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7日,《楊哥論社會》從湖北省荊州市荊州區人民法院獲悉,湖北一賣淫團夥覆滅。據悉,該團夥窩點位於元泉假日酒店,涉案嫖資近百萬。我們一起來看詳細情況:
被告人簡介
被告人溫月剛,男,1965年8月1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出生地湖北省天門市,戶籍所在地荊州市荊州區,住荊州市荊州區。因涉嫌犯組織賣淫罪,於2020年1月12日到公安機關投案,同年1月14日被荊州市公安局荊州區分局監視居住,同年8月6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同年11月23日被本院決定逮捕,次日由荊州市公安局荊州區分局執行。現羈押於荊州市荊州區第一看守所。
案情簡介
2013年6月被告人溫月剛以荊州市志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義從湖北君泰酒店服務有限公司處轉租荊州軍分區招待所來經營酒店,2014年君濠酒店建成(後更名為元泉假日酒店)開始經營。
2017年左右該酒店內開始從事賣淫活動,薛金濤、張紅鵬、李永釗、張興桂、嶽曉東、張鑫、魏偉、陶路紅、嶽雨橦和沈義榮、「小揚」(均另案處理)等人先後受僱進入該賣淫場所工作。
2018年5月元泉假日酒店從事賣淫活動的所有人員遷至荊州市沙市區塔橋路新天地維也納酒店六樓繼續從事賣淫活動。被告人溫月剛於2018年7月對該賣淫場所實行管理,並設置總經理、財務人員、技師部經理、營銷經理、培訓人員、盯梢人員、情趣用品出售人員等多個層級和管理制度、服務流程,還提供他人銀行卡用於賣淫場所收取嫖資。
2019年1月12日,被告人溫月剛安排將維也納酒店的人員整體遷回元泉假日酒店三樓繼續從事賣淫活動。
2019年1月15日,公安機關在元泉假日酒店現場查獲賣淫嫖娼人員多名。涉案銀行卡收取嫖資共計人民幣78萬餘元。
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溫月剛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交代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其因本案已被先行羈押3日。
被告人溫月剛辯解
組織賣淫的是張某3,張某3被抓後,我只是受張某3的委託,管理賣淫場所,自己的行為有罪,但應是組織賣淫的從犯。
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
一、涉案酒店建成於2014年,投入使用後也是從事正規經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自2013年6月開始就有組織的實施賣淫活動,違背事實和法律。
二、被告人的行為不應認定為組織賣淫罪,本案的實際組織者是已被湖北省公安縣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張鐵彪及另案處理的薛某等人,溫月剛只是受張某3委託實施了幫助他人組織賣淫的行為。即使認定溫月剛的行為構成組織賣淫罪,其僅起到次要、輔助作用,應認定為從犯。
三、被告人主動到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自願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
法院意見
關於被告人溫月剛及其辯護人稱溫月剛系替張某3代為管理賣淫場所的意見,經查,該節事實無確實充分的證據證實,對溫月剛的該辯解不予採信,辯護人的該意見不予採納。
關於辯護人稱溫月剛的行為是協助組織賣淫或組織賣淫中從犯的意見,經查,現有證據能夠證實溫月剛自2018年7月開始到案發時管理涉案的賣淫場所,期間對人員任免、日常工作安排、工資發放等均起到決策性的作用,其行為符合組織賣淫罪的構成要件,應以組織賣淫罪定罪處罰。本案除溫月剛外是否還有與溫月剛一樣地位的組織者,現尚無證據證實,故不存在區別主從犯的情形。對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法院認為
被告人溫月剛組織他人賣淫,其行為已構成組織賣淫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處罰。被告人溫月剛主動投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辯護人的合理辯護意見,本院已予以採納。
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溫月剛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20000元。
二、被告人溫月剛組織賣淫期間的違法所得78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