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12月17日訊(記者 凌薇)近日,在多家第三方投訴平臺密集出現有關「師大教育」的投訴,內容涉及「不退費」、「誘導貸款」、「虛假宣傳」等,投訴數量多達3000餘條。
中國網財經記者在暗訪時,該培訓機構工作人員還宣稱「師大教育擁有考前絕密押題資料(涵蓋90%以上考試重點押題資料)」,並表示,「做完100道題,輕鬆通過考試」。
資料顯示,「師大教育」隸屬於廣州師德皓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師德皓大」),是國內從事教師資格證國考考前輔導和學歷提升的培訓機構。
就上述問題,中國網財經記者致函廣州師德皓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截至發稿,尚未收到任何回復。
遭消費者集中投訴「不退費」、「虛假宣傳」等
資料顯示,師大教育成立於2009年, 2010年開始集團化運營,旗下有師德皓大、師學思大等多家教育公司。
12月3日,有消費者在黑貓投訴平臺發帖稱,11月27日在網上購買了廣州市天河區創智教育培訓中心有限公司的成人專本連讀課程(繳費15980元),下載APP後,發現該APP上的老師普通話不標準,還發現該機構存在拿學歷改革造謠、營造恐慌引導報名、誘導辦理貸款等問題。「當時買課衝動了,第二天要求退費,結果該機構所謂的老師不退費,還一直拖時間,也不給出合理解釋,後面再問就直接不理人了。」
記者注意到,上述案例並非個例,多名消費者反映「聽從師大教育工作人員的建議交費或以貸款方式交費,退款被拒」的情況。
隨後,中國網財經記者聯繫到一名師大教育集團廣州分公司師德皓大負責學歷提升的老師, 該老師推薦記者報考某師範院校的「漢語言文學專業」,並宣稱,「漢語言文學專業是目前所有專業中通過率最高、取證時間最快的專業。」
該老師還告訴記者,畢業證書是由國家教育局和主考院校聯合蓋章頒發,拿證是到當地教育局拿畢業證。」
該老師在溝通中向記者介紹了課程的五大保障:一是班主任老師從報名學習到報考審核、列印準考證、考試通知等過程全程指導,直到拿證;二是將所有重要考點導圖化,只要一張圖就能通過考試;三是做完100道題,輕鬆通過考試;四是師大教育擁有考前絕密密訓押題資料(涵蓋90%以上考試重點押題資料);五是考不過退費或免費重修。
記者以課程購買者身份與師大教育老師溝通
隨後,該師大教育老師向記者推薦「無憂至尊班」,該班型原價11600元,現價7192元,可以0元分期學習(零利息)。「該班型學習完後還能獲得中國管理科學研究院(「中管院」)頒發的證書。」
其中,「課程體系」一欄介紹,(考前衝刺)名師帶你劃重點,考前輕鬆拿下30分等內容。「教輔資料」一欄介紹,(密訓資料)高度濃縮,考點覆蓋率95%以上等內容。「技能證書」一欄顯示,(獨家授權)中管院獨家授權中心,證書全國通用;(自主命題)師大獨家自主命題,保障證書獲取;(科目匹配)對應學科出勤30%以上即可參與申請;(就業指導)獨家就業指導課程與服務,學習得高薪。
記者以課程購買者身份與師大教育老師溝通
記者注意到,在與該師大教育老師溝通的過程中,該老師多次向記者提及「保證拿到證書、保證通過考試」等內容,並告訴記者,「只要跟著師大教育的課程學習都可以保證通過考試,就是因為這樣,師大教育才敢籤訂合同,保證一次性拿到畢業證書。」
《廣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教育、培訓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一)對升學、通過考試、獲得學位學歷或者合格證書,或者對教育、培訓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證性承諾;(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關考試機構或者其工作人員、考試命題人員參與教育、培訓;(三)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教育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師大教育集團」旗下企業
天眼查顯示,師德皓大成立於2016年11月,註冊資本為100萬元。陳鳳霞是持股43%的大股東;包志強是持股35.3%的二股東;吳鎮洲是持股21.7%的三股東,也是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總經理。
師德皓大旗下有3家全資子公司,分別是廣州市天河區創智教育培訓中心有限公司(「廣州市天河區創智教育公司」)、廣州師創智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師創智大教育公司」)、成都師慧名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師慧名大教育公司」)。
廣州師德皓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股權穿透圖(來源:天眼查)
記者注意到,就在六個月前,師德皓大曾因違反《廣告法》遭行政處罰。
據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披露,2019年12月6日起,廣州市天河區市場監管局對師德皓大進行檢查。經查,2019年3月至12月期間,該公司在自有網站發布自學本科、會計培訓、教師證培訓等教育廣告。其中,在部分網絡頁面,有多處標註有「一年拿本科」、「全科課程、一次通關」等廣告語。以上廣告語對培訓效果作出了明示的保證性承諾。違規網絡頁面涉及的廣告費用無法計算。
行政處罰書(穗天市監處字[2020]84號)稱,師德皓大的上述行為違反《廣告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根據《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六項規定,廣州市天河區市場監管局決定對師德皓大給予行政罰款13.5萬元。
來源: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