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1月6日訊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網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57號)顯示,經查,2020年3月13日至2020年9月11日期間,當事人楊名傑為景津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景津環保」,603279.SH)董事,其子女楊文慶在上述期間通過自有證券帳戶多次買賣景津環保公司股票,證監會山東監管局判定,該交易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
為維護證券市場交易秩序,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證監會山東監管局決定對楊名傑採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並記入證券市場誠信檔案。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景津環保成立於2010年12月28日,註冊資本4.00億元,於2019年7月29日在上交所掛牌,截至2020年9月30日,景津投資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1.37億股,持股比例34.34%。
楊名傑自2013年12月27日至2016年3月17日任景津環保第1屆董事,於2020年1月16日至今任第3屆非獨立董事,任期至2023年1月15日。公司2019年年報顯示,楊名傑,中國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1954年出生,大專學歷,高級工程師。1974年至1998年任天津機械廠廠長;1999年至2004年,歷任河北景津壓濾機有限公司副廠長、副總經理等職務;2004年至2010年,任景津投資有限公司副總經理;2010年至2013年,任山東景津環保設備有限公司董事、副總經理;2013年至2016年任公司董事、副總經理;現任公司董事、技術顧問。
《證券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國務院批准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購入包銷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然人股東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帳戶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三十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證券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證券發行人、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證券交易場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二)進入涉嫌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
(三)詢問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或者要求其按照指定的方式報送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文件和資料;
(四)查閱、複製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財產權登記、通訊記錄等文件和資料;
(五)查閱、複製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證券交易記錄、登記過戶記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和資料,可以予以封存、扣押;
(六)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帳戶、證券帳戶、銀行帳戶以及其他具有支付、託管、結算等功能的帳戶信息,可以對有關文件和資料進行複製;對有證據證明已經或者可能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產或者隱匿、偽造、毀損重要證據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其他負責人批准,可以凍結或者查封,期限為六個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的,每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凍結、查封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七)在調查操縱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重大證券違法行為時,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其他負責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調查的當事人的證券買賣,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案情複雜的,可以延長三個月;
(八)通知出境入境管理機關依法阻止涉嫌違法人員、涉嫌違法單位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出境。
為防範證券市場風險,維護市場秩序,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楊名傑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2020]57號
楊名傑:
經查,2020年3月13日至2020年9月11日期間,你為景津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景津環保)董事,你的子女楊文慶在上述期間通過自有證券帳戶多次買賣景津環保公司股票,該交易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為維護證券市場交易秩序,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現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並記入證券市場誠信檔案。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