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
《道路交通公約》(以下簡稱《公約》),俗稱《國際道路交通公約》或《聯合國道路交通公約》,是一部由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負責管理,規範道路通行規則的國際條約。為完善我國道路通行規則,明晰各類交通參與者權利義務,提升交通參與者路權意識、規則意識和安全意識,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員柴蕊對《公約》中有關道路通行規則內容進行了研究,並與我國道路通行規則進行了比較,提出相應的改進建議。
一、《公約》通行規則的基本情況
《道路交通公約》是國際上應用範圍最廣的道路通行規則框架性制度,也是國際道路通行規則與標準的制定平臺。《公約》鼓勵各國共享道路交通管理經驗,為各國道路通行規則提供借鑑。《公約》分為兩個版本,分別是由美國和日本倡議籤署的1949年《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以下簡稱49年《公約》)與俄羅斯倡議籤署的1968年《日內瓦道路交通公約》(以下簡稱68年《公約》)。《公約》分為總則、通行規則、汽車與掛車進入國際道路交通的條件、駕駛證管理、自行車和輕便摩託車進入國際道路交通的條件以及程序條款六部分,其中通行規則是《公約》的核心內容。
與49年《公約》相比,68年《公約》的通行規則更具指導性和實用性(見圖1)。首先,通行規則內容更完善。49年《公約》僅規定了機動車行車位置、車速、超車、路口通行、車輛燈光等基本行車規則。68年《公約》在此基礎上既增加了高速公路、路口與鐵路道口、隧道、特殊天氣等複雜交通情境下的機動車通行規則,也新增了行人、非機動車騎行人和人等其他道路交通參與者的通行規則。其次,駕駛操作指導更具體。49年《公約》未詳細規範駕駛操作行為,68年《公約》則細化了道路交通參與者行為指導,明確道路交通參與者應當「如何做」,以駕駛人為例,從開車門到上路行駛到最終停穩車輛,全流程閉環規範駕駛人操作。
圖1:1968年《道路交通公約》
二、 《公約》中的機動車通行規則
機動車通行規則是《公約》通行規則的核心。《公約》在融合各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基礎上,總結歸納出了普遍適用的機動車通行規則,集中體現了便利國際道路交通、重視道路交通安全這一基本原則。
1、嚴格把關資質,重視教育培訓
68年《公約》是第一部規範駕駛人資質的國際法律文件,對駕駛人資質提出了嚴格要求,規定駕駛人應具備必要的身體條件、智力能力以及健康的精神狀態,同時應掌握駕駛車輛的理論知識與必要技能。68年《公約》也是第一部規範駕駛人培訓與考試的國際法律文件,規定國內法應明確機動車駕駛人考試的內容和程序,嚴格管理駕駛培訓教練員和考試員。
2、規範駕駛操作,夯實安全管理
▼明確駕駛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義務。駕駛人應當避免妨礙道路通行,嚴禁駕駛行為對其他道路交通參與者的人身和財產造成損害;駕駛人對於自身可能造成的危險或不便,應採取必要措施消除,如不能立即予以消除,則應提示其他道路交通參與者加以注意。
▼規範駕駛動作。駕駛人駕車時應時刻保持謹慎並減少非駕駛動作,兼顧判斷其他道路交通參與者的位置、方向和速度,注意觀察路段、車輛、天氣以及交通流等情況。
▼明確安全行車位置。右側通行的國家,路口右轉時應做小半徑轉彎,路口左轉時應靠近道路中心做大半徑轉彎。
▼正確選擇車速和車距。駕駛人應當嚴格遵守限速規定,嚴格控制車距,建議各國細化新駕駛人和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等重點駕駛人群體的車速與車距規定。
▼選擇適當時機安全超車。駕駛人超車前應確認超車環境,按《公約》規定的「準備、觀察車輛前方和後方、開啟轉向燈、向左(右)移動、並行、加速、開啟轉向燈、向右(左)移動並恢復速度」超車動作完成超車。上坡、彎道、鐵路道口、人行橫道和視線不良處嚴禁超車。
