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一把手」黨委書記"稱霸"司馬浦鎮大布上社區,終審被判有期徒刑25年)
今年55歲的連賢明,原來是汕頭市潮南區司馬浦鎮大布上社區黨委書記。自2002年以來,連賢明把持基層政權,以族親、至交為紐帶,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大肆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嚴重破壞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2018年4月,這一黑社會性質組織被一舉搗毀。經過汕頭龍湖法院和汕頭中院兩級法院的審理,連賢明及36名組織成員都受到了法律的嚴懲。
連賢明,1965年12月5日出生,漢族,廣東汕頭人,大學本科文化程度,原系汕頭市潮南區司馬浦鎮大布上社區黨委書記、福利理事會會長,也是本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
公訴機關指控,本案黑社會性質組織從形成後不斷發展演變,存續時間長達十幾年,大致可分三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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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階段:2002年至2004年,是該惡勢力集團形成階段,也是其演變成黑社會性質組織前的雛形。
連賢明於1991年11月在大布上居委任辦事員,1994年10月任居委會副主任,1999年5月任居委會主任,2001年2月因原社區黨總支書記卸任而實際成為黨政「一把手」,2002年12月正式任社區黨總支書記。
為進一步利用基層政權夯實其團夥組織實力,2002年7月之後,連賢明將居委會治保副主任、出納、計生專幹、會計等職務分別安排給連賢松、連育光、連若民、連楚強擔任,重用擔任治保員的連財鴻、同案人連遠龍等人,逐漸籠絡上述人員為己所用。
為樹立個人權威,連賢明多次在大布上居委灌輸開展「工作」要按其要求去做,要大膽、強硬,必要時就使用暴力手段,出現問題和後果由其與居委會解決及承擔責任的觀念,將連賢松、連財鴻、連遠龍作為重要暴力實施者,指使、縱容以上述3人為主的治保員毆打多名村民,甚至親自帶領指揮、參與動手;2003年4月29日以居委會的名義非法查封村民經營的鋪面,達到震懾村民、迫使村民服從管理的目的,形成日後治保員對待村民動輒施暴動粗的常規做法。
與此同時,連賢明於2001年主政村務後,利用其權勢及其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雛形,採用暴力、威脅手段形成的震懾力,強迫村民接受其組建的一支無資質私人工程隊建房,及向其胞兄即同案人連賢如購買鋼筋等建材。
連賢明組織、領導連育光、連若民、連賢松等成員通過上述手段,在權勢、暴力、經濟等方面逐步打下基礎,樹立威名,初步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雛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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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階段:2005年至2015年,是本案黑社會性質組織形成、升級壯大階段,「硬暴力」與「軟暴力」違法犯罪活動並重實施。
2005年,連賢明先後提拔多名組織成員擔任大布上居委兩委委員、治保主任及副主任、調解副主任及自然村負責人,尤其是提攜連育光、連若民做其左膀右臂,並利用治保會的強勢力量,指使治保員使用暴力、威脅手段,夥同連家坤、同案人連賢如、連松賢非法壟斷大布上社區建築建材、生豬屠宰、煤氣行業生意。
2005年8月12日,連賢明以居委會的名義,禁止其他煤氣經營者私下充氣,並動用治保員設卡查處、沒收私下充氣的氣瓶,實質將村集體行使的煤氣充氣經營權變相交予同案人連賢如私人壟斷,以牟取非法利益,致使隨後發生連財鴻、同案人連遠龍等多名治保員上門強行沒收被害人煤氣瓶的違法行為,迫使多名煤氣經營戶集中到連賢如的煤氣店充氣,導致其他煤氣店經營虧損甚至停業。該強迫交易犯罪活動標誌著以連賢明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基本形成。
2007年,連賢明僱傭以安志剛為首的一批保安員,利用其作為震懾村民的暴力工具,以協助治保員維持村居秩序為名肆意對社區村民毆打、恐嚇,甚至動用電棍、手銬等工具將村民強行帶至大布上居委處理。通過將治保員、保安員二股力量形成的合力為本案黑社會性質組織服務,該組織對大布上社區村民進一步非法強勢管控,同時壟斷社區當地的建築建材、生豬屠宰、煤氣等行業,進一步確立其在大布上社區一帶的霸權地位。
2005年至2011年,為了自己及組織其他成員利益,連賢明、連育光、連若民等人利用其在大布上居委的權勢,未經相關部門批准,擅自將大布上社區部分土地非法出賣,並利用分別兼任大布上社區福利理事會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的便利,逐步操控大布上居委「兩委」會及福利理事會,以大布上居委為平臺實施貪汙多項國家水稻種植補貼資金、受賄等違法犯罪行為,並開始侵佔部分村民購地款。
