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來,河南省新密市居民盧某某、呂某夫妻因對其家中和廠房被炸案處理結果不滿意,向公安機關信訪,2005年公安機關就盧某某、呂某反映的事項作出三級信訪終結,2008年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了盧某某、呂某對刑事案件的申訴請求。
2014年7月,盧某某、呂某前往最高人民檢察院反映問題,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門地區分局治安大隊民警查獲並訓誡,新密市公安局對盧某某、呂某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其處以警告。
2017年10月2日11時許,盧某某、呂某攜帶信訪材料以走訪形式在北京市中南海周邊上訪時,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執勤民警查獲,該所就此對盧某某、呂某作出訓誡書。
2017年10月3日,新密市信訪局出具「赴京非正常上訪人員依法處理建議書」,載明因盧某某、呂某赴京非訪,建議公安機關對其依法處置。新密市公安局接到北京市公安機關移交的訓誡書及新密市信訪局出具的建議書後,於2017年10月4日立案受理。
當日,新密市公安局根據其本人陳述、北京市公安機關的訓誡書、新密市信訪局出具的建議書認定,盧某某、呂某在北京市中南海周邊地區進行非訪,認為其行為屬嚴重違法行為,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和《鄭州市公安局行政處罰裁量標準暫行規定》的規定,分別對盧某某、呂某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行政拘留十日,罰款500元。
對此處罰決定不服,夫妻倆分別提起行政訴訟。
原審法院認為,本案在適用法律上,盧某某、呂某到中南海周邊地區非正常上訪的行為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行為,新密市公安局適用該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對盧某某、呂某予以從重處罰,屬於適用法律錯誤。,新密市公安局認定盧某某、呂某的違法行為屬情節較重的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行政處罰決定明顯不當,應予撤銷,並由新密市公安局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判決後,新密市公安局不服,上訴稱:一、上訴人對盧某某、呂某作出治安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處罰適當。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做出的訓誡書、對盧某某、呂某詢問筆錄等相關證據,足以證明被上訴人與呂雪在國慶節與十九大召開期間在中南海附近結夥非法上訪,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查處,予以訓誡。其行為屬於結夥在重大活動期間、在重大活動的發生地實施了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據此,上訴人作出處罰決定書,認定其情節較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二、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作出的治安處罰決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與呂雪在國慶節及十九大召開期間在北京中南海附近結夥非法上訪,北京中南海是國務院等國家機關的辦公所在地,不屬於公共場所。上訴人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對被上訴人作出處罰決定,適用法律正確。二審應予以糾正。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盧某某、呂某到中南海周邊地區非正常上訪,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的行為,上訴人新密市公安局依據該規定對被上訴人予以行政處罰,屬於適用法律錯誤,且認定其情節嚴重缺乏證據證明,故新密市公安局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一審判決正確,應予維持。遂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