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電動車保有量非常大,不少市民選擇電動車出行,但是,你有考慮過廢舊的電瓶如何處理嗎?5日是世界環境日,記者從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一起因違法處理廢舊電瓶引發的刑事犯罪。
2017年3月份以來,史某、劉某某在鄭州市租用兩處倉庫作為廠房,註冊成立一家再生資源公司,在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回收轉賣廢舊電瓶,並僱人裝卸、拆解廢舊電瓶,收集的電瓶廢液因無法處置,史某等人遂將廢液傾倒至下水道內。史某、劉某某經營的再生資源公司被扣押的鉛蓄電池及相關廢物為116.2745噸。另查明:史某、劉某某拆解蓄電池造成的水體汙染、固體廢物的處置費用為2240元,違法傾倒蓄電池廢液達標治理虛擬治理成本為71 296.79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史某等十三人違反國家規定,傾倒、處置有毒物質,嚴重汙染環境,後果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汙染環境罪。史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六萬元。其餘十二名被告人也分別受到刑事處罰,其中三名被判處緩刑的被告人,被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與處置危險廢物有關的經營活動。
近年來,隨著鉛蓄電池在汽車、電動自行車上的大規模應用,鉛蓄電池(廢舊電瓶)已經成為生活中的常見物品,這些物品報廢后如果處置不當,會給人體健康和環境安全帶來極大的威脅。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必須依法取得經營許可。未取得經營許可證,從事回收、轉賣、拆解廢舊電瓶都屬於對危險廢物的非法處置,達到一定數量或者有其他嚴重後果,就構成了汙染環境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此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在懲治犯罪的同時,教育社會公眾提高環保意識,對此類違法行為保持高度警惕,切勿觸犯法律底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