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1)2020年9月27日,亞美尼亞和亞塞拜然在納卡地區爆發軍事衝突,歷時兩個月的衝突中,無人機扮演了重要的角色。2020年10月1日,香港亞洲時報網站刊載題為《無人機正在納卡戰爭中扮演重要角色》的文章,認為,「現代戰場空間正在被武裝無人機重新定義,這種武器相對而言具有成本效益,採用無人駕駛方式,並可以通過削弱敵方防空體系來造成重大破壞」。戰前,亞塞拜然從土耳其、以色列購入大量無人機。在作戰中,多數亞美尼亞目標都是被無人機摧毀的。2019年9月14日,沙特阿美石油公司兩處石油設施遭遇胡塞武裝無人機襲擊,襲擊直接導致沙特石油日產量減少570萬桶,相當於沙特石油產量的一半,約佔全球日原油供應的5%,襲擊同時造成世界原油價格劇烈波動,並直接影響中東地區地緣政治穩定。外媒將此次襲擊稱為「無人機閃電戰」。
(2)據新華社2019年的一篇報導,2019年11月1日,民航黑龍江空中管理分局向黑龍江省工信廳提出幹擾申訴,稱多架民航客機在哈爾濱近地受到無線電幹擾,出現航空器GPS信號丟失問題,部分航班ADS—B系統(廣播式自動相關監視系統,地面可通過此獲取飛機飛行狀態)故障。飛機因此無法準確定位,不得不降級運行,並採取其他導航方式,嚴重影響飛行安全。11月3日,黑龍江省工信部門查出在大慶市一家企業,私自設立了一臺無人機反制設備。企業講,架設設備是為了防範無人機闖入投毒。該設備可通過幹擾無人機使用的遙控、圖傳和GPS定位頻段進行幹擾屏蔽,迫使闖入的無人機迫降或返航。在幹擾無人機GPS的同時,也對民航GPS導航造成了幹擾。民航專家吳仁彪專門撰文對採用無線電幹擾預防無人機侵擾攻擊的方式深感憂慮,認為這是用「非法手段對付非法行為,對於將來民航治理無線電幹擾這個老大難問題會帶來非常負面的影響」。
一方面,隨著科技的飛速發展,無人機(軍事級)越來越成為可靠的戰術武器,對基礎設施、重大活動、重點目標造成了現實威脅,另一方面,我國卻時常發生因防範無人機的技術應用不當引發的各類問題。筆者認為,造成上述矛盾問題的主要原因是,缺乏對無人機攻擊威脅的準確評估,採取了與威脅不相匹配的防範方式,簡單化處理問題、防範風險。
一、當前防範無人機攻擊的幾個問題
(一)混淆消費級無人機「黑飛」和軍事級無人機攻擊的概念
按用途劃分,無人機一般分為消費級、工業級和軍用級。消費級無人機一般為旋翼機,體積不大、續航能力、飛行距離有限,用途主要是娛樂和航拍。工業級無人機相較於消費級擁有更高的技術門檻。軍用級無人機是為戰爭服務的戰術武器,擁有很高的技術門檻。以在此次納卡衝突中大出風頭的土耳其TB-2察打一體無人機為例,該型無人機常規作戰高度超過5千米,最大飛行速度超過200千米/小時,續航時長27小時(消費級無人機續航時長一般為1-2小時),裝備4枚微型智能炸彈。這種炸彈可在近程防空飛彈射程外發射,打擊精度高。現實中,絕大多數的「黑飛」行為屬於消費級無人機(根據民航局《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名制登記管理規定》的規定,無人機「黑飛」主要指未經登記批准的飛行),沒有對目標攻擊的主觀故意,且無人機本身造成的危害也有限(雖然有無人機「黑飛」影響民航安全的案例發生,但事實上這種「黑飛」行為沒有主觀的攻擊故意,主要是無線電或者航路幹擾導致)。與此相對應的是,軍事級別無人機技術先進、攻擊目標明確,也非單純依靠技術手段可以有效防範的。
(二)防範手段和威脅程度不相匹配
當前無人機防範的突出問題是,防範手段和威脅不匹配,一定程度上存在「不該防的防,該防的不防」的問題。例如:一些地方和行業的反恐標準規定:在重點部位應配備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反無人機主動防禦系統。事實上此類防禦系統只是用無線電幹擾預防無人機侵擾,功能限於防範消費級無人機的「黑飛」,不能防範軍事級無人機的攻擊(土耳其TB-2察打一體無人機可在5000米高空投彈且精準命中目標,一般無人機主動防禦系統的作用距離上限為高度1000米),但消費級的無人機多數沒有主觀的攻擊故意,造成的損害後果也有限。此外,因為缺乏科學的規劃設計和技術評估,在重點目標安裝無人機防禦系統還可能直接影響民航飛行安全。2019年國家無線電辦公室專門下文通報多個地區、單位安裝的無人機防禦系統因採取無線電幹擾手段,影響民航通航安全的案例。2019年12月,國家無線電辦公室專門印發通知,規定針對無人機的無線電技術性阻斷(壓制)設備僅能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及無線電管理機構等部門依法依規配備和使用,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使用。與過度防範「黑飛」相對應的是,對軍事級無人機防範的威脅研究、力量投入不足,對利用消費級、工業級無人機進行攻擊的可能性、可行性評估的不夠,缺少系統、有效和體系化的防範措施。
