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年,老百姓的維權意識日益提高,但公民意識、公德意識、法律意識卻沒有同步跟上。導致的結果就是,維權的手段方法越來越偏激、情緒鬥志越來越高昂,大有時不我待、唯我獨尊、四海之內、捨我其誰的幹雲豪氣。說實話,越是這樣,越容易成長為「不明真相的群眾」。
今天,小編講述一個案例。當事人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使用各類密拍密錄設備對司法工作人員肆意拍攝,並在網際網路上進行傳播。其做法給司法辦案帶來了很大困擾,也給司法機關公信力造成了負面影響,這顯然成了損人不利己的典型教材。當然,他最終為自己的做法承擔了法律責任。
你覺得這是眼鏡嗎?錯了,竊聽器
凡事有果必有因
趙某是安徽省淮南市人,前幾年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刑滿釋放後對先前的法院判決不滿,於是籌劃著要對法院進行報復。2013年6月至10月期間,趙某幹了一件什麼事呢?
趙某多次使用自購的秘拍器材在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淮南市TJY法院對多名法官進行秘密拍攝,並將拍攝視頻實名上傳至網際網路「優酷視頻」。秘拍視頻被網民大量點播並引發網絡評論,給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淮南市TJY法院對多名法官造成不良影響。
實際上,趙某還在騰訊微博、QQ空間上發布了多篇涉嫌誹謗的帖子,因不在本文討論的範圍之列,故未詳述。筆者想專門說一說密拍密錄這件事。
你覺得這是蜻蜓嗎?錯了,竊聽器
關於竊聽、竊照的有關法律規定
我們先來補補課,什麼是竊聽竊照、間諜器材?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又是如何規定的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 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據通常的做法,筆者跟大家一起梳理梳理對這個罪名的有關理解:
(1)從立法本意來講,設立這個罪名,是為了打擊侵犯國家對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管理秩序的行為。
根據國家安全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均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竊聽、竊照等專用諜器材。因此在我國,竊聽、竊照專用器材是一般禁止持有、使用的物品,除非法律特別授權,持有、使用即為非法。對於有關機關確有需要的,其具體使用程序應做嚴格的限制,如國家安全法第10條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因偵察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察措施。第33條規定,公安機關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時,適用本法有關規定。這些程序規定目的在於防止有關機關濫用國家權力,侵犯公民權利。所有這些法律、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構成了國家對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管理秩序。
(2)竊聽是指秘密偷聽、偷錄他人言談、動靜,竊照是指秘密拍攝他人行為舉止。竊聽既包括行為人親自偷聽,也包括行為人利用各種工具偷聽、偷錄,竊照是用各種照相器材偷拍、偷攝。竊聽、竊照關乎公民個人隱私生活自由權和企事業單位自主進行經營活動,不受非法幹擾的權利,因而除非有權機關依法進行,均為非法。但是一般來說,行為人親自偷聽,或者用一般器材偷拍、偷照的,限於條件,危害不會太大,因此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構成行政違法,或者民事侵犯的,應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或民事責任。然而運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進行竊聽、竊照的,行為人的破壞能力極大,給公民生活自由和企事業單位的正常經營活動構成很大威脅。同時一些不法分子如果將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用於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則會損害國家的安全和利益。
(3)構成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是行為人實施了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行為;二是必須造成嚴重後果。因此,本罪是結果犯。對於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則不構犯罪,不予立案。
從上述解釋來看,是否構成竊聽、竊照間諜器材,要看他的功能和使用,而非他的品牌、型號。換句話說,袖珍式的相機,你到天安門廣場上拍人民英雄紀念碑,根本沒人搭理你。可是你卻拿它偷拍領導出行,這也就罷了,你還把它放到網上,(最關鍵的,你還把領導的腳拍的跟飛起來似的),給領導造成了負面影響,這就叫「造成嚴重後果」了。於是,你完蛋了。
但是,筆者還認為,如果器材本身就具備了微型化、易於掩藏拍攝等特點,基本上可以認定其為竊聽、竊照間諜器材。
你覺得這是美女嗎?是的,同時也是竊聽器
電子數據鑑定一錘定音
趙某因為這個行為被當地公安機關刑事拘留。2015年1月,淮南市BGS檢察院受理此案。但是因負責前期偵查的公安機關並沒有及時有效的對相關竊聽、竊照設備進行取證和分析。換句話說,趙某雖然購買了那些微型密拍密錄設備,但辦案人員無法判斷,「優酷視頻」裡的那些片段是否趙某使用所為。為了能夠還原案件事實真相,使犯罪嫌疑人收到應有的處罰,淮南市BGS檢察院準備對趙某所持有的竊聽、竊照設備進行鑑定。
經鑑定,趙某持有的三臺竊聽、竊照設備,是三個像汽車鑰匙型的微型攝像機(S818型黑色BMW牌鑰匙狀、S808型黑色、無品牌型號微型攝像機)。
你覺得這是寶馬車鑰匙嗎?錯了,竊聽竊照間諜器材
電子數據鑑定人員發現,趙某為逃避追究,對上述設備的存儲卡進行了格式化處理。經過淮南市人民檢察院技術部門艱苦卓絕的嘗試和努力,鑑定人員從中還是找到了一些相關的音視頻文件。打開這些視頻文件可以看到相關的畫面和聲音,正是趙某在實施竊聽竊照行為所記錄下的音視頻。
2015年2月9日,淮南市BGS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趙某犯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被告人趙某使用的竊聽、竊照專用器材予以沒收。
竊聽竊照、間諜器材。這些名詞,聽上去就是隱蔽戰線上的東西,那是對付敵對勢力的,老百姓之間,家長裡短、口角不斷,居然用上這些手段,用法律的術語來講,違反了「必要性」、甚至「禁止性「原則,自然要承擔響應的責任。
注:文中所引案例系安徽省淮南市真實案例,有關人員的姓名進行了處理,請勿對號入座;有關單位的名稱進行了簡稱處理,可以對號入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