▼複雜路段安全通行。高速公路行車應滿足時速要求,正確選擇車道,不得在高速公路隨意停車、掉頭、倒車或駛入中央分隔帶。隧道內行車禁止掉頭、倒車和隨意停車;由於事故或緊急情況停車時,駕駛人應儘可能將車輛停靠到指定位置並關閉發動機。
3、規範通行路權,保障行車安全
▼明確道路交通參與者讓行關係。車輛應當讓行行人和非機動車,非軌道車輛應當讓行軌道車輛,一般車輛應當讓行具有優先通行權的車輛。
▼明確機動車通行基本規則。路段交會時,鄉村小路中駛出的車輛應當讓行幹路車輛,城市建築密集區道路駛出的車輛應當讓行主路車輛,即將駛入高速公路的車輛應當讓行高速公路內行駛的車輛。車輛交會時,有障礙的路段上,有障礙的一方讓無障礙的一方先行;坡路上,下坡車輛讓上坡車輛先行。路口通行時,右側通行的國家,車輛應當為其右側駛來的車輛讓行;左側通行的國家自行制定路口優先通行規則。
▼明確特殊情形通行要求。在設有交通信號燈的路口發生擁堵時,為提升通行效率、避免擁堵加劇,即使此時信號燈允許通過也不得駕車進入路口。
4、倡導文明通行,提升交通素養
▼明確駕駛人對交通弱勢群體的禮讓。駕駛人應當禮讓行人、騎行人、兒童、老年人和殘疾人等交通弱勢群體。
▼注重駕駛人安全文明素質養成。《公約》要求駕乘人員均應系好安全帶,遵守交通信號,嚴禁駕駛人在日常駕車過程中有使用手機、亂鳴笛、揚塵和通過積水路面不減速等行為,倡導文明出行。
三、 《公約》中的行人通行規則
除了對機動車通行規則的規定,《公約》還單獨規定了行人的通行規則。行人應當遵守的安全準則包括可視、專注、警惕及遵守通行規則。具體對行人通行規則的規定如下:
▼正確選擇行人通行地點。行人橫過道路時應注意觀察,在有人行橫道的地點應使用人行橫道通行,在沒有人行橫道的地點橫過道路時,應當確認安全後通過,並選擇直線距離最短的路線,不在道路中間逗留。
▼特殊情況行人可以借用車行道通行。在設有人行道的地點,行人應當使用人行道通行;但推拉大件貨物可能妨礙其他行人通行、有人帶領的行人隊伍以及在未設置人行道的路段,行人可以借用車行道通行。為了避免妨礙交通並保障行人通行安全,在借用車行道通行時,行人應當靠近順行方向的邊緣。
▼行人應當按照信號燈指示通行。在設有人行橫道信號燈的地點,行人應按照人行橫道信號燈指示通行。在未設有人行橫道信號燈的地點,行人應按照機動車信號燈或交警指揮通行。在既未設置任何信號燈也沒有交警指揮的地點,行人應根據駛近車輛的距離與速度判斷是否可以通行。
▼行人遇紅燈可以繼續通行的情形。紅燈亮起時,在保證其他道路交通參與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情況下,已經進入人行橫道的行人可以繼續通過;紅燈亮起,交通勤務人員指揮行人可以通過時,行人應按其指揮繼續通行。
四、《公約》與國內法的通行規則比對研究
通過上文對《公約》中機動車與行人通行規則的分析研究,經比較,可以看出我國道路交通法律法規與《公約》在道路通行規則方面共性多、差異性小,二者主要的區別在於:
1、道路交通信號優先級差異
《公約》道路交通信號的優先級明確規定,交通警察的指揮優先於交通信號燈,交通信號燈優先於交通標誌、交通標線,以上優先於其他交通規則。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僅規定交通警察的指揮優先於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等交通信號,對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的優先權並未作出明確規定,駕駛人遇有交通信號燈與標誌標線衝突時難以抉擇。
2、速度限制不同
《公約》既禁止車輛超速行駛,也禁止車速過慢妨礙其他車輛通行,降低通行效率。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僅規定車輛不得超越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誌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而並未對於車輛低速行駛做出明確規定。同時,《公約》明確要求對特定駕駛人,特別是新駕駛人單獨設置限速規定,而我國並未對新駕駛人單獨做出速度限制。
