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文作者合同大改後續,人大代表蔣勝男建議網文用制式合同規範版權
一個月前,閱文的「合同事件」引起了一場前所未有的動蕩。4月28日,閱文新管理團隊上任的第二天,一份據稱為閱文集團向起點中文網提供的新合同流出,其中「取消訂閱」「推行免費閱讀」的新政引發大批籤約作者的不滿。
雖然閱文方面對此次事件作出解釋,但是作者們並不買帳。有作者稱,除了收入會受到影響之外,最不能接受的就是平臺好像成了小說的原作者。依照此前披露的閱文合同內容,新合同最大的一個變化是:作者與閱文之間將從著作權的轉讓、合作關係轉變為閱文對作者的「委託創作」關係。換言之,如果網傳的此版閱文合同最終締結了,在法律關係上,則不再是作者主動創作文字作品後,與閱文商討著作權的合作事宜,而是作者受閱文委託進行文字創作,待產出作品後,作者除保留署名外,其他任何涉及財產權的宣發、推廣、盈利、改編、轉讓等事宜,原則上都是閱文方對公司自身財產權益的處置問題,閱文獨家制定「遊戲規則」,作者在這一過程中喪失了作為著作權第一手所有人的談判主動權。
現實中,企業若想獲得公民個人的智慧成果並盈利,一般有兩種手段。
一是締結智慧財產權轉讓合同,支付一定的代價獲取對方成果一定時間、一定範圍內容的使用權,這種形式主要受《著作權法》《專利法》《合同法》的制約。對於創作者來說,通常意味著高自由度、高風險、高收益,但是市場是講究優勝劣汰的,「成神率」極低,社會上大多數作家生活水平十分慘澹,有非常多網絡作家是兼職寫作。
二是締結勞動合同,企業支付工資、福利等各項基本保障,為創作者提供硬體設施和便利條件,後者的創作或發明則可直接歸屬為單位自身所有。這種形式通常屬於《勞動合同法》第15條規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不過,這種形式在文學創作領域並不多見。對於創作者來說,自由度低、風險低、收益低,優勢在於穩定性強,歐美一些文化公司即採取此類模式。
閱文新合同目的是既想對創作者施加控制,又想規避需要提供的保障義務。因此受到了大規模的聲討。在今年兩會上,人大代表蔣勝男提出了網文用制式合同規範版權的建議。
蔣勝男稱,創作者在對其創作的作品處理上也應存在三方主體:相關管理部門、平臺方、創作者本人。建議由政府監管部門介入,推出相對保障平臺和創作者平等權益的制式合同進行備案確權。出臺著作權制式合同,不僅僅是起到對作者的保護,其實對於平臺方而言,也更有利於業務開展、IP計劃順利推行,不因訴訟打亂商務計劃和影響商譽,整個行業會更健康有序發展壯大。
據社科院發布的《2019年度網絡文學發展報告》顯示,目前我國網絡文學用戶數量已達到4.55億。另據第三方數據研究機構發布的《2019年中國數字閱讀市場研究報告》顯示,閱文集團市場份額超過25%。閱文可以說是網文行業的絕對的老大。
蔣勝男提到的制式合同,也可以稱之為格式合同,我們生活中常見的飛機票、高鐵票、保險單、出版合同等都是格式合同。網文制式合同到底能不能出來,我們拭目以待吧。如果真的能確定下來,對廣大中小作者將是利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