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彈的果凍裡有黑黑的一團……
買回家的饅頭竟然過期了!
風乾牛肉是誰生產的?
小小的眼睛,
大大的疑惑,
還為維權難而苦惱嗎?
2020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下稱《解釋》)以及五個典型案例。
快跟隨小編看看這本最強維權指南!
案例一
過期商品上架,誰的鍋?
準備吃兩口「嗆面饅頭」,才發現,這是過保質期了?
我是誰?
我在哪?
真的不願意相信,
白白嫩嫩的饅頭欺騙了我。
在超市購物,買到的卻是過期食品,真拿消費者生命安全開玩笑?
【司法解釋相關法條】
《解釋》第6條規定,食品經營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費者主張構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的「明知」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 已過食品標明的保質期但仍然銷售的;
(二) 未能提供所受食品的合法進貨來源的;
(三) 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進貨且無合理原因的;
(四) 未依法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
(五) 虛假標註、更改食品生產日期、批號的;
(六) 轉移、隱匿、非法銷毀食品進銷貨記錄或者故意提供虛假信息的;
(七) 其他能夠認定明知的情形。
其中,食品已過標明的保質期,但經營者仍然銷售的情形,符合《解釋》第6條第一項:已過食品標明的保質期但仍然銷售的。
小編有話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所以,作為消費者,購物時一定要看清楚商品的保質期,千萬別給自己添堵。假如商家出售已過保質期的食品,構成經營者「明知」,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可向經營者要求懲罰性賠償。
案例二
作為一個本分的消費者,我無意中發現……
電商平颱風生水起,
店鋪頁面洋氣上檔次,
商品種類更是應有盡有,
誰會不心動呢?
可是萬萬沒有想到……
消費者買到的商品生產日期晚於平臺頁面顯示信息,不禁擔心起來了。原來是公司未經查驗產品的相關生產資質材料即委託生產商發貨。
【司法解釋相關法條】
《解釋》第6條規定,食品經營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費者主張構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的「明知」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其中,經營者怠於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即對食品進行銷售,致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售出,屬於經營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符合《解釋》第6條第四項之情形:未依法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
小編有話說:
食品安全無小事,可得擦亮眼睛!經營者未依法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構成經營者「明知」。如果經營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可要求退款以及相應懲罰性賠償。
案例三
果凍裡有蜘蛛,整個人頓時都不好了
晶瑩剔透的果凍Q彈爽口,
吃上一口,
開心得簡直要飛起,
等會!
那團黑黑的東西是什麼?
跟正在織網的它怎麼這麼像……
這是要洗胃的節奏啊,
果凍裡居然有蜘蛛……
頓時胃裡翻江倒海。
【司法解釋相關法條】
《解釋》第10條規定,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消費者主張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依據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2款規定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以未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小編有話說:
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消費者可根據食品安全法主張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以未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提醒食品生產商,一旦出現問題,損失的可不止是收入,更是信譽。
案例四
網購20包風乾牛肉,沒想到……
買東西要注意什麼?
作為一個合格的消費者,
是不是要先看看包裝袋標註信息,
不然可能會後悔啊!
在網店買了風乾牛肉20袋,吃得正開心,突然發現有些不對勁……誰生產的?哪裡生產的?這就是傳說中的「黑作坊」食品?
【司法解釋相關法條】
《解釋》第11條規定,生產經營未標明生產者名稱、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標明生產日期、保質期的預包裝食品,消費者主張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規、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標籤標註事項另有規定的除外。
小編有話說:
保護消費者,人民法院是認真的!
案例五
進口食品已過出入境檢驗檢疫,就可以售賣了?
進口食品經過出入境檢驗檢疫就能在國內銷售嗎?還必須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決定暫予適用的標準。
購買進口維生素膠囊食品,本來買的就是個放心,結果定睛一看,膠囊的成分裡都是啥?使用的添加劑是否符合規定?
【司法解釋相關法條】
《解釋》第12條規定,進口的食品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決定暫予適用的標準,消費者主張銷售者、進口商等經營者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賠償,銷售者、進口商等經營者僅以進口的食品符合出口地食品安全標準或者已經過我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檢疫為由進行免責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小編有話說:
誠信大過天,經營者只是以進口食品符合出口地食品安全標準或已過了入境檢驗檢疫就銷售,還主張免責,這種忽悠消費者的事兒千萬別幹了。
來源: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