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騎馬可以更好地維護治安,設立騎警,多一種治安應急手段和渠道也並非壞事。設立騎警的合理性就在於通過執法實踐,將警察本質甚至是較普通警種的優越性體現出來。
而大連女騎警自1994年成立以來,似乎並沒有承擔多少警察應當履行的職責,我們沒有看到過她們抓賊,也沒有看到她們有保護市民的舉動。或許反對者要說,她們起到了「宣傳、震懾、親民」作用。可是,認為依靠當地女騎警「每周一至周五的9:00至10:30到人民廣場或星海廣場巡邏」就能產生以上效果,未免過於牽強。
依靠如此花瓶式的「作秀」巡邏,並不能對違法犯罪分子產生威懾,也並不能讓公民產生安全感。不得不說,當地女騎警更多的功能恐怕是成為當地的一道風景線。
警察法在第二條就開宗明義地表明,「人民警察的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可見,成為「景點」並不是警察應有的職責。當然,如果警察在不經意中成為了「景點」,沒有產生其他的成本,則並沒有錯。警察在履行法定職責的過程中所表現出來的英姿颯爽本身就是一道風景。而這種附生的功能不可強求,更不可刻意去渲染、投入。付出如此巨大開支,卻打造了並不履行警察職責的花瓶,就未免本末倒置了。
因此,當地有必要重新審視對女騎警的定位,處理好維持治安和成為風景之間的關係,考慮好執法成本是否過高問題,給公眾一個明確帳本的同時,也讓女騎警回歸本位。
(責任編輯:武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