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南昌閩氏夫婦因販賣鸚鵡被捕,或面臨 刑罰。夫婦二人在花鳥市場經營鳥類銷售,近期購入了一批鸚鵡只能被銷售,被南昌森嶺公安調查發現為國家二級保護鳥類」費氏「牡丹鸚鵡 ,涉案70多,被公安機關批捕,家屬辯稱為人工飼養,目前二人處於保釋狀態,或面臨十年以上刑期。
【有道說法】:1、《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中》明確把費氏牡丹鸚鵡鸚列為國家二級保護動物,也被列入《世界自然保護聯盟瀕危物種紅色名錄》。因此「費氏」牡丹鸚鵡是不能進行買賣出售的。否則構成《刑法》341條:「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
根據規定觸犯該罪情節較輕的處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非法收購、運輸、出售鸚鵡科二級保護動物達10隻以上即屬於「情節嚴重。
本案中閩氏夫婦收購、出售達到70隻,已構成該罪的從中處罰,故可能面臨10年以上有期徒刑。
2、閩氏夫婦家屬辯稱所收售「費氏」牡丹鸚鵡為人工飼養,且才十五元一隻,不應該構成犯罪。是否如此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展覽等特殊情況,需要出售、收購、利用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馴養繁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馴養繁殖「許可證」向政府指定的收購單位,按照規定出售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違反本法規定,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情節嚴重、構成投機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即馴養繁殖、出售國家保護動物,都必須取得「許可證」方可。本案閩氏夫婦收購、出售國家保護動物都無「許可」,即便是人工飼養的保護動物,仍然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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