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範親子鑑定工作,剷除 " 司法黃牛 " 滋生土壤,廣東省司法廳與省公安廳、省衛生健康委員會討論,重點針對辦理出入境、醫學出生證明、公證等非訴訟用途的親子鑑定程序提出進一步規範措施,起草了《關於進一步規範我省親子鑑定工作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下稱 "《徵求意見稿》"),該徵求意見稿於 12 月 18 日公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截止日期為 12 月 29 日。
《徵求意見稿》明確提到,司法鑑定機構原則上不得接受個人委託,鑑定機構不得開展司法鑑定以外的業務,更不得接受當事人委託對孕婦開展產前親子鑑定或者進行胎兒性別鑑定。個人委託鑑定機構出具的鑑定書也將不被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採信。
接受個人委託需滿足幾大條件
《徵求意見稿》提出,廣東省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出生醫學證明籤發機構、公證機構等單位辦理出入境、出生醫學證明、公證等業務,需要法醫物證親子鑑定司法鑑定意見書作為證明材料的,應由鑑定書使用單位作為司法鑑定委託人,委託具有法醫物證鑑定資質的司法鑑定機構實施鑑定。
而用於訴訟或向本省和外省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出生醫學證明籤發機構、公證機構等單位申請辦事的親子鑑定業務,廣東司法行政機關登記的司法鑑定機構原則上不得接受個人委託。
但除上述情形外,若個人確有需要的,鑑定機構可以受理其親子鑑定申請,但必須做到以下幾點:審查確定當事人申請鑑定的用途合法、不違背社會公德;須由當事人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全部人員共同作為委託人;特別告知個人委託鑑定機構出具的鑑定書將不被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採信;受理、提取鑑定材料、實施鑑定、出具鑑定書全過程須嚴格遵守司法鑑定程序規定;鑑定書中應特別記載該鑑定案件為個人委託的相關信息。
不得接受當事人委託對孕婦開展產前親子鑑定
《徵求意見稿》還進一步明確,鑑定機構不得以其名義出具不符合《司法鑑定意見書》格式要求的任何形式的具有鑑定性質的文書,即鑑定機構不得開展司法鑑定以外的業務,更不得接受當事人委託對孕婦開展產前親子鑑定或者進行胎兒性別鑑定。
在選擇鑑定機構上,省司法行政機關應向鑑定書使用單位定期通報具有法醫物證鑑定資質的司法鑑定機構名稱、業務範圍、機構住址、通過認證認可的情況、能力驗證結果、獎懲情況等信息。
鑑定書使用單位可綜合評估鑑定機構資質、能力和行政處罰等誠信情況建立 " 白名單 ",申請辦事時應讓當事人從白名單中自行選擇鑑定機構,當事人放棄選擇的,使用單位應為其指定鑑定機構。
此外,鑑定機構不得利用網絡、報紙、廣播、電視、其他鑑定機構、中介等第三方進行虛假宣傳或招攬司法鑑定業務。鑑定機構也不得以自身名義為其設立單位或其他任何機構(組織)招攬親子檢測等業務。
嚴禁當事人自行送檢獲取鑑定材料
針對採樣過程可能出現的問題,《徵求意見稿》也有相應規定。
《徵求意見稿》提到,採樣工作原則上在鑑定機構或鑑定書使用單位工作場所進行。當事人選擇到鑑定機構採樣的,鑑定書使用單位作為委託人,應在當事人約定的採樣時間前,將已加蓋公章的委託函送達(委託函可郵寄)鑑定機構,或者將已加蓋公章的委託函封裝後交當事人帶往鑑定機構。
在鑑定書使用單位集中採樣的,鑑定書使用單位應當預先通知鑑定機構和當事人、安排採樣場所,儘可能一次性完成辦事申請、籤訂鑑定委託書和採樣工作。
採樣對象為死者或住院病人、長期臥床、殘疾等行動不便人員,經當事人申請、委託人同意,鑑定機構可以派員到當事人所在地採樣,但外出採樣前,必須報鑑定機構所在地市司法局備案。
《徵求意見稿》明確,嚴禁司法鑑定機構通過郵寄、快遞、當事人自行送檢等方式獲取親子鑑定的鑑定材料,嚴禁委託其他鑑定機構或其他單位、個人代為提取鑑定材料。
對於採樣人員,在鑑定機構、鑑定書使用單位、當事人所在地採樣,鑑定機構均需安排不少於 2 名工作人員負責採樣工作,其中至少一名應為該鑑定事項的司法鑑定人。
外出採樣的,採樣人員需全程參與,並負責將提取的鑑定材料、收集的身份證明材料和採樣的過程記錄親自送達鑑定機構。
採寫:新快報記者吳曉嫻
【來源:新快報ZAKER廣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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