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海關總署網站消息,8月13日,海關總署發布公告,在現有試點海關基礎上,增加上海、福州、青島、濟南、武漢、長沙、拱北、湛江、南寧、重慶、成都、西安等12個直屬海關開展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出口(以下簡稱跨境電商B2B出口)監管試點,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試點工作有關事項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75號執行。
據了解,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75號對跨境電商B2B出口監管試點的適用範圍、海關監管方式代碼、企業管理、通關管理等事項進行了規定。
其中,企業管理方面明確,跨境電商企業、跨境電商平臺企業、物流企業等參與跨境電商B2B出口業務的境內企業,應當依據海關報關單位註冊登記管理有關規定,向所在地海關辦理註冊登記。
開展出口海外倉業務的跨境電商企業,還應當在海關開展出口海外倉業務模式備案。
通關管理方面明確,跨境電商企業或其委託的代理報關企業、境內跨境電商平臺企業、物流企業應當通過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或「網際網路++海關」向海關提交申報數據、傳輸電子信息,並對數據真實性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跨境電商B2B出口貨物應當符合檢驗檢疫相關規定。
海關實施查驗時,跨境電商企業或其代理人、監管作業場所經營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合海關查驗。海關按規定實施查驗,對跨境電商B2B出口貨物可優先安排查驗。
跨境電商B2B出口貨物適用全國通關一體化,也可採用「跨境電商」模式進行轉關。
轉自:中國商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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