上,第1396頁。

[69]《漢書》卷二十七下之下,第1495~1496頁。

註:本文發表於《中國史研究》2020年第4期,此據作者修訂稿,引用請以該刊為準。感謝程蘇東老師授權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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