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商標申請
被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商標評審委員會駁回
上訴至國家知識產權局
再次被駁回
再上訴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終審被駁回
安踏公司「要瘋」商標申請
被三連拒
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近期作出的安踏(中國)有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其他二審行政判決書(以下簡稱「判決書」),維持安踏「要瘋」商標被駁回原審判決,維持原因是該商標「易使相關公眾聯想到消極的精神狀態,進而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
值得注意的是,「要瘋」這個商標雖然被駁回,但安踏公司仍然在使用中,其官方商城「要瘋」系列產品正在銷售中。南都記者還注意到,在「要瘋」商標申請遇挫的同時,安踏轉而申請「要風」商標,目前該商標在等待實質審查中。
據判決書,2019年3月,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駁回安踏公司「要瘋」商標的申請,駁回原因為「要瘋」商標構成2013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2013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情形。
南都記者注意到,2013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要求,「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安踏公司不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駁回決定,上訴至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認為,「要瘋」作為商標使用,其直觀含義與不健康的精神狀態相關,會對社會產生消極、負面影響。故訴爭商標的申請註冊已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之情形,駁回安踏公司的訴訟請求。
之後安踏公司再以「要瘋」商標積累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商譽,起到了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已具備可註冊性等為由,不服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原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要瘋」由漢字「要瘋」構成,其中「瘋」的字面含義為「神經錯亂;精神失常;輕狂,不穩重;沒有約束的玩耍」。「要瘋」作為商標使用,易使相關公眾聯想到消極的精神狀態,進而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
因此,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要瘋」商標屬於2013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之情形,終審駁回安踏公司上訴。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安踏公司此次申請「要瘋」商標,指定使用商品有三大類,分別為(第18類,類似群1801-1802;1804-1806):動物皮;背包;馬具配件等;(第28類、類似群2802;2804-2805;2807;2809;2811):玩具;運動用球;鍛鍊身體器械等;服裝;外套;童裝;T恤衫;嬰兒全套衫;遊泳衣;運動鞋;鞋;手套(服裝);圍巾。
【來源:南方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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