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戰結束以後,盟軍在德國和日本分別設立軍事法庭來對戰犯進行審判,即紐倫堡審判和東京審判。
同盟國認定的23名戰犯中,只剩下21人接受審判,其中一個患重病,不能到庭,最後只有20人坐上了被告席,戈林等12名戰犯被判絞刑;魯道夫·沃爾特·理察·赫斯等3人被判終身監禁;4人被判處有期徒刑;3人被判無罪。
相比之下,日本方面的戰犯受到懲處的人就比較多,刑罰也比較重。28名甲級戰犯被送上國際法庭,其中有七名戰犯被執行絞刑,149名乙級戰犯被判處死刑,實際執行145人.日軍戰犯被判執行死刑的人數是德軍戰犯人數的14倍。
同樣發動侵略戰爭,日軍將領還沒有德軍將領人數多,為什麼日本被處罰較重,德軍處罰較輕?
其實紐倫堡審判之前,德國戰犯們是心驚膽戰的。
因為蘇聯和英國都主張從嚴懲處,蘇聯認為所有參戰德軍將領都該被活埋;英國主張不審判就槍斃;美國法官的態度卻跟蘇英大相逕庭。法官說:「如果你們認為在戰勝者未經審判的情況下可以任意處死一個人的話,那麼,法庭和審判就沒有存在的必要,人們將對法律喪失信仰和尊重,因為法庭建立的目的原本就是要讓人服罪。」
美國法官說服了蘇聯和英國,三國決定成立紐倫堡法庭,對戰犯進行公證的審判。
即便如此,在蘇聯的壓力下,有些被西方法官被認為不該殺的人被殺,造成了「冤假錯案」。
比如納粹德國陸軍大將,德軍最高統帥部作戰局長阿爾弗雷德·約德爾,在紐倫堡審判中他被判為戰犯,處以絞刑,卻在行刑六年後,被撤銷了在紐倫堡被指控的主要罪行,宣判無罪。
由此可見,對德國戰犯的懲處力度還是比較大的。
可是為什麼受到起訴的德國軍官那麼少?
我們首先要了解一下戰犯的定義和兩國將領在戰爭中的行為。
戰犯的定義是:
參與策劃、準備、發動或進行侵略戰爭,或犯有違反戰爭法規和慣例、違反人道原則等嚴重罪行,被認為是戰爭犯罪。
兩軍將領在戰爭中的作為:
對平民大規模大屠殺
比如南京大屠殺,一次就屠殺30萬;日軍在佔領南京後進行殺人比賽,在掃蕩的時候,日軍將領還縱容部下進行強姦比賽。
再比如,日軍在東南亞也犯下了此類獸行,對那裡的平民實施大規模屠殺,還在平民頭頂澆上汽油點燃。
日軍的這些暴行不是提前制定的計劃,命令也不是日本天皇下達的,是日本將領自己的行為,理所當然應該這些將領來承擔罪責。
而納粹對猶太人的屠殺,是希特勒等人制定的計劃,是蓄謀已久的,負責的是幾個計劃制定者和執行者中的少數高級將領,下面的低級將領是執行者,不是始作俑者。
而在歐洲戰場,也發生過對平民的屠殺,但只是零星發生,並沒有形成規模;是極少數士兵的犯罪行為,跟上級指揮官沒有多大關係。
體質不同,戰爭責任不同
德國發動二戰的時候,希特勒是國家元首,是發動戰爭的罪魁。
由於德國的黨國體制,軍隊受執政黨控制,軍人只是命令執行者;所以戰爭責任只能由執政黨和它的領導人們來承擔,中下級軍官不應該為此買單。
日本在二戰時期,軍人控制了軍隊,制定對外政策和戰爭計劃,都是由軍人掌權的內閣來完成的。而且有的軍事行動,比如918事變對中國東北的入侵,是大佐東條英機、土肥原賢二,中佐石原莞兒等中層軍官的力推下完成的,所以有關將領必須為他們的發動戰爭的罪行承擔責任。在東京審判中,這三個罪魁禍首都被判處死刑,石原沒有上絞刑架,但卻死於膀胱癌。
而日軍第六師團團長谷壽夫,日軍華中方面軍司令官松井石根,被判處死刑,則是因為他們是南京大屠殺的元兇,雙手沾滿中國人民鮮血。
總之,在戰爭中承擔責任不同,所犯罪行程度不同,是很多日軍將領被嚴懲,德軍將領免於起訴的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