至此,連賢明及其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徹底將大布上社區居委會及社區福利理事會作為謀取私利的工具。連賢明及其他成員通過上述手段,建立並壯大本案黑社會性質組織,進一步增強、擴大了本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非法影響,嚴重影響大布上社區的社會秩序,同時對當地群眾形成心理強制,無人敢與其對抗,進一步加深了大布上社區村民對該組織的畏懼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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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階段:2016年至2018年3月案發,是本案黑社會性質組織維持霸權階段,多次實施各種打擊報復犯罪行為,通過各種手段大肆斂財及對抗司法機關調查。
為維護本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不法利益,以連賢明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以維穩的名義,從以前大範圍強勢對待村民,轉為重點對付主要上訪舉報被告人連賢明非法賣地的村民,採取各種手段進行打擊報復、心理震懾:以召開兩委會、村民代表會議等途徑對被上訪舉報內容進行「闢謠」,誣告陷害上訪舉報人;利用治保員、保安員、社會不法人員幾股強勢力量,對上訪舉報人進行摸查探聽、跟蹤盯梢、監視拍照、巡邏威懾,甚至毆打、入室滋事,使社區村民深感害怕,心生恐懼。
2018年2月,為對抗公安機關、監察委部門的偵查、調查工作,連賢明、連育光、連若民等人還利用其在大布上社區的強勢地位,採用串供統一口徑、偽造帳務單據、吩咐相關人員隱匿證據等手段,妄圖逃避罪責。
天網恢恢,疏而不漏。連賢明等人最終落入法網,等待他們的就是法律的嚴懲。
2019年9月2日,龍湖檢察院指控連賢明等37名被告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等16個罪中的數罪或一罪,向龍湖法院提起公訴。這起案件經過龍湖法院一審,以及汕頭中院二審,現已判決。
法院審理認定,被告人連賢明等人形成的犯罪組織為黑社會性質組織,連賢明為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
汕頭中院承辦法官
「被告人連賢明將大布上居委逐步演變成本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平臺,在組織中處於實際領導地位,對整個組織及其運行、活動起決策、指揮、協調、管理作用,利用其擔任大布上居委黨委書記、福利理事會會長等職務,行使黨政『一把手』職權,為稱霸一方、非法斂財而逐漸蛻變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領導者,一貫以霸道、強勢作風管理大布上社區,以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為自己及組織成員謀取非法利益。」
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具有較穩定的組織結構,除了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外,骨幹成員基本固定,並有比較明確的層級和職責分工。
「骨幹成員即被告人連育光、連若民、連賢松及同案人連桂榮、連松賢、連賢如等人直接聽命、服從於被告人連賢明,多次指揮或積極參與實施該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對整個犯罪組織的維繫、運行、活動起到重要作用;積極參加者即被告人連育堅、連宗元等接受該組織的領導和管理,多次積極參與本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對該組織的維繫、運行、活動起到積極作用;一般參加者即被告人連楚強等人接受該組織的領導和管理,參與實施組織的犯罪活動。」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連賢明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領導者,不僅應當對其直接參與實施的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依法還應當按照其所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被告人連賢明的行為,已經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包庇罪,強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妨害作證罪,誣告陷害罪,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貪汙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職務侵佔罪,依法應予數罪併罰。
龍湖法院判決被告人連賢明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等13個罪,總和刑期有期徒刑六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罰金一百六十八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不得假釋。
其餘36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至六個月,部分被告人並處罰金。一審判決後,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汕頭中院經審理後,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針對本案生效判決資產總額達到3000萬元以上的情況,汕頭法院高度重視財產刑執行工作,目前已執行約1200萬元,將已追繳的贓款發還大布上居委,挽回經濟損失共計1000萬元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