(三)沒有界定國家和目標管理單位在防範無人機攻擊中的責任
根據《反恐怖法》和《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的規定,我國對反恐怖重點目標和治安保衛重點單位安保工作實施的是「單位負責」的原則,按照法律規定,重點目標管理單位和治安保衛重點單位有責任做好本單位、本部門的安全保衛工作,但這種責任並不是無限大的,因為任何企事業單位,都只能在自己的職權範圍內履行責任,企業事業單位基本的職能始終是組織生產、經營和本行業、本領域的業務工作。隨著威脅種類的快速增多,特別是無人機、5G、物聯網等新技術手段的快速應用,企業事業單位已越來越難擔負這樣的重任。核電站、煉油廠、發電廠等重要基礎設施建立有多麼完善的安保系統,配備有多麼先進的技防、物防手段,都很難對抗軍事級無人機、巡航飛彈、智能炸彈等軍事或準軍事級別的暴力恐怖活動,重要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更需在國家層面加強統籌和頂層設計。
二、工作建議
(一) 科學評估無人機攻擊風險
無論是應對消費級無人機「黑飛」風險,還是軍事級無人機攻擊的防範,科學的評估風險都是有效防範的前提和基礎。只有精準的識別、度量和分析風險,才能有效地控制風險,以最經濟的方式應對無人機造成的風險。比盲目採取防範措施更為重要的是,準確研判無人機攻擊的威脅形態、攻擊可能性和造成後果的嚴重性。結合安全形勢、國家規定、目標吸引力等多種因素,從系統內外、組織內外、技術層面等多個角度分解無人機攻擊的可能風險因素,對關係國計民生的重點目標,完全可以「一地一策、一目標一策」的科學實施風險評估,進行綜合性風險分析,進而實施防護。筆者認為,目前比較緊迫的是政策法規的完善和低空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應當探索形成註冊管理、安全年檢、禁飛區、產品界定、準入機制、實名制、分級管理等相關法律規範,提升普通民眾關於無人機應用的安全意識。就安全防範而言,應在科學評估基礎上,經濟、合理地形成「人防、物防、技防」相結合的綜合防範系統,在防範風險的同時最大限度避免盲目防範。
(二)確定合理的防範無人機攻擊措施
綜合看,消費級和工業級無人機 「黑飛」大多沒有主觀惡意,但也不排除一些不法分子通過無人機進行目標探測摸底,違禁品投放等違法活動,針對此類無人機,可進行大範圍探測,重點部位防護,根據需求對可疑無人機進行幹擾驅逐等處置方式。目前,很多重點目標管理單位使用的無人機防禦系統為單機版,產品性能良莠不齊、缺乏專門技術人員維護管理。對此,筆者建議,可在科學研判風險的前提下,經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及無線電管理機構授權,由專業服務商在一定區域內建立統一的無人機管控平臺,對「黑飛」無人機關進行監控管理,並由重點目標管理單位購買服務,使無人機防禦做到依法監督、專業使用、合理管控。此外,軍事級無人機防禦技術門檻高,可造成的危害大,應考慮加強頂層設計,採取綜合性防範措施,建立完整有效的防禦體系。
(三)明確國家和重點目標管理單位在安保方面的責任劃分
對於恐怖襲擊、敵對勢力蓄意破壞等超出企業事業單位防範能力範疇的攻擊行為,應由政府在對威脅和可能的後果進行科學評估的基礎上,調動充足的社會資源和手段,形成不同層級、各有側重的防範體系。有必要強化對重點目標的國家責任,國家除制定法律政策和督促檢查之外,還需要成為重點目標安保的直接參與者,在國家層面制定統一的水、電、氣、熱等重點目標保護計劃,在中央和各地政府層面明確領導機構、充實人員力量、加強問題調研。國家和強力機關應當承擔對境內重點目標受到高科技、大規模襲擊的偵測、預警和諸如空防支持等工作。
來源:華語智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