3、車輛燈光的使用規則差異較大
▼轉向燈使用差異。《公約》未細化轉向燈使用規則,而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超車、轉彎、變更車道、掉頭、駛入高速公路、駛離高速公路、駛離停車地點以及靠邊停車時應開啟轉向燈,細化並規範了轉向燈的使用規則。
▼危險報警閃光燈使用差異。在霧天行車、惡劣天氣下高速公路行車或道路養護施工作業車輛工作時,《公約》與我國對危險報警閃光燈的使用存在明顯區別。《公約》規定車輛應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的情形包括: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故障或向其他道路交通參與者示意危險。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故障、霧天行車、惡劣天氣下高速公路行車或道路養護施工作業車輛工作時,應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
▼禁用遠光燈情形差異。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公約》均規定夜間近距離跟車與會車時不得使用遠光燈。《公約》在此基礎上還規定了在照明條件良好的路段,以及駕駛人能夠看清較遠距離且其他道路交通參與者也可在較遠處看到車輛時,不得開啟遠光燈,避免由於開啟遠光而造成其他道路交通參與者眩目。
▼非機動車燈光使用差異。《公約》建議手推車、畜力車以及其他非機動車均安裝車輛燈光,以提示其他道路交通參與者,而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並未對此做出規定,僅在相關技術標準中規定非機動車燈光要求。
4、具有優先通行權的車輛範圍不同
《公約》規定具有優先通行權的車輛包括:正在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以及正在實施道路養護和工程作業的車輛;而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並未規定正在實施道路養護和工程作業的車輛享有道路優先通行權。
五、 我國道路通行規則的完善思考
我國應當立足國情、堅持以「安全為本、文明為上」的基本原則,充分吸納借鑑《公約》中道路通行規則的先進理念,細化、優化我國道路通行規則,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規範,切實發揮其在現代交通安全治理中的基礎性作用。在比對研究的基礎上,《公約》對我國道路通行規則完善的啟示是:
1、細化機動車通行規則
針對我國道路交通法律法規重導向、輕操作的特點,應加強完善行車規範化引導,細化基本駕車操作要求。
▼編寫具有我國道路交通情景特點的機動車駕駛人操作規範。圍繞不同車型、不同駕駛人群體制定專業化、針對性強的駕駛人操作要求,精準規範車速控制、行車位置等基本駕駛動作,精確細化超車、會車等複雜駕駛操作,切實保障駕駛人學得會、做得對。
▼完善特定駕駛人群體管理。調研了解新駕駛人駕車問題、排查駕車隱患並總結出行特點,制定新駕駛人駕車操作指南,為新駕駛人安全駕車出行提供操作指導。借鑑《公約》締約方對新駕駛人在一定期限內限制行駛車速的經驗,增設新駕駛人限速規定,引導新駕駛人熟悉道路交通環境,提升駕駛技能和規則意識。
2、完善慢行交通通行規則
▼精細設計慢行交通參與者通行規則。以部門規章、標準規範或指南手冊等形式為載體,細化完善慢行交通通行具體要求,改變慢行交通通行準則不精細、不完善現狀。在堅持「以人為本」原則基礎上,借鑑《公約》規定平衡行人與車輛的通行權利與義務,樹立行人按道通行、按燈通行理念,在保障行人通行安全的同時提升道路交通運行效率。
