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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1. 基本原則:辯論原則(原被雙方各自陳述)、處分原則、法院調解原則。
2. 一審審判有獨任制、合議制。獨任制由審片員一人獨任審理,適用於簡易案件。合議制由3名以上審判人員組成合議庭。
3. 級別管轄:基層法院管轄大多數第一審案件,中級法院管轄重大案件、專利糾紛案件。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
4. 地域管轄:確定官司在哪裡打的原則(原告就被告原則)。一般規定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例外規定對於找不到人的起訴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對外國人、下落不明人、坐牢的人起訴)。
5. 特殊地域管轄:
a) 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b) 侵權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權行為地法院管轄。
c) 不動產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d) 港口作業糾紛: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轄。
6. 裁定管轄是指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確定訴訟的管轄,是法定管轄的必要補充。裁定管轄分為移送管轄、指定管轄、管轄權的轉移。移送管轄是指將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案子送到其他應該管轄的法院(只能移送一次)。指定管轄是指由上級法院指定管轄的法院來審理。
7. 法定訴訟代理人:代理無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的人。
8. 指定訴訟代理人:無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法院指定。
9. 委託訴訟代理人:代理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的人(律師、親屬等)。注意全權代理的權力很有限,要具體授權不能簡單的全權代理。
10. 普通案件6個月內審結,簡易程序案件3個月內審結,特別程序案件三十天內審結。
11. 簡易程序適用於事實清楚、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
12. 特別程序適用於宣告死亡、失蹤、選民資格、認定無民事行為能力等案件。實行一審終審、審判獨任、基層法院完成。
13. 不服一審判決的,十五日內上訴,二審3個月內審結。
14. 不服一審裁決的,十日內上訴,二審30日內終審裁決。
15. 上級檢察院才能對下級法院進行抗訴。
16. 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程序)的發動主體有三種:人民法院、檢察院、當事人。
(編輯:changy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