▼適度提升慢行交通違法成本。首先,推進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修訂,釋明違法後果與處罰執行標準;其次,適度提升違法處罰標準,在現場教育、警告處罰方式基礎上,採取直接處罰、累進式處罰、多樣式教育等執法模式,強化執法效能;同時,對於行人交通違法造成重大事故的情形,除給予其經濟處罰,還應當考慮由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處罰,提高執法震懾力。
3、合理界定交通參與者路權
近年來,我國機動車駕駛人群體數量逐步擴大,非機動車駕駛人群體日益複雜,行人群體數量仍然龐大,三者的路權衝突日益加劇。因此,可以採取以下做法:
▼清晰劃分機動車、非機動車和行人路權。科學設置行人、非機動車通行設施、隔離設施和機動車讓行提示設施,明確不同群體通行權利和義務,使機動車、非機動車和行人各行其道,消除交通安全隱患。
▼嚴格規範非機動車通行管理。加強電動自行車規範管理,嚴格制定電動自行車、電動摩託車管理對策,推進電動自行車集中登記上牌,為電動自行車規範使用奠定堅實基礎。儘快明確老年代步車的法律地位,按照「升級一批、規範一批、淘汰一批」的總體原則,強化源頭與路面協同治理,嚴厲打擊非法生產、非法銷售、非法上路,保障其他道路交通參與者的合法權益。
▼逐步完善交通信號設置。交通信號是路權分配的直接體現。為明確界定路權、分配路權,應從立法層面細化和明確交警指揮、信號燈、標誌、標線之間的優先級順序,為道路交通參與者確認通行路權提供設施基礎保證,避免因為交通信號優先級不明確而導致事故發生。
4、精準開展培訓和宣傳教育
分群體、分階段開展針對性強、覆蓋面廣的通行規則宣傳教育,構建不同群體的道路交通安全培訓教育體系,幫助道路交通參與者認識規則、理解規則、遵守規則。
▼圍繞行人和非機動車的通行規則宣傳教育應抓早抓小。聯合教育部門持續開展通行規則教育,全面覆蓋義務教育階段與後義務教育階段,形成以學校、家庭和社會教育「三位一體」、「簡單與複雜情境下通行規則漸進式」的培訓模式,培養道路交通參與者的安全通行規則意識。積極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活動,組織行人與非機動車騎行人參與AR、VR等交通模擬情景體驗,了解道路交通風險,培養遵法守規明理的規則意識,令通行規則意識入腦入心。
▼圍繞機動車駕駛人的通行規則宣傳教育應當抓細抓實。搭建駕駛人通行規則學習框架,夯實通行規則培訓基礎。結合我國通行規則與駕駛人認知特性,研究編制通行規則與路權意識理論課程;督促駕培機構細化講解路權概念與通行規則,加強落實通行規則知識培訓,切實做到講細、講透、講實。規範推進通行規則培訓教育場地建設,有效融合駕駛技能培訓與通行規則培訓。鼓勵駕培機構、道路運輸企業搭建駕駛人通行規則教育基地,構建複雜路口、路段等模擬交互情境,在提升駕駛人特別是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駕駛技能基礎上,幫助其準確了解行駛路權的時機、地點、範圍與限度,學通、用對、用好通行規則,樹立強化駕駛人路權觀念,提升駕駛人規則意識。
▼圍繞安全通行規則的駕駛人考試機制應當創新創優。優化駕駛人理論考試題庫設計,以強化規則意識、路權觀念為主導,設計場景式、交互式的理論考試題目,形成以規則為核心的駕駛人理論考試系列題庫。加強駕駛技能考試科目中規則意識的考察,重點考核駕駛人禮讓行人和非機動車、讓行救護車等具有優先通行權的車輛等駕駛操作。創新 「兩個教育」學習考試模式,結合駕駛人日常違法行為,剖析其與規則意識欠缺、路權觀念缺失的關聯性,優化「兩個教育」培訓內容,提升「兩個教育」學習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文 /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